第十章 当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1 / 1)

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就说过,“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1]。这是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的真理。但是,历史和现实同样证明,指出这些基本矛盾并不就是完全解决了问题,还需要就此“具体的深入研究”[2]。当代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对这两对矛盾的运动及其特征,包括它们的内在联系、运动过程和主要类型,都需要作“具体的深入研究”。

一、社会基本矛盾的内在联系

系统是事物存在的普遍形式,是处于一定的相互关系中,并与环境发生关系的各组成部分(要素)的总体(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就是一个由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若干要素或子系统结合而成的特定系统。要把握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内在联系,我们应有系统观念。

整体性原则是系统论的基本原则。任何一个特定系统都有自己的整合质,整合质不等于其要素质的简单叠加。每一要素的运动都依赖和影响着其他要素的运动,并在其他要素的作用下对整体发挥作用;整体行为依赖于要素的行为,而要素的行为又必须受整体行为的控制,并协调于整体行为之中。

按照整体性原则,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一个内部存在强相互作用的整体系统,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是系统所有要素的函数。不仅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且生产力与上层建筑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仅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形成一个新的子系统与上层建筑发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且生产力与上层建筑也形成一个新的子系统与生产关系发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如此等等。

不难理解,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之间关系并不像传统观点所理解的那样,是一种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线性因果链,而是一种立体的因果网络。正是这种高阶非线性函数的因果网络形成系统的整合质。无论是生产力的决定作用,还是生产关系的反作用,无论是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还是上层建筑的反作用,都只有在这种网络联系中,并受控和协调于整体行为中,才能实现。可见,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要有一个整体观念。

当代科学活动日益复杂,经济建设规模日益庞大,社会发展日益迅速,为了使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各要素之间全面相互呼应,应该吸取系统论中的数学分析原则,即定质和定量相统一的分析法。这是因为,任何事物、过程都是质与量的统一,生产力、生产关系等要素也是如此,只要有数量关系,就可以成为数学的分析对象。

过去,人们只把数学看作一门自然科学,这同只把哲学看作是一门社会科学一样,是一种误解。例如,在社会主义的某一阶段,一种新的生产力或新的生产关系生长的程度如何,在这一阶段中占有何种地位,何时进行生产关系或上层建筑的改革,都需要进行数学分析,从而准确地说明问题。过去由于缺乏数学分析,我们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往往不是依据某一严格的标准,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依据研究者个人的理解水平、研究角度甚至用文学词语来说明问题,这就带来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局面。运用数学分析原则来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并不是说要使研究结果是一个直接的数据,而是要求给予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系统以严格的逻辑证明,以改变过去那种近似的、描述的并且仅仅是定性的说明。

系统的整体性来源于它的结构。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系统中各要素的相互作用,并不排除不同要素在这个系统中处于不同层次,发挥不同作用。所谓结构,就是指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耦合关系或联结方式。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内在结构中既有因果关系,又有信息反馈关系,同时还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是这个系统分化和整体化的基础,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观念上层建筑、政治上层建筑组成一个复杂的立体结构,而国家机构则是整个系统的控制中心。国家机构通过复杂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信息流通结构上下左右交换信息,从而协调社会矛盾系统。

从控制论的角度看,每一个社会进化滞缓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信息流通结构不合理甚至混乱。社会信息结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体制。体制不合理,如纵向联系的层层关卡,横向联系的阻断隔绝,就会使国家机构的调节职能削弱,从而使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处于失调状态。没有精确的信息来源,就不能对社会系统实现及时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

因此,体制改革应着眼于改造社会信息流通结构。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结构的变化会引起系统功能的变化。在社会信息系统中,信息所携带的能力存在着由大变小、由强变弱的趋势,而小能量的协调信息则会逐渐扩大它们运用的范围。相应这个趋势,社会结构应逐渐向多元、多维的网络型协调结构优化,从而使每个单位以至每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都能得到充分发挥。

系统处在不断运动的状态中,动态原则因而成为系统论的又一基本原则。所谓动态原则,就是指某一段时间内,系统内某一要素的变化决定其他要素的变化,但这种主导地位并非为某一要素专有,它常常发生转移。这就是说,系统内各要素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并以此实现整个系统的动态平衡和新陈代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把系统的这一特性形象地比喻为“系统振**”。

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平衡也必然如此。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在客观上为生产力的发展规定了一定的范围和界限,只能容许生产力以一定的限度发展,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一定程度,就会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发生冲突,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基本适应此时就会转变为基本不适应。这时,要想解放生产力,使生产力以应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就必须改革生产关系;而要改革生产关系又必须改革上层建筑。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来说,生产关系或上层建筑的改革在这个时候就占据了主导地位。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就必须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改革为之开辟道路。因此,对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基本适应,我们应有一个动态平衡观念。

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内在联系是网络联系,其内在结构应是多维立体结构,其组织要素之间的作用是相互作用。相互作用是事物发展的真正的终极原因,相互作用消除了一切绝对的首要性和次要性。

二、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过程

为了真正理解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运动过程,必须区分两种“基本适应”:一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具体形态与生产力发展的基本适应;二是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基本制度与生产力发展的基本适应。

先谈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具体形态与生产力发展的基本适应。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系统演化的形式之一就是分叉,即系统的新的稳定结构不是仅仅只有一种,究竟选择哪种,要看系统各要素间以及系统与环境间的各种因素而定。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一经确立,就必然采取某种具体形态,即一定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作为自己的现实表现形态。没有离开制度的体制,也没有离开体制的制度。体制是制度的具体体现或承担者。

在社会主义制度既定的前提下,体制却可以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从而使同一的社会主义制度呈现出多样性的体制。正如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具体形态一样,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在不同时期也应有不同的具体形态。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基本适应,只是一种展开中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只有经过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具体形态,即一定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中介,才能逐步展现为现实。因此,上层建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基本适应展开的速度和程度就不能不受到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状况的制约。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任何一种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都在客观上为生产力的发展规定着一定的界限和范围,只能容许生产力以一定的限度发展。随着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原来基本适应生产力实际状况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就会出现不适应的状况,而且会从某些环节、某些方面的不适应发展成为基本不适应。此时,生产力只有突破一定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为它所规定的界限和范围,才能以应有的速度向前发展。

为此,就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要求,或者局部调整,或者全面改革一定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局部调整是解决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具体形态的某些方面、某些环节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全面改革则是解决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具体形态与生产力发展基本不适应的问题,创造出与生产力发展基本适应的新的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具体形态。当代中国的改革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这表明,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具体形态与生产力发展的基本适应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基本不适应。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基本矛盾的基本适应只有在动态中才能保持。不存在凝固不变的生产力,也不应存在一个凝固不变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从根本上、整体上改革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是历史的必然。

再谈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基本制度与生产力发展的基本适应。

在当代中国,上层建筑、生产关系本身,即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上适应生产力的实际状况,起着高度的进步作用。这一点毋庸置疑。因此,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同样是历史的必然。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在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矛盾运动的特点是自始至终表现为基本适应,这些矛盾在任何时候都能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得到解决。几乎所有的马克思主义教科书都肯定这个观点。然而,在我看来,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任何一种生产关系以及在这种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都有其发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从系统论的观点看,任何系统一经形成总有一个趋向稳定态,建立起稳定的系统结构,然后又趋向不稳定态,破坏原有稳定态,最后向新质稳定态发展的过程。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旧的生产关系基本上不能再同它适应;经济基础发展到一定阶段,旧的上层建筑基本上不能再同它相适应,此时就必然引起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根本性质的变革。也就是说,随着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基本矛盾就会由基本适应的量变阶段转化为基本不适应的质变阶段。这一规律具有绝对性和普遍性,以不同的形式适用于一切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会继续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适应生产力状况的体制改革,必然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不断的发挥。但是,任何事物发展变化都有一个“度”。系统演化的另一种形式就是汇流,即开始有许多不同的系统稳定结构,当这些稳定结构打破以后,都向着一种新质稳定结构演化。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不断地推动着生产力向前发展,然而,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又必然在客观上为生产力的发展规定着一定的范围和界限,只能容许生产力在一定限度内发展。

随着生产力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一定程度,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就必然会由原来基本适应生产力发展变为基本不适应生产力发展,从生产力发展的形式变为桎梏。此时,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原来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形式就会发生根本变化,只有突破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所规定的范围和界限,生产力才能以其应有的速度继续发展。换言之,此时应进行社会根本性质的变革,即从社会主义社会转向共产主义社会。

具体地说,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之间之所以会由基本适应转变为基本不适应,最终导致社会发展中的质变,是因为体制是制度的承担者,制度不是独立存在的凝固不变物,社会主义制度离开了一系列作为它的表现形态的体制就无法存在。换言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具体形态即一定体制的改革,必然或直接或间接、或快或慢地引起社会主义制度发生量变,最终导向质变,向新质稳定结构演化,即向共产主义社会转变。

我们应该看到,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是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社会,但它又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确定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社会不同于私有制社会,但它与共产主义社会也有本质的区别。我们不能因为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社会同属公有制社会,就说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就像不能因为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同属私有制社会,而说二者没有本质区别一样。无疑,社会主义社会具有共产主义的因素,但是,如果没有质变,这些单个因素就不能改变事物的总体状况。共产主义社会取代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终究有一天基本上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状况也会由基本适应转变为基本不适应,而要使社会基本矛盾重新达到基本适应,就必须经过质变,即向共产主义社会转变。

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特点并不是“自始至终基本适应”,这些矛盾也并不是在任何阶段上都能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得到解决。否则,社会主义就没有必要和可能再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正如毛泽东所说,按照辩证法,就像人总有一天要死一样,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总有一天要灭亡,要被共产主义制度所否定。如果说,社会主义制度是不会灭亡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是不会灭亡的,那还是什么马克思主义呢?那不是跟宗教教义一样,跟宣传上帝不灭亡的神学一样?

同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相比,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特点并不在于“自始至终基本适应”,而是在于这些矛盾运动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展开的,它不是表现为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的矛盾,而是表现为生产社会化的程度与公有制的具体形式的矛盾。因此,生产力的发展与公有制的适度,是当代中国改革始终要解决的问题。

三、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类型

从一般情况来看,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类型:

一类是生产力的发展与旧社会的上层建筑、生产关系“残余”的矛盾。社会的发展总是表现为过去的特点、现在的基础和未来的萌芽错综交织的图景。作为从阶级社会向无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尤其如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旧社会的“残余”。这些“残余”或者以“萎缩”的形式,或者以“残片”、变形的方式存在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之中,必然与生产力的发展发生冲突。

二是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主义自己创建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矛盾。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具体形态,随着时间的流逝,也将变为过时。因此,要保持社会主义旺盛的生命力,就必须依据生产力的实际状况,适时改革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否则,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同样会发生冲突,上层建筑、生产关系也会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两种类型的矛盾是交织在一起的。我们必须明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未必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在现实中的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不仅存在着资本主义的“残余”,而且存在着更多的封建主义的“残余”,这些“残余”往往又同社会主义自己创建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交织在一起,这就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具有了复杂性。

社会基本矛盾必然通过人与人的关系表现出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主要表现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管理干部等各类劳动者之间,民营企业的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私营企业主等各类建设者之间,以及各类劳动者与各类建设者之间的矛盾。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管理干部都是劳动者,但由于劳动还是谋生手段,分配关系是按劳分配,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管理干部的利益还存在着差别。同时,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随着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一分配格局的形成,出现了社会生活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并且形成了新的社会阶层,这就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之间,这些新的社会阶层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管理干部这些原有的社会阶层之间,在利益上都存在着差别。

差别就是矛盾。凡是矛盾都有趋于向上的对立、冲突。社会主义制度只是为没有激烈震**地解决这些矛盾创造了可能性,要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就要自觉行动——根据不同阶层的利益合理地满足不同阶层的需要,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能只强调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而忽视了同属人民群众的不同阶层利益的差异性。否则,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增长也会导致社会冲突。

[1] 《毛泽东文集》,第7卷,214页。

[2] 《邓小平文选》,第2卷,2版,1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