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经济的社会形态”[22]这一概念表明,马克思立足于经济—生产方式,即立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把不同社会形态区分开来。换言之,社会形态的演化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对后者的理论把握就构成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内在逻辑。在此意义上,不同的社会形态就是由不同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耦合而成的有机体;同时,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其中,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都同发展水平不同的生产力相适应。
1.逻辑之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逻辑
在马克思那里,生产关系中的“所有制形式”指的是劳动者或“劳动对它的客观条件的关系”[23],而劳动的客观条件即生产资料。
(1)“在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这一切地租形式上,支付地租的人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实际耕作者和实际占有者,他们的无酬剩余劳动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里。”因此,地租的本质就在于,它“是占有本人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条件的直接生产者必须向这一状态下无所不包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惟一的剩余劳动或惟一的剩余产品”。[24]这里,“支付地租的人”即“交租农民”或“有交租义务的农民”。[25]因此,在封建制下,土地作为一种“无所不包的劳动条件”,其“所有者”是地主;农民“不是所有者,而只是占有者,并且他的全部剩余劳动实际上依照法律都属于土地所有者”。[26]
(2)在谈到货币地租时,马克思说:“对那些和土地不同的劳动条件,即对农具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在先前的各种形式下就已经先是在事实上,然后又在法律上,转化为直接生产者的所有权;这一点对货币地租形式来说,更是先决条件。”[27]就是说,农民虽然不是不动产即土地的所有者,但却是农具等各种动产的所有者。“农业生产者即农民”[28],而农民又有多种形式,诸如“茅舍贫农、农奴、徭役农民、世袭租佃者、无地农民”等[29]。无论那种形式的农民,封建所有制关系都是适用的。例如就农奴而言,作为“直接生产者”,他“以每周的一部分,用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所有的劳动工具(犁、牲口等等)来耕种实际上属于他所有的土地,并以每周的其他几天,无代价地在地主的土地上为地主劳动”。[30]在此,前一个“属于”(geh?rigen /belong to)意味着“所有权”,因而是各种农具即劳动工具的“所有者”(Eigentümer/owner);后一个“属于”(geh?rigen/owned by)则仅仅意味着“占有权”,因而是土地的“占有者”(Besitaer/possessor)而非所有者。[31]这就把农奴这种交租农民同奴隶和雇佣工人区别开来,因为,无论奴隶还是雇佣工人,他们都没有任何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从事劳动”[32];同样,“自由的工人……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33]。
(3)一方面,在谈到奴隶和农奴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时,马克思指出:“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本身、活的劳动能力本身,还直接属于生产的客观条件,而且作为这种生产的客观条件被人占有,因而是奴隶或农奴。”[34]这就是说,奴隶和农奴都“属于”生产条件,这体现了二者的共性。另一方面,“劳动本身,无论是奴隶形式的,还是农奴形式的,都被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列为一类,即与牲畜并列,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35]。奴隶同生产资料是“并列”的,作为一种“物”(生产资料),“奴隶同他的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任何关系”[36];农奴则不然,他们虽然是土地的“附属物”,但本身却不“是”生产资料(“物”)。因此,在“奴隶经济”中,奴隶是可以买卖的。[37]农奴则不然,农奴“属于”生产条件,但本身不“是”生产条件,一如“对资本来说,工人不是生产条件,而只有劳动才是生产条件”。因为,“资本占有的不是工人,而是他的劳动”。[38]奴隶与雇佣工人的区别在于:“作为奴隶,劳动者具有交换价值,具有价值;作为自由工人,他没有价值;只有通过同工人交换而得到的对工人劳动的支配权,才具有价值。不是工人作为交换价值同资本家相对立,而是资本家作为交换价值同工人相对立。工人没有价值和丧失价值,是资本的前提和自由劳动的条件。”[39]
总之,奴隶、农民和工人都是劳动者;但作为劳动者,在奴隶社会中,奴隶本身就“是”生产资料,并且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在封建社会中,农民本身虽然不“是”生产资料,但却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动产);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本身不“是”生产资料,也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如表4-1所示。
表4-1
2.逻辑之二:劳动产品的分配逻辑
在生产关系中,“分配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对其劳动产品的关系。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劳动者自己消费,另一部分供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消费;前一部分所耗费的劳动是必要劳动,后一部分所耗费的劳动是剩余劳动。“这种剩余劳动形式既出现在主要地和优先地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和农奴制等生产方式里,也出现在直接以交换价值为目的,只是间接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资本的生产方式里。”[40]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说:“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鲁里亚的神权政治首领,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41]通过对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的关系的考察,就可以把握一种社会形态的分配关系的基本特征。
(1)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劳动者的个体私有制除外)条件下,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具有对抗性。一如马克思所说的:“剩余劳动一般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应当始终存在。只不过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像在奴隶制度等等下一样,具有对抗的形式,并且是以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完全游手好闲作为补充。”[42]所谓“对抗的形式”或对抗性,指的是劳动者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成反比关系且互为因果。必要劳动的增加意味着剩余劳动的减少,反之亦然;剩余劳动减少的原因恰恰在于必要劳动的增加,反之亦然。这种对抗性反映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在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上的对立和对抗,并且最早是由李嘉图揭示出来的,后者因而被其理论同伙(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凯里)叱责为“共产主义者之父”[43]。
(2)在劳役地租或劳动地租条件下,“直接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地主的劳动在空间和时间上还是分开的,他为地主的劳动直接表现在为另一个人进行的强制劳动的野蛮形式上”[44]。这就是说,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彼此“分离”的;当劳役地租转化为实物地租或产品地租后,“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已不再明显分开”[45]。这就是说,作为活的劳动(过程),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彼此不再“分离”。即便如此,作为对象化劳动(结果),表现必要劳动的产品和表现剩余劳动的产品仍然处于“分离”状态。与此不同,无论是奴隶还是雇佣工人,也无论是作为劳动过程还是作为劳动产品,其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都是融合在一起的。因为,作为与生产资料并列的一种“物”,奴隶的整个劳动过程都是在奴隶主或其代理人的强制和监督下完成的,劳动产品也全都归奴隶主所有和支配;同样,当雇佣工人把自己的劳动力商品暂时转让给资本家后,其整个劳动过程都是在资本家或其代理人的强制和监督下完成的,劳动产品也全都归资本家所有和支配。
(3)从外在表现形式(现象)来看,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彼此分离的,例如“在徭役劳动下,服徭役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强制劳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明显地分开的”[46],相应地,“地租不仅直接是无酬剩余劳动,并且也表现为无酬剩余劳动”[47]。与此不同,无论是奴隶还是雇佣工人,也无论是在实际内容上还是在表现形式上,二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都是融合在一起的。区别只在于:“在奴隶劳动下,连奴隶只是用来补偿他本身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工作日部分,即他实际上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日部分,也表现为为主人的劳动。”因此,“他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与之相反,“在雇佣劳动下,甚至剩余劳动或无酬劳动也表现为有酬劳动”。或者说,由于“工资的形式消灭了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一切痕迹”,所以,雇佣工人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48]换言之,在外在形式上,奴隶的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或剩余劳动,似乎不存在有酬劳动或必要劳动;与之相反,雇佣工人的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或必要劳动,似乎不存在无酬劳动或剩余劳动,资本增殖从而成为一个谜一般的存在。
(4)就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量的关系,即分配关系的量的方面及其表现而言,一方面,从工人的雇佣劳动来看,“假定工作日由6小时必要劳动和6小时剩余劳动组成。在这种情况下,自由工人每周为资本家提供6×6小时即36小时的剩余劳动。这和他每周为自己劳动3天,又为资本家白白地劳动3天,完全一样”。并且,“也可以用另外的说法来表示同样的关系,例如说工人在每分钟内为自己劳动30秒,为资本家劳动30秒,等等”。但是,由于工人与奴隶一样,其“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融合在一起了”,所以,这种量的关系“是觉察不出来的”,因而是难以辨识的。[49]另一方面,从交租农民的劳动来看,情况就不是这样的。例如,由于“瓦拉几亚的农民为维持自身生活所完成的必要劳动和他为领主所完成的剩余劳动在空间上是分开的”。这就是说,“他在自己的地里完成必要劳动,在主人的领地里完成剩余劳动”;所以,农民的“这两部分劳动时间是各自独立的”。或者说,“在徭役劳动形式中,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截然分开”。因此,封建“徭役制度下的剩余劳动具有独立的、可以感觉得到的形式”。农民很清楚他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了多少地租,并且,很清楚这些地租是自己多少剩余劳动的产物。不言而喻,在量的方面“这种表现形式上的差别,显然丝毫不会改变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之间的量的比率。每周3天的剩余劳动,无论是叫作徭役劳动还是叫作雇佣劳动,对劳动者自己来说始终是没有形成等价物的3天劳动”。[50]这就表明,无论是在质的方面还是在量的方面,分配关系的表现形式尽可以不同,但都不会改变其背后的本质内容和本质关系。
总之,从体现分配关系的劳动者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关系及其外在形式来看,在奴隶社会中,奴隶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融合在一起的;在封建社会中,交租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彼此分离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雇佣工人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也是融合在一起的。在马克思看来,“在奴隶劳动下,所有权关系掩盖了奴隶为自己的劳动,而在雇佣劳动下,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代价劳动”[51]。唯有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都是清晰可辨、易于觉察的。如表4-2所示。
表4-2
3.逻辑之三:物质生产过程中非劳动者对劳动者的权力—支配逻辑
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和劳动产品的分配权关系,共同决定了劳动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支配关系”。因此,不同于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合作关系”(如分工与协作),生产关系是通过人与物(或者是生产资料,或者是劳动产品)的关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支配关系,亦即非劳动者对劳动者的权力—支配关系。
(1)“在奴隶制关系下,劳动者属于个别的特殊的所有者,是这种所有者的工作机。劳动者作为力的表现的总体,作为劳动能力,是属于他人的物,因而劳动者不是作为主体同自己的力的特殊表现即自己的活的劳动活动发生关系。”[52]这就是说,作为与生产资料并存的“物”,奴隶“属于”(geh?t或geh?rige/belong to)[53]奴隶主,是奴隶主的私有物,因此,他不是一个“我—主体”。并且,“在奴隶制关系下,劳动者只不过是活的工作机,因而它对别人来说具有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它是价值”。[54]这就是说,奴隶不仅“是”一种物,而且还是一种“价值物”或商品,奴隶主可以将其出卖。
(2)在封建制关系下,“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55]。如何理解“依附”或“人身依附”呢?在谈到封建“小农经济”时,马克思指出:“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本来意义的依附制度。”[56]在此,马克思把“人身的依附关系”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联系在一起。根据德语原文(“Gefesseltsein an den Boden alsZubeh?rdesselben”[57])和其英译文(“being tied to the soil as its accessory”[58])不难理解,所谓“依附”或“依附关系”,指的是把人(农民)与物(土地)或人(农民)与人(地主)绑在一起、不得分离。就是说,农民是土地的“附属物”意味着农民与土地是绑在一起的;由于农民被绑在土地上,所以形成了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又由于土地是封建地主的私人所有物,所以农民与地主也是绑在一起的,由此形成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德文“Gefesseltsein(依附)”一词的词根“fesseln”就是“捆住、绑住”的意思[59];德文“Leibeigene(农奴)”一词由“Leib(身体、躯干)”和“Eigen(地产、田产)”构成,意即把人的身体与土地绑在一起[60];而德文“H?rigkeit(依附制度)”的英译文是“bondage”也是“捆绑”的意思。[61]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引用过《公共卫生·第7号报告》中的两段话。一段是:“所有矿工都被束缚〈‘bound’这个词和bondage[依附]一样,都来源于农奴制时代〉在与矿山承租人或矿山所有主签订的12个月的契约上。”[62]另一段是:租地农场主“只承租筑有工人小屋的土地。小屋租金就是工资的一部分。这些小屋叫作‘农业工人房舍’。工人要租这些小屋必须完成一定的封建义务,租赁契约就叫作‘bondage’[‘依附关系’],按照这种束缚工人的契约,例如工人在外地做工的时候,必须由他的女儿或其他人代他工作。工人本人叫bondsman,即依附农”[63]。后一段描述了“达勒姆联合教区”农业工人的生活状况,前一段则描述了该教区矿业工人的生活状况,马克思在其中加了插入语。从这种残存于资本主义时代的封建关系中可以看出,“依附”实际上就是一种“捆绑”或者说“束缚”。因此,虽然说“在农奴制关系下,劳动者表现为土地财产本身的要素,完全和役畜一样是土地的附属品”[64];但是,土地的附属物并不意味着农奴与奴隶一样,他本身也仅仅是一种物。恰恰相反,与奴隶不同,农奴是具有“独立性”的“主体”。这是因为,由于农奴“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存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所以,“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65]在封建生产方式中,农奴“总是独立地,作为单独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存资料”。[66]因此,如果说奴隶与奴隶主是一种“属于”或“隶属”的关系,那么,农奴(农民)与地主就是一种“依附”或“捆绑”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之所以形成,并不是因为农奴是属于地主的,而是因为农奴是土地的附属物,而土地则属于地主,土地从而成为把农奴与地主联系起来形成依附关系的中介。[67]由于农奴是土地的附属物,所以,“封建制把人们束缚在土地上,或者至少束缚在所在地区”[68];由于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不能自由流动和迁徙,所以,这里必然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人身不自由。
(3)在雇佣劳动制关系下,“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69]。因此,“对于自由工人来说,他的总体上的劳动能力本身表现为他的财产,表现为他的要素之一,他作为主体支配着这个要素,通过让渡它而保存它”[70]。换言之,“工人为了能够把他的劳动能力当作他的财产来支配,就必须是自由的,也就是说,他不应该是奴隶、农奴、依附农”[71]。在生产过程中,工人和奴隶一样,都不是独立的经营者,因而都不具有独立性;但在交换过程中,工人是对其劳动力具有支配权的“我—主体”,一如农民是对其生产资料具有支配权的“我—主体”。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的“第一个前提,是奴隶制或农奴制关系的消灭。活劳动能力属于本人自己,并且通过交换才能支配它的力的表现。双方作为人格互相对立。在形式上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交换者之间的平等和自由的关系”[72]。因此,如果说奴隶与奴隶主是一种“属于”或“隶属”关系,农民与地主是一种“依附”或“捆绑”关系,那么,工人与资本家就是一种“自由交换”的关系。如表4-3所示。
表4-3
4.逻辑之四: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发展逻辑
任何生产关系都必须有利于或适合于生产力的发展,由此把不同的生产关系与不同发展水平的生产力本质地联系在一起,在总的趋势上形成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因此,把不同生产方式即经济的社会形态区别开来的,既可以是上述不同的生产关系,也可以是不同发展水平的生产力。在生产力的要素中,一方面,“劳动者直接掌握的东西,不是劳动对象,而是劳动资料”;另一方面,“动物遗骸的结构对于认识已经绝种的动物的机体有重要的意义,劳动资料的遗骸对于判断已经消亡的经济的社会形态也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73]因此,劳动资料或生产工具为衡量生产力发展的不同水平进而为划分社会形态提供了重要参照。
(1)在谈到劳动资料时,马克思说:一方面,“这里不谈采集果实之类的现成的生活资料,在这种场合,劳动者身体的器官是惟一的劳动资料”。另一方面,“土地是他的原始的食物仓,也是他的原始的劳动资料库。例如,他用来投、磨、压、切等等的石块就是土地供给的”。这样,“自然物本身就成为他的活动的器官,他把这种器官加到他身体的器官上,不顾圣经的训诫,延长了他的自然的肢体”。[74]这表明,社会发展越是处于原始阶段,“人自身的自然”即身体就越是重要的劳动资料,它对于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发展就越是具有决定性作用。可以说,这是奴隶制关系得以形成的生产力基础。[75]因为,撇开原始公有制不说,在此情况下,统治阶级要控制物质生产和生产力,除了需要控制土地等生产资料,还必须控制“劳动者—人”的身体。不难想象,在奴隶制关系下,生产力只能得到十分有限的发展,用马克思的话说:在奴隶制关系下,“劳动生产率很低……需要也非常简单……主人自己的生活比仆人的生活好得不太多”[76]。换一个角度来看,“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生产”是非常“昂贵的”,原因例如,“按照古代人的恰当的说法,劳动者在这里只是作为会说话的工具,同牲畜作为会发声的工具,无生命的劳动工具作为无声的工具相区别”。但在现实中,“劳动者本人却要让牲畜和劳动工具感觉到,他和它们不一样,他是人”。于是,“他虐待它们,以狂喜的心情毁坏它们,以表示自己与它们有所不同”。这就决定了,奴隶制“这种生产方式的经济原则,就是只使用最粗糙、最笨重、因而很难损坏的劳动工具”。[77]
(2)在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人自身的自然不再是决定性的劳动资料,取而代之的是“人周围的自然”即土地。马克思说:“土地本身是劳动资料,但是它在农业上要起劳动资料的作用,还要以一系列其他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力的较高的发展为前提。一般说来,劳动过程只要稍有一点发展,就已经需要经过加工的劳动资料。”[78]在土地成为决定性因素的情况下,对人身体的直接控制已经不再重要,也没有必要;只要控制了土地,就间接地控制了劳动者—人,也就控制了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发展。在此情况下,封建制关系取代奴隶制关系,就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79]当然,尽管说封建制关系是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并且比之于奴隶制关系,封建制关系更有利于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发展;但总体而言,封建制关系与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有限发展甚至是一定程度和意义上的“不发展”相适应。一如马克思所说的:封建的“徭役劳动,是建立在劳动的一切社会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的基础上”[80]。个中原因,例如,在封建制关系下,“农业一般地说不是以产业的形式出现,而是以封建的形式出现”;“封建民族”的“封建财富”是一种“非产业财富”。[81]这与奴隶制关系中的情形是一样的。因为,“直接的强制劳动即奴隶制”,而“与直接的强制劳动相对立的财富不是资本,而是统治关系。因而在直接的强制劳动的基础上再生产出来的也只是这种统治关系,对这种关系来说,财富本身只有享乐的意义,而没有作为财富本身的意义,因而这种关系决不能创造出普遍的产业”。[82]就是说,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关系下,财富主要用来享乐而不是用来生产。具体来说,在古代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生产中,“古代人连想也没有想到把剩余产品变为资本。……他们把很大一部分剩余产品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用于艺术品,用于宗教的和公共的建筑。他们的生产更难说是以解放和发展物质生产力(即分工、机器、将自然力和科学应用于私人生产)为方向。总的说来,他们实际上没有超出手工业劳动”[83]。在此情况下,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可想而知。
(3)在大工业中,对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劳动资料,既不是人周围的自然即土地,更不是人自身的自然即身体,而是作为科学的实际应用的机器体系。马克思指出:“机器和发达的机器体系”是“大工业特有的劳动资料”,或者说“大工业特有的生产资料即机器本身”。并且,“大工业必须掌握它特有的生产资料,即机器本身,必须用机器来生产机器”。因为,只有这样,“大工业才建立起与自己相适应的技术基础,才得以自立”。[84]在此情况下,统治阶级控制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关键,不再是土地自然和人体自然,而是机器和大工业。作为一种“大规模生产”,生产资料的集中是大工业的物质前提,同时,这种集中即意味着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马克思说:“生产资料集中在相对较少数人——与劳动群众相比——的手里,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和前提,因为没有这种集中,生产资料就不会与生产者分离,因而,这些生产者就不会转化为雇佣工人。”[85]没有生产资料的集中,就没有机器大工业;而没有资本主义私有制,就没有生产资料的集中。因此,撇开共产主义公有制不说,与机器大工业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既不是封建制关系,更不是奴隶制关系,而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关系。从其经济作用来看,由于生产资料的“这种集中是大规模生产的物的条件”,所以,“这种集中也是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同时也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工艺上的条件”。因为,一方面,“这种集中使共同的劳动即协作,分工,机器、科学和自然力的应用得到了发展”。另一方面,“工人和劳动资料集中在不大的空间等等,可以节省动力;许多工人共同使用这些劳动资料(例如厂房等等,加热装置等等),它们的费用不会按使用它们的工人人数增加的同一比例增加,最后,也节约劳动和非生产费用”。[86]因此,马克思说:“大工业把巨大的自然力和自然科学并入生产过程,必然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这一点是一目了然的。”[87]
当然,如果说在奴隶制和封建制这些“自然共同体”中,“生产力的狭隘发展”是其总体特征;[88]那么,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中生产力则呈现为片面的和有障碍的发展,因为资本“使主要生产力,即人本身片面化,受到限制”,从而“不断地成为生产力的障碍”。[89]并且,这种发展具有悖论性,因为资本既“具有无限度地提高生产力”的趋势,同时又“具有限制生产力”发展的趋势。[90]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生产力才能获得“自由的、无阻碍的、不断进步的和全面的发展”。因为在这里,生产力发展的“唯一的前提是超越出发点”。[91]就是说,在共产主义社会,除了生产力本身,再没有其他的限制,生产力的发展因而表现为它自己不断超越自己的过程;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的利润”是不可逾越的“生产的界限”,也是阻隔“生产力自由发展的界限”。[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