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无论对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作怎样的理解和解读,生产力决定论和经济决定论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生产力决定论强调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而经济决定论则强调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或者说经济关系对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的决定作用。那么,“生产力”指的是什么?“经济”指的又是什么呢?
在《“经济发展”释义:一种马克思主义的视点》(附录Ⅰ)中,笔者根据马克思“经济,即生产过程本身”[1]的论断指出:“经济”具有二重含义,一方面指的是生产过程的物质内容即生产力,另一方面指的则是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即生产关系。与此相应,“经济发展”也具有二重含义,一方面指的是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指的则是生产关系的变革;并且,后者既包括性质不同的生产关系之间的转化即质变,又包括性质相同的生产关系在不同形式之间的转化即量变。马克思说:“经济发展即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生产力发展。”[2]以此来看,把经济发展等同于GDP的增长是偏颇的,同样,把经济发展等同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也是片面的。在当代,只有在大力发展物质生产力的基础上,在生产关系层面落实“生产力……归人民所有”[3],即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真正满足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需要。
在马克思看来,物质生产力是人们在“人与自然的‘斗争’”或“人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获得的“物质力量”和“物质结果”[4],表征的是“人对自然的关系”[5]。在此基础上,笔者在前期研究中指出,要把“生产力一般”与“生产力具体”区分开来,马克思称前者为“生产力的总和”,而称后者为“主体生产力”“客体生产力”“劳动生产力”“资本生产力”“自然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等。生产力一般是各种具体形式的生产力有机耦合的结果,而生产力具体则是生产力一般在不同层面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既不能把这些处于不同层面的生产力混为一谈,更不能用具体层面的任何一种生产力去排斥甚至取代生产力一般。生产力一般是思维的一种“抽象”,或者说是借助于人的抽象思维的一种理论把握。尽管如此,它绝不是虚无缥缈、虚幻不实的东西,作为一种“总的趋势”,生产力一般就形成并存在于人们的物质生产和历史活动过程中,形成并存在于作为这一过程的必然产物的生产力具体中。[6]
2.出于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辩护,科恩首次提出了著名的“首要性命题”和“发展命题”。前者指的是“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首要性,或者说对由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结构的首要性”,后者指的则是“生产力趋向发展贯穿整个历史”;[7]前者确认了物质生产力的首要性和决定作用,后者则确认了物质生产力自身的不断发展。可以说,这两大命题宛如两大支柱,共同支撑起历史决定论乃至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大厦。然而,科恩的这一辩护却受到安东尼·吉登斯、S.H.里格比和迈克尔·A.莱博维奇等人的猛烈批评。[8]
《马克思的生产力决定论错了吗》(第一章)是笔者对莱博维奇观点的回应。(1)莱博维奇认为,生产力决定论或首要性命题面临三个理论难点:一是它难以解释社会革命的必要性,二是它难以解释阶级斗争的重要性[9],三是它难以解释资本主义为什么“最适合”生产力的发展。对此,笔者指出:其一,由于只有通过社会革命,才能用新的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取代旧的不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社会革命从而成为生产力决定作用的实现方式,所以,生产力的首要性并不排斥社会革命的必要性。其二,由于阶级斗争和阶级运动的最高形式就是社会革命,无论是社会革命还是阶级斗争,都是生产力决定作用的实现方式,所以,生产力的首要性同样不排斥阶级斗争的重要性。其三,由于资本主义剥削所采取的方式不是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那样的政治暴力,而是商品生产和自由竞争等经济手段,所以,它空前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从而表明资本主义在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最适合”生产力的发展。可见,生产力决定论并不存在莱博维奇所说的那些理论难点。
(2)在莱博维奇看来,生产力决定论或首要性命题存在着三个理论盲点,这些盲点使得它在一些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面前丧失了解释力。一是它忽视了生产关系的重要性,二是它忽视了人类的作用,三是它忽视了劳动者的作用。对此,笔者指出:首先,莱博维奇把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混淆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分别构成物质生产的内容和形式,内容和形式是任何现实事物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就此而言,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同等重要;但从物质生产的发展和变化过程来看,只能是作为形式的生产关系必须适合作为内容的生产力,作为内容的生产力决定作为形式的生产关系。其次,人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同时,人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主体,不能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同现实的人割裂开来。因此,肯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作用并不意味着忽视和否定人的作用。最后,劳动者及其劳动是物质生产过程的内在的活的要素,是商品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创造者;在一切历史形式的社会中,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物质基础,也是人类文明的物质基础。因此,莱博维奇所说的马克思忽视了劳动者的重要作用,就更是无稽之谈了。可见,生产力决定论并不存在莱博维奇所说的理论盲点,其现实解释力也毋庸置疑。
(3)作为一种替代方案,莱博维奇提出了人的需要决定论或人的需要的首要性命题。对此,笔者指出:莱博维奇的论述不仅存在着诸多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完全颠倒了物质生产和生产力与人的需要的关系。一方面,就人的需要与物质生产的关系而言,尽管说在现象具体层面存在着物质生产与个体需要之间的相互作用、彼此制约的关系,但从本质抽象层面的整体特征与总的趋势来看,由于物质生产把人的需要与动物的本能区别开来,物质生产的发展推动了人的需要的发展,所以,是物质生产决定人的需要和需要的满足,人的需要和需要的满足必须与物质生产相适应。另一方面,就物质生产内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与人的需要的关系而言,如果说生产力的水平决定能够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即社会需要的量,决定人们的什么需要、哪些需要能够得到满足;那么,生产关系的性质则决定人的需要得以满足的具体方式,决定如何满足人的需要、怎样满足人的需要。没有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基础的需要,决不是“现实的”需要,而是一种纯主观的“欲望”和“任性”即抽象需要。[10]
3.《马克思的经济决定论错了吗》(第二章)是笔者对安东尼·吉登斯观点的回应。吉登斯把马克思的生产力概念混同为经济概念、把马克思的生产力决定论混同为经济决定论,在此基础上,对经济决定论和唯物史观进行了全方位批判。在他看来,马克思的思想体系存在着连他自己都意识不到的不一致和矛盾,总体而言,就是进化论观念与非进化论观念之间的矛盾。从马克思不同时期的文本来看,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与《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之间,就存在着明显的断裂。在后两个文本中,马克思认为物质生产是社会存在的基础,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变迁的动力。而在前一个文本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以下简称《形式》)中,马克思则强调社会其他因素或方面的重要性。这些因素或方面包括“人口迁徙”、“战争”、人的“身份”以及所谓的“生态因素”。通过对现实社会历史的考察和分析,并结合其他人的研究成果,吉登斯认为对社会存在和历史变迁而言,经济因素和生产力的发展固然重要,但国家的形成和文化的兴起同样重要。并且,所谓生产力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生产力和经济既有发展的时候,也有不发展甚至是停滞的时候。这样,他就不仅否证了G.A.科恩的首要性命题,而且否证了其发展命题。
对此,笔者指出:(1)吉登斯的“经济”概念不同于马克思的“经济”概念。他所谓的“经济”即“经济制度”,指的是以“配置性资源”(人类支配物质世界所涉及的各种资源)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制度类型。与此相应,所谓的“政治”即“政治制度”,指的则是以“权威性资源”(人类支配社会世界自身所涉及的各种资源)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制度类型。且不说“物质世界”和“社会世界”的划分是否科学,单是对“经济”的理解,吉登斯就与马克思相去甚远。相较之下,吉登斯对“经济”和“经济制度”的理解要宽泛得多。
(2)坚持生产力和经济的决定性或首要性,把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看成是历史变迁的基础和根本,政治和文化必须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合或适应,是马克思的一贯立场,既贯彻在《形态》和《序言》中,也贯彻在《形式》中,并不存在吉登斯所说的不一致和矛盾。同样,强调其他政治因素和文化因素如人口增长、科学发展和政治暴力等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也是马克思的一贯立场,既贯彻在《形式》中,也贯彻在《形态》和《序言》中,并不存在吉登斯所说的不一致和矛盾。马克思既没有用经济和生产力的决定性和首要性去排斥和否定政治和文化等其他“非经济”因素的重要作用,也没有用这些“非经济”因素的作用排斥和否定经济和生产力的决定性和首要性。[11]
(3)吉登斯用各种“非经济”因素的重要作用排斥、否定经济和生产力的决定性和首要性,从而混淆了两个不同层面性质不同的问题。因为,生产力和经济的决定性和首要性,是社会历史发展所呈现出来的一种“总的趋势”,而这种客观趋势的形成恰恰离不开科学发展、人口增长、政治暴力等社会因素的合力作用。如果说前一方面构成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本质和规律,那么,后一方面则构成这种本质和规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换言之,存在于“历史本质”层面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之间的单向度决定关系,是通过“历史现象”层面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以及各种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文化因素之间随机的相互作用而得以实现并表现出来的。这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的两个不同方面,而不是彼此分离的两个不同过程。因此,在“现象具体”层面确认人口、科学和暴力等社会因素对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并不意味着推翻了存在于“本质抽象”层面的经济和生产力对历史发展的决定作用。反之亦然。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决不能混为一谈。
(4)吉登斯用“生产力具体”的不发展和停滞排斥、否定“生产力一般”的总的发展趋势,同样是混淆了两个不同层面性质不同的问题。因为,在“历史本质”层面,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必然性”,具有“必须如此”“不能不这样”的特点;而在“历史现象”层面,由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各种因素处于随机的相互作用中,生产力和经济的演化充满了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呈现出“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的特点。在此意义上,作为“本质抽象”的生产力的“发展”是一种“总的趋势”和“平均数”。而在“现象具体”层面,生产力则既有高于平均数的时候,也有低于平均数的时候;既有“发展”的时候,也有“不发展”和“停滞”的时候,从而呈现出种种不同的局部特征和个别态势。因此,决不能割裂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与“不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这也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的两个不同方面,而不是彼此分离的两个不同过程。
4.近年来,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的讨论在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持续升温,颇有引领当代学术潮流之势。从问题聚焦来看,主要纠缠于两个问题:一是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二是资本剥削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从文献资源来看,主要立足于两个文本,一是《哥达纲领批判》,二是《资本论》及其手稿;从学科视角来看,主要集中在哲学研究的两个领域中,一是政治哲学领域,二是道德哲学领域;从方法论基础来看,主要依托于两大理论体系,一是历史唯物主义,二是历史唯心主义,特别是人本主义异化史观。在唯物史观的解释框架中,正义观念、正义标准和正义诉求属于思想上层建筑,其基础和根本存在于经济结构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中,从而受到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决定和制约。然而,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是,一些人从一开始就站在马克思历史决定论的对立面,公开抵制和反对生产力决定论和经济决定论,结果最终都毫无例外地走向了抽象人性论和同样抽象的正义论。这就表明,在公平正义问题的讨论中,始终交织着历史观上的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决定论与非决定论之间的碰撞和交锋。通过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分析和阐释,既可以在微观层面透视和把握马克思历史决定论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也可以在宏观层面彰显这一理论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
在《权利的边界与正义的基础》(第六章)中,笔者通过《哥达纲领批判》与《资本论》之间的互文性解读,分析、阐释了马克思的权利—正义观,说明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首要性和决定性。
笔者认为:(1)基于按劳分配的人的平等权利并没有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界限,并且是较为狭隘的。就前者而言,其原因在于,无论是通过“劳动凭证”而实现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还是通过商品交换而实现的资本主义市场分配,都遵循着“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这一交换关系和经济关系,体现在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中就是人的平等权利,体现在政治观念、法律观念乃至道德观念和伦理观念中就是权利平等观念。就此而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没有什么两样。就后者而言,其原因在于,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表明,创造财富的基础和衡量财富的尺度都是劳动时间;同时,劳动时间也是人们从社会取得生活资料的依凭和尺度。这同共产主义社会中的情况——“财富的尺度决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12];同时,财富的基础“既不是人本身完成的直接劳动,也不是人从事劳动的时间,而是对人本身的一般生产力的占有,是人对自然界的了解和通过人作为社会体的存在来对自然界的统治,总之,是社会个人的发展”[13]。——比起来,当然是狭隘的。
(2)同一切权利一样,基于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在内容上仍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因为在现实中,人的本质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社会关系不仅具有多面性或多样性而且彼此联系、相互制约。正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这些关系之间的相关性,决定了现实的人的本质的多样性和这些本质之间的相关性。然而,在法律关系中,人的权利则具有单一性或单面性,法律关系和权利关系中的人也具有单一性或单面性。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关系来看,由于法律关系是形式,经济关系是内容,经济关系决定法律关系;所以,一种平等的权利意味着在法律上对一种平等的经济权力的确认,同时意味着对另一种不平等的经济权力的默认;而以法律的形式默认了一种不平等的经济权力,同时意味着对一种不平等的法律权利的默认。因此,从其现实内容来看,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一种平等的权利,同时就默认了一种不平等的权力,从而也就默认了另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就按劳分配而言,它在确认在劳动面前人人平等的同时,不仅默认了现实中个人天赋和工作能力的不平等,而且默认了现实中婚姻状况和家庭负担的不平等。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出现人们在分配权力和经济权力(内容)方面的不平等,进而出现在分配权利和经济权利(形式)方面的不平等。笔者称之为“权利悖论”,并认为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也难以消除这一悖论,理由一如马克思所说的:要消除它,“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4]。
(3)从对社会总产品的各项扣除来看,人的(分配)权利会受到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的制约。因为,社会总产品是不可能全部作为消费资料不折不扣地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的,而是必须进行若干必要的扣除。从生产资料方面来看,这些扣除包括: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以及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等;从生活资料或消费资料方面来看,这些扣除包括: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等。如果说前一方面的扣除是由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规律决定的,体现了“经济结构”对人的分配权利的决定和制约作用;那么,后一方面的扣除就是由社会的整体发展规律决定的,体现了“文化发展”即经济发展之外的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对人的分配权利的决定和制约作用。
(4)如果说人性论是权利观和正义观的理论基础,那么,历史观就是人性论的理论基础。权利—正义观、人性论与社会—历史观是一致的。在唯物史观看来,一方面,任何权利观和正义观都是一种评价,而任何评价都不过是现实的“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认识;另一方面,任何“现实的”人都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会生成什么样的人。在社会关系中,经济关系制约和决定着政治和法律关系,政治和法律关系又制约和决定着人的法律和道德观念。在经济关系中,当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相一致或相适合的时候,就会以权利关系的形式在政治关系层面受到国家法律的认同和保护,并在法律或道德观念层面被认为是公平的和正义的;反之,当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不相一致或不相适合的时候,就会在政治关系层面被国家法律排斥在权利关系之外,并在法律或道德观念层面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和不正义的。可见,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什么样的,人的本质就会是什么样的,人的评价从而其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也就会是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不同,人的本质就不同,人的评价从而其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也就不同。与此不同,唯心史观无视社会关系对人的本质的决定和制约作用,从而陷入了抽象人性论;无视社会关系对人的权利观和正义观的决定和制约作用,从而陷入了同样抽象的权利观和正义观。
5.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及其正义悖论》(第七章)中,笔者立足于《资本论》及其手稿,就围绕“塔克—伍德命题”展开的讨论进行了辨析和阐释,说明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首要性和决定性。
文章指出:(1)在马克思那里,“生产方式”是一个表示物质生产开展的具体“模式”,即“如何”进行物质生产的概念。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来看,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既是生产商品价值(即价值形成)的过程,又是生产剩余价值(即价值增殖)的过程,所以,资本主义既是一种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区别于非商品生产方式),又是一种以剥削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区别于不以剥削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离开商品生产,就无法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同样,离开雇佣劳动制和对工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即资本剥削,也无法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此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而理解和把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是判析“塔克—伍德命题”、破解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问题的一把钥匙。
(2)就资本主义是一种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生产方式而言,它不仅具有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定,而且必须遵循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第一,无论是工人还是资本家,他们都对自己的商品(即劳动力商品和资本商品)拥有排他的所有权,并且,即使是初始的“原有资本”也完全有可能是占有者自己劳动的产物。这表明他们都是遵循所有权原则的。第二,工人和资本家都不过是“交换者”,都要完成商品的形态变换,因而具有同样的规定,承担着同样的经济职能。他们彼此都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并且彼此的交换是等价交换。这些都表明他们是平等的。第三,由于他们是彼此独立的市场主体,进行的交换是自愿的,谁都不能强迫谁、不能诉诸暴力,所以,他们都是自由的。第四,由于通过交换,资本家和工人获得各自所需要的商品,分别满足各自的需要,所以,他们都践行着共同致富的原则,“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因此,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15]这些便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具有的正义的一面。当然,在这里,工人和资本家以普通的“买者”与“卖者”的面目出现,只是一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其中充满了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
(3)就资本主义是一种以剥削为基础的生产方式而言,它不仅具有不同于简单商品生产的独特规定,而且必须遵循自身的独特规律,即资本主义剥削规律——剩余价值规律或价值增殖规律。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目的既不是使用价值也不是价值,而是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使得:第一,劳动所有权原则被打破。因为,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无偿占有规律转变,即所有权与劳动发生了分离,劳动者不是所有者,所有者不是劳动者。第二,由于交易双方不再是普通的“买者”和“卖者”,而是转化为“资本家”和“工人”,所以他们不再具有相同的规定;由于资本家是剥削者,工人是被剥削者,所以他们不再具有相同的经济职能;工人沦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从而实现价值增殖的手段和工具,彼此之间既不是等价交换,也不是不等价交换,而是一种“非交换”。这些都表明他们是不平等的。第三,工人要取得生活资料、维系生计就“不得不”受雇于资本家,工人的剩余劳动按其本质来说同奴隶和农民的剩余劳动一样是一种“强制劳动”。这说明工人是不自由的。第四,由于贫困、受奴役和无知等是资本主义生产和资本积累的必然结果,所以,表面上的互利互惠、共同致富向实质上的两极分化、利益对抗转化。因此,马克思说:“交换转变成了自己的对立面(即‘非交换’。——引注),而私有制的规律——自由、平等、所有权——,即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转变成了工人没有所有权和把他的劳动让渡出去,而工人对自己劳动的关系,转变成了对他人财产的关系,反过来也一样。”[16]这些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具有的非正义的一面。并且,上述各种转变在实质上是从非阶级关系向阶级关系的转变,不仅这种转变本身具有必然性和确定性,而且转变后所生成和确立的阶级关系也具有必然性和确定性。
(4)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决定了其正义的“悖论性”和“自反性”。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看,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既是正义的(在买者与卖者的意义上),又是非正义的(在剥削者与劳动者的意义上)。两种相反的规定同时成立,这就是一种悖论,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正义问题上所具有的悖论性。“正义悖论”体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具有的“自反性”,即资本主义把正义与非正义两种相反的规定集于一身,自己反对自己,自己否定自己,自己扬弃自己。以此来看,第一,塔克和伍德把正义看成是一个“法权”概念,拒绝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承认资本剥削的非正义性,不仅视角单一,而且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解也是片面的。第二,胡萨米把正义问题归结为道德问题,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评价(道德谴责)的出发点是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采用的标准是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而不是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这不仅犯了与塔克和伍德同样的错误,而且完全无视阶级利益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三,当杰拉斯指责马克思在资本剥削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上自相矛盾和不一致时,他根本不明白,自相矛盾的不是马克思,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其说是“马克思反对马克思”,毋宁说是“资本主义反对资本主义”,即作为雇佣劳动制度的资本主义反对作为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方面反对其另一个方面。
二
1.在确认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首要性和决定性、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首要性和决定性的基础上,马克思揭示、说明了在社会基本矛盾推动下不同社会形态的嬗变与更替,社会形态理论从而成为马克思历史决定论的重要内容和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
在《内在逻辑与方法论基础》(第四章)中,笔者分析、阐释了马克思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内在逻辑和方法论基础。
文章指出:(1)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对各种社会形态及其历史联系和嬗变规律的论述,不仅丰富深刻而且具体全面。而内在逻辑与方法论基础的统一,则是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显明特征。就此而言,如果不顾甚或无视其内在逻辑和方法论基础,那么,无论是持赞成和肯定态度还是持反对和否定态度,都将是不合理的和无效的。鉴于人们的质疑和批评较多地聚焦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笔者也侧重于对这三种社会形态进行了比较和分析。
(2)一方面,马克思关于不同社会形态中对生产关系具有决定作用的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发展的不同状况的论述,关于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人们在物质生产中的“权力—支配关系”的不同特征的论述,构成其社会形态理论的内在逻辑。
第一,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逻辑来看,奴隶、农民和工人都是劳动者;但作为劳动者,在奴隶社会中,奴隶本身就“是”生产资料(物),并且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在封建社会中,农民本身不仅不是生产资料,而且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动产);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本身不是生产资料,也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
第二,从劳动产品的分配逻辑来看,在奴隶社会中,奴隶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融合在一起的;在封建社会中,交租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彼此分离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雇佣工人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也是融合在一起的。“在奴隶劳动下,所有权关系掩盖了奴隶为自己的劳动,而在雇佣劳动下,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代价劳动。”[17]唯有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都清晰可辨、易于觉察。
第三,从物质生产过程中非劳动者对劳动者的权力—支配逻辑来看,奴隶与奴隶主是一种属于或隶属(belong to)的关系,奴隶作为一种“物”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农奴—农民与地主是一种依附或捆绑(being tied to)的关系,农奴—农民被绑在土地上不得自由迁徙,由此与土地的所有者地主形成依附关系。工人与资本家则是一种自由交换的关系。在生产过程中,工人和奴隶一样都不是独立的经营者,因而都不具有独立性;但在交换过程中,工人是对其劳动力具有支配权的“我—主体”,一如农民是对其生产资料具有支配权的“我—主体”。
第四,从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发展逻辑来看,人“自身的自然”即身体越是重要的劳动资料,它对于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发展就越是具有决定性作用。在此情况下,要控制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就必须控制人的身体。撇开原始共同体不说,可以说,这是奴隶制关系得以形成的生产力基础。在人“周围的自然”即土地成为决定性因素的情况下,对人身体的直接控制已经不再重要,也没有必要;只要控制了土地,就间接地控制了劳动者—人,也就控制了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在此情况下,封建制关系取代奴隶制关系就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大工业中,对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劳动资料,既不是土地更不是人的身体,而是科学的发展和机器的应用。撇开共产主义公有制不说,与机器大工业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既不是封建制关系,更不是奴隶制关系,而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关系。
如果说在奴隶制和封建制这些“自然共同体”中,“生产力的狭隘发展”[18]是其总体特征;那么,在雇佣劳动制中,生产力则呈现为片面的和有障碍的发展,因为资本主义“使主要生产力,即人本身片面化,受到限制”,从而“不断地成为生产力的障碍”。[19]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生产力才能获得“自由的、无阻碍的、不断进步的和全面的发展”[20]。
(3)另一方面,在对上述内在逻辑的阐释中,马克思所运用的典型分析方法、从后思索方法、本质抽象方法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等,则构成其社会形态理论的方法论基础。
第一,所谓典型,就是某种特定社会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的最纯粹、最突出的表现,或者说就是社会生产方式在发展中所达到的某个特定的“层”或“高度”的最纯粹、最突出的表现。所谓典型分析就是通过对作为典型的某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具体生产方式的研究,获得对所有国家、地区和民族的某种特定经济的社会形态的一般本质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例如,借助于典型分析方法,马克思完成了对现实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本质和发展规律的剖析、阐释。
第二,如果说典型分析方法解决了如何处理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同一种社会形态在空间上的选择和取舍问题,即如何选取现实中的具体研究对象的问题;那么,从后思索方法则解决了如何处理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的不同社会形态在时间中的流逝和转换问题,即如何立足于“现实的”生产方式对处于“不在”状态的“过去的”生产方式加以理解和把握的问题。例如,在理解和把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马克思对已成明日黄花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剖析、阐释,就采用了从后思索方法。
第三,所谓本质抽象方法,就是要透过事物外在的现象特征,揭示、把握其内在本质和规律。这一方法的关键和要害在于,要把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同其现象特征区别开来,既不能(像李嘉图那样)用本质和规律去强制现象,也不能(像庸俗经济学那样)抓住事物的现象特征反对和否定其本质和规律。如果说典型分析方法旨在确立具体的研究对象,从后思索方法则旨在确立具体的研究路径;那么,无论是理解和把握存在于现实中作为典型形态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形态的一般本质和发展规律,还是立足于现实理解和把握存在于过去作为典型形态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形态的一般本质和发展规律,都必须借助于本质抽象的方法。
第四,所谓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就是要立足于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解释、说明其外在的现象特征。如果说本质抽象方法是一种研究方法,运用这一方法的过程就是研究过程;那么,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就是一种叙述方法,运用这一方法的过程就是叙述过程。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概念铺陈和逻辑建构,离不开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当然,这一方法只是在思想中整合和再现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的方法,作为前提和基础存在的永远是现实社会。马克思(不同于黑格尔)既肯定了逻辑进程与历史过程在一定限度内的一致性,同时又强调和论述了二者在多种情况下的不一致性。
2.在《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方法论意蕴》(第五章)中,笔者总结、阐释了马克思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古代历史分期问题讨论中的一些观点作了回应。
文章认为:(1)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形态演进中“并存”与“继起”的关系问题。一方面,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不同生产方式的并存,同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也造成了不同生产方式的并存;另一方面,不同社会形态在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的出现标志着这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同经济阶段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形态在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出现则标志着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的经济时代和历史阶段。五种社会形态既是人类社会发展先后达到的五个不同高度,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先后经历的五个不同历史阶段。以此来看“类型说”与“阶段说”,前者强调不同社会形态的“并存”即空间上的并列关系,后者则强调“继起”即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2)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形态演进中“延续”与“断裂”的关系问题。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程度不同的生产方式,或者在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依次出现,或者在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中依次出现,就是不同社会形态的延续或连续。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意义上,不同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依次达到的不同高度,这是一个经验的事实,并不存在跳跃或断裂问题;但在国家、地区和民族历史发展的意义上,撇开一些民族、国家和地区的长期“停滞”状态不说,生产方式的发展既有延续又有断裂,是延续与断裂的辩证统一。在地区、国家和民族历史条件下,生产方式发展的延续是一种常态,断裂或跳跃则是极为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在地区、国家和民族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条件下,生产方式发展的断裂则成为一种常态和较为普遍的现象。
(3)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形态演进中内在本质与这种本质的表现形式和存在形式的关系问题。本质规定相同的生产方式,其外在表现形式和存在形式既不是单一的也不是纯粹的,而是充满了多样性和复杂性。生产方式的本质规定形成并存在于历史发展的总的趋势和社会存在的整体结构中。不仅本质规定不同的生产方式的表现形式不同,而且本质规定相同的生产方式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只有在理解和把握其各种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才能认识和把握生产方式的“历史差别”,进而才能认识和把握生产方式的“历史发展”。不仅本质规定相同的生产方式可以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且本质规定不同的生产方式也可以具有相同的表现形式,或者说它们在表现形式上具有某些共性。既不能囿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而无视甚至否定本质规定的同一性,也不能囿于表现形式的相同性而无视甚至否定本质规定的差异性。
(4)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形态演进中内在规律与这种规律的实现方式和作用方式的关系问题。如果说社会形态理论是对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概括,那么,就其现实性而言,这一规律是在不断的波动中呈现出来的平均数或近似的值,是在不断的偏离中呈现出来的整体特征和总的“趋势”。从其具体实现方式来看,不仅在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中是不同的,而且在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发展的不同阶段上也不尽相同。在现实中,社会形态演化规律只能以一种近似的方式发挥作用,也只能以一种近似的方式得以具体实现。因此,历史规律具有一般性和统一性,而历史规律的实现方式和作用方式则具有特殊性和多样性。原因在于,历史规律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充满了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共同发挥作用的因素不同,历史发展的具体结果就不同;即使是同一种因素,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环境下所产生的具体结果也不尽相同。
(5)一些人认为,中国古代历史并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因为古代文献中并没有关于“奴隶”和“奴隶主”的记载。另一些人认为,即使经历过奴隶社会,也无法找到把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区别开来的生产工具。还有一些人认为,即使能够把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区分开来,后者也仅仅限于西周这个非常短暂的时期,秦以后出现的是中央集权制,并且,很难用中国西周的“封建”一词对译西语“feudalism”。在笔者看来,第一种观点把是否存在奴隶制生产方式与是否存在关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文字或文献记载混淆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史料记载中是否有“奴隶”或“奴隶主”的字句,而在于现实中是否存在奴隶制生产方式。第二种观点把生产方式、生产力和生产工具混淆了。社会形态的区分标准,既不是作为经济关系的具体形式的生产力,也不是作为生产力的具体形式的生产工具,而是作为本质抽象的经济和经济关系,即生产方式。第三种观点把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混淆了。殊不知,政治关系只是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用政治关系的多样性难以否证经济关系的统一性。
3.在《在“延续”与“断裂”之间》(第三章)中,笔者针对吉登斯的论点,对资本主义社会与前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关系作了分析、阐释。
吉登斯认为,《形态》是一种“延续主义历史观”,而《形式》则是“延续主义”和“断裂主义”两种历史观的并存。二者的根本分歧在于:从延续主义来看,历史是一个连续和渐进的过程,资本主义社会则是以往历史发展的总的结果和顶点;从断裂主义来看,资本主义并非历史的顶点,它只是代表了另一种社会类型的轮廓,并且标志着与此前历史的根本断裂。因为,资本主义是一种“阶级社会”,而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则是“阶级分化的社会”。二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阶级分化的社会虽然存在着阶级划分,但这些社会的公社特征并没有遭到完全破坏。而资本主义社会中自由工人的出现,则标志着一切共同体的瓦解。第二,在阶级分化社会中,对私有财产的控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对自然共同体的维系和保护。而随着共同体的瓦解,对私有财产的控制成为阶级社会的重要任务。第三,在阶级分化的社会中,由于私有财产不具有支配性,所以,阶级关系也不具有支配性。不仅阶级剥削过程很少侵入劳动过程本身,而且阶级斗争通常只是零星的现象,虽然可能很残酷。第四,经济和社会其他领域在阶级分化社会并未发生分离,而阶级社会则经历了将“经济”领域与其他制度分离开来的过程。此外,吉登斯还从“时间”“城市”“国内关系”“国际关系”等多个层面具体论述了资本主义社会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断裂”。由此,吉登斯否定阶级斗争是历史变迁的动力之源,反对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方法分析整个历史过程。
对此,笔者指出:(1)吉登斯对“财产关系”的认识不同于马克思。吉登斯把“财产”和“资本/雇佣劳动”这种关系看作是两种不同的“配置性资源”。作为一种“物质性资源”,它体现了“人类对物质世界的支配”。马克思则强调“财产”与生产资料的联系,“把这种财产归结为对生产条件(区别于“消费条件”。——引注)的关系”[21]。吉登斯的财产概念指向的是“物”而非“权力—支配关系”,并且,比马克思的财产概念要宽泛得多。
(2)吉登斯对“阶级关系”与“生产过程”之关系的认识不同于马克思。他把阶级关系和生产关系、经济剥削和生产过程割裂开来。而实际上,离开生产关系,便无所谓阶级关系;离开生产过程,也谈不上经济剥削。阶级关系和经济剥削的现实基础,就是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关系。因此,阶级关系和经济剥削都不过是生产关系的另一种说法,它们都内嵌于生产过程和生产方式之中。同样,有阶级存在,就会有阶级反抗和阶级斗争。而由于阶级的存在离不开生产过程和生产关系,所以,阶级斗争也不会脱离生产过程和生产关系。阶级斗争和阶级反抗可以在不同的地方、以不同的形式、为着不同的目的展开,但是,任何阶级斗争和阶级反抗在本质上都根源于对抗性的生产关系,都根源于生产过程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如此,前资本主义的阶级社会中的情况也是这样。并且,阶级反抗和斗争并非一种零星的现象,而是一切阶级社会的基本特征。
(3)吉登斯对资本主义历史特质的认识并没有达到马克思的高度和深度。他从“劳动契约”入手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和政治之关系的论述,始终局限于流通领域和这一领域中的自由和平等,完全无视具有对抗性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以及由此造成的不平等和不自由。从“暴力”与资本主义的关系来看,马克思与吉登斯一样,承认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主要是通过经济关系的强制来实现的。但与吉登斯不同的是,马克思既没有否定资本统治与暴力之间的联系,也没有将这种联系归结为一种外在的偶然性。其实,既然吉登斯承认资本主义的经济运行离不开国家权力的干预,那就不能否定暴力与资本统治之间的联系及其内在性和必然性。因为,“国家权力,也就是……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22]。
(4)吉登斯割裂了不同社会形态之间“延续”和“断裂”的辩证关系。对前资本主义的各种社会类型,吉登斯强调它们之间的共性和联系(但不是彼此之间的“延续”,即一种社会类型承接另一种社会类型),而且,对这种共性和联系的认识,也只是停留在“自然共同体”的层面,而没有看到这些自然共同体在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上的质的差异。例如,尽管都是自然共同体,但奴隶制关系与封建制关系就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而对资本主义社会,他却只是强调其断裂和质变,而看不到资本主义社会与此前的各种社会形态之间的联系和延续。与此不同,马克思既确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质变和断裂,也阐释了它与此前各种社会形态之间的联系和延续。
4.资本主义何以灭亡即资本主义的崩溃问题,是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从而也是马克思历史决定论)的重要内容。面对“资本主义向何处去”这一至今困扰着人们的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一些人与马克思完全不同的解析思路和理论结论。在《资本、资本家与资本主义》(第九章)中,笔者对马克思和皮凯蒂进行了比较。
(1)就皮凯蒂而言,第一,他并不赞同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悲观结论。因为,这一结论的前提是资本的无限积累原则,即资本家不断积累资本,最终必然导致利润率(即资本收益率)下降。而实际上,从18世纪到21世纪,英法两国的资本纯收益率并未出现明显的长期向上或向下趋势。第二,皮凯蒂也反对库兹涅茨等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乐观主张。因为,现代经济增长虽然规避了马克思理论所预示的演化结果的发生,但并未改变资本的深层结构与社会不平等的现实。第三,这种普遍的不平等不仅渗透到社会各个阶层中,而且与劳动导致的不平等相比,资本高度集中导致的不平等更为严重,而资本高度集中的主要原因则是继承财产的重要性及其累积效应。第四,继承财产的累积效应显示,拥有资本越多的人,就越是不需要劳动;反之,拥有资本越少的人,就越是不得不劳动。其结果,势必是有一些人蜕变为“食利者”。皮凯蒂所担心的,正是这种“食利者社会”和“承袭制资本主义”的回归或复辟。第五,在他看来,承袭制资本主义及其极端的不平等,严重威胁着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要管理21世纪的全球承袭制资本主义,最理想的政策和工具就是实行“全球范围内的累进资本税”。为此,既需要建设“社会国家”,也“需要高水平的国际协作”,还需要对资本实行所谓的“民主控制”。
(2)对皮凯蒂的上述观点,笔者认为:首先,由于彼此对资本、资本积累、资本收益率等概念的理解不同,所以,皮凯蒂对马克思理论的评判并不具备起码的前提条件。例如,他认为在未来几十年,资本收益率因“更加复杂和多样的证券投资产品”而有可能“回归高水平”。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证券投资不仅不会提高资本的利润率,恰恰相反,它会进一步拉低这一比率,因为作为一种投机行为,证券投资并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而只会改变剩余价值的分配格局。又如,所谓“继承财产”,指的是继承、馈赠和储蓄等财产转移和货币积累行为,皮凯蒂认为这是资本积累的重要方式,因而同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资本化的积累概念有重大差别。其次,皮凯蒂所批判的,是“承袭制资本主义”而不是“剥削制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的“食利性”而不是其“剥削性”。但问题是,与“消费”一样,“承袭”并不构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钱决不会自动生钱。没有资本主义的剥削,任何食利者都会失去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因此,没有剥削制资本主义,就没有承袭制资本主义。同时,只要有资本主义剥削,就必然会出现食利者;只要有剥削制资本主义,就必然会有承袭制资本主义。当然,剥削者并不都是食利者,而食利者一定是剥削者而不是劳动者。最后,正是由于皮凯蒂所批判的是收入分配关系的不平等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身,是作为一种独特形式的“承袭制资本主义”而不是资本主义本身;所以,他的一些政策建议——如可能的资本累进税安排——尽管极为细致,但目标也仅限于“遏制全球财富不平等的无限扩大”和防止继承财富基础上的“承袭制资本主义的回归”,而不是消除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扬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对这条改良路线的可行性和现实效力,连皮凯蒂自己都缺乏自信。
(3)与皮凯蒂不同,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历史性和暂时性,即资本主义消亡的历史必然性。第一,马克思并不否认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种种不平等现象,但是,他关于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论断赖以建立的基础,并非任何意义上的不平等和道德缺陷,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及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独特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第二,资本有机构成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提高,从而促使资本的平均利润率在总体上趋向下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集中体现。因为,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了其生产目的是(也只能是)实现“价值增殖”,即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创造,而工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劳动时间则是资本家获得剩余价值的必要前提;另一方面,受超额利润或超额剩余价值的驱使,每一单个资本家或资本主义企业都竞相提高自己的“个别生产力”,其结果便是形成“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的总趋势。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则意味着,物质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劳动力数量越来越少,由此形成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和资本的利润空间的越来越大的限制。第三,虽然说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意味着,生产一定量满足社会需要的物质产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断减少,由此会造成工人劳动力商品价值的不断减少和对工人剥削率的不断提高,进而会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平均利润率下降,但是不会从根本上改变这一下降趋势。原因在于,资本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全部剩余价值都用于生活消费,而是会把其中一部分拿出来投入生产,即进行资本积累。这固然会使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使剩余价值和利润总量不断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利润率下降造成的损失,但与此相应的却是:生产规模的扩大抬高了投资门槛,那些再生产难以为继的中小企业会被排挤出来,将资本投向非物质生产领域,其中大多数是用于投机。这些资本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同时又要分割剩余价值,由此会拉低资本的平均利润率。特别是,雇佣工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及其货币表现即工资被限制在一定的水平上,致使社会有效需求相对不足,剩余价值即使能够顺利地生产出来,也无法通过商品交换得以实现。在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一定点”上会引发严重经济危机,而在危机期间,资本不仅得不到剩余价值和利润,连资本本身的价值都会因破产而损失掉,这势必会造成资本平均利润率更大程度的下降。第四,平均利润率趋向下降规律证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性和暂时性。尽管如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的消亡是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这种主体方式得以实现的,社会革命和阶级斗争的客观基础正是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从当代社会发展来看,这一革命的必然性就在于,面对与资本主义制度具有本质性关联的各种全局性和全球性问题,诸如经济危机、贫富分化、军事冲突、环境恶化等[23],人类如果不想灭亡的话,就“必须”也“必然”会选择新的生产方式。第五,显然,就经济不平等问题而言,由于生产关系是分配关系的基础,分配关系不过是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收入不平等和分配问题就不能通过分配关系本身加以解决。正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了收入的极端不平等和两极分化的必然性;要消除之,就必须废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否则,就只能流于幻想和空想。
5.如果说把马克思和皮凯蒂等人区别开来的,是对资本主义“是否”崩溃问题的不同解析;那么,把马克思和莱博维奇等人区别开来的,则是对资本主义“如何”崩溃问题的不同解析。《马克思的生产力决定论错了吗》(第一章)的另一论题,便是对莱博维奇和马克思在资本主义如何崩溃问题上的不同思路的比较。
(1)莱博维奇立足于“需要决定论”说明资本主义灭亡的必然性。第一,资本主义的发展会受到两种“障碍”的限制。一是因对工人工资和消费水平的制度性限制而引起的销售市场不足和剩余价值难以实现的障碍(简称“障碍Ⅰ”),二是因资本主义生产的无限扩张而引起的原材料生产或供给不足的障碍(简称“障碍Ⅱ”)。第二,上述两种障碍的限制引发两种经济“危机”。一是由“障碍Ⅰ”所引起的生产相对过剩的危机(简称“危机Ⅰ”),二是由“障碍Ⅱ”所引起的资本主义资源短缺的危机(简称“危机Ⅱ”)。第三,两种危机下工人的两种“需要”得不到满足。一是资本剥削工人造成有效需求不足,从而陷入“危机Ⅰ”并使工人对商品的需要(简称“需要Ⅰ”)得不到满足;二是资本掠夺自然造成资源枯竭和环境破坏,从而从另一条道路上陷入“危机Ⅱ”并使工人对以“非商品”形式出现的使用价值(如新鲜空气和阳光)的需要(简称“需要Ⅱ”)得不到满足。第四,两种需要无法满足造成工人的两种“贫困”。一是存在于工人不断发展的需要与得到有限满足的需要之间的鸿沟,意味着“需要Ⅰ”难以满足,从而使工人陷入“贫困”状态(简称“贫困Ⅰ”);二是自然资源的枯竭和环境的破坏,意味着“需要Ⅱ”难以满足,从而使工人陷入“贫困”状态(简称“贫困Ⅱ”)。第五,工人的贫困化使他们认识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缺陷,并行动起来推翻资本主义。换言之,是工人“需要”的发展(而不是“生产力”的发展)和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展开的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决定了资本主义的崩溃。
(2)对莱博维奇的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第一,莱博维奇把原材料短缺和生产相对过剩并列起来,看成是两种不同的经济危机,明显把不同性质的问题混淆了。因为,原材料短缺和价格上涨,这是经济复苏和高涨的表现,而不是经济危机和萧条的表现。第二,就人的需要而言,如果撇开物质生产和交往,单就对阳光和空气的需要而言,这与其说是“人的”需要,毋宁说是存在于人身上的动物式本能,它们不足以把人的需要和动物的本能区别开来,难以体现人的需要的社会性和历史性。第三,就工人的需要而言,资本既有限制工人需要的趋势,也有刺激消费、扩大工人需要的趋势。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尽管资本剥削率在提高,但工人能够满足的需要也在增加,而不是像莱博维奇所说的仅仅停留于“生存水平”。第四,就人的需要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关系而言,前者处于社会的现象层面,后者则处于社会的本质层面;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决定着人的需要和需要的满足,反之,人的需要和需要的满足则反映和体现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资本主义之所以灭亡,表面看来是因为无法满足人的需要,本质上则是因为其生产关系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无法满足人的需要不过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外在表现形式。第五,就资本主义崩溃而言,环境危机所造成的人的“非商品需要”得不到满足,其要害在于人的生命本身受到威胁。这是人类和人类社会灭亡的一般逻辑,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灭亡的特殊逻辑,虽然这种危机是由资本本身造成的。
(3)与莱博维奇不同,马克思立足于“生产力决定论”说明资本主义灭亡的必然性。第一,资本有机构成与生产力水平成正比,而与资本的利润率则成反比。就是说,生产力水平越高,利润率就越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利润率也在不断下降。这就表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发展是矛盾的,并且这种矛盾具有对抗性质。要么利润率增长,要么生产力增长;要么资本关系消亡,要么生产力不发展;二者彼此“取消”,不可得兼。可见,生产力的发展对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具有解构作用。第二,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点”上,或者说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矛盾运动的“一定点”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会崩溃。一方面,从利润和利润率的情况来看,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点上,资本的利润率也会下降到一个非常小的比值上,此时资本积累所带来的利润的绝对量增加的比率会非常低,资本所推动的生产力发展的程度要远远大于利润的绝对量增加的程度。另一方面,从剩余价值和剩余价值率的情况来看,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的比率即资本的剥削率越高,不仅资本提高劳动生产力的难度会越大,而且资本实现剩余价值的难度也会越大;而同时,不仅资本获得的剩余价值绝对量增加的程度会越小,而且资本剥削率增加的程度也会越小。于是,资本家就会不仅对创新技术、提高生产力失去动力,而且对价值增殖即获取剩余价值也失去动力,资本也就不成其为资本了。换言之,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点上,资本家阶级便会失去投资的动力,资本主义将会因为投资动力不足而消亡。笔者把这个“一定点”称为“熊彼特点”。第三,马克思用“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理论说明,资本的平均利润率趋向下降这一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其本身就是资本家阶级积极活动的结果,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结果。换言之,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历史宿命,既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也是资本家阶级(为获得超额利润或超额剩余价值而)积极推动的结果。这无疑是极具反讽意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