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的角度看,对言语行为的思考已经存在于早期的哲学和语言学中,特别是哲学家通过思考语词的意义、命题的表达和断定行为之间的关系,洞察到了意义和行为间的不同。比如,亚里士多德就在词的意义和宣称句子的断定间做出区别。早期的语言哲学家、修辞学家和语言学家也已经意识到语言用法和功能的变化。希腊的智者普罗泰戈拉第一个在不同的对话模式间做出区别,这些模式实际上就是后来的言语行为。而斯多葛学派的语言理论则从疑问句、命令句和愿望的表达句中,区别出只有判断句才有真和假的问题,并把它们的功能与各自的语法形式相互关联起来进行思考。这些对语言的语气、功能、模式的思考开启了言语行为的早期理念。到了20世纪,随着对语言基本问题的进一步思考,以及在符号学、语言学和社会语言学等广泛领域中的研究,讲话者的行为的作用也逐渐在语言的研究中得到考虑。比如德国心理学家和语言学家比勒的语言理论,认为言语就是行为,法国语言学家本维尼斯特的言说理论则探讨作为系统的语言和人类主体的使用间的关系。

这种类型的语言哲学和语用学中的研究趋势,就是通常讲的言语行为理论。一般地讲,这种言语行为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思想:一是必须在通过言说而表达的意义和此言说被使用的方式(即它的语力)间做出区别;另一是,每一种类的言说(包括断定)都可以被思考为是一种行为。[53]简单地讲,言语行为理论的这两方面的发展过程为:

第一,从主张意义和语力区别的方向上讲,弗雷格在为了概念的表征而阐明新的符号语言的理论中,区别了命题和判断两种不同的符号。弗雷格指出,判断就是对命题成真的断定,它赋予命题以断定力,因此,对命题的思考是不同于断定的,即便在没有被指派真值的情况中,思想也可以得到确信。前期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原则上同意这种观点,但在后期,他从一种新的视角上来看待语言,不再承认语言的断定使用的核心作用,而关注于语言的各种异质的规则统治的使用,并强调语言游戏和社会文化或生活形式间的联系。奥斯汀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具有某种相似性,也对弗雷格把语言局限于断定功能不满,但他同样对维特根斯坦试图把意义融化于无尽的使用中的趋向感到怀疑。因为他发现了一种特殊种类的言说,即他所命名的“施行言说”,尽管采取了断定句的形式,但当在适当的环境下被发出时,并不是报告或描述,而是行为的施行句。比如,“我命名这艘船为‘伊丽莎白女王号’”和“我保证明天一定来”之类的句子,在发出声音的同时也就是施行了相应的行为。后来的塞尔继承了他的思想,并在具体的技术性方面做了进一步的发展。格赖斯则通过使用意向性来定义讲话者的意义,进而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他认为讲话者的意义先在于句子意义,并且它是由讲话者借助于听者对产生效果的意向的认知,从而在听者中产生一种效果的意向所组成,并且这种意向使得讲话者的意义同样具有了言语行为的语力。另外,格赖斯也通过会话含义的观念,在推理的基础上,而不是在语义的基础上,来解释听者对言语行为的理解和把握,从而进一步拓展了言语行为的应用范围。

第二,从主张言说就是行为的方向上,认为把言说视为行为是可靠的、可能的和可感的,一个言说就是语言结构的符号的产品(口头或书写),行为就是我们“做”,即一种活动的行为。这样,通过把言说视为行为,就把词或句子的所指视为言语的施行,从而言语行为就成了语言交流的基本单元。因此,在这一方向上,言语行为理论的任务,就是去解释在何种意义和条件下,言说某事就是做某事。这就为描述和理解各种语言行为的种类提供了一种概念框架。这一方面的工作主要体现在奥斯汀和塞尔的思想中。[54]

在奥斯汀看来,语言理论的真正目标,就是去阐明“整个言语情景中的所有言语行为”。为此,他在言语行为的不同方面,即“说某事就是做某事的不同意义”间作了区别。首先,奥斯汀认为,我们能描述一个言语行为为一种叙事行为,即说一种行为。但这种叙事行为自身有各种方面,也就是说,说某事这种行为,还包括①去施行一种发声行为,即言说特定声音的行为;②去施行一种发音行为,即言说特定种类声音的行为,符合于特定的规则(特定词,在一种特定建构中,具有特定的音调);③去施行一种表意行为,使用具有特定意义的词的行为。这样一来,当我们告诉某人的叙事行为时,或者是关注于发音行为并仅仅引述被言说的词,即直接言语,或者是关注于表意行为并使用“间接言语”,它陈述了特定的意义,但是并不在它们被言说的形式中引述被言说的词。

其次,我们能够通过使用动词如“命令”,“建议”,“许诺”,“陈述”,“请求”,“感谢”来描述或报告某人的言语行为。这样,我们关注的就是讲话者使用他的言说的方式,或更精确地讲,关注于他在说他所说的东西时所施行的行为,即施事行为。讲话者在发出特定的言说中,施行了一种特定的施事行为这个事实,通常称为言说的施事语力,与它的叙事意义相对。但是,讲话者如何在实施一个叙事行为中也同时能够实施施事行为?按照约定所实施的施事行为,由此就不得不满足一些已经约定好的适当性的条件,包括:为了施行此行为而不得不接受的约定程序;由于程序的要求,参与者和环境必须是适当的;此程序必须得到正确的和完全的执行;参与者不得不被期望具有适当的内在状态和态度,并在适当的方式中持续地实施行为。在奥斯汀看来,这种施事行为具有三种效果:①理解的安全。这种效果可以归结为产生了对特定意义和叙事力的理解,并且除非能够获得这一效果,否则施事行为不会得到实际的执行;②约定效果的产生。产生事态的行为,不同于在事件的自然过程中产生一种变化的行为。例如,命名一艘船为“伊丽莎白女王号”的行为指出这是船的名字,并且用其他名字来指称它就是不正确的,但这在事件的自然过程中并无变化;③反应或结果的请求。请求一个特定的后继行为的行为,如果此请求被接受,参与者的特定的进一步的行为将紧随而来。

最后,说出某事产生了具有感情、思想或参与者行为的后果。这些后果可以被认为是通过讲话者来产生的,并且由此我们进而就可以说,讲话者通过讲出他所说的话,就已经实施了一个进一步的行为,即成事行为(如说服,警告某人去做某事)。一个成事行为的施行,并不依赖于约定条件的满足,而是依赖于特定目的的实际获得(因为一个成事行为也能非意向地得到实施),或者依赖于言语行为具有的实际地引起的特定超语言后果。因为这个原因,设定成事行为的动词并不能在实施行为的意义上来进行使用。

塞尔继承了奥斯汀的这一理论,但他更感兴趣去从规则制约的方面来考虑言语行为。首先,塞尔看到,在言说一个句子因而在实施一个施事行为中,讲话者也实施了另两种不同种类的行为:①言说行为,即词的言说;②命题行为,即表达一个命题。像施事行为一样,命题行为产生于,在特定的语境中,包括在特定的条件和具有特定的意向中,句子中的词的言说,然而,它并不能单独存在,而仅仅存在于实施某种施事行为中。正如一个完整句子包括指谓的和表述的表达式一样,一个施事行为也包括了命题的表达式。这样,施事行为既具有语力又具有命题内容。由此,塞尔就在施事行为或完整的言语行为中,将施事语力和命题内容进行了区别。

其次,塞尔提出施事行为施行的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即施事行为的适切性条件,它们包括:①本质条件,即此言说可算做何种施事行为;②命题条件,即说明此言语行为具有何种命题内容;③预定条件,即说明语境的要求,特别是关于讲话者的和听者的认知的和意向的状态;④真诚性条件,通过言语行为得到表达的讲话者的心理状态。从施事行为的适切性条件中,一系列的关于施事语力显示手段的规则就可以被挑选出来。仅当施事行为的适切性条件,即它们所指示的语力被满足时,这种手段才能被适当地使用。适切性条件的满足和讲话者对标明了相关的施事语力的施事语力显示手段的使用,在通常的交流条件下,能够使讲话者获得施事效果,即去向听者交流此言说的语力。

最后,塞尔也接受了奥斯汀的成事行为的观念。但是,成事并不被他视为完整的言语行为的一个方面,而是被视为一个附加成分。获得一个成事效果的意向,对于施事行为并不是本质的。即便存在一个相关的成事效果,讲话者也可以说出某事并使它具有特定的意谓,而不必事实上意图去产生相应效果。例如当说出一个陈述时,可以不必关心听众是否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