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论之后英国语用思维的发展,主要体现在诞生于英国哲学语境的分析哲学传统中。这一传统包括两个学派,一个是剑桥的形式语义学和语用学,其奠立者有弗雷格、罗素和摩尔(G.E.Moore);另一个是牛津的日常语言哲学,其奠基者为赖尔、奥斯汀、斯特劳森和格赖斯,他们发展了包括言语行为理论在内的语言使用观念。维特根斯坦的前后期思想则分别对它们的发展做了贡献。与传统哲学不同,分析哲学不再关注于人、世界中的事物等,而是关注于用以去说出人、事物的理想的或日常的语言,以避免哲学家的误解并促进理性的一致。这种在从事哲学方式上的变化,源于许多哲学家试图促进科学家们的合作以便取得更大的科学进步,而寻求哲学中理性一致的理想。这一变化涉及对大部分传统哲学问题的语言重建问题。比如,基本的道德问题“什么是善?”成为关于“善”的意义问题或者关于“善”能够具有意义的方式问题,本体论的问题“那是什么?”成为关于什么时候和我们如何能够指称对象的问题。

理想语言学派之根本目的就是为哲学和科学研究寻求精确的、形式化的语言,消除洛克所担忧的语言不完全性和误用问题,它所发展了的形式语用学思想后来为美国哲学家蒙塔古继承,试图对语用学像语义学那样做形式化处理,认为“语用学可以看作内涵逻辑的部分的一阶化归”。[23]语用学发展的这一方向随着形式化语言的失败而逐渐衰落了,从1929年起,维特根斯坦开始改变了他先前竭力主张的哲学观点和从事哲学的方法。在他看来,确实许多哲学源自所用的语言语法的误解,但是,尽管日常语言能误导,我们并不需要把它转换进另外一种理想的语言,语言本质上是一种规则所统治的语言活动或“语言游戏”,它植根于文化约束的社会活动和态度或“生活形式”中。维特根斯坦的这些新思想促成了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诞生,从而把哲学的追问与日常语言的研究联结起来,并更关注于后者,形成了“二战”之后繁荣的日常语言哲学运动。由此分析的对象从科学语言转换到日常语言,反对形而上学的争论削弱了,越来越多地注意于语言的非陈述使用。

在维特根斯坦的“意义使用论”和“语言游戏说”的启示下,奥斯汀从行为角度阐释人类语言交流活动,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牛津日常语言哲学的最有影响的代表。[24]本质上讲,奥斯汀发展他的语用哲学是出于克服他所遇到的哲学问题的需要。基于理想语言理论发展起来的语言哲学,把理想语言的功能还原为描述真或假的事态,因此,命题陈述是一种形式的真值语义学,句子的意义等同于它的真值条件,也就是说,意义是根据其在世界中的真值条件来给予的,句子可用于做出真陈述。但是,奥斯汀考察句子的实际使用时发现,这并不是句子的唯一功能。为此,从1939年起,特别是在他的1946年的论文《他人之心》,和他的关于“词和行为”的牛津演讲,以及他在1955年哈佛大学的詹姆斯讲演,并于1962年在他死后以《如何以词做事》为题出版的书中,奥斯汀发展了他的“言语行为理论”的语用观念。

首先,奥斯汀否定了理想语言学派的形式化企图的可能性。通过对同时代语言分析方法的汲取,他把自己的哲学方法命名为“语言现象学”。在他看来,语言是哲学家的工具,哲学家应当仔细地检查他们所使用的词的日常意义和蕴含。借助于语言语法特征,奥斯汀认为可以区别出“句子类型”,因为一直以来哲学家们都假定“陈述”仅仅能描述某种事态,它必定或真或假。但语言语法学家已明确地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句子”都是陈述,除了陈述之外,还有疑问和感叹,以及表达命令或希望或妥协的句子。与逻辑主义或理想语言哲学相反,作为日常语言哲学家的他指出:“被假设的理想语言在许多方面是实际语言的更为不充分的模型:它把语形学从语义学中的仔细分离,它的精确的形式规则和约定,以及它对其使用范围的仔细划界全是误导。一种实际的语言几乎对它的规则使用没有任何限制,对何为语形的何为语义的,也没有严格的分界。”[25]一个陈述的真假不仅仅依赖于词的意义,而且依赖于在环境中所施行的行为。比如,在奥斯汀看来,我不能说“猫在席子上但我并不相信”,但这并不是因为它自身矛盾,违反了句法,而是因为它违反了我们在语境中使用词的语义约定。

其次,奥斯汀在叙述句和施行句之间做出了区别。他指出“言有所述”和“言有所为”是不同的,言有所述形成叙述句,可以为真或假,言有所为则构成施行句,无真假可言,但有适当或不适当之分。对这一点的洞察正是促成他的日常语言哲学的基本动因。在他看来,哲学家通常认为语言纯粹是描述的,通过“我知道S是P”这样的陈述,就可以寻求到特殊的认知行为。但事实上,奥斯汀认为,“我知道”的功能像“我承诺”的功能一样,它做出了一种许诺,具有“你能答复我”的语力,因此,我们不能说“我知道它是这样的并且我可能错了”,在此并非是存在一种无错误的“知道行为”,而是因为这样一种断定同等地就是一种许诺,即不仅是描述事情,而且就是对该事情做出承诺,就是在做事,是在施行一种行为或礼仪以及遵守契约或承诺。[26]为此,奥斯汀探究了诸如“做一种行为”和“说某事”之类的表达式,从两个方向上研究了“如何以词做事”,即词的方向和做事的方向。在他看来,说、做、语境和感觉是人类在理解世界如何与词相关时不得不研究的四个部分,当在考察语境中所应当使用的词时,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词(或意义),而且是我们使用词所谈论的实在,我们正在使用对词的意识来区别现象的感觉。

这样,位于日常语言分析核心的感觉和描述陈述的问题就由陈述和施行问题所取代。奥斯汀逐渐看到,陈述并不总是我们所假设的那样,仅仅能对事实做出陈述,而且可以规定一种道德行为或感情。这些看起来像陈述但没有真值的句子不是用于去描述,而是使用它们去施行一种行为,即其首要功能并不是去描述事物、事件或事情,也不是去表达或激起感情或感觉,而是去做提出权利、发布命令、履行承诺等,如上面所分析的“我承诺”,它可以是或好的或坏的,但不会有人去主张它的真或假,在此意义上,我们是用做来代替说,这种句子的施行功能绝不是传统认识上的是归属的和附加的。

最后,在此基础上,奥斯汀提出了言语行为三分说的新言语行为理论。他把言语行为分为三类:①叙事行为,即“说某事的行为”。包括发音行为、发声行为和表意行为,它表述意义;②施事行为,即“在说某事中所存在的行为”。如“命令”“警告”“通知”等,它们普遍具有语力,其功能是以言行事;③成事行为,即“说某事时对他人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发生影响或效果的行为”,其功能是以言成事。[27]在此,奥斯汀详细考察言语行为的具体类型、澄清各行为类型间的界限和范围之目的并不是在解决语言问题,而是在解决感觉、真理、意义和指称问题。奥斯汀指出,哲学的千年谜之一,即如何在语言和实在或语言和世界间架起桥梁,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假问题。这个问题产生于我们把描述(或表征)视为语言的唯一功能,忽略了诸如承诺这样的讲话方式。在那里,语言和实在实际上都消解于伴随着语言的“行为”中,也就是说,在语言和世界之间实际上并没有什么鸿沟需要去填补。因而我们能够施行一种行为和通过使用特定形式的词从而让其他人施行特定行为,在使用语言时总是施行某种行为,每个言说都是一个言语行为,语言和世界在单一的、公开的、可观察的和可分析的行为中结合到一起。

奥斯汀哲学研究的新方法不仅激励了哲学家,也启发了语言学家,使奥斯汀成为当之无愧的现代语用学之父。随着这种看待语言和世界的言语行为理论思维的发展,语用学逐渐地在20世纪70年代发展成为一门显学,借助于语言哲学家对哲学的洞察来解决语言问题,成为一种风尚,“导致了对行为中的言语和言语中的行为的交流和社会的研究繁增的‘语用学转向’”,[28]并渗入到哲学研究的方方面面中,构成了哲学对话和辩护的新思维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