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看,经过40年的努力,我国学者围绕课程与教学评价的概念、理论基础、方法、类型、原则及其实施过程等,都做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可以说,在相关教育政策的指导下,我国基本建立了关于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评价的理论体系。
第一,在概念上,我国明确了课程与教学评价是对具有特定目标的一组连贯的课程与教学活动进行的基于事实信息的价值判断过程。它包括对整个学校课程体系的评价,对具体教学科目设计及其实施过程、实施效果的评价,以及对特定课堂教学活动的评价。其中,课程材料评价、学生学业成就评价和教师教育质量评价是课程与教学评价中的核心内容。
第二,在理论基础上,课程与教学评价理论积极吸取哲学(尤其是价值论、认识论的相关研究工作)、心理学(尤其是发展心理学、学习心理学、激励理论和误差理论)、教育学、管理学、统计学与系统科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拓宽了理论基础。这些相关学科研究对解决课程与教学评价问题提供了重要而丰富的理论资源。
第三,在评价方法上,我国经历了以直观经验方法为主体的经验型方法阶段,以测验方法为主体的测量型方法阶段,以学生和课程评价为中心、以目标模式为主体的分析型方法阶段之后,今天已经进入以课程与教学领域的各个方面为评价对象、以综合评价方法为主体、全面发挥评价功能的系统型方法阶段。
第四,在课程与教学评价类型上,由于依据不同,我们对评价的分类也不同。以评价主体为依据,课程与教学评价可以分为他评价与自评价;依据评价标准的不同,课程与教学评价有相对评价、绝对评价、个体内差异评价三类;依据评价所起的主要作用不同,课程与教学评价可以分为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
第五,在课程与教学评价原则上,我国已确立了发展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学习化四个基本原则。发展性原则强调课程与教学评价要着眼于或有利于课程设计及其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科学性原则主张课程与教学评价的标准和方法,应该科学地设计和安排,努力提高评价的科学化水平。客观性原则要求在课程与教学评价中准确、全面地收集评价对象的信息,并按照事实进行公正的价值判定。学习化原则是针对课程与教学活动中学习活动与其他活动之间的关系问题提出来的,要求以促进学生的学习为基本的价值标准和取向,以学生学习、教师学习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学习及课程产品的学习特性为主要对象,关注的是人的学习过程与学习结果。[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