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是学生取得学习资格的证明,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入学资料、考试成绩、升级与留降级、转专业转学、退学、奖励和惩罚、毕业等信息。学籍不仅是学生取得学习资格的证明,而且是颁发毕业文凭的重要依据。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的一项基本教学管理制度,也是高等学校教务处的一项日常工作。它的改革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1958年2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处理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的规定(草案)》,统一了在相关问题上的做法,使高等学校在处理学生学籍问题上有了依据。该文件规定,“如无特殊困难,一般不要转专业、转学”,同时要“适当地照顾学生的合理要求”。文件还对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总体而言,这个时期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缺乏一定的弹性,学生转专业、转学等非常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的个性发展和选择。1978年12月13日,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对高等学校的新生入学、成绩考核、升级留级、纪律考勤、休学、复学和退学、转学转专业、奖励和处分、鉴定和毕业等做了具体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提出,在成绩考核方面,“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可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评定,试行学分制的,按学分制评定”;“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过考试,已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可免修这门课程”。在升级留级方面,“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过考核,达到跳级水平,或达到学分制要求的,允许跳级;达到大学毕业水平的,可以提前毕业或报考研究生”。在纪律考勤方面,“学生在学习期间,要提倡晚婚。25岁以下的不准结婚,擅自结婚者,一律退学。26岁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方能结婚”。在转学、转专业方面,“高等学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高等学校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转换专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学籍管理制度。总体而言,这些学籍规定都不够灵活,缺乏足够的弹性。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们思想的不断解放,相关的学籍规定也越来越趋向弹性化和人性化,更加考虑到了学生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发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籍管理规定做了新的补充和修正,如在入学与注册方面,由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改为“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又如,在成绩考核方面,增加了“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在升级方面,由原来的考核合格分解为“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课程及格”。再如,在转学和转专业方面,大大放宽了转学和转专业的限制条件,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转学或转专业,如“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准予转学或转专业。此外,在其他许多方面也有很多改进。许多高等学校也在积极探索学籍管理的改革。例如,中国科技大学2003年起开始酝酿《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修订原则是:为学生自主学习、自我管理提供更大的空间,注重学生权利的落实,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柔化过去较为刚性的管理措施。为了充分考虑学生的需要,2004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门举行了一场“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学生听证会”,就学籍管理条例的修订广泛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增加了许多亮点,如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全校各专业对所有有调换专业意愿的学生开放,满足学生自由选择专业的权利;允许学生复议、陈述和申辩;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考纪处理的层次;课程平均成绩达到优秀的学生,经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同意,可以选择自修部分课程,以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的愿望;既允许修满学分者提前毕业,又允许适当延长学业,最长时间为两年。[4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这些修订原则,实际上也成为其他许多高校的修订原则。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籍管理制度又做了许多人性化的改革,成为此后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
2016年12月16日,教育部通过了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文件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籍管理、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等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大力推动相关管理制度的电子化和信息化。2017年1月10日印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完善学习成果认证制度,通过部分地区率先探索、以点带面的方式,推进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为每一位学习者提供能够记录、存储自己的学习经历和成果的个人学习账号,对学习者的各类学习成果进行统一的认证与核算,使其在各个阶段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学分可以得到积累或转换。被认定的学分,可累计作为获取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凭证”[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