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方面,改变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政府投入体制(1 / 1)

因为我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大部分是由国家举办的,而且国家是教育投资的受益者,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必须承担起教育投资主体的责任,创造条件,增加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真正落实“三个增长”的指标。具体来说,政府要进行以下方面的改革。

(一)政府应进行拨款制度的改革

由于不同的拨款方式可以对大学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政府对大学拨款应该采取灵活的途径和方式,并建立相对完善、具有激励机制的拨款制度。原有的拨款模式是以规定项目、按人员编制计划为基础的预算分配方式,大学没有任何自由选择分配的余地。而为了充分发挥财政拨款的作用,在保持以规定项目、按人员编制计划为基础下拨办学经费制度的同时,政府应采用多种途径拨款,如以科研合同或资助大学生入学等方式进行拨款,给予大学较为自由选择分配的余地,以充分调动大学参与竞争的活力,以期产生比单一拨款方式更好的效果。政府在拨款制度中应把投入—产出效益的评估作为财政拨款的重要指标,以发挥评估激励机制在拨款中的作用。比如,在招生方面,政府通过对高校进行办学效益评估,对效益好的办学单位,扩大招生,扩大投入;对培养质量比较好的办学单位,在招生的生源选择上予以优先,以便培养出更好的“产品”。另外,还应该调整财政拨款结构,适当降低目前专项补贴偏高的比例,增加综合定额类一般性拨款在高等教育财政总投入中的份额,增强拨款程序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确保高校能够获得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稳定的财源。2015年11月,《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要求立足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积极构建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导向清晰、讲求绩效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支持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引导中央高校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办出特色,加快内涵式发展,更好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同时,根据部署,各地要结合实际,改革完善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促进从整体上提升高等教育质量。

(二)政府应开辟新的投资渠道

为解决高等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政府还要采取措施,开辟新的投资渠道,使高等教育的投资主体多元化。

一是鼓励国内的非国有经济成分参与教育投资。政府应鼓励并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企业投资,为他们积极主动地进入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提供合理、宽松的环境,并尽可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一方面,政府要鼓励一部分教学质量好、办学水平高的公立大学进一步吸收企业、民间投资,兴办独立学院,多渠道集资,缓和高校投入不足带来的资金困难局面,使高校与社会紧密合作,推动高等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要制定鼓励政策,支持各种社会力量投资办学,建立和完善鼓励民办高校发展的机制,切实解决多样化带来的民办高校产权问题,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政策优惠和投资支持力度,通过对民办高校适当给予财政资助,对民办高校学生给予贷款、发放奖学金、专项补贴等方式支持民办高校发展,给民办高校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促使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能够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中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为此,政府还应完善一系列鼓励国内社会资本向高等教育投资的相关政策。比如,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对于社会的教育捐赠,无论是来自个人还是营利机构,均给予税收上的减免优惠;要尽快推出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新税种,鼓励一些富裕起来的工商企业和企业家通过设立各种基金等形式无偿向教育事业捐赠;还要创建高等教育筹款机制,使捐赠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二是鼓励外国资本投资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国资本进入中国高等教育市场已成定局,发达国家过剩的教育资源正在积极地寻找出路,而中国无疑是世界上最有吸引力的市场之一,占领中国教育市场的份额已是各国教育投资的重要策略。政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鼓励和规范外国资本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国外资本对中国高等教育的投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解经费问题。

总之,政府应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明晰各投资主体及其权利关系,这样才会调动社会各界投资教育的积极性,将更多的资金吸引到高等教育中来,我国投资体制的格局才会由一元走向多元、由封闭走向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