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基金会最初由家族财富捐赠设立,具有私募性质。美国基金会理事会(Council on Foundation)认为,家族基金会一般是指由单个家族中的成员出资设立,至少有一位家族成员在基金会中担任高层或担任理事,家族成员作为捐赠人继续对基金会的运作和管理发挥重要作用的基金会。(6)
家族基金会拥有先天的资金优势,相较公募基金会,拥有更高的自由度,所以家族基金会成为影响力投资的重要推动者。洛克菲勒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家族成员在影响力投资的概念推广传播和具体实践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家族基金会参与影响力投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通常是从公益创投、项目相关性投资,再到使命相关投资。
1969年,约翰·D.洛克菲勒三世在国会针对税收改革法案所举行的听证会上,首次陈述了使用投资解决社会问题的可能性。税法改革法案正式确立了“项目相关性投资”(Program-related Investment)的概念。这种投资必须有利于基金会实现其公益性目的,且投资收益不是主要目标,所以属于慈善支出,可享受免税。最为常见的PRI投资方式是贷款。使命相关性投资(Mission-related Investments)是促进基金会使命的实现,同时能收回成本或有收益的投资,属于市场行为的投资,所以不能计入慈善支出,也不享有免税,见图7-4。
图7-4 项目相关性投资与使命相关性投资之比较
家族基金会影响力投资典范:罗素家族基金会
弗兰克·罗素公司(Frank Russell Company)是美国知名资产管理公司,1984年推出罗素指数系列,1999被美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西北互相保险
公司收购。得益于这次收购所得到的资金,弗兰克·罗素公司的乔治·罗素及妻子珍·罗素将两人于1994年成立的私人基金会正式更名为罗素家族基金会(The Russell Family Foundation)。2004年,基金会首次将1000万美元用于使命相关性投资,后又追加1000万美元。2006年,成立使命相关性投资委员会,评估影响力投资项目。2013-2018年五年期间,大部分投资组合转向影响力投资。截至2018年6月,基金会1.4亿美元的总投资组合中约有74%是影响力投资。
在持续实践过程中,罗素家族基金会联合华盛顿、俄勒冈、阿拉斯加和夏威夷的15个影响力投资基金会和机构共同组成一个区域性合作网络。网络成员可以共享交易渠道,共同商定投资项目,通过共享尽职调查进行联合实地考察,为投资者和基金经理节省时间和成本,通过这些有效的方式,促成一个更大的影响力投资圈。
目前,基金会由家族成员和非家族成员共同管理。乔治·罗素的孙子扎卡里·罗素担任基金会董事和投资委员会委员,参与基金会的投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