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慈善信托的管理、运营(1 / 1)

1.信息披露

慈善信托设立后,应及时对信托的运营情况进行披露。《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情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民政部和银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也要求慈善信托加强信息公开。首先是在民政部门统一指定的平台(慈善中国http://cishan.chinanpo.gov.cn/platform)公布真实信息,包括信托备案信息(初始、变更、终止)、检查评估结果、表彰处罚及其他公开信息(民政部门、信托公司);其次是每年3月31日前,受托人需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再次是向信托的受益人披露信托的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制度信息。

2.信托变更

(1)变更受托人,《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受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义务或难以履行职责的,依法解散、注销或法定资格丧失的,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书面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另外,委托人需注意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得自行辞任(信托文件另有约定除外)。

(2)另外,《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以下事项:增加新的委托人、增加信托财产、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终止与清算

关于信托的终止与清算,《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做出如下规定:

(1)慈善信托终止情形: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信托被解除。

(2)受托人应当自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慈善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做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慈善信托若设置信托监察人,清算报告应事先经监察人认可),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3)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