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慈善信托的概念中,我们会发现有委托人、受托人、信托财产等专业术语,他们与受益人、监察人等构成了慈善信托的基本要素,见图4-1。
图4-1 慈善信托的构成要素
1.委托人
慈善信托中的委托人是指基于慈善目的,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用于设立慈善信托的人,这里的委托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慈善信托可以由单一委托人发起设立,也可以由多个委托人共同发起设立,在慈善信托的存续期间,还可以增加委托人的数量。
2.受托人
慈善信托中的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慈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人。《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组织,也可以是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信托公司是指由中国银保监会颁发金融牌照,从事各类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
《慈善法》并没有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数量进行规定,在实务中,慈善信托可以有两个或以上的受托人,如由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作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
3.受益人
慈善信托中的受益人是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在此我们需要注意,慈善信托的受益人须具有不特定性,信托合同应该对受益人的资格条件、范围进行明确规定,由受托人根据相应标准进行筛选,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4.监察人
监察人是指由委托人指定,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的人。监察人享有监督权、知情权、受托人解任权等权力,其主要责任是监督受托人、保护受益人,保证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规定设立公益信托应该设置监察人,但《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以确定信托的监察人,因此慈善信托中的监察人是选择性设置。
5.慈善信托财产
慈善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交付给受托人管理的财产,且包括因管理该财产而取得的财产。慈善信托财产可以是资金、实物、股权、知识产权、房产以及其他财产及财产性权利。
在慈善财产的使用上,一方面可以用于慈善项目的支出,另一方面可以用于信托管理费用的支出,包括用于支付受托人、保管人、监察人、专业人士的费用以及与信托相关的税费等。
6.其他参与方
保管人/托管人,一般在银行开具专户保管信托财产,实现慈善信托财产的安全、独立。
投资顾问/财务顾问,一般为专业金融机构,负责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或提供投资建议。
项目管理人/慈善顾问,一般是专业的公益组织,负责公益项目的设计、执行或提供公益慈善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