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 想尽办法给人以生的理由(1 / 1)

字字锦 陆春祥 1782 字 11天前

贞观元年,李世民处理完一些紧急的事情后,对刑事案件之类的司法问题关注起来。司法事关稳定大局。

《贞观政要·刑法第三十一》

□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古人云,鬻棺者欲岁之疫,非疾于人,利于棺售故耳。今法司核理一狱,必求深劾,欲成其考课。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谏议大夫王珪进曰:『但选公直良善人,断狱允当者,增秩赐金,即奸伪自息。』诏从之。太宗又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由是至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

他的观点是,人死了就不可能再活,因此执法务必宽大简约。卖棺木的人希望每年都发生瘟疫,并不是他对人们的仇恨,只是因为瘟疫有利于棺木出售罢了。现在,司法部门审理一件狱案,总想把案子办得严峻苛刻,用这种手段来完成考核成绩。这个绝对不行。

他于是定下规矩:从今以后,死刑都要让人大常委会(中书省)、最高人民检察院(门下省)、四品以上官员及国务院领导(尚书九卿)等共同决议,禁止滥用刑罚,严格避免冤案。

这样实行的结果是,从贞观元年到贞观四年,判为死刑的,全国一共只有29人,刑罚几乎都快要搁置不用了。

后来,他又不断补充完善他的宽大简约论。贞观十年,他就指出:国家法令,必须订得简明,不应该一种罪有几条款,格式繁多了,官吏就不能全都记下来,更容易发生奸诈。如果想开脱罪责就援引轻判的条款,如果想加重罪就援引重判折条款。一再变更法令,实在无益于刑理,应该仔细审定法令,不要让法律条款产生歧义。

他还非常重视法令的诚信。他很详细地听取了魏徵关于这方面的意见。魏说:诚实信用,就是国家的行动纲领,如果话说出来却不被实行,是言而无信;法令制定了却不被服从,是为没有诚意。不被实行的言语,没有诚意的法令,对国君来说,就会败坏道德名声,对于百姓来说就会招致杀身的危险。

魏徵他们其实已经非常有经验了,因此看问题常常一针见血。他认为,审案不能严刑逼供,不能节外生枝,不是牵连的头绪越多,就越能显示判案者的聪明。所以法律规定了举证、审讯的制度,反复比验供词,多方调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不让狱吏徇私枉法,掩饰事实真相,伪造判案文书而得逞。

《贞观政要·慎终第四十》

□当今道被华戎,功高宇宙,无思不服,无远不臻。然言尚于简文。志在于明察,刑赏之用,有所未尽。夫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帝王之所以与天下为画一,不以贵贱亲疏而轻重者也。今之刑赏,未必尽然。或屈伸在乎好恶,或轻重由乎喜怒。遇喜则矜其情于法中,逢怒则求其罪于事外。所好则钻皮出其毛羽,所恶则洗垢求其瘢痕。瘢痕可求,则刑斯滥矣;毛羽可出,则赏典谬矣。刑滥则小人道长,赏谬则君子道消。小人之恶不惩,君子之善不劝,而望治安刑措,非所闻也。

李世民这样的司法理念,其实也不是他自己的独创,他只不过是将现实和前人的理论有效地结合起来。他从小就听老爹讲的故事:虞舜时代,没有肉刑,只是画一些衣服、帽子和花纹特异的服饰象征五刑,以示耻辱,但人民却不犯法。《尚书》上也有“明德慎罚”、“惟刑恤哉”的要求,什么意思呢?就是要提倡尚德,刑罚要适中,量刑的时候一定要有悯恤之意。孔老夫子那个时候也早已看出司法问题的症结所在了:古代圣贤判案,是想尽办法寻求给人以生的理由;而今人判案,是千方百计寻求给人以死的理由!

古人的这些司法实践,都可以看成是使用刑罚的精髓所在。刑罚和赏赐的根本,都在于鼓励美善而惩治罪恶。因此,一定要公平,唯如此,才会达到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有很多因素会妨碍罚赏的执行。有的会根据自己的好恶来决定刑罚和赏赐的或伸或屈;有的会根据自己的喜怒来决定刑赏的轻重。碰到高兴时就在法律中寻求情有可原之处;遇到发怒时就到事实之外去寻找其罪过,对喜爱的人就会钻开皮肉去寻找羽毛,极力为他开脱;对憎恶之人就会洗净灰垢去寻找疤痕,极力对他挑刺。疤痕自然是可以找到的,但惩罚就滥用了;羽毛当然也是可以找出的,但赏赐就荒谬了。

在某种程度上,我很同情古代那些官。读书的时候尽弄些经啊典的;做官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却是判案。判案应该是比较专业的事情,法律不怎么精通,甚至很少涉及,怎么能公平公正?总不能完全凭热情,凭政治觉悟啊。所以,我觉得,那个时候的冤假错案也一定少不了。董仲舒就说了,审判除依据法律外,还可以参照儒家的经典,他的《春秋决狱》一书就是他断案的实践。然而,正是因为可以参照,主观性强,汉武帝时酷吏审案,多以经义文饰,任意定罪,冤案不少。因此,我就对《大宋提刑官》这样的电视剧很感兴趣,那个宋慈真是了不起,运用他的各种知识,析事明理,层层深入,剥茧抽丝,查了不少的冤案。

浙江东阳女子吴某,她的集资诈骗案已经数年了,浙江省高院二审下来,死刑。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结果下来却是发回重审,这就意味着她不会死了。死和不死,只是依据的标准不一样。死,理由一二三四五六,足够让她死好几回;不死,依据也是一二三四五六,侥幸可以不死。

云南昭通男子李某,奸杀同村女孩,又将她3岁弟弟摔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是,因李有自首情节而改判其死刑缓期执行。罪大恶极,为什么会不死?原来,云南高院是根据一千多年前大唐皇帝李世民的理念去审理的,不死的理由他们认为有一二三;可是,一千多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部分老百姓不同意这个判决,要他死的理由同样也是一二三。最后,李昌奎当然是一命抵两命去了。

其实,我很理解云南高院的法官,他们的理念是,杀人不偿命,并非是不珍视人的生命,相反是过于珍视。只是这样的理念不太适合中国当下的国情而已。我写过一篇《刑期怎么算》的小文,还没发表,录此如下:

前几天,本地通报一批工程建设领域大案,不少媒体还详细列有一张表格。下面这张表格,研究了好长时间,不明白的是,受贿的金额和刑期到底如何挂钩?又询问了法律专业人士,回答也是含糊,只是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邬某某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副厅级)

119万元

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张某某

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原党委书记社长(副厅级)

39万元

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葛某某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原董事长(正处级)

240万元

有期徒刑十四年

郭某某

平湖市原政协主席(正处级)

1699万元

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全某某

平湖市水利局原局长(正科级)

1896万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周某某

象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原副主任(副科级)

272500元

有期徒刑十一年

范某某

象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处原处长(股级)

160000元,并造成1890余万元国家损失

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郑某某

衢州市政协原主席(正厅级)

179万余元、澳元2000元并造成2457余万元国家损失

有期徒刑十六年

疑问一:同样副厅,受贿相差三倍,刑期只相差一年多。

疑问二:同样正处,一个240万14年,一个1699万15年。

疑问三:同样科级,1896万是无期,27万却要11年。

究竟是什么原因这么悬殊?是因为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不同的律师辩护还是别的什么原因?细想想,估计也就是魏徵他们认为的“疤痕说”、“羽毛说”还有别的什么原因吧。

但不管怎么说,经济案件中的主角大多都能活,这一点倒非常符合李世民的理念。

这样说起来,唐太宗李世民是不是中国历史上最好的皇帝了?这个我没有研究,也真说不好。我要说的是,李世民绝对不是什么圣人,他也存在着说得好做得差或者说归说做归做或者要求人家这样而自己却那样的种种毛病。

贞观十三年,魏徵针对李世民身上出现的一系列毛病,上了个“十渐疏”,就是说,你李世民最近有十种表现是越来越不像样了,这样下去怎么了得?比如对待百姓,起初是像对待自己身上的伤口那样怜悯爱护,现在却着意于奢侈纵欲;另外还亲近小人、喜欢稀奇怪异的东西、凭好恶用人、骄傲滋长、摆架子等等这些毛病,都让人觉得寒心。

李世民这次又震动不小,他向魏镜子保证:自从看到你的奏章后,我是反复研究揣摩,夜不能寐,深深地感到你说的道理正确,我已经把它们抄录好贴在屏风上了,早晚恭恭敬敬地观看体会。我还会将它们交给史官,希望千年以后的人们也能够知道这些道理。

魏徵死了,太宗的镜子一下子就没了。他痛哭流涕,如丧考妣。

但是,《贞观政要》却高悬世空,她的影子,在太阳光的直射下,一直穿过千年时空隧道,映得好长好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