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西汉末年传置年度招待开支的估算(1 / 1)

汉家的日常 侯旭东 5137 字 4天前

秦汉帝国建立后,为维持有效的统治,均设立了遍及境内各地的邮传系统,以保证文书传递与人员往来的顺畅进行。①就现有资料看,从秦到汉,这一系统经历了分化与完善的过程,时间可能是在西汉初年。

秦代各地主要设邮亭与县舍(传舍),开始设立部分驿、厩与置②;西汉初,则发展为邮(亭)、驿、置、厩与县传舍并存,分布上也更合理。

随着帝国疆域的四下扩展,这几套机构亦不断向外延伸,具体设置上亦有为节省开支而并置一处承担多种功能者,亦有分别设立者。①

从里耶秦简的地名里程木牍看,当时里程远近均是以两个县之间的距离来累计的②,其时尚没有普遍在县治所之外的道路沿线设有专门保障人员食宿的机构——如汉代的置——距离较远的两县之间会设有若干“邮”或亭,但其主要任务是负责传递文书,供应往来官吏食宿只是附带为之,条件应该有限。③为外出官吏提供食宿主要应由沿途的县与乡来完成④,因而,里耶秦简所见类似西汉传文书的木牍上注明的均是“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续食”(秦二世元年七月,简5-1),普遍设立专门保障往来官吏使者等的食宿与交通的“置”应该主要是西汉的发明。

这些官办机构中的人员多半为官吏,有些,如邮人,则是征发当地百姓来充任,而其花销则依靠当地官府的供应。这是为维护统一帝国的持久存在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至于每年这些机构的实际花费,现在已无从知晓,当时恐怕也没有专门的统计。不过,我们可以根据汉代的情况作一粗略的推算。如果能够知道汉代传、置的数量以及每个传、置一年的基本开支,就可以估算出一年此类机构的花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江苏东海县的尹湾汉简以及甘肃敦煌悬泉汉简提供了不同侧面的资料,加上《汉书·地理志》的基本数据,这一推算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以下就此问题作一探讨。①

首先,估算采用的年代是西汉末年,大体以《汉书·地理志》所载资料的年代为准,即元延年间。其他资料不少亦是西汉末年的,相互之间亦大体吻合。

其次,关于汉代全国传、置的数量。《汉书·地理志下》云:“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县级机构一共1587个,与《百官公卿表上》的说法一致。从东海郡看,当时县级机构均应设有传舍②,全国应有1587个传舍。此外,同一交通线上相距较远的两邻县治所之间还会居间另设“置”,以保障来往官吏的食宿与交通。③

据居延新简EPT59:582“里程简”,从长安出发西北行,在茂陵与好止(時)之间就有“茯置”,好止再向西北七十五里,另有“义置”;在安定郡境内,泾阳县与高平县之间则有“平林置”;张掖郡内,媪围与触里之间有“居延置”,日勒县与屋兰县之间有“钧耆置”。敦煌悬泉出土的里程简Ⅱ90DXT0214①:130中张掖郡的昭武县到酒泉郡的表是县之间有“祁连置”,酒泉郡县置十一,共六百九十四里。而敦煌郡内从东到西有九个置,知其名者七所,四个位于县治所,即渊泉置、广至置、效谷置与龙勒置,三个居间,即鱼离置、悬泉置与遮要置。①不仅人烟稀少的帝国西陲如此,百姓辐揍的东部发达地区亦如此。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中十月辛卯(3日)立冬“从卿之羽,宿博望置”②,《汉书·地理志上》“东海郡·祝其”县条下注云“《禹贡》羽山在南,鲧所殛”(28/1588),羽或许就是指羽山。谭图将其标注在郯县东。此置当在附近,但不在羽本地,因为墓主师饶二月三、四日二晚均宿过羽。此例表明东部地区同样会因两县距离过远,居间设立专门的“置”提供住宿。

考居延与悬泉汉简提供的设“置”所在两地之间的距离,从100汉里到180汉里不等③,酒泉郡则是平均63汉里一置,两县距离平均为126汉里。取其居中的数据,如果两县之间距离超过130汉里(1汉里=415.8米④,合54.054公里),其间就应设一个置。⑤以此距离为标准,观察《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中西汉部分各刺史部的详图,再结合主要交通线的位置,可以发现:中原地区,郡县位置亦不平均,有些相距较远,不得不居间另设住宿机构;而中原以外的边郡,郡县更为分散,相距甚远,很多地区都需要另设“置”。

水路,据新披露的北京大学藏秦水陆里程简,规定了四季不同时节在江、汉、燙水与其他小水上每日行船的距离,还要区分上水与下水、重船与空船。①如研究者所言,这些应是录自官方规定,可以视为秦代关于南方水路日均行程的标准。不过,对水路而言,可不必另外沿水道设立接待设施,船舱本身就可以附带提供住宿。②如果沿陆路,则需要相应的配套接待设施。而据里耶秦简,当时是水陆并用;湖南郴州出土的西晋简亦记载了不少当时桂阳郡下各县邮、亭与驿,以及相邻县界间的陆路里程,还数次出现“不在正路,依已卯诏书省”。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以谭图为依据⑥,按照刺史部分别具体估算一下在县级治所之外设立“置”的数目。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汉代国内道路的分布。考虑到诏书之类文书的下达是逐级进行的,即在皇帝制曰可之后,经御史大夫下达给丞相,丞相下发给朝中的将军、二千石官员以及郡国的守、相,再由守、相向下属的县、道、邑与侯国下发,同时还要下发给诸都尉。①另,郡国的长吏每年春天要“行县”,巡视属县,郡吏也会随时到属县公干,县级机构每年末还要向郡上计,汇报工作②,郡治所所在一定有道路(无论水陆)连通下属各个县级机构以及都尉的治所。当然,因山形水势的限制,郡内的道路未必均会呈现以郡治为中心的环状放射布局,其中,各地的大小河谷往往是地区间交通的重要孔道。还有,道路一旦修通,往往会沿用数百甚至上千年,因此,后代记载较详的道路,往往早年已经出现。这里也可借用唐代,乃至更晚一些的资料来帮助确认汉代的道路走向。

根据上述前提与条件,具体测算结果是至少需要另外设“置”470个(以郡为单位的详细分布与统计,见文末附录一),与县邑侯国合计为2057个。

进言之,为了更准确地估算西汉末年传置的接待费用,还需要根据传、置与交通线的关系做出进一步的区分。重要交通孔道沿途的传、置日常接待过往官吏、使者任务繁重,开销更大,郡治所在县亦是如此,两者均应单独核算。根据历史交通地理与考古学的研究,现在可以大致复原出西汉时期国内主要交通线③,详见文末附录二。沿途经过的县、置一共519个。

传、置的接待任务与花费,亦可据文献以及出土简牍做些估算。

据考,官吏与使者外出的目的主要包含如下内容:到郡或朝廷上计;守、相的行县、刺史行部以及郡吏的视察、案事、追捕案犯;人员(戍卒、卫士、徭役、系囚、证人、外国使者)的迎送与物资(钱、粮食与贡品、工官的产品)的调运,因公购买物品;朝廷官吏到各地祭祀、案事郡县、过路军队、使者经过、官员军吏的迁徙调动、官吏的繇使、外国贡献等①;还有刑徒因赦免还乡,按照律令规定,亦需沿途提供口粮②。

其中一些,如郡国或朝廷官吏案事、郡吏视察、追捕案犯、迎送系囚与证人、因公购买物品、使者路过、官员的迁徙调动、官吏的繇使,反复发生,时间却非固定,属于随机出现的日常事务;还有一些限于某些地区与道路的事务,如军吏的迁徙调动、外国贡献与迎送外国使者,恐怕集中出现在边郡以及边郡通往长安的道路,尤其是西域与长安之间;余下的则是定期发生的日常事务。

这些事务加在一起,按年度计算究竟有多少,无以确知,只能利用各种线索做些推测。

一般郡县的情况,使用县传舍与置的频率和次数,只能利用个别资料加以估计。据尹湾汉简《元延二年(前11年)日记》,墓主人师饶该年中曾先后有80晚在传舍(37晚)、亭(29晚)、置(1晚)、邮(1晚)等官办机构中住宿。③这些天的活动应该属于公务,至少是打着公务的旗号。其中九次为郡内出差,六次是到郡外——周边的楚国、琅琊郡(途经城阳国)出差,仅楚国就去过四次,彭城传舍一处就至少先后居住过19晚。若按照郡内、郡外出差的划分,郡内出差曾在外住宿17晚,余下的63晚(其中13晚在东海郡内的机构,50晚在外郡的相应机构)则是因出差郡外而致。①

据尹湾汉简的名谒以及悬泉简中的邮书记录、郡县签发的传信,郡与其他郡县间的公务及官吏间的私人往来颇多②,而当时长吏不能随意出界③,这些往来任务均由属吏完成。因此,郡吏要到外郡出差,是其正常工作。

不过,师饶此年到外郡,特别是在楚国逗留的时间有些长,如二月十五日—三月六日到楚国,至少9晚宿南春亭,三月廿五日—六月三日之间到楚国出差,先后在彭城传舍住宿了15晚(另外宿南春宅23晚,未计在80晚内),并不寻常,所以他一年中出差外郡所致的63晚住宿不能算是正常情况。其他4次到郡外出差在外住宿的日期分别为11、6、5(?)、7晚。④若以一次5晚计,6次合计30晚来体现一年中一般到外郡出差住宿的天数,与郡内的17晚合计,一年中因公务外出住宿的天数为47晚(其中在东海郡的机构住宿天数为17+13=30晚)更接近正常情况。

以此为基准,来计算一下东海郡所有郡吏一年公务外出住宿的天数。按木牍2正,太守府员吏27人,都尉府12人,除去太守、都尉及丞,则分别为25人及10人。不过,这只是编制内的人数,据木牍5反,当时太守府实际在职的府吏为93人。这些府吏职掌繁杂,是否都会外出公务?从上引《日记》看,此年中师饶先后担任过法曹(七月十五日)、曹书佐(八月廿八日)与功曹(十月十九日),此前担任职务不明,任四职期间均曾出公差。另据笔者对悬泉简中郡签发传信的分析,实际承担外出工作的属吏类型亦颇多①,因此,假定太守与都尉两府的属吏均如师饶一样承担类似的公务外出任务,则所有郡吏一年外出住宿的天数为(93+10)人×47晚=4841晚,其中在东海郡机构住宿的天数为(93+10)人×30晚=3090晚。

东海郡有38个县邑侯国,则有38个传舍,外加1个置(博望置),减去郡治郯县的传舍,平均在每个传舍住宿的天数为3090晚÷38个=81.3晚/个≈81晚/个,这只是郡吏一年中住宿在该郡传舍的平均天数。②此外,还有属县的县吏以及朝廷与其他郡县官吏路过或到该郡公干住宿该郡的传舍,假定这几种情况下住宿传舍的天数与郡吏使用的天数相当,则东海郡的传舍一年中的接待任务为81×2=162晚。

关于东海郡内的交通路线,根据尹湾汉简木牍1与2,该郡设“邮”34,并在6个县级机构设“邮佐”(下邳2、郯2、费2、利成1、临沂2、兰旗1③),途经此6个县级机构的道路应是主要邮路,故设有邮佐。从地图看,此六处形成以郯县为中心的环状布局,仅郯县正东方向没有主要邮路。到彭城的邮路则是南下经过下邳,西转经吕县。此条南北走向的邮路恐怕亦是经利成,北达琅琊郡、高密国,南连临淮郡与广陵国的大道。①

值得注意的是,据《元延二年日记》,该年师饶四次赴彭城,只有一次循此路,其他三次均未经过下邳,或是经武原,或是直接从郯县至吕县。②看来,在平原地区,尽管存在朝廷设置的邮路,但因县级设置多、道路交错,大道之外,还有各种间道、便道,各种接待机构密布,官吏出行道路往往有不同选择,未必一定取道交通干线或邮路,因此,在估计东部平原地区传舍接待任务时,不再依据是否位于交通线来划分接待任务的数量与等级。山区、丘陵或人迹罕至的边地,则继续考虑与交通线的关系。

如果将附录二所收的交通线绘制在西汉时期的历史地图上(见本书附图),可以看到当时以长安为中心的路网分布情况,同时,根据具体道路是由多少条路汇聚而成,可以推知其承担的交通与接待任务的多少。如果将交通线之外的郡、县的接待任务量视为1,起始段的交通线,如西南地区的邛都(越寓郡治)—江原段(成都的前一个县)的11个传、置的接待任务量应为2,同样属于此路另一分支的味县—武阳段(成都的前一县)的20个传、置的接待任务量亦为2。两条分支在成都汇合后,到下一汇合点葭明之前的“某置”,共8个传、置,接待任务为(2+2)+1=5。而江州(巴郡治)—某置(葭明前一置)的11个传、置的接待任务亦为2,葭明至“某置”(渭河道上的西边起第二置,与褒斜道汇合前一置)的11个传、置,接待任务量则为(5+2)+1=8。长安以西的渭河道西通西域,时称“空道”,任务繁多,其接待任务多于一般的要道,任务量计为4,则龙勒—小张掖的29个传、置任务量为4。自小张掖始,此道分作南北两途,北线经安定郡至长安[播(僭)次—茂陵的23个传、置],南线经金城郡、陇西郡至长安(鸾鸟—虢县的22个传置),每线所经传、置的接待

任务则为2+1=3。其中南线虢县以东某置至槐里的道路(4个传、置),则汇聚了来自西域与巴蜀的两条道路,以及褒斜道,其接待任务量为8+2+1+1=12。

其他地区的接待任务亦依此类推,唯一有别的是,若当地有数条道路时,接待任务量则平均到各条上,如从番禺(广州)北上至长沙的道路,中间分为三途,则具体根据分支情况计算:

番禺经郴县(桂阳郡治)—来阳(鄙县前一县)的12个传、置为1。番禺—某置(广信的前一置)的8个传、置为1。

广信经始安至某置(泉陵的前一县)的14个传、置为1.5+1=2.5某置(广信后一置)经经富川至某置(泉陵的前一置)的11个传、置亦为1.5+1=2.5。

泉陵—钟武(鄙县的前一县)的5个传、置则为(2.5+2.5)+1=6。鄙县—棘阳(宛县的前一县)的22个传、置则为6+1=7。

到宛县后复分为三途,不过,经武关至长安一线最为近便,亦使用最多,余下取道洛阳的道路应使用较少。前者计为5,后两途各计为1。

宛县(南阳郡治)经武关至蓝田(霸陵的前一县)的12个传、置则为5+1=6。

宛县经鲁阳至某置(洛阳的前一置)的6个传、置则为1+1=2。宛县至襄城(阳翟的前一县)的6个传、置①亦为1+1=2。

以上仅是示例。所有各线内各段的接待任务量均标注在附录二中,按接待量统计的传、置数量则见下表。

根据附录三的计算结果,可以将西汉末年全国范围内的传、置,按照接待任务的比例划分为七等①。

如果以上文推算出的东海郡元延二年每个传舍、置接待任务162晚为一般传舍、置的年度接待任务①,视为1,则可以根据上表,计算出全国传置接待任务量与花费。

接待花费主要包括饭食开支以及提供运送服务的传马饲料开支。据悬泉汉简的出米记录,在传舍享用饭食的过往官吏,一餐的用米标准一般是3升②,多在一处吃两餐。当时人一般每日只吃两餐。③一行或两人,或一人④,则按平均1.5人计。因此,一次单程的接待任务至少需要支出粮食3升×2餐×1.5人=0.09石。具体估算结果见上表。

以上数量只能说是个初值,原因是此处仅是从郡县的角度来估算的,没有顾及因朝廷的活动而带给长安及其周边郡县的接待任务。据悬泉简Ⅱ0216②:866—870元帝永光五年(前39年)的“失亡传信册”,朝廷遣官吏到先帝陵前宗庙祭祀,因路途远,亦需持传信,并在途中县、置食宿。而这种祭祀每年有25次之多。⑤这只是一项工作而已,还有更多为今人所不知的任务。由此不难想见长安周边传置接待任务之多。具体数量,可以根据甘肃敦煌悬泉发现的由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编号做一估算。

先就悬泉发现的遗失传信记录来看看朝廷签发传信的数量。这类记录最后往往带有编号,如“外三百五十五”“外七十五”之类。

“大始五年”实际就是“征和元年”,《汉书·武帝纪》未记载此年何月改元及其原因,但最早也应在六月。①或以为此类简属于遗失传信记录,为事后的追述②,但所谓事后,亦不会相距太远。传信为重要凭证,一旦发现遗失会即刻追查。③而发现遗失传信必在案事期间,一般案事不会拖延时间过久,追查会立即展开。因此,下达追查文书的时间与实际遗失不会相隔很久。值得注意的是“大始五年(征和元年)”的三枚传信抄件末尾的编号,透露出御史大夫签发同类传信的数量。

三枚传信末尾的编号同为“外”,应属一类,另外至少还见到“传”字、“御”字编号。对比签发日期与编号的数字,可以肯定其间编号并非连续的流水号。是否按四时来累计?答案亦是否定的。按四时,七、八、九三个月作为秋季,应连续累计,最后一枚的编号应大于前一枚才对。看来这些编号只能是逐月或逐日分别累计的,这恐怕是与汉代文书行政中编制“月言簿”或“日言簿”的做法相一致的。

究竟是按“月”还是“日”统计?

若以上释文无误,分析例6—9末尾的编号,这些数字恐怕更可能是按“日”累计而成的流水号。若是按月累计,应不会如例7与8,到当月下旬,才签发到十一或卅一号传信,平均每天仅1件上下,对控御广土众民的汉廷而言,少得有些不可思议。①

当然,这些传信的编号一定是据文书送达御史府的时间,特别是实际签发的先后顺序随机给予的,单纯据数字的大小来蠡测每日的签发数量并不可靠,亦不能依数字多寡来判断不同日子的签发量。但是,从例1、4、6、9与10来看,每天的签发量相当可观,恐要以百计。持朝廷签发传信外出的官吏与使者无不取道自长安辐射各地的道路,无怪乎成帝建始元年(前32年)朝廷出台为交通孔道上的长安、新丰、郑、华阴、渭成与扶风厩的传马增加饲料的规定②,这些分布在长安东、西与北方要道上的厩置乃各方人员集散之地,其中传马承担的迎送任务最为繁重。这些持传者外出目的地与途经道路不可能一一落实,恐怕自中央向周边由多到少渐减,应该大致无误。将长安周围的传、置设定为使用最为频繁的设施,应该不成问题。

具体接待任务量,可据上表中御史大夫每日签发的传信“外”字编号数做些估算。假定这些传信编号是当日的最终数字,可用这些编号的算术平均数来获得御史大夫日均签发传信数。计算结果取其整数是128次/日。当然,这只是从朝廷外出的人员次数。一年则为128×(360-10③)天=44800次。若以此作为上引成帝建始元年规定增加饲料的六县所承担的朝廷外出人员的年度接待任务,则所需粮食数为0.09石×44800次×6=24192石。连同前表估算所得,全国县、置一年的接待粮食消费一共为52804.89石+24192石=76996.89石。

粮食之外,见于悬泉简的还有肉食消费。最集中的莫过于元康四年(前62年)的《鸡出入簿》,兹将涉及鸡支出的诸简列于次:

出鸡一枚,以食长史君,一食,东出鸡一只(双),以食使者王君所将客,留宿,再食,东出鸡二只(双),以食大司农卒史田卿,往来四食,东出鸡一只(双),以食丞相史范卿,往来再食,东出鸡二只(双),以食长史君,往来四食,西出鸡一枚,以食大医万秋,一食,东出鸡一只(双),以食刺史,从事吏一人,凡二人,一食,东出鸡一只(双),以食大司农卒史冯卿,往来再食,东出鸡一枚,以食使者王君,一食,东①

如学者所云,此处的“只”实指“双”,表示两只,一只则称“一枚”。②消费鸡的几乎都是朝廷派出的大小官吏或使者,只有“长史”可能属于敦煌郡的官员,因此,恐怕只有一定品秩以上的官吏才有资格在传舍享受食“鸡”,标准均是一次一枚,当为通例。③学者已注意到此简册并不完整④,按简129云“最凡鸡册四只”,而简128云“今毋余鸡”,当年应消费了44只(88枚)鸡,现存出鸡记录只涉及了10只(20枚),相差甚远,并非当年全部资料可以肯定。

据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传食律》,传置提供的食材均无“鸡”,似非全国范围内普遍供应的肉食。不过,从行文与移文内容看,此《鸡出入簿》乃是基于“定期簿书”制作的年度性“定期文书”①,说明对过往使者官吏供应“鸡”并非偶一为之的举措,而是固定化的安排,尽管能享用此待遇的不是所有的过客。的确,数百里外的甘肃金塔县的肩水金关遗址,当时隶属张掖郡肩水都尉府下的肩水候官,出土的汉简中亦发现了为过客提供鸡的记录:

出粟小石二石为御史张卿置豚二、鸡一只,南北食

出粟小石三石为廷史田卿买豚二、鸡一只,南北食

两简出土时毗邻,字迹一整齐一略草,用笔方式多有相同之处,似为一人所书,或属同一册书。两次所出的粟用来买猪与鸡,价格不同,原因不详。廷史指廷尉史,两人均为朝廷派来的官吏。看来虽然律令中没有规定,现实中“鸡”已成为招待官吏,尤其是朝廷派遣的官吏时常见的肉食,且鸡的饲养遍布各地③,供应容易,因此,有必要将其消费计入开支中。

若以此年的数据为准,可以以此为标准,推算出全国第四等传、置中一年消费鸡的数量88枚×58=5104枚。

第四等的传、置中648晚的接待任务中(648晚×2餐=1296餐)有44次提供了鸡,消费88枚,比例为88/1296≈6.8%,若以此作为第二至七等县、置接待任务中供应鸡的一般比例,可以推算出一年中鸡的消费量。一等传、置在长安附近,承担任务的以朝廷官吏为多,可以享用鸡的比例应更高,姑且以其3倍,20%计算。

以上七等合计,全国传、置一年消耗的鸡为152686.92枚。其他肉食消费,见于已刊资料的不多,如:

七月十一日庚申,主羌史李卿过西,从史一人,用米六升,肉一斤

出钱六十,买肉十斤,斤六钱,以食羌豪二人……

似乎肉并非普遍可以消费的食材②,加上缺乏足够的资料,姑且不计入开支。至于酱、豉、酒与蔬菜,相关的记载亦不多,均暂不列入。

综合上述推算,可以大略估计出西汉末期一年全国各类县传舍与置接待过往官吏使者的粮食与鸡的支出:口粮76996.89石,鸡152686.92枚。

此外,另一项更为沉重的开支是传舍与置中配备的马匹的饲料。其消耗量甚至要比过往人员的粮食消费都多。

各地传置的马匹数量并不一样,亦与任务多寡直接有关。西域孔道上的传置因往来人员多,运送任务重,配置马匹的数量多。据悬泉汉简,甘露二年(前52年),敦煌郡一共有厩置九所,有马360匹,平均每个置有传马40匹。③河西四郡恐怕均是如此配备。帝国境内其他重要的交通干道不同路段,根据附录三得出的接待任务量,可以区分出多寡,相应地配备的马匹数量亦有差。大体可以利用唐代的标准做个参照。到了唐代,仍是根据任务多寡为“驿”配备马匹,分为7等,最多的75匹,最少的8匹。①长安及其周边的传舍与置,任务最繁,配备的马匹应该最多,姑且是每个机构70匹来核算。这是第一等。最少的第七等传置,可参考《二年律令·津关令》对西汉初年长沙国规定,配传马10匹而已。②各等以10匹为差,从最多的70匹到最少10匹不等,其中悬泉置所在的西域空道为第四等,40匹,具体划分见上表最左边一栏。

马匹每日的饲料标准,《二年律令·金布律》有规定:

马日匹二斗粟、一斗叔(菽)。传马、使马、都厩马日匹叔(菽)一斗半斗(简425)

此处的传马、使马与都厩马的饲料量应是每日粟二斗,再加上菽一斗半。这恐怕是与这三类马经常要承担各种任务,体力消耗较多有关。随后的建始元年(前32年)还曾专门为不同用途的官府马匹加食。③实际传马每日的饲料消耗,悬泉汉简中有一些记载,详见文末附录四。一般的日饲料量应为粟或麦二斗,外加茭一钧。以此实际饲料量为标准,可以推算出全国所有传舍与置中的传马一年所耗饲料数量。

这些均是未经去壳的原粮。若折算成米,以60%的出米率计算,折合米1364256石。②如果全吃粮食,马的饲料消耗,远高过人员。

全国传置一年的马匹饲养与接待过往使客的原粮消费为2273760+76996.89×10/6=2402088.15石,据《汉书·地理志下》,西汉末统计,全国“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以亩产3石③,田租为三十税一计算,一年的田租收入为827053600亩×3石×1/30=82705360石。传置一年的粮食消费占国家田租收入的比例约为2.9%。

换个角度来对照。据《史记·平准书》,武帝时“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杂乃足”;《汉书·食货志上》载,宣帝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在五凤(前57—前54年)中奏言:“故事,岁漕关东谷四百万斛以给京师,用卒六万人。”一年中传置消费的粮食相当于武帝时期一年关东地区向关中运送漕粮的60.1%,相当于六成。

最后一项开支是传、置中传车的日常购置与维护费用。悬泉置大约有传车10—15辆,且要定时清点、统计传车的状况。①汉代车辆种类繁多,但几乎均为木制②,道路主体乃泥土修治,不曾硬化,崎岖颠簸,车辆使用中损耗极为常见。越是接待朝廷官员繁忙的传、置越是如此③,悬泉简中有关记载很多。另外,修治车辆似乎亦非各地工匠均能完成,悬泉简中便出现了“为郡治传车长安”而签发的“传信”④,证明了此点。凡此种种,均需要相当的花费,统计起来,亦应颇为可观。可惜,目前资料尚无有关的费用可供推算,暂付阙如。

李锦绣曾计算过唐前期各项交通费的支出,并折合成钱,为589.95万贯,超过了可计算的官吏待遇(558.2万贯),认为其数额之大,费用之广,堪称支出之最。⑤汉代的数额虽然难以折算成钱,但仅就粮食数量而言,亦不算少。当然,这些恐怕还只是正常的消费,实际支出应不止于此。

不过,即便能够准确推算出当时传、置年度接待费用开支,亦只能说是今人之见。就已刊简牍看,当时除传置机构及其上级县邑道国外,郡国一级应无针对此类费用开支的专门簿籍①,皇帝自然也无从掌握实际花销的数额。皇帝之所以会关注此问题,要求厉行节约,恐怕主要是源于其个人的“感觉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