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要想超越“资本的文明”,仅仅有形而上的精神-文化建制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诉诸政治-法律建制。虽然,当代中国的政治-法律建制包括各方面、多层次的制度建设内容,但是以“驯服资本”为目的的制度建构应该成为最根本的价值取向,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本性决定的。因此,当代中国的政治-法律建制也应该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尤其是关于共产主义的论述当中汲取理论资源。
但是,当我们从马克思文本中寻找关于未来社会共产主义的论述时却不免陷入困惑。因为,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的制度建构要么语焉不详、含混不清,要么一笔带过,着墨不多。这使得我们无法获得现成的关于未来社会的制度建构方案。究其原因,是马克思根本不想“教条式地预料未来”,未来社会的建构是一个开放性的方案。在致卢格的信中,马克思指出:“新思潮的优点又恰恰在于我们不想教条地预期未来,而只是想通过批判旧世界发现新世界。”①马克思的这句话对我们理解共产主义至关重要。马克思不想把共产主义作为一个完美的固定社会状态进行预言,共产主义社会是在批判旧世界过程当中发现的新世界。作为新世界的共产主义不是一个理性的谋划,而是在旧世界亦即在资本主义社会批判当中发现的。因此,共产主义要求我们必须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
第一,由于共产主义是人向人的本性的复归,因此,当代中国的政治-法律建制首先应“以人为本”:尊重人性和保障人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在谈到共产主义的时候强调:“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①站在马克思的立场上看,“以人为本”应该是切切实实的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本的,而不应当以“一切人的自由发展为本”。这就意味着我们在进行政治-法律建制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为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的权利,是为了使每个人更有尊严,活得更幸福。我国宪法的根本原则也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所以,我们必须以“权利”为中心,来建构政治体制和法律秩序。
第二,由于共产主义是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过程中实现的,因此,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建制还应制衡“资本逻辑”。邓小平曾经明确指出:“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②如果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不以驯服资本、驾驭资本为目的,不建立起社会主义本质的政治-法律制度,那么经济体制改革或者说整个改革开放的成果都将付诸东流,不能施惠于民。政治-法律建制的建设则应该解决和规避资本逻辑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以驯服资本为制度建构导向。这一政治-法律建制的思路是可以成立的。邓小平认为:“多搞点‘三资’企业,不要怕。只要我们头脑清醒,就不怕。我们有优势,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③邓小平的这一论述意味着,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国有资本和国家政权去驾驭和引导资本的逻辑,进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建制。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了“伦理国家”的概念,这对于现阶段中国的政治-法律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黑格尔认为,解决财产分配和贫困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国家的普遍行动”,建立起主观善良与客观制度相统一的“道德政治”和“国家善政”,即“伦理性的国家”。在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政治-法律的建制就是这种“伦理国家”的践行。在市场力量与国家力量之间,国家的重要性高于市民社会,高于资本和市场,只有通过“国家善政”才能实现“道德政治”,这是对资本主义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抵制。就中国来看,承认多种所有制并存以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的前提下,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来抑制资本逻辑所推动的各种恶性市场行为,这就是作为“伦理国家”或“道德政治”的当代中国所应实现的目标。在资本全球化的今天,在资本逻辑肆虐的时代,除了实行善政的“伦理国家”,恐怕没有任何别的政治力量可以和资本的力量相抗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文化建制是一种“客观精神”建设,政治-法律建制是一种“伦理国家”建构,两者都必须建立在驯服资本逻辑的基础上。由于共产主义是一种共产主义运动,这就决定了无论是社会主义的精神-文化建制,还是社会主义的政治-法律建制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不断的渐进过程。当代中国只有超越“资本的文明”,才有可能真正建立起一种“超越资本”的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