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初的刑法(1 / 1)

中国通史 陈淑兰 116 字 5天前

金朝初年的法制是“刑、赎并行”。主要内容包括:(1)贫民负债不能偿还者,多卖妻子为奴。3年内不准催督债务,3年后再议。(2)由平民沦为奴隶者,可用两人(两个奴隶)赎1人作平民。原先约定用1人赎者,仍用1人赎。(3)在东京州县渤海人和南路系辽籍女真人中,废除辽朝的某些封建剥削制度,改用女真的制度。(4)犯罪应没为奴隶者,可以用财物赎免。犯重罪者可以自赎,但要被割去鼻子或耳朵,以区别于平民。(5)在地下挖掘深数丈、方圆数丈的空间作为监狱,囚禁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