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法令(1 / 1)

中国通史 陈淑兰 179 字 5天前

1006年(统和二十四年),承天后和圣宗对严酷的刑法进行了改革,从而放宽了法令。圣宗下诏:主人只要不是犯了谋反大逆和流死罪的,其奴婢不得告首;如果奴婢犯死罪,送交民府治罪,不允许主人擅自处杀。依据改革后的法令,主人已不能够任意宰杀奴隶。以前,夷离毕掌管刑狱,圣宗时,北院枢密使和南院枢密使开始自理讼事。1026年,圣宗下诏:“我们国家因有契丹、汉人,所以用北南二院分治……如贵贱异法,必然生怨。如今小民犯罪,必不能向朝廷申诉,而皇族、外戚(后族)可以行贿苟免。今后,贵戚因事被告,不论事情大小,都令所在官司案问,具申北南院复问,得实奏闻。”这道诏令,削弱了契丹贵族对奴隶和汉人的特权。此后,又将汉人与契丹人斗殴致死、治罪轻重有别的法律,改为汉人与契丹人同等治罪。契丹人犯了大罪,也同样按照汉人法律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