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民更改律令(1 / 1)

中国通史 陈淑兰 214 字 5天前

637年(贞观十一年)正月,太宗重视国家立法工作,诏命房玄龄和长孙无忌修改《武德律》。

在律法上,唐承隋制,律、令、格、式并行。唐高祖李渊既人长安,“约法为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既称帝后,又几次修订律令,“武德中,命裴寂、殷开山等定律令,其篇目一准开皇之律,刑名之制,又亦略同。”太宗继位后,将律法作为施政纲领。其立法主导思想为:一是强调立法要慎重、稳定和简明;二是法律和伦常相配合,意识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反对滥用刑法,主张简化法律条文。本月诏令房玄龄、长孙无忌等更定律令,定律500条,立刑名20等,比隋律减大辟92条,减流人徒者71条,除古死刑大半,变重为轻者甚多。又定令1590余条,再删武德以来赦格,定留700条。唐太宗律法的改定,为贞观之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史称“天下大稔,流散者咸归乡里,斗米不过三四钱,终岁断死刑者二十九人”。社会秩序安定,是发展经济、恢复生产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