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仲裁文书的简介(1 / 1)

一、仲裁文书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文书是仲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仲裁程序规则,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仲裁文书具有以下特点:①仲裁文书的制作主体包括仲裁申请人和仲裁机构。②仲裁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③仲裁文书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效力。

制作仲裁文书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习惯做法,统一了我国的仲裁制度,体现了我国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的接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是我国仲裁制度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新仲裁制度的开始。根据该法第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可以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仲裁文书的种类

仲裁文书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依据制作主体的不同,仲裁文书可分为申请人制作的仲裁文书和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文书。申请人制作的仲裁文书有仲裁协议书、仲裁申请书等,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文书有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

根据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将仲裁文书分为国内仲裁文书和涉外仲裁文书两大类别。国内的仲裁机构为各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的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国内仲裁文书主要有:仲裁协议书、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诉书、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

根据文书制作时间不同,仲裁文书可分为仲裁程序开始前的文书和仲裁程序开始后的文书。仲裁程序开始前的文书有仲裁协议书、仲裁申请书等,仲裁程序开始后的文书有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诉书、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等。

三、制作仲裁文书的要求

仲裁文书的制作应当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仲裁文书的格式,既要区别于行政文书的格式,也不能直接照搬民事诉讼文书的格式,应当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和仲裁规则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仲裁专用的文种和格式。所以仲裁文书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法律、法规,制作仲裁文书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客观真实,客观真实的要求是仲裁文书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要求,是仲裁文书的生命力所在;(3)具体明确,仲裁文书应有具体明确的内容,应包含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同时内容应该明确,使申请人及相关机构能够理解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