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行政赔偿调解书(1 / 1)

一、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概念与作用

行政赔偿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过程中,通过调解,依据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赔偿争议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与民事诉讼的重要区别。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拥有行政权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既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只能依法行使,不能随意处分。而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也可以直接判决维持或者改变行政赔偿决定。法律之所以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是因为行政侵权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赔偿诉讼的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处分自己的赔偿权利;被告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同时,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赔偿争议,有利于当事人彻底解决争议,密切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办案效率。调解不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赔偿争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双方当事人自愿;(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3)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赔偿数额的范围,人民法院只能在这个范围内进行调解。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体现上述原则。

二、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作了专章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赔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赔偿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活动。

三、范本及内容结构

(一)范本

××××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调解书

(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简要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二)内容结构

1.首部

与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不同的是:

(1)文书的名称不同,应写为:“行政赔偿调解书”;

(2)应单独列案由。

2.正文

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履行,诉讼费用的负担,应另起一行书写。

3.尾部

与第一审行政判决书、尾部的制作方法基本雷同,不同的是:在诉讼费用负担的左下方,另起一行写明:“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