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对有关刑事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依照法律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刑事裁定书的种类比较多,从内容上分,可分为解决程序问题的刑事裁定书和解决实体问题的刑事裁定书;从程序上分,可分为第一审程序的刑事裁定书、第二审程序的刑事裁定书、复核程序的刑事裁定书、审判监督程序的刑事裁定书、执行程序的刑事裁定书等;从形式上分,有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等。
刑事裁定书对于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法庭审理活动中,随时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不迅速解决将会使法庭审理活动受阻,而刑事裁定书的运用则是及时排除诉讼障碍的有效方法,其目的是化解问题,便利诉讼流通,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文书之一。其格式、内容和制作方法与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但内容比较简单。《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样式》中列示了几种常见的刑事裁定书格式,主要有一审驳回自诉裁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二审发回重审裁定;授权核准死刑裁定;减刑、假释裁定;减、免罚金裁定;补正判决书笔误裁定等。限于篇幅不再一一介绍,本节仅就各类刑事裁定书的写法做综合讲述。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前两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范本及内容结构
(一)范本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用)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处……(写明判处结果)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核准死刑用)
(××××)最刑核字第××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处简写上诉、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没有上诉、抗诉经高级法院复核同意原判的情况)××××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本院确认……(写明经复核肯定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具体证据的内容)
被告人×××……(阐明同意判处死刑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二)内容结构
刑事裁定书与刑事判决书的格式比较接近。一般来说,就程序问题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内容较简单,而就实体问题作出决定的刑事裁定书内容较复杂。
1.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居中分两行标出发文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标题不用标明审级。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文书编号,表述为(年度)×刑××字××号。
(3)抗诉及诉讼参与人情况,这一部分,可以参照与其同审级的刑事判决书的相应部分的写法来列写。有些裁定,具有自身的特点:如减刑、假释裁定书,只写罪犯姓名及其身份等基本情况。因有正当理由耽误了诉讼期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所制作的刑事裁定书的当事人一项内,只列该申请继续进行诉讼活动的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等基本情况,涉讼的其他人在这一栏不必列写。
(4)案由,一审刑事裁定书和二审、再审就程序问题所制作的刑事裁定书,可以在正文的开头叙写案由,不必单独写出。二审、再审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的案由,可以参照二审、再审刑事判决书的案由部分来写。
2.正文
刑事裁定书正文的写作程式因裁定书的作用不同而各异。以下选择最常用、最常见的几种刑事裁定书作具体介绍。
(1)一审驳回自诉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自诉人又不愿撤诉,经说明无效后,作出驳回自诉处理的书面决定。
由于驳回自诉刑事裁定书,涉及的事实简单、理由明显,可以合并叙述;对涉及的事实加以简单论述,然后概括地说明驳回自诉的理由即可。如:“自诉人×××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驳回自诉人的理由应当根据具体法条概括地写明。对于裁定结果,可以表述为:“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诉。”
(2)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书,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于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错误,而作出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时所制作的刑事裁定书。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书在叙述事实、阐述理由方面,由于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只需将二审审查查明的事实概括叙述,然后针对上诉、辩护、抗诉等提出的主要意见和理由,予以反驳,并论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正确性。裁定结果,上诉(包括按照上诉程序的抗诉)写为“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或裁定)。”按照一、二审程序再审维持的,一、二审分别写为“维持本院(年度)×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或“维持×××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或“维持×××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和本院(年度)×刑×字第×号刑事裁定。”或“维持本院(年度)×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
(3)二审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指当事人或公诉机关不服一审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或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对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书面决定。具体可写为: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简写判处结果)被告人×××不服,以……(简写上诉的主要理由)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开庭审理的,应写清庭审形式和到庭参加诉讼的人员)。
本院认为……(简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发回重审的裁定不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和上诉、抗诉的主要意见从略,只要简要地增写“以……为由”即可;对于发回重审的问题和理由,也可作概括叙述,其具体内容,另行附函向重审法院说明;由于此裁定是在案件尚需继续审理情况下作出的,所以审判经过部分不写“现已审理终结”字样。
(4)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是指有权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对报请复核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经复核认为原判决定罪量刑正确,应予核准,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应予发回重审而制作的书面决定。
具体写法为:
××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本院确认:(写明经复核认定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具体证据)
被告人×××(阐明同意判处死刑的理由)。依照(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号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5)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判决执行过程中,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犯予以减刑或假释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对于不同刑种的减刑、假释案件,由各自的级别管辖,具体表现为:
1)被判处拘役(包括拘役缓刑)、管制等罪犯的减刑案件,由负责执行的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送当地基层法院审理裁定。
2)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缓刑,以及由死缓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由所在的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提出书面意见,报送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3)被判处死缓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由所在地的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当地省级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报送当地高级法院审理裁定。
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的正文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罪犯被判处刑罚的情况;提起减刑或者假释的机关及其理由;经合议庭审核确认减刑或者假释的主要理由及法律依据;裁定主文。具体表述如下:
××××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年度)×刑×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犯××罪,判处……(写明主刑的刑种、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及其刑期等;写明上诉、抗诉、复核后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未经二审的写“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续写执行的刑种、刑期变更情况。没有的不写)
执行机关……(写明执行机关名称)于××××年××月××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或有特殊情节),提出减刑(或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写明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悔改、立功表现或其他特殊情节,以及减刑或假释的理由)依据……(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的刑罚,减为……(写明减后的刑种、刑期,包括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和缩短后的缓刑实验期等)
如果是假释的,可写为:
对罪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年××月××日刑满止)
四、范文鉴赏
【范文一】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刑初字第9号
自诉人陈甲,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县人,农民,现住湖南省××县江北镇红旗村5组。
被告人贺甲,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满族,湖南省××县人,农民,现住湖南省××县捞刀河镇幸福村3组。
自诉人陈甲于2008年3月13日以被告人贺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自诉人陈甲所述被告人贺甲对其故意伤害,但提不出确凿证据。经本院就地调查,在场目睹的群众也不能证实被告人贺甲有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陈甲对被告人贺甲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刘甲
审判员 田甲
审判员 曾甲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许甲
【范文二】
××省西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西中刑二抗字第22号
抗诉机关西江市××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刘甲,又名陈华杰,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省××县祁家埠镇中心小学退休教师,家住××省××县祁家埠镇中心小学宿舍3号楼210室。因本案于200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平甲,西江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江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西江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甲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一案,于2006年1月18日作出(2006)×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西江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甲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甲及其辩护人平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刘甲于2004年1月从广东韶关殷甲(在逃)处买来伪造的中国银行阳江支行刘甲本人的1500万日元定期存单及存款证明各一份。2004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甲携带假存单和存款证明来西江,让在西江做生意的同乡毛甲、徐甲等人误认为其有此笔存款。毛甲和徐甲为筹集资金提出以该存单抵押贷款,被告人刘甲不置可否,并将伪造的存单和存款证明交于徐甲。次日,徐甲到中国银行西江市分行公司业务部咨询以存单抵押贷款事宜,得到答复是银行对存单核保后,由存单户主提出申请。同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人刘甲明知是假存单,仍陪同徐甲等人到中国银行西江市分行要求为徐甲抵押贷款100万元人民币,银行按规定对存单予以复印进行核查,一行人离开银行。同日下午,被告人刘甲一行人再次来到银行要求尽快申请办理存单抵押贷款,已从中国银行阳江支行获知查询结果的银行工作人员一边以查询为由拿到被告人刘甲持有的假存单和存款证明原件,一边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迅速赶抵现场将被告人刘甲等人当场抓获。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刘甲的供述、伪造的1500万日元的外币定期存单和存款证明、中国银行阳江支行营业部关于确认存单真伪的回函和证明、证人谭甲的证言以及辨认照片、辨认笔录、证人徐甲、毛甲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原审认为,被告人刘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银行存单而使用,意图诈骗金融机构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其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甲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年龄较大,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甲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
西江市××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称,一审法院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减轻幅度过大,重罪轻判,且被告人刘甲无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缓刑错误。
原审被告人刘甲对其持有假存单及存款证明无异议,但辩称其持有假存单的目的是作为承接工程的保证金,其本人未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人民币,且已告知贷款人徐甲等该存单无法贷款,徐甲等也只是向银行咨询能否贷款。其辩护人除同意原审被告人刘甲的辩解意见外,提出:(1)原审被告人刘甲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2)伪造的银行存单格式上明显错误,属于手段不能犯,不构成犯罪;(3)即使原审被告人刘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原审法院对其判处缓刑并无错误。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刘甲于2004年1月在广东省韶关市殷甲处以220元的价格买来伪造的中国银行阳江支行刘甲本人的1500万日元定期存单及存款证明各一份。2004年11月23日,原审被告人刘甲携带假存单和存款证明来西江,让在西江做生意的同乡毛甲、徐甲等人误认为其有此笔存款。徐甲为筹集资金提出以该存单为其公司申请质押贷款,被告人刘甲不置可否,并将伪造的存单和存款证明交于徐甲。次日,徐甲、毛甲到中国银行西江市分行公司业务部咨询以存单质押贷款事宜,银行答复如存单属实,可以贷款;另告知徐甲将公司的法人证明等办好。同年11月27日上午,徐甲、毛甲、刘甲三人到中国银行西江市分行要求开设外汇账户,并再次提起质押贷款事宜。银行悄悄复制了银行存单和存款证明,并告知他们到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去办理开户核准手续。随后,三人离开。中国银行西江市分行当即向中国银行阳江支行营业部进行了核实,确认该存单及存款证明均系伪造。同日下午,原审被告人刘甲等一行人再次来到银行,毛甲要求尽快申请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已从中国银行阳江支行获知查询结果的银行工作人员一边以查询为由拿到原审被告人刘甲持有的假存单和存款证明原件,一边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迅速赶抵现场将原审被告人刘甲等人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盖有中国银行阳江支行章载明刘甲存入1500万日元的外币定期存单和存款证明各一份,经原审被告人刘甲辨认无异议,并供述系其从殷甲处购买所得,来西江后交予徐甲办理质押贷款。
2.书证中国银行阳江支行营业部关于确认存单真伪的回函和证明均证实了中国银行西江市分行要求其确认的外币定期存单及存款证明书,确系伪造。
3.证人中国银行西江市分行公司业务部副主任谭甲的证言以及辨认照片、辨认笔录证实原审被告人刘甲一行人持假存单和存款证明来银行要求办理假存单质押贷款的事实经过情况及其经核查得知存单系伪造后予以报警,并获取了原始凭证的事实。
4.证人徐甲、毛甲的证言均证实他们只知道原审被告人刘甲有1500万日元存单,并不知道存单的真伪情况,意图办理质押贷款的事实。
5.原审被告人刘甲的供述与上述事实相符。
6.户籍证明证实原审被告人刘甲的年龄等情况。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甲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属于伪造的银行存单,仍决意使用为他人提供担保,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提供伪造的银行存单并陪同他人去申请质押贷款10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其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对其适用减轻处罚正确。
关于一审法院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减轻幅度过大,重罪轻判的抗诉意见,经查,对于适用减轻处罚的幅度问题,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故此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原审被告人刘甲无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缓刑错误的抗诉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刘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的错误,其对犯罪性质进行的辩解并不影响对其具有悔罪表现的认定,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原审被告人刘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被告人刘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与认定的犯罪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伪造的银行存单格式上明显错误,属于手段不能犯,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金融凭证诈骗能否得逞,与受害人的鉴别能力有直接关系,本案不属于因迷信或愚昧无知而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形,不影响犯罪构成,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即使原审被告人刘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原审判决并无错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应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甲
审判员 谢甲
代理审判员 孟甲
二〇〇五年六月九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黄甲
【范文三】
××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法刑终字第438号
原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甲,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县东坑镇平川村。因本案于2007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吴甲抢劫一案,于2007年7月10日作出(2007)×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甲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吴甲抢劫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 陈甲
审判员 胡甲
审判员 付甲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甲
【范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刑复字第15号
被告人王甲,男,1946年8月1日出生于××省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九届人大代表(2002年9月28日被罢免),曾任中共××省××地委副书记、××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地委书记、中共××市委书记,住××省合肥市舒城路2号3栋102室,2002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03年12月29日作出(2003)济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甲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甲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以(2004)鲁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
1994年9月,被告人王甲利用担任中共××省××地委副书记、××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职务便利,指使原××市长王乙等人,为涉嫌偷税犯罪的××飞龙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甲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同年12月,王甲收受杨甲人民币6万元。
1995年至1997年,被告人王甲先后利用担任××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行署、××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国银××国际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市开发的国际工业园、银海花园等项目,解决建设用地、减免银海花园二期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等。1997年7月底,王甲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相甲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
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甲利用担任中共××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省××汇鑫发展有限公司解决××商贸城和敬贤山庄的开发用地、拆迁、安置等问题,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姜甲、余甲、王丙人民币共计40万元。
1998年10月,被告人王甲利用担任中共××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要求××市有关部门解决××省××市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在开发静馨山庄过程中所遇到的拆迁问题,收受龙腾公司董事长马甲、总经理卢甲(马甲之夫)人民币30万元;1999年1月,王甲利用担任中共××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要求××市公安机关不追究龙腾大酒店员工砸坏白金汉宫大酒店玻璃橱窗及车辆的责任,事后收受马甲、卢甲人民币40万元;同年2月,王甲在龙腾公司《关于建设龙腾购物中心的报告》上签署要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的意见,事后收受马甲、卢甲人民币20万元;同年5月,王甲给××市颍州区有关领导打招呼,为龙腾公司办理龙腾加油站的土地使用证手续,收受马甲、卢甲人民币20万元。
1998年8月至1999年8月,被告人王甲利用担任中共××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在××市东方宾馆董事长周甲关于买断东方宾馆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报告上签署意见,帮助周甲买断东方宾馆和协调解决贷款人民币1496.3万元,先后4次收受周甲人民币共计50万元。
1997年4月,被告人王甲利用担任中共××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主持召开××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要求对××省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汽运大厦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以及汽运税收等予以减免。1999年8月,王甲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丁人民币10万元。
1996年下半年至1999年1月,被告人王甲利用担任中共××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主持召开××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市白金汉宫大酒店有限公司解决扩建白金汉宫大酒店过程中遇到的拆迁问题,并先后两次要求××省信托投资公司××办事处为白金汉宫大酒店解决建设资金共计人民币320万元。1999年8月,×××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刘乙人民币20万元。
1996年2月至1998年11月,被告人王甲利用担任中共××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召开协调会、签批文件等方式,为倪甲所在的××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减免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9.29万元。2000年5月,王甲在天津市开会期间,向倪甲索要人民币5万元。
1996年7月至1999年,被告人王甲利用担任中共××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签批文件、召开协调会等方式,为李甲任法定代表人的××省××国贸商城有限公司、安徽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安徽亚杰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87.448万元。2000年12月,已升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王甲得知有关部门正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向李甲索要人民币200万元,并将其中的12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交给侯甲(化名“陈甲”,已因犯诈骗罪被判刑),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另80万元让杨乙代为保管。
2000年12月和2001年2月,被告人王甲利用担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分管农业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向拟在××亳州建农业基地的××牛王皮业服饰(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戊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向正在筹建常青镇农业高科技园项目的安徽云鹏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邓甲、于甲夫妇索要人民币50万元,并安排于甲将其中的30万元交给××新世纪四环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余甲,20万元交给个体户苏甲,用于寻找关系,试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了被告人王甲的财产。除受贿犯罪所得和合法收入外,王甲对价值人民币480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上述事实,有一审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遂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甲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但向李甲索要人民币200万元后,又让杨甲将其中的人民币80万元退给李甲,此次受贿数额应为人民币120万元;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一审判决宣判后,检举了他人的犯罪,有真诚的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王甲的辩护人除提出与王甲相同的辩护理由外,还提出:王甲受贿犯罪情节尚未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一审判决对受贿罪量刑过重,建议从轻处罚;计算来源不明财产的方法不正确,有重复计算的可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王甲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的裁定,并依法报本院核准。
本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7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甲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对价值人民币480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甲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甲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继续向他人索贿,且将索取的巨额贿赂用于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受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在法院审理期间,王甲检举他人犯罪,经有关部门查证,其检举或者无时间、地点等具体情节,不具备立案查证条件,或者所涉人员在王甲检举之前已经被举报、查处,或者不构成犯罪,王甲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立功的规定,不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一审期间,王甲拒不认罪;二审期间,王甲对其所犯大部分罪行予以供认,但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其他犯罪事实仍予以否认,不足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鲁刑二终字第6号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王甲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审判员 韩××
代理审判员 郭××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崔××
【范文五】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刑执字第248号
罪犯马甲,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市××县人,现在××市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5年5月8日,作出(2005)通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付)。被告人孙甲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7月11日以(2004)×中刑终字第×××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机关××省监狱工作管理局于2009年2月2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省监狱工作管理局提出,罪犯马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认罪悔罪,审核反省自己的罪行,表示自觉接受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能服从安排。据此,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的思想汇报和认罪悔罪书等证实其有悔罪的表现;2.罪犯的奖励审批表及计分考核台账证实其遵守监规的情况;3.罪犯的“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及鉴定证实其接受教育的情况;4.劳动考核表和奖励表证实其积极参加劳动的情况。
本院认为,罪犯马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5年3月8日起至2010年9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甲
审判员 甘甲
审判员 齐甲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许甲
五、注意事项
(1)在二审刑事裁定书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应当详写一审还是二审认定的内容,原则上应因案而异。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没有出入,且控辩双方对此也没有异议的,可以采取“此繁彼简”的方法,详述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略述;如果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有出入,或者控辩双方对此有异议的,则应当侧重写明二审与一审有分歧的事实和证据,并针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写明是否采信的理由。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采取“此简彼繁”的方法叙述比较适宜的,也可以略述一审,详述二审。总的要求是,繁简适当,避免一、二审之间事实部分不必要的重复。
(2)对于二审(复核)案件刑事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援引实体法(如刑法)的条款。对裁定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核准一审判决的,可以只引用程序法的有关条文;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或者一审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的,则程序法、实体法的有关条文都应当引用。在顺序上,则应当先引用程序法,再引用实体法。但前述无论哪种情形,都应当在表述一审判决理由时,对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一并引用,这样才使二审(复核)裁判具有针对性。
(3)复核死刑案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后在二审期间又撤回抗诉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二审法院应当制作两份裁定书。一是制作准许撤回抗诉的刑事裁定书;二是制作核准死缓的刑事裁定书或者改判的刑事判决书。
(5)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