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受案登记表(1 / 1)

一、概念及作用

受案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文书,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案件时的通用法律文书。它以报案笔录或者报案人书面材料为基础来填写,既是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的法定证明文书,也是公安机关重要的原始材料。

制作受案登记表是接受刑事案件时首先采取的必要法律手续,其有利于报案人了解、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完善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受案登记表也是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或移送案件的依据之一。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一)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下文简称《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二)适用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接受机关首先应当填写《受案登记表》:

(1)110指令、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现的;

(2)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

(3)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4)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的。

对于上述所列情形,不管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或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接受机关均应填写《受案登记表》,然后逐级上报,再由公安机关领导做出决定。对于明显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或明显不属于刑事案件的,也应当先接受再做相关处理。

三、范本及内容结构

(一)范本(行政刑事通用)

受案登记表

(二)内容结构

《受案登记表》是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的单联式填表型文书,它是公安机关对内使用的法律文书,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

首部由文书名称、受案单位名称和印章、文书编号组成。

(1)文书名称为“受案登记表”。

(2)受案单位应为制作人所在的公安机关,并非制作人所在的某一部门。如“×市公安局”,则本处所指的印章应为“×市公安局”的公章。

(3)一般来说,文书编号应该按照机关代字、办案部门简称、文书名称的简称、文书制作的年份和文书的顺序号来填写,《受案登记表》右上方的编号正是以这样的形式来填写的。但是,《受案登记表》右上方的编号在印刷时已按先后顺序印制好,因此《受案登记表》的编号不需要填写。

2.正文

正文由眉栏、腹栏和尾栏三部分组成。

眉栏填写案件来源、报案人或移送单位信息以及接报情况。其中案件来源部分要说明案件受理方式,即究竟是110指令、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送、扭送的,还是其他如口头、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如果案件是报案人报告的,要在报案人基本情况栏依次填写报案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种类、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现住址;如果案件是单位移送的,应填写移送单位名称、移送人、联系方式,“报案人”栏用横线划掉,反之亦然。接报情况应填写接报民警姓名、接报时间(具体到分钟)、接报地点等信息。总之,眉栏的各项内容必须依次准确地进行填写。

腹栏填写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以及是否接受证据。腹栏是受案登记表填写的重点部分,具体来讲,就是要把已知案情、涉案人基本情况和受害情况三项内容填写清楚。

(1)已知案情。要写清何时何地发生了什么案件,即写清案件的起因、经过、手段、动机、目的、结果,案发现场是否得到保护。对于控告、举报的,要具体写明控告人、举报人陈述认定的犯罪事实及其根据;对于扭送的,要写清当场抓获时的犯罪事实及其相关证据和嫌疑人交代的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则要写明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情况下自首,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哪些主要犯罪事实,有哪些证据可以佐证。

(2)涉案人基本情况。根据接受案件时了解的情况,填写涉案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及其特征等主要信息,犯罪嫌疑人是谁等。

(3)受害情况,即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此处要写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包括受害人的损伤情况、受害部位、伤势后果、是否死亡、物品特征、损失的数量以及损失程度等。

尾栏包括受案意见和受案审批结果。要写明受案民警的受案处理意见并签名确认,即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还是应当移送其他机关处理或不予调查处理等。受案部门负责人还应对受案民警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批,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应对受理案件签署处理意见并签名。一般有“立案侦查”、“立为治安案件”“不予立案”“移送××人民法院或××公安局”等批示意见。

3.尾部

尾部标明该受案登记表的份数和具体去向。

(三)受案回执

根据2012年版样式的规定,与《立案登记表》配套的样式有《受案回执》。当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或单位报案、控告、举报和扭送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受案条件,决定受理后,应当告之公民或单位受案登记表的文号,方便公民或单位查询案件的情况。受案回执一定要送达给报案、控告、举报和扭送的公民或单位,受送达的公民或单位收到受案回执后,应在受案回执上签名和署上签收日期。

受案回执与受案登记表一样,都是公安机关行政、刑事通用文书。

四、范文鉴赏

受案登记表

五、注意事项

(1)由于填写该表时案件情况还未经详细调查,加之表格栏目空间有限,故此表的填写要求文字简洁、客观。

(2)填写“已知案情”时,若知悉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则主要填写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如身高、体型、肤色、外貌特征、地方口音等。

(3)腹栏中的“简要案情”必须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身份来填写,不能以报案人作为第一人称的形式填写。

(4)受案审批栏中的“受案部门负责人”可以是公安部门的局长或者是主管副局长,或者是取得了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授权的其他部门领导。

(5)由于《受案登记表》是一纸一联,填写完毕后需在左上方盖上制作单位公章存栏备查。

(6)由于该文书右上方的编号在印刷时已按先后顺序印制好,故整本《受案登记表》全部填写完毕后,中间不得缺页。

(7)受案单位名称和印章并非指制作人所在的某一个部门,而应为制作人所在的公安机关,如“×市公安局”等。

(8)如果是公民或单位扭送、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案件,经审查受理后,应当填写受案回执,将受案的文号和查询情况告知扭送、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公民或单位,并要求其署名和填写签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