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政治理论(1 / 1)

从性善论出发,卢梭考察了人类社会,形成了他的社会政治观:他把自然和文明尖锐对立起来,要求回归自然。

卢梭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由,因此,“在自然状态中,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②。那么,为什么我们今天的社会会变得不平等起来呢?卢梭认为,人类社会的不平等起源于人的自我完善的能力和私有制。在自然状态下,野蛮人只服从于他的本能,人类完全是平等的。但人类具有一种“自我完善的能力”,即为了维持自身生存,满足自我需要而不断发展和完善自己的能力。这种能力一方面使人类获得智慧和理性,发展了文明和美德;另一方面又产生了邪恶与谬误;同时,由于它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并导致私有财产的出现,于是,人类的不平等就产生了。因为,随着私有财产的建立,文明社会的诞生,自然人开始向文明人转变,就逐渐导致了人与人之间在财富、荣誉直至政治上的不平等。

通过考察人类发展史,卢梭把人类的不平等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并且认为,人类社会的不平等是向前发展的,文明前进一步,不平等也就前进一步。他说,当私有制产生以后,出现了穷人和富人的对立,这是不平等发展的第一阶段,即最初阶段。这个时候,富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就打着“维护公正与和平”的幌子,诱骗穷人和他们一起制定法律,建立国家。但国家和法律一经确立,富人就变成了统治者,穷人就变成了被统治者,于是人们之间由经济上的不平等发展为政治上的不平等,这是社会不平

等发展的第二个阶段。而当这种政治上的不平等达到一种极致,即国家政体演变为君主专制时,君主就成为奴役人民的暴君,所有的人都沦为暴君的奴隶,形成了主人和奴隶的对立,这是人类社会不平等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也是最后一个阶段。

在卢梭看来,这种不平等是人类一切罪恶的源泉,因为这种文明人之间的攀比,是出于各种非自然的欲望,这样一来,自然状态下的自爱,就变成了极端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人就变成了他人和非自然欲望以奴隶,随着人自身力量的发展和非自然欲念的无限扩大,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倾向于滥用自己天赋自由任意妄为,这样的结果必然是每个人都不得自由。这样一来,社会的不自由就代替了自然的自由,而自然的自由一旦丧失,是永远无法恢复的。因此卢梭的政治理论就是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力图寻找出一种好的社会制度或力量来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人身和财富,并且在这种制度或力量下,人们仍然会像以前一样自由,对制度的服从就好像是在服从自己的意愿一样。因此,卢梭提出了他的著名的社会契约理论和“公意”学说。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人民主权论。他从“人生而自由”这个基本观点出发,认为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这就为反对不合理的封建剥削制度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但卢梭同时又认为,尽管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但由于人民的数量众多,而且每个人的意志又不完全一致,有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地方,那么,该如何实现这种国家主权呢?在这里,卢梭区分了公意、众意和个别意志,他认为,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它着眼于私人利益,而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换句话说,把个别意志中相矛盾和相冲突的那些抵消掉,剩下来的就是公意。由于公意是人民整体意志的体现,因此,一个国家或政权真正应该体现的就是公意,因为他认为主权就是公意的运用。所以,他要求该国的所有公民都应该遵守和服从公意,并据此提出了几条主权原则,包括主权不可转让,主权不可分割,主权不可代表,主权是绝对的权力等。

既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那么,当无法形成所有人都共同拥护的公意时,会怎么样呢?那就只有强迫一部分反对者遵守所谓的公意,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少数服从多数”的情况。而这样一来,就违反了人的自由意志。

“一个人怎么能够是自由的,而又被迫遵守并不属于他自己的那些意志呢?反对者怎么能够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为他们所不曾同意的那些法律呢?”①卢梭显然意识到了这样一个悖论,但他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他认为,真正的公意之下个人是不可能不自由的。当每个人都以自身及自己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每个人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样与个人相反的意见占了上风只是证明个人错了——因为他所估计的公意并不是公意;假如个别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那么个人就做了一件并非他原想要做的事,而在这时候个人就是不自由的了。实际上,这样一个解释并不能解决公意与私意或个人意志的矛盾问题。因为,公意和个人意志总是难以调和,公意总是趋向于国家公共利益,个人意志总是趋向于私利。于是,卢梭又提出,要用高于任何个别意志行动的真正力量来武装公意,这种力量就是法律。“如果国家的法律也像自然的规律那样不稍变易,不为任何人的力量所左右,则人的隶属又可以变成物的隶属;我们在国家中就可以把所有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好处统一起来,就可以把使人免于罪恶的自由和培养节操的道德互相结合。”②

那么,人民的公意怎样得到合理的表达和贯彻呢?卢梭认为,人民的公意必须通过政府来执行,不过,这种政府本身并不是公意的代表,它只有行政权和执行力,政府的功能就在于执行法律及维持政治的、社会的自由,只是人民和主权体之间的中介。在这里,卢梭不仅赞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而且把行政权隶属于立法权,这实际上就相当于承认了人民的革命权,因为,为了贯彻人民主权的理念,人民可以凭其意志任用行政权力者或罢免之。通过对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这三种政府形态的考察,卢梭认为,就一般情况而言,民主政体是最为理想的,君主政体是最糟糕的。但是,他又指出,对于人类而言,民主政体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只有选举式的贵族政体最适合。因为,民主政体虽然能够把立法权和行政权统一起来,充分地体现公意,但如果国家规模过大、人民的地位和财富差距过大,那它是很难实现的。他说:“就民主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①。”对于政体,他并没有固定的一成不变的看法,他认为,具体国家在选择自己的政体时,应结合这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如国土面积、土质、气候、风俗习惯、民族性等来作出决定,因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是适合于一切国家的。不过,他坚持声称,当我们要确立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时,这是可以做到的,那就是任何政体都必须以人民主权为前提。

由此可见,在社会政治理论方面,卢梭从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基本观点出发,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人民主权论,认为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武力夺回自己的自由,这就为推翻封建专制统治提供了理论基础。但另一方面,卢梭强调公意和法律在国家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也为“少数服从多数”的政治原则提供了依据,进而为专制统治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派的专政,正是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理论支撑的。这种由自由、民主、平等理念出发而导致的集权统治结果,是值得我们深思和警惕的。有人在评价卢梭时就曾经说过,“法国革命中的卢梭应该死,因为法国革命后的卢梭必须生”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