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伴随着生态危机的发展和生态科学等自然科学的兴起在西方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理论思潮。它主要包括以生态中心论为理论基础的“深绿”生态思潮和以现代人类中心论为理论基础的“浅绿”生态思潮,以怀特海式的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的有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如果从生态文明理论的价值立场和服务对象把生态文明理论划分为特殊和地区维度、普遍和全球维度的生态文明理论两种类型的话,由于“深绿”和“浅绿”生态思潮主要是立足于资本和西方中心主义的价值立场展开理论建构,他们应当属于特殊的、地方维度的生态文明理论,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和有机马克思主义则是立足于人类利益,特别是穷人和非西方中心主义的价值立场展开理论建构,他们应当属于普遍的、全球维度的生态文明理论。而他们理论的共同目的是要通过重新反思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类的生存方式,力图实现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平衡,其价值不仅在于有助于我们反思人类实践的后果,树立正确的生存方式和价值观,而且他们之间的分歧、争论有助于我们反思和处理生态文明理论中普遍和特殊维度、全球和地区维度的矛盾冲突问题,建构一种既有利于促进特殊和地区维度的生态治理,又有利于促进普遍和全球维度生态治理的生态文明理论。
生态文明理论虽然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形成,但“生态文明”这一概念是德国学者费切尔在1978年发表的《论人类生存的环境:兼论进步的辩证法》一文中才提出的。他在该文中针对人类以技术进步为基础的社会进步观的争论与演变时指出:“人们向往生态文明是一种迫切的需要,这种文明与舍尔斯基所说的技术国家不同,是以设定有一种自觉地领导这一制度的社会主体为前提,达到这种文明要靠人道的、自由的方式,不是靠一群为在世界范围内实行生态专政服务的专家来搞,而只靠大多数人从根本上改变行为模式。把一切希望完全寄托于无限进步的时代即将结束。……正是因为人类和非人的自然界之间处于和平共生状态之中,人类生活才可以进步,所以必须限制和摒弃那种无限的直线式的技术进步主义。”[1]其核心是要求我们在看到技术进步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技术的消极作用,除非认识到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并消灭以追求物质财富无限增长的信念,建立一个人类与自然共同进步和生态平衡的社会。我国的生态文明理论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对西方生态中心论和现代人类中心论的环境伦理学的引进与评价,并借鉴或认同其概念和研究范式挖掘、整理中国传统生态智慧,形成了生态哲学、生态伦理学、生态经济学和生态法学等生态学科群。直到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21世纪初,伴随着我国学术界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深入,我国学术界才开始挖掘、整理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文明理论,并提出了摆脱生态文明理论研究的霸权话语和研究范式,建构中国形态的生态文明理论的主张。由于“生态文明”并非是一个不包含意识形态和价值因素的纯科学概念,其内部存在着由于价值立场不同的普遍与特殊、全球与地方维度的矛盾与冲突,如何建构既有利于中国的生态治理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又有利于当代全球环境治理的中国形态的生态文明理论是摆在我们理论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