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事物的“本质”和“现象”区别开来,可谓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由于“表现形式不同于它所表现的本质关系”,所以要区别本质关系与“本质关系的表现形式”,或者说,要区别“一切表现形式和隐藏在它们背后的基础”。[1]这就要求,一方面,不能停留于事物的表面现象,而是要透过其现象特征把握深处的本质和规律。这是一切科学研究和理论工作的目标和实质所在。马克思一再强调:“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2]另一方面,也不能停留于事物的抽象本质和规律,而是要从本质和规律出发对其现象作出理解、解释、说明。这是一切科学研究和理论工作的基本功能。

2.我们知道,自由主义经济学在其古典时期,尚在努力区分经济过程的“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区分本质和现象,并且,在面对具体的经济现象时,“企图用强制的抽象法把……规律从现象的矛盾中拯救出来”[3],也即“简单地和直接地用一般的经济规律来说明这种现象”[4]。但是,到了庸俗经济学这里就取消了这种区分。对此,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由于头脑狭隘不能区别表现形式和它所表现的东西”[5],所以一方面,他们实际上“把毫无规律性的现象说成是规律本身”[6];另一方面,他们完全无视经济规律的作用,“抓住了现象的外表来反对现象的规律”[7]。

3.作为在人与自然之间进行的物质和能量变换的过程,劳动过程即物质生产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其中,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构成物质生产的“物”的要素,统称生产资料,与此相对,劳动本身构成物质生产的“人”的要素。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只有借助于货币(钱),才能取得物的要素和人的要素,并把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物质生产。同时,还需要进行“效益核算”,即对物质生产的“收益”和“成本”进行估量、统计、计算。

对于自由主义经济学来说,货币(钱)本身是“资本”,用货币购买的生产资料,无论是厂房、生产工具,还是原材料、辅助材料,都同样是“资本”。[8]支付出去的货币是“成本”或“生产费用”,收回来的货币则是“收益”或“利润”。后者与前者的差额,就是“纯收益”或“纯利润”,而纯收益与成本之间的比率,就是效益。纯收益大于成本,就是正效益;纯收益小于成本,就是负效益;二者相等,便是零效益。

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论述尽管简单明了,也通俗易懂,但是,由于它把资本的本质规定与其现象存在混为一谈,把资本与非资本混为一谈,所以,堪称理论庸俗化的典范。而以庸俗化为基础的理论的大众化,则是一种虚假的大众化,由此造成的理论繁荣,也是一种虚假的繁荣。对此,马克思评价道:“按照某种类比任意把一切东西拉扯在一起……把极不同类的东西混为一谈”,随便什么东西都可以是资本,“例如说,眼睛的实体是视力的资本”,连“人体的四肢也是资本……臂,尤其是手,都是资本”。这充其量不过是一种处于日常思维层面的“美文学的言辞”,按照这种说法,“资本存在于一切社会形式中,成了某种完全非历史的东西”。[9]

4.与此不同,马克思不仅区分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与“私有制”,而且对于后者,又区分了“个体私有制”(小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大私有制)。只有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中,购买生产资料和(工人而不是资本家的)生活资料的货币(对于资本家而不是工人)才是资本,即作为资本的货币;无论在个体私有制中,还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货币都不是资本,而是作为货币的货币。从现象上看,同样是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货币,由于它们既可以承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可以承载非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以在本质上,它们既可以是作为资本的货币,也可以是作为货币的货币。绝不能把作为货币的货币与作为资本的货币混为一谈。

从其现象形态来看,资本可以表现为一个价值额或一定量的货币,也可以表现为某种物,例如机器或厂房。但是,无论价值或货币,还是机器或厂房,它们自身都不是资本。同样,资本家总是表现为某个或某些人,但是,不能把这些“自然人”等同于资本家。马克思说:“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脱离了这种关系,它也就不是资本了。”[10]“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直接生产者的财产,不是资本。它们只有在同时还充当剥削和统治工人的手段的条件下,才成为资本。”[11]因此,从其本质规定来看,资本是人与物之间的所有和占有关系,也是人与人之间的统治和剥削关系,因而是一种生产关系;资本家则是资本的人格化,也是生产关系的人格化,因而是生产关系赋予自然人的一种“经济角色”。

特别是,在不同的所有制中,经济效益的含义及其核算标准完全不同。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了其物质生产的目的是获取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从而实现资本的价值增殖,雇佣工人的工资属于效益核算的“成本项”而不是“收益项”,因此,资本家阶级会“尽量压低”工人的工资,以保证资本最大限度的积累。与此相反,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其物质生产的目的是满足劳动者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工人的工资不过是劳动者取得自己的收入的一种经济形式或方式,物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耗费才属于效益核算的“成本项”,因此,作为主人翁的工人阶级会“尽量提高”自己的工资,尽管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也需要进行必要的(或最低限度的)积累。

对于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工资,即资本家为劳动能力而支付的价格,对于资本家来说,是生产费用——预付的货币,这笔货币预付出去是为了赚更多的钱,只是赚钱的手段。如果工人不是工人,而是从事劳动的所有者,那么,在工人看来,在产品完成以前他所消耗的生活资料不是这个意义上的生产费用,因为,相反地,在他看来,整个生产过程只是生产他的生活资料的手段。”[12]可见,在不同的生产关系中,劳动者的生活资料具有不同的经济性质和社会规定。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资料只是手段和工具,资本的价值增殖才是目的本身;而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开展物质生产不过是手段和工具,用生活资料满足劳动者的需要才是目的本身。因此,不存在抽象的“生产费用”和“效益”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是不同的,在某些方面甚至是相反的。[13]

马克思的论述把资本的本质规定与其现象存在区别开来,把资本与非资本区别开来,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堪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