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琼·罗宾逊讲:“与其他人一样,马克思也觉得有必要提出一个相对价格理论”,因为,“马克思认为相对价格理论非常重要”。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看出相对价格理论与他论题的主要观点没有相关性”。[28]这里,“论题”是指对商品价值问题的讨论,“主要观点”则是指劳动创造价值这一劳动价值论的核心观点。马克思对价格问题当然是关心的,其价格理论当然是重要的。但是,马克思的价格理论与其价值理论没有关系吗?换言之,商品价格与其价值没有关系吗?如果有,它是一种什么关系?又如何把握这种关系呢?
首先,琼·罗宾逊把前述马克思关于小麦与铁之间的交换比例的论述,看成是马克思的相对价格理论,这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1夸特小麦=a英担铁”这种比例关系是“交换价值”,而不是价格。“价格是对象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或者说“价格只是对象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量的货币名称”。[29]显然,有货币才有价格,小麦与货币的比例关系才是价格。可以说,价格是一种特殊的交换价值,但交换价值却不一定是价格。交换价值和价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琼·罗宾逊把二者混淆了。
一些主流经济学家还把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相混淆,认为交换价值就是商品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们交换需要的特性。马克思则不仅把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价格区分开来,而且进一步把价值和交换价值区分开来。他明确指出:“依照通常的说法,说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严格说来,这是不对的。商品是使用价值或使用物品和‘价值’。”[30]把价值、交换价值、价格、使用价值这些概念混为一谈,可以说是主流经济学的致命伤,这使得其理论体系出现了严重的逻辑破缺,最终难以自圆其说。
在马克思看来,“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31]。这是马克思对《资本论》和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的申明。笔者把这一方法叫作“本质抽象法”或者“现象学方法”[32],其基本内容是:把事物的外在现象与内在本质区别开来,一方面要透过现象把握本质和规律,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本质和规律理解、解释和说明现象。从价格到交换价值,再从交换价值到价值,就是一个不断抽象的过程,也是一个透过现象把握本质和规律的过程。离开这一方法,就既无法理解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也无法理解其价格理论,更无法理解商品价值与价格之间的内在联系。
2.那么,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与价格理论,或者说商品的价值与价格是一种什么关系呢?琼·罗宾逊认为,在马克思那里,“价值是解释价格但又不同于价格、反过来还要用价格来解释的某种东西”[33]。这就是说,在马克思那里,在商品的价值与价格之间存在着一种解释学的循环,其价值理论与价格理论因而是一种循环论证。果真如此吗?
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换价值,商品价格是经验层面的现象,是看得见摸得到的;而价值则是超验层面的本质,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有借助于人的抽象思维才能加以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正是通过对价格现象的分析、研究和抽象而得到的对本质的把握,其价格理论则是立足于价值本质而展开的对价格现象的理解、解释和说明。前者表现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层面展开的“研究过程”,后者则表现为《资本论》的“叙述过程”。
离开现象就无法把握本质,离开价格就无法把握价值。马克思说:“只有商品价格的分析才导致价值量的决定,只有商品共同的货币表现才导致商品的价值性质的确定。”[34]尽管如此,从解释与被解释的关系来看,只能是用本质去解释现象、用价值去解释价格,而不能反过来,用现象去解释本质、用价格去解释价值。因此,如果说解释与被解释是一种逻辑关系,那么,商品价值就具有“逻辑”意义上的“先在性”,或者说在逻辑上是价值在前价格在后;没有对本质层面商品价值的把握,就无法理解、解释和说明现象层面的价格。
然而,在“时间”意义上,或者说从产生与被产生这种“发生学”关系来看,具有“先在性”的是商品的价格而不是其价值,是价格在前价值在后;没有商品的价格,就没有价值;本质层面的价值是在现象层面的价格的随机变动中得以形成和确立起来的。马克思讲:“商品的价值完全如同劳动能力的价值一样,实际上表现为商品的平均价格,时跌时涨的市场价格在平均价格中拉平,因而商品的价值在市场价格本身的波动中实现、确立。”[35]“价值”只有在市场价格的“波动”中才能“实现”,才能得以“确立”,离开市场价格的波动,就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商品价值。因此,处于本质层面的商品价值,是一个不断“生成”的过程,而不是一种“先验”的存在。当然,价格只是价值的表现,而不是价值本身,不能以价格分析取代价值分析。否则,所得到的就只能是“统计学”意义上的“统计规律”,而不可能把握“经济规律”,更不可能把握“历史规律”。
可见,马克思并没有用价格去解释价值,更没有把价值归结为价格。从价格向价值深入的过程,是剥离现象的过程,是借助于抽象思维把握本质的过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这一现象学方法,是琼·罗宾逊和诸多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无法理解的。
3.以上是对商品价格与价值之间在“质”的层面的关系的说明,而在“量”的层面二者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马克思认为,“随着价值量转化为价格”,商品的价值量与社会劳动时间之间的“必然的关系就表现为商品同在它之外存在的货币商品的交换比例。这种交换比例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在一定条件下,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可见,价格和价值量之间的量的不一致的可能性,或者价格偏离价值量的可能性,已经包含在价格形式本身中”。[36]这表明,就不同商品现实的每一次交换而言,价值量与表现价值量的价格往往并不一致。这是因为,既然说现象是对本质、价格是对价值的反映和表现,现象偏离本质、价格偏离价值就是一种常态,就具有必然性,而现象与本质、价格与价值之间的一致反而成为一种偶然的巧合和结果。因此,马克思说:“价格和价值的差别不只是像名和实的差别;不只是由于以金和银为名称,而是由于价值表现为价格运动的规律。但是它们不断地不同,从来不一致,或者只是在完全偶然和例外的情况下才一致。商品价格不断高于或低于商品价值,商品价值本身只存在于商品价格的上涨和下跌之中。”[37]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价格与价值无关,商品的价格可以摆脱其价值而任意变动。马克思指出:价格与价值量的不一致,“这并不是这种形式的缺点,相反地,却使这种形式成为这样一种生产方式的适当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规则只能作为没有规则性的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规律来为自己开辟道路”[38]。这就是说,价格与价值量的不一致,价格对价值的偏离,是商品生产这种特殊的生产方式最恰当的表现形式。从个别的和局部的每一次交换来看,商品价格总是会偏离其价值量;但是,从商品交换的“整体”和“趋势”来看,商品价格与其价值量又是一致的;个别和局部上存在的偏离、不一致和无规则,并不排斥整体和趋势上存在的约束、一致和规则。马克思说:“商品的价格即商品价值量的指数。”[39]这里,“指数”所表达的,一方面是价格的变动,是价格与价值量的不一致;另一方面就是价格变动的范围和限度,价格的变动要受到限制,这使得价格在整体和趋势上与价值量保持一致。
马克思的现象学方法表明,本质决定现象,商品价值决定价格,相反的关系并不成立。在时间维度上,这是一种趋势决定,而不是片断决定;在空间维度上,这是一种整体决定,而不是局部决定。前者表现为,同一种商品的价格总是围绕着其价值波动,从总的趋势来看,这种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量是一致的;而后者则表现为,一种商品的价格在何种程度上高于或低于其价值量,同时必然会有另一种商品的价格以同样的程度低于或高于其价值量,而所有商品的总价格与其总价值量是一致的。只有弄清楚马克思的现象学方法,才能正确理解商品的价格与价值之间在量的层面存在的这种关系。以此来看,琼·罗宾逊的下列观点的偏颇是显而易见的,她认为,从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中,可以“进一步推进为,通常情况下,商品按照与……价值成比例的价格进行交换”,因此,“马克思接受了所有的商品都按照与自身价值成比例的价格进行交换的信条”。[40]而实际上,商品按照与其价值量成比例的价格进行交换,并非“通常”的情况,而是一种偶然和例外。这再一次证明了,与诸多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一样,琼·罗宾逊根本不理解马克思的现象学方法。
4.琼·罗宾逊说:“类似于价值规律这样的形而上学信念不可能有错,但这只是表明我们无法从中了解到任何东西。”[41]琼·罗宾逊所说的价值规律,实际上就是上述价格与价值相一致的规律,或者说是价值决定价格规律。而在马克思那里,这一规律既不同于价值规律,也有别于价格规律。因此,马克思不仅把价值与价格、价值规律与价格规律区别开来,而且在此基础上又揭示了价值决定价格规律。如果说马克思发现了市场经济的三个规律,那么,自由主义经济学由于把价值和价格混为一谈,所以,它只是看到一个规律即价格规律,它所提出的种种经济模型无非就是价格模型。与此不同,传统教科书则只是看到“一个半”规律,即价值规律和在时间维度上价值对价格的趋势决定规律,它不仅忽视了在空间维度上价值对价格的整体决定或总体决定规律,而且对价值规律的把握并没有达到马克思的思想高度。
对于价值规律,传统教科书的解释是:它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这一规律要求,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而价值量则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后者是商品价值量的计算原则,前者则是等价交换原则。对价值规律所包含的这两个原则,马克思也在多个场合反复提及。例如,他认为,“商品的价值由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是“关于商品的一般规律”,并且,这一规律“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即资本的发展才第一次得到实现”[42];又如,马克思认为,“按照价值规律,是等价物同等价物相交换,等量劳动同等量劳动相交换”,而“违反价值规律”就是“违反商品按价值交换的规律的要求”[43];再如,马克思明确地把“等量劳动相互交换”指认为“价值规律”[44]。在内容上,价值规律包含了价值量决定原则和等价交换原则,这本身并不错。但是,为什么商品交换必须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为什么商品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些问题不弄清楚,价值规律就仍然是一个谜。并且,在对价值规律的客观性的理解上,就会陷入循环论证,即因为它是规律,所以具有客观性;因为具有客观性,所以它是规律。
其实,马克思并没有止步于价值量决定原则和等价交换原则。他非常明确地讲:“商品的价值规律决定社会在它所支配的全部劳动时间中能够用多少时间去生产每一种特殊商品。但是不同生产领域的这种保持平衡的经常趋势,只不过是对这种平衡经常遭到破坏的一种反作用。”[45]在谈到交换价值时,马克思说:“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这是每一个小孩都知道的。人人都同样知道,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46]可见,价值规律实际上是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得以表现和实现的形式,它显示着人的需要量、产品量和劳动量之间的内在联系。其客观性就在于,如果不能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结果就或者是无法满足人的一定需要,或者是无效耗费人的一定劳动。这些在现实中显然是涉及人的身家性命的大问题,因而是任何社会都必须加以关注的核心利益,也是一个连小孩子都知道的简单道理。
5.所谓的“价格规律”,就是商品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规律,供不应求时价格提高,供过于求时价格降低,因此也叫作“供求规律”。马克思并不否认价格规律。他承认,由于“供求从来不一致,或者只是在偶然的情况下才一致”,所以,“供求不断决定商品价格”,价格总是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47]例如,“如果棉花等等的价格下跌了(例如,由于收成特别好),那么它多半会降低到棉花的价值之下——这依然是决定于供求规律”[48]。如果收成特别好,就会使供给大于需求,从而引起价格下跌。
同时,马克思又反对片面扩大供求规律的作用。他说:“所谓的需求和供给的规律……一方面决定着价格,另一方面又要由价格来决定。”[49]例如,“因为价格提高,需求就会减少”[50]。片面扩大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决定作用,就会忽视商品价格对供求关系的决定作用。供求关系与价格并非单向决定关系,而是双向决定关系。而且,马克思更反对“唯供求规律论”,即反对用供求规律排斥和否定价值规律和价值决定价格规律。因为,不仅商品价格可以决定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且“生产费用又决定供求的波动”[51],而生产费用则是由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耗费所决定的。无论是片面扩大供求规律的作用,还是用供求规律排斥和否定价值规律和价值决定价格规律,都会使“供求规律”流于“空谈”,并陷入用价格解释价格的“循环论证”。因为,“‘自然价格’,或者说,与商品价值相适应的价格,恰好发生在供求彼此相符的时候,也就是在商品价格不因供求的波动而高于或低于商品价值的时候,换句话说,在商品的费用价格(或卖者供应的商品的价值)同时就是需求所支付的价格的时候”[52]。这就是说,供求规律无法解释和说明与商品价值相一致的价格即自然价格,自然价格不以供求关系为转移,供求关系的变化对自然价格不起作用。可以说,拒斥和否定价值规律是片面夸大价格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因为,价格规律充其量不过是事物在其现象层面的“实际运动”中表现出来的一些特征和联系,而本质层面的价值规律则“表现为实际运动的抽象,因而实际运动到处都在局部上同这种抽象相矛盾”[53]。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如果就现象论现象,就价格论价格,就会像庸俗经济学那样“把毫无规律性的现象说成是规律本身”[54]。
与庸俗经济学不同,传统教科书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用价值规律和价值决定价格规律排斥和否定价格规律,只承认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影响”作用,不承认“决定”作用。从整体和趋势来看,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价格在整体和趋势上由价值(而非供求关系)决定,因而与价值是一致的。但是,从个别和局部来看,这又是错误的,因为价格的个别和局部存在由供求关系(而非价值)决定,因而总是会偏离价值。这是性质不同、方向相反的两种决定作用,因此必须加以严格区分。如果说供求关系的决定作用如同离心力,它使价格偏离价值;那么,价值的决定作用就如同向心力,它使价格的波动始终围绕在价值的周围。价格规律、价值规律和价值决定价格规律,既是性质不同的规律,因而不能混为一谈,又是共同发挥作用的规律,因而不能绝对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6.琼·罗宾逊还谈到《资本论》第一卷的价值理论与第三卷的生产价格理论之间的关系问题。[55]这一问题就是国内国际学界至今聚讼纷纭的“转形问题”。
所谓“转形”,源自马克思的一段话:“在第一册和第二册只是研究了商品的价值。现在,一方面成本价格作为这个价值的一部分而分离出来了,另一方面,商品的生产价格作为价值的一个转化形式而发展起来了。”[56]“生产价格”是从“价值”转化而来的,前者因而是后者的转化形式。而在一些人看来,这种转化是不成立的,因而就成了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例如,转形前的商品价值按照成本价值和剩余价值之和计算,而转形后的生产价格则是按照成本价值和平均利润之和计算,平均利润又是总剩余价值按照成本价值重新分配给各个部门后形成的。在此,成本价值即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之和,在转形前后都是不变的,所谓的成本价值“不转形”难题由此形成,围绕之,国际国内学术界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讨论。[57]
从现象学方法来看,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处于本质层面的是价值,其现象层面的表现形式是市场价格,本质对现象的决定作用在时间维度上表现为市场价格围绕着价值之轴上下波动。而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价值仍然处于本质层面,但是,处于现象层面的市场价格不再直接围绕价值波动,而是围绕同样处于现象层面的生产价格波动,而本质对现象的决定作用在时间维度上则表现为生产价格(而不是市场价格)围绕着价值之轴上下波动。关键问题是,在逻辑上是首先有价值,随后有生产价格,最后才有市场价格;而在时间上则相反,首先有市场价格,随后有生产价格,最后才有价值。在时间上,生产价格是在市场价格的随机波动中形成的,而价值则是在不同生产部门的生产价格的个别变动中形成的。市场价格、生产价格和价值之间的一致性是显而易见的,根本无须证明。
只不过,市场价格与生产价格的一致性,生产价格与价值的一致性,只能在整体和趋势中看到,或者说,这种一致性在整体和趋势的意义上才是成立的。因此,马克思说:“一切不同生产部门的利润的总和,必然等于剩余价值的总和;社会总产品的生产价格的总和,必然等于它的价值的总和。”[58]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以及由此引起的现象与本质之间的关系的变化,从现象学方法来看,是中介环节和中介过程作用的必然结果。因为,价值增殖是资本的内在目的,在这一目的驱动下展开的竞争,会拉平不同生产部门的利润率,从而形成平均利润,各个资本就按照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则分割剩余价值。表面上看,这与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则是矛盾的,实则不然。马克思说:“商品价值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这一事实,现在只是在这种粗糙而没有概念的形式中表现出来。”[59]现象总是本质的表现和反映,只不过,这种表现往往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和粗糙的,甚至是颠倒的和歪曲的。
因此,从现象学方法来看,所谓的“转形问题”纯粹是一个由自由主义经济学“制造”出来的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