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至此,让我们回到围绕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学术讨论,特别是与此紧密相联的中国古代历史分期问题上来。
(1)在古代历史研究中,既不能把经济和经济关系等同于生产力,也不能把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等同于生产工具。一些人之所以认为无法把中国古代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区别开来,理由是:“在既往所有论述奴隶制与封建制关系的文章里,都没有人能够令人信服地论证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在生产力上的区别标准”;“曾有学者试图以铜器和铁器作为区分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标准,但这种标准一遇史实便被碰得粉碎”;因此,“列宁明确提出过区分封建生产关系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生产力标准是‘石磨’与‘蒸汽机’,却并未提出区分奴隶制与封建制的生产力标准,原因即在于这样一种标准根本就不存在”。[64]笔者以为,第一,由于这种观点把生产力等同于生产工具,所以把生产力和生产力的不同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混淆了。作为“本质抽象”的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在“现象具体”层面不仅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存在,而且以劳动者或劳动本身的形式存在;生产资料也不仅以生产工具的形式存在,而且以劳动对象或劳动材料的形式存在。第二,由于这种观点把经济关系或经济基础等同于生产力,所以把经济关系和经济关系的不同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混淆了。作为“本质抽象”的经济和经济关系,在“现象具体”层面不仅以生产力的形式存在,而且以生产关系的形式存在。马克思讲:“经济发展即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生产力发展。”[65]可见,经济和经济关系既可以表现为生产力也可以表现为生产关系。第三,如前所述,马克思把不同社会形态区分开来的标准,既不是作为经济关系的具体形式的生产力,也不是作为生产力的具体形式的生产工具,而是作为本质抽象的经济和经济关系(即生产方式)。只不过,在不同语境下的具体论述中,马克思有时侧重于生产关系(如所有制形式),有时侧重于生产力(如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
(2)在古代历史研究中,不能用政治和政治关系的多样性否定经济和经济关系的统一性。一些人之所以把西周封建制、秦汉以后的中央集权制与西欧feudalism本质地区分开来,理由主要有四个:第一,西欧推行feudalism的国家不是统一的、强有力的国家,由这种国家权力所支配的社会也不同于建立在血族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虽然它留有血缘关系的印记。第二,西欧实行的是庄园制,各个领主在自己的庄园中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和经济特权;作为领主之一,国王不是高高在上的专制君主。而在中国古代西周的封建制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完全按照血缘关系的原则确定,享有大宗权威的周天子在上,各诸侯国即小宗掌控的封地显然达不到西欧庄园那样的独立性。秦以后实行的则是郡县制,凸显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制度,其后两千年基本不变。第三,在西欧的feudalism中,首领等级与职业武士等级事实上是一致的,领主阶级和统治阶级由各级尚武的武士等级组成。中国古代社会中则始终不存在职业武士,也不存在首领等级与武士等级的一致性。第四,在西欧的feudalism中,领主与附庸之间存在着双向的原始契约关系因素,中国古代社会则不存在这种契约性的等级关系,君主与官僚之间是一种主与奴的关系。[66]不难看出,这些论据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其着眼点并不是经济关系和生产方式,而是国家形态或政治关系。他们也明确地讲:feudalism 或“封建主义就其政治组织形式和内容而言,权力显然是分散的”;“中国西周的封建制,是地处西陲的周族为了统治幅员辽阔的土地而采取的政治举措”;秦始皇“废封建置郡县”后,这一制度“一直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主导模式”;所谓“编户齐民”即无差别之意,并且“主要指政治等级上的无差别”。[67]但问题是,政治和政治关系只是经济和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本质规定不同的经济和经济关系可以表现为形式相同的政治和政治关系,而不同形式的政治和政治关系也可以表现本质规定相同的经济和经济关系;用政治和政治关系的多样性难以否证经济和经济关系的统一性。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当他们触及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时,却又难以说明三者的本质区别,从而不自觉地把三者本质地联系起来。他们认为:在西欧,“领主得到人,委身者得到土地,所以土地受到重视”;在封建庄园外部,“以采邑为中介,形成领主与附庸的军事关系,领主向附庸提供采邑,附庸为领主出征”;在庄园内部,“领主向他的佃户提供份地,同时享用后者的劳役或货币报酬”。[68]这些论述恰恰表明,西周封建制、秦汉以后的中央集权制与西欧的feudalism,尽管它们在国家形态和政治关系上各具特色,但在本质上都是如前所述的那种以土地为中介而形成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采邑和份地无非是这种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赋予土地的经济特征。它们是封建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的不同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而不是性质不同的经济关系和生产方式。即便如他们所说,在中国传统社会,“小农对土地拥有低度的或有限的所有权,而中央王朝拥有最高和最后的所有权……在中国漫长的中古时代,皇权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和对民众的广泛支配权,是西欧封建制从未拥有过的”[69]。这也并没能否证它们之间的本质性联系。因为,中央王朝从来就不是一种抽象存在,它始终是由统治阶级的各种层级和成员组成的,上有皇帝,中有皇亲国戚,下有地方乡绅,他们统称为“地主阶级”。在马克思那里,阶级是一个整体而不是个体,个体之间是不存在阶级关系的。同样,封建土地私有制实则是一种地主阶级的“阶级”私有制,而不是“个体”私有制,后者从来没有成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至于这种地主阶级私有制是上移式的还是下移式的,是更为突出个体(如各级地方乡绅)还是更为突出整体(王朝或国家),则是无关宏旨和本质的事情。
(3)在古代历史研究中,不能用“文字—文化”形式的多样性否定经济和经济关系的统一性。一些人之所以否定中国古代经历了奴隶社会,其理由主要是:从古代文献记载来看,或者如“叙述夏代之事时,未曾提到一个‘奴’字,更无‘奴隶’二字”;或者如“在卜辞和史册所记殷周史事根本找不到‘奴隶主’和‘奴隶’连称的蛛丝马迹”。[70]在笔者看来,第一,文字和文献只是经济和经济关系的文化表达或表现形式。本质规定相同的经济和经济关系可以表现为不同的文字和文化形式,而相同的文字和文化形式也可以表达或表现本质规定不同的经济和经济关系。安德森在谈到古代西欧的奴隶制时就指出:“由于这个时代专门用语的模糊不清,因而不可能在任何严格的意义上确定加洛林时代欧洲奴隶劳动力的真正规模。”[71]这就是说,有些人名为奴隶,实则不然;有些人实为奴隶,名则不然。需要进行严格的也是异常艰难的考证与甄别。第二,是否存在奴隶制经济和经济关系与是否存在关于这种经济和经济关系的文字或文献记载,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史料记载中是否有“奴”或“奴隶”的字句,而在于现实中有无如前所述的那样一种生产关系,在其中,劳动者(人)只是与生产资料(物)并列存在的另一种“物”。更何况,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否定论者“并不否定夏商周三代存在一些奴”,他们只是认为:“这些奴是否皆能视为奴隶,这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而加以具体分析。”[72]这恰恰说明了经济和经济关系与其文字记载和文化表现形式之间的非等值性。实际上,早在20世纪20年代,郭沫若先生就借助许多甲骨卜辞和彝铭资料说明了奴隶是西周社会的直接生产者,西周社会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奴隶社会;[73]近年来,宋晓萍等人以考古发现和典籍正史为依据证明了夏商周社会属于奴隶社会,其劳动力由全无人身自由的奴隶和半无人身自由的庶民构成。[74]第三,即使说中国古代社会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也不能由此否定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因为,这一理论并不排斥社会形态的跳跃式或跨越式演化和发展,尽管如前所述,这种跳跃或跨越在地区、国家和民族历史条件下是极为艰难和罕见的事情。
[1] 黄现璠:《中国历史没有奴隶社会:兼论世界古代奴及其社会形态》,320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2] 王和:《再论历史规律》,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3] 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6)。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3~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 不同社会形态的“并存(coexistence)”与“继起(succession)”的关系问题,是安东尼·吉登斯批判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重要议题。See Anthony Giddens,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1,p.91.
[7]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1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5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672、6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6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153~15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30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14] 关于二者之间的交锋,参阅段忠桥:《对“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一个主要依据的质疑——重释〈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一段著名论述》,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赵家祥:《对质疑“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质疑——与段忠桥教授商榷》,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奚兆永:《关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讨论——兼评〈对“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一个主要依据的质疑〉一文》,载《教学与研究》,2006(2);段忠桥:《马克思提出过“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吗?——答奚兆永教授》,载《教学与研究》,2006(6)。
[15] 例如,有人认为,在马克思的历史视野中,亚细亚的、古代的和日耳曼的等“这些前资本主义的各种生产方式是并列的,是人类不同民族和地区曾经存在的不同的社会形式,它们之间根本不存在依次演进的‘逻辑公式’,也不存在一个产生一个的历史必然性”。(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6))在笔者看来,从它们出现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即“历史具体”来看,这些生产方式出现在不同地区、国家和民族中,并且,既可以同时出现也可以先后出现,并不存在或不一定存在“依次演进”的关系和必然性;但从世界历史范围即“历史一般”来看,从物质生产力发展的整体进程来看,它们作为三种不同的生产方式,一个比一个更有利于或适合于生产力的发展,因而是与物质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三种生产方式,分别代表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三个不同高度,在它们之间当然存在着“依次演进”的关系,并且具有历史必然性。只不过,这种依次演进和必然性是一种“事后的”概括,而不是“事前的”宿命。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3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8]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6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9]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38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0]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6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6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3] 社会形态演进中的“延续(continuity)”与“断裂(discontinuity)”的关系问题,是安东尼·吉登斯批判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又一重要议题。See Anthony Giddens,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1,p.76.对此的回应参见王峰明:《在延续与断裂之间——驳吉登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载《学术研究》,2014(6)。
[24]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6]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6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7]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87、478、48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2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29]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6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4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另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5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2]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672、9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4] [美]伯特尔·奥尔曼:《辩证法的舞蹈——马克思方法的步骤》,田世锭、何霜梅译,152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5]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894~8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6]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10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7]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1001~10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9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1]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67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2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43] 马克思讲:“地租(正如重农学派通过追忆所把握的那样)在历史上(在亚洲各民族中仍极大规模地存在着)表现为剩余劳动的普遍形式,即无偿地完成的劳动的普遍形式。与资本的场合不同,在这里,对这种剩余劳动的占有不是以交换为中介,而是以社会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暴力统治为基础。(由此而来的还有直接的奴隶制、农奴制或政治的依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2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在此,马克思要说明的是,凭借政治暴力而非通过市场交换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这是奴隶制和农奴制有别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的共性。马克思并没有否定奴隶制和农奴制各自的个性,更没有把奴隶和农奴、奴隶制和农奴制等同起来。然而,一些人如望月清司却将马克思的论述误判为“奴隶制和农奴制……基本上被理解为同一种生产=以及劳动方式”,从而制造出所谓“奴隶怎么会是‘地租’的交纳者”这样与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不相融合的难题。([日]望月清司:《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韩立新译,441、435页,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44]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6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当然,这是在“权力—支配关系”角度所作的分辨。就是说,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中,奴隶是属于奴隶主的一种“物”,因而不是一个权力主体;农奴则不然,由于农奴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动产),因而是一个权力主体。而在“技术—合作关系”的角度,无论农奴还是奴隶,由于他们都是劳动者,因而都是劳动过程的主体。
[4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4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283~28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50] 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6)。
[5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40~34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41~34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3]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1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4]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6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5] 以上均引自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37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6] 以上均引自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6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4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7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9] 参见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6)。
[60]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290、2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54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在此,马克思虽然强调大工业实践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密切联系,但并不是说二者没有本质差异。
[6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5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4] 王和:《再论历史规律》,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6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4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66] 参见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6)。
[67] 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6)。
[68] 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6)。
[69] 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6)。
[70] 黄现璠:《中国历史没有奴隶社会》,318、414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71] [英]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郭方、刘健译,14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72] 黄现璠:《中国历史没有奴隶社会》,427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73] 参见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74] 参见宋晓萍:《夏商故事解读》,北京,中国广播影视出版社,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