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吉登斯的上述观点,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回应性意见。
其一,吉登斯对“经济”的理解不同于马克思。他明确表示:“我对那种把‘历史唯物主义’等同于经济生产或者‘经济’是整个历史变迁的决定因素的观点持强烈的保留态度。”[28]那么,吉登斯是如何理解“经济”的呢?我们知道,阿尔都塞曾经把社会结构划分为“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三个不同的“层次”。就此,吉登斯认为:“阿尔都塞把社会构成(social formation)区分为三个‘层次’(levels)。正如批评者所指出的,如何理解‘层次’(或者‘场合’)这个词决不是确切和清晰的,为什么把尚存疑义的这三个层次看成是每一种社会形态(form of society)的基本构成要素也并不明白。”有别于阿尔都塞,吉登斯声称:“无论如何,我将不再谈论这种‘层次’的关联,而是代之以制度的类型,而且,我所提出的制度分类,也将在总体上与阿尔都塞的三层次方案区别开来。”[29]如果把阿尔都塞对社会结构的划分方法叫作“层次划分法”,那么,吉登斯的方法就可以称之为“制度分类法”。
在吉登斯看来,由于“所有人类互动都涉及意义的交流、权力的使用和规范性制裁。它们是互动的构成性要素”,所以,“每一个社会的基本构成性要素”包括“意义”“支配”和“合法化”。其中,社会的“支配性结构”的特点,又由“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这两种不同的资源决定。根据各种基本构成性要素,特别是两种资源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可以划分出四种不同的“制度类型”,即“符号秩序/话语模式”“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压制模式”。[30]社会结构就是由这四种制度类型构成的,或者说,社会结构包含了四种制度类型。所谓的“政治制度”或“政治”,就是以“权威性资源”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制度类型;与此不同,所谓的“经济制度”或“经济”,就是以“配置性资源”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制度类型。吉登斯把“私有财产”和“资本/雇佣劳动”关系都划归“配置性资源”,并认为:“所有社会都存在符号、政治、经济、法律/压制四种制度性因素。”[31]
马克思是如何界定“经济”的呢?他说:“经济,即生产过程本身”[32];同时又指出:“一般生产过程”是“不带有任何特殊经济规定性的生产过程”[33]。就是说,一般生产过程不具有经济规定性,不属于经济范畴。这是因为,生产过程不等于“劳动过程”,前者由于包含了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权力关系即生产关系,所以,能够把不同的社会形态区别开来,呈现它们的差异和个性;后者则由于不包含这种权力关系,所以不足以区分不同的社会形态,体现的只是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共性。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一般”,指的就是不同于“生产过程”的“劳动过程”。可见,赋予生产过程以特殊的经济规定性的,是也只能是作为权力关系的生产关系,对此,马克思讲得非常明确:“这种社会生产的关系,我们恰恰就称之为经济关系。”[34]因此,在马克思看来,离开生产关系,就不存在经济,就不具有经济规定性。相较之下,吉登斯对“经济”和“经济制度”的理解要宽泛得多。
其二,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阈,坚持生产力和经济的决定性或首要性,是马克思的一贯立场,并不存在吉登斯所说的不一致和矛盾。
在《形式》中,马克思讲:“劳动主体所组成的共同体,以及以此共同体为基础的所有制,归根到底归结为劳动主体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而和该阶段相适应的是劳动主体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和他们对自然的一定关系。直到某一点为止,是再生产。然后,便转入解体。”他还说:“共同体以主体与其生产条件有着一定的客观统一为前提的,或者说,主体的一定的存在以作为生产条件的共同体本身为前提的所有一切形式(它们或多或少是自然形成的,但同时也都是历史过程的结果),必然地只和有限的而且是原则上有限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使这些形式解体,而它们的解体本身又是人类生产力的发展。”[35]在此,马克思的意思很明确,生产力的发展既决定着劳动共同体,也决定着以此为基础的所有制;既决定着它们的再生产,也决定着它们的最终解体;既决定着劳动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决定着他们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同时,生产力的这种决定作用,既适合于古代社会的劳动共同体和所有制,同样适合于人类社会往后的变迁。就此,马克思从财富积累的角度指出:“随着财富的发展,因而也就是随着新的力量和不断扩大的个人交往的发展,那些成为共同体的基础的经济条件,那些与共同体相适应的共同体各不同组成部分的政治关系,以理想的方式来对共同体进行直观的宗教……个人的性格、观点等等,也都解体了。”“以往的一切社会形式都由于财富的发展,或者同样可以说,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没落了。因此,在意识到这一点的古代人那里,财富被直接当作使共同体解体的东西加以抨击。封建制度也由于城市工业、商业、现代农业(甚至由于个别的发明,如火药和印刷机)而没落了。”[36]财富的积累也即生产力的发展,决定了经济条件的解体,进而又决定了政治关系、宗教信仰、甚至是社会个人的性格和观点的解体。显然,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变迁的根本动力。这一立场,既贯彻在《形态》中,也贯彻在《形式》中。可见,吉登斯关于《形式》与《形态》不一致的判断是错误的!
《形式》在批评蒲鲁东的财富观时,马克思的确讲过:“生产的原始条件……最初本身不可能是生产出来的,不可能是生产的结果”;他也的确讲过:“人们的生活自古以来就建立在生产上面”的观点不过是“一个同义反复”。[37]但是,吉登斯以此为据,认为马克思否定了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首要性,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就后一句话而言,马克思无非是在强调,撇开生产关系谈论物质生产和财富积累,是抽象的和无意义的。尽管抽象的和无意义的陈述和判断肯定是一句废话,但它并不一定就是错误的。就前一句话而言,它作为对人类原始生产状况的一种描述,处于现象具体的层面,而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首要性则作为一种“总的趋势”,处于本质抽象的层面。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若依循吉登斯的逻辑,势必陷入“刚出生的婴儿不是人”的困境,因为这时的婴儿既没有人的理性和意识,也不会从事人的生产劳动。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是其整体存在和变迁中形成的一种总的趋势,而不是在其特定阶段和局部所呈现的某些个别特征。
至于生活在原始社会中的人们是否富裕、有没有扩张生产和发展生产力的现实压力的问题,我们可以联系马克思关于“原始的丰富”的论述:“在生产的最低阶段上,人类产生的需要还很少,因而要满足的需要也很少。就是说,必要劳动时间之所以有限,并不是因为劳动有生产效率,而是因为需要少。”[38]在马克思看来,在社会发展的初期,人们花费在维持生存方面的劳动时间之所以比较少,并不是因为当时的生产力水平高,而是因为他们的需要较少,而后者又恰恰是由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交往状况造成的。这种现实状况,与原始社会的人们幸福与否的“感觉”无关,与他们对自身生活的认知和评价无关,与现象层面的任何主体的或客体的特征都毫无干系,尽管后者所呈现的可能是与本质状况完全相反的东西。因此,马克思说:“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单个人显得比较全面,那正是因为他还没有造成自己丰富的关系,并且还没有使这种关系作为独立于他自身之外的社会权力和社会关系同他自己相对立。”若留恋这种“原始的丰富”,那是极其荒谬和可笑的!若相信人类必须停留在这种“完全的空虚化”之中,也是极其荒谬和可笑的![39]
其三,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阈中,马克思对政治和文化等其他“非经济”因素的社会历史地位和作用的看法是始终如一的,并不存在吉登斯所说的不一致和矛盾。
在马克思看来,“在真正的历史上,征服、奴役、劫掠、杀戮,总之,暴力起着巨大的作用”,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可以说,“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暴力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力”。[40]马克思把暴力与“经济力”联系起来,充分肯定了“暴力”对社会历史的重要作用。
就吉登斯所强调的人口因素而言,马克思认为:“人口的增加会使劳动生产力增长,因为这会使劳动的更广泛的分工和结合等等成为可能。”[41]在谈到早期人类共同体的解体时,马克思还特别提及科学的作用:“单是科学——即财富的最可靠的形式,既是财富的产物,又是财富的生产者——的发展,就足以使这些共同体解体。但是,科学这种既是观念的财富同时又是实际的财富的发展,只不过是人的生产力的发展即财富的发展所表现的一个方面,一种形式。”[42]与对暴力的社会历史作用的确认一样,马克思把人口的增加、科学的发展同生产力的发展联系在一起。
在吉登斯等人看来,马克思在此制造了严重的思想混乱:一方面认为历史变迁的动力源是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又把这种动力源归结为人口的增长、科学的发展,甚至是暴力的作用。其实,这种观点以及一切由此向历史唯物主义决定论发出的质疑和声讨都表明,我们远没有进入马克思的思想世界,远没有达到马克思思想的高度和深度。因为,如果说经济和生产力的动力作用和首要性,是本质抽象层面对社会历史一般本质和规律的概括和把握;那么,人口的增长、科学的发展和暴力的作用等的重要性,则是现象具体层面对经济和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具体呈现和描述。现象具体层面确认人口、科学和暴力等社会因素对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不等于就推翻了本质抽象层面经济和生产力对历史发展的决定作用。反之亦然。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为了阐明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决定性和首要性,传统教科书体系一直用所谓的“内在矛盾”来解释物质生产和生产力自身的发展问题。对此,面对“生产力存在其内在动力”的观点即所谓的“发展命题”,吉登斯等人始终是一头雾水,难以理喻。实际上,问题并不像传统教科书所说的那样抽象和思辨,也决不仅仅是一个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内部”的事情。道理很简单,生产力和经济对社会历史发展具有决定性和首要性,而经济和生产力本身的发展又是各种社会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只不过,需要把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内在“构成要素”的作用和外在“影响要素”的作用严格区分开来。[43]因此,决不能把科学、人口、暴力等的作用与生产力和经济的决定性和首要性对立起来。生产力和经济的决定性和首要性,是社会历史发展所呈现出来的一种“总的趋势”,而这种客观趋势的形成恰恰离不开科学、人口、暴力等社会因素的合力作用。前一方面构成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本质和规律,后一方面则构成这种本质和规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
马克思从来没有像吉登斯那样,用人口、科学和暴力等的作用否定经济和生产力的决定性和首要性。在谈到唯物主义历史观时,他说:“征服这一事实看起来好像是同整个这种历史观矛盾的。到目前为止,暴力、战争、掠夺、抢劫等等被看作是历史的动力。”例如,“蛮人占领了罗马帝国,这种占领的事实通常被用来说明从古代世界向封建制度的过渡”,因此,“再没有比认为迄今历史上的一切似乎都可以归结于占领这一观念更普通的了”。[44]在社会历史本质和规律的层面,马克思当然不同意这种观点。这是因为,首先,“在蛮人的占领下,一切都取决于被占领国家此时是否已经像现代国家那样发展了工业生产力,或者它的生产力主要是否只是以它的联合和共同体[Gemeinwesen]为基础”。可见,占领必须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是相反。其次,“占领是受占领的对象所制约的。如果占领者不依从被占领国家的生产条件和交往条件,就完全无法占领银行家的体现于证券中的财产。对于每个现代工业国家的全部工业资本来说,情况也是这样”。可见,占领必须与生产条件和交往条件相一致,而不是相反。最后,“无论在什么地方,占领都是很快就会结束的,已经不再有东西可供占领时,必须开始进行生产”。[45]可见,是物质生产决定占领,而不是相反。马克思总是能够透过占领和暴力的表层,看到历史深处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首要性和决定性。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正是立足于现象具体,马克思在考察生产力和经济的具体发展问题时,总是从多个方面多种角度进行归纳和总结。例如,在谈到土地所有制的具体形式的时候,马克思讲:“不管怎样,公社成员或部落成员对部落土地的关系,即对部落所定居的土地的关系的这种种不同的形式,部分地取决于部落的自然性质,部分地取决于部落现在实际上在怎样的经济条件下以所有者的身分对待土地,就是说,通过劳动来获取土地的果实;而这一点本身又取决于气候,土壤的自然特性,由自然条件决定的土壤利用方式,同敌对部落或四邻部落的关系,以及由迁徙、历史事件等等引起的变动。”[46]我们看到,土地所有制就是部落成员对部落土地的关系,这种所有制关系或生产关系具有不同的存在形式,这些不同的形式又是包括自然条件在内的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
在马克思看来,受生产力和经济的推动,人类社会迈向资本主义社会,这体现了社会历史的一般本质和规律的作用。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是如何产生的?人类步入资本主义社会的具体路径是什么?总之,究竟怎样解释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起源?这些则是社会历史本质和规律的具体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在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在同一阶段上的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都会呈现出纷繁复杂、多姿多彩的情景。有鉴于此,马克思把他关于“资本主义生产的起源”的分析,明确地限定在“西欧各国”,并坚决反对下列做法,即把他“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47]即使对英国资本主义的历史起源,马克思也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个方面作了考察和阐释。在经济方面,马克思认为:对英国资本主义的发生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的那些经济因素,“在17世纪末系统地综合为殖民制度、国债制度、现代税收制度和保护关税制度”[48]。在政治方面,如所周知,“剥夺人民群众的土地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而正是“这种剥夺包含一系列的暴力方法”,同时,“所有这些方法都利用国家权力”。[49]不仅如此,在“经历了几次革命和几次改朝换代”之后,资产阶级的“法律用国家警察手段硬是把资本和劳动之间的斗争限制在对资本有利的范围内”。[50]最后,在文化方面,马克思揭露了那些把资本原始积累描绘成“田园诗式的东西”的“温和的政治经济学”所起的作用;还揭露了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在工场手工业时期的发展,那些“丢掉了最后一点羞耻心和良心”“恬不知耻地夸耀一切当作资本积累手段的卑鄙行径”的欧洲各国的“舆论”宣传所起的作用。[51]
其四,不能割裂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与“不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确如吉登斯所言,马克思在《形态》中有关于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缓慢”甚至是“不发展”的论述,例如,“封建制度的发展是在一个宽广得多的、由罗马的征服以及起初就同征服联系在一起的农业的普及所准备好了的地域中开始的。趋于衰落的罗马帝国的最后几个世纪和蛮族对它的征服本身,使得生产力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农业衰落了,工业由于缺乏销路而一蹶不振,商业停滞或被迫中断,城乡居民减少了。这些情况以及受其制约的进行征服的组织方式,在日耳曼人的军事制度的影响下,发展了封建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像部落所有制和公社所有制一样,也是以一种共同体[Gemeinwesen]为基础的”[52]。但是,并不能由此就认为,马克思否认了生产力“发展”对社会历史的决定性或首要性。这是因为,确认生产力或经济的决定性或首要性的“发展”概念,与描述晚期罗马帝国没落荒景的“停滞”或“不发展”概念,各自关联的问题不同,所处的层次不同,具有的理论功能也不同。前者处于社会历史的本质和规律的层面,抽象和概括的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必然性”,具有“必须如此”“不能不这样”的特点。在此意义上,生产力的“发展”是一种“总的趋势”和“平均数”,这种客观趋势对社会历史具有决定性或首要性。后者则处于“现象具体”的层面,描述的是社会历史本质和规律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具有“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的特点。在此意义上,生产力既有高于平均数的时候,也有低于平均数的时候;既有“发展”的时候,也有“不发展”和“停滞”的时候。对生产力发展的严重阻碍和破坏,势必招致一种旧的社会形态(如罗马帝国的奴隶社会)的覆灭;而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如日耳曼世界的封建社会)的确立,又势必极大地促进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因此,在马克思看来,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历史提供了根本动力,因而具有决定性或首要性;同时,从其具体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来看,经济和生产力既可以是“发展”的,也可以是“不发展”和停滞的;既不存在无停滞和“不发展”的绝对“发展”,也不存在无“发展”的绝对“不发展”和停滞。在此意义上,无论是“发展缓慢”,还是“不发展”和停滞,它们本身就是生产力“发展”的不同状况;而且,从其现实进程来看,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往往是通过“不发展”甚至是停滞来为自己开辟道路!
由此也就不难理解,在马克思的文本世界中,既有关于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论述,也有关于它们“不发展”的论述。《序言》和早期的《形态》中既有关于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论述,也有关于它们“不发展”的论述;在《形式》中既有关于生产力和经济的“不发展”的论述,也有关于它们“发展”的论述。不能辩证地看待生产力和经济之发展与不发展的关系,就不能真正领会历史唯物主义的精神实质。
[1]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73、82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2]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72、82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3]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1、2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4]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8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5] Anthony Giddens,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Power,Property and the State,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1,p.80.
[6] Anthony Giddens,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Power,Property and the State,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1,p.72.
[7]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8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8]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8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9]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7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10]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78~7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11] Anthony Giddens,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Power,Property and the State,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1,p.80.
[12]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89~90、90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13]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8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14]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7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15]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8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16]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83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17]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83、84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18]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84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19]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21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20] 转引自上书,21页。
[21] Anthony Giddens,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Power,Property and the State,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1,pp.89,88-89,8.
[22] Anthony Giddens,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Power,Property and the State,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1,p.84.
[23] 转引自[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84~85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24]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88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25] Anthony Giddens,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Power,Property and the State,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1,pp.1,69.
[26] Anthony Giddens,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Power,Property and the State,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1,p.1.
[27] Anthony Giddens,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Power,Property and the State,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1,pp.239,4.
[28]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54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29] Anthony Giddens,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Power,Property and the State,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1,p.46.
[30]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47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31] [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114、119、48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32]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1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6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88、4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5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3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0]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21、86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3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5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3] 王峰明:《生产力:“是什么”与“什么是”》,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6)。
[4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25、126页,人民出版社,1995。
[4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77~4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268、1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48]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61、86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9]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80、873、86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0]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21、869~87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