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政治思想脱胎于周人的宗教天命观,在后者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周人以“小邑周”灭了“大邑商”之后,为适应形势的变化,在宗教观念上进行了变革,一是提出天命靡常,认为“天不可信”;二是突出了民的地位,主张敬德、保民。原来在殷人的观念中,天乃神秘的外在力量,是历史与命运的主宰,它赐予并决定人世王朝的统治权力和政治寿命。当初殷人灭夏,就是遵行天的意志,“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尚书·汤誓》),“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同上)。殷人获得天命后,便会受到天的恩宠,并长久地保持之,“天其永我命于兹新邑”(《尚书·盘庚》)。所以当纣王身陷内外交困,不是及时自我反省,而是感慨,“呜呼!我生不有命于天?”(《尚书·西伯戡黎》)周人汲取了殷人的教训,不再一味地依赖天命,而是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引《周书》),“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注:文王)德延”(《尚书·君奭》),天不可能长久地眷顾一族一姓,天曾降命、眷顾于夏人、殷人,但因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尚书·召诰》)。所以,“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只有像文王一样地敬德,才能保住天降于周人的大命。可见,获得天命的关键在于敬德,而敬德又主要体现为保民。在周人看来,“天惟时求民主”(《尚书·多方》),“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尚书·泰誓》)。也就是说,天赋予了君管理、统治民的权利,但这种“为民之主”的政治权利又主要体现为“保民”“佑民”的责任义务。这是因为“惟天惠民”,“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泰誓》)。天是民意的代表,是根据民意主张、行事的。既然天惠顾、同情民,那么,天所选立的君主自然也应该根据天的意志——实际也就是民的意志来进行统治,否则,便得不到天的认可,不具有统治的合法性。

与殷人的宗教观相比,周人是在前者天、君的二分结构中增加了民这一因素,突出了民意在宗教、政治中的作用,故陈来先生称之为“民意论”的天命观,认为是世界文化史上十分独特的现象。“在这样一种类似泛神论结构的民意论中,殷商以前不可捉摸的皇天上帝的意志,被由人间社会投射去的人民意志所型塑,上天的意志不再是喜怒无常的,而被认为有了明确的伦理内涵,成了民意的终极支持者和最高代表。”[1]对于周人天、君、民的三分结构,李存山先生曾设一比喻,认为其中实际潜含着三权分立的观念。“因为天的意志代表民的意志,而王又须按照天的意志来执政,那么民似乎具有立法权,王则行使行政权,而对王的选举、监督和罢免权则属于天……在此结构中,人民并没有真正的政治权利,其意志的实现要靠统治者对‘天’的敬畏、信仰或尧、舜、禹、汤、文、武等‘圣王’的道德自觉。”[2]无疑这是有一定道理的。所以与殷人相比,周人的天命观表现出一定的进步性,主要是突出了民的地位和作用,将殷人的自然宗教发展为了伦理宗教。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周人的天命观也逐渐暴露出其不足:一是周人的天主要被少数统治者垄断,是其统治合法性的根据,而没有与个人发生联系,没有成为个人的终极信仰和精神动力;二是周人虽然突出了民意,但民还是一消极、被动的存在,不具有政治上的独立地位,其意志、意愿要靠神秘莫测的天来表达。特别是随着春秋战国的“礼崩乐坏”,周天子的权威名存实亡,天的观念逐渐受到怀疑甚至否定,统治者的私欲越发膨胀,民虽然逐渐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但并没有获得相应的政治权利,其生命、财产因诸侯间的连年征战而受到极大威胁。这时,周人的天命观已难以为继,在天、君、民的结构之外,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出现了,这就是以孔子儒家为代表的“士”。作为新生的社会力量,他们一方面承继周人的天命观,将其中的“敬德”“保民”转化为明确的政治理念——“仁”,将周人的政治伦理宗教转化为人生伦理宗教;另一方面,他们以“仁”的思想启发、教导君主,“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孟子·公孙丑上》),希望通过“格君心之非”,做到“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离娄上》)。同时为民的利益大声呐喊、呼吁,对暴君污吏的种种“残民”“害民”等不义之举进行猛烈的抨击和抗议。可以说,孔子儒家是在神权衰落、王纲失序,君与民日益分离乃至对立的情况下,试图倡导仁政德治,将君、民重新联系在一起。对于君,他们是“师”也是“臣”;对于民,他们则是其代言人,是维护其利益的“民之父母”。由于孔子儒家是以“士”的身份登上政治舞台,是从“士”的角度思考、理解政治问题的,故儒家政治哲学也可以称之为“士”的政治哲学。

关于“士”,学术界已有了很多讨论,如余英时先生认为,“士”阶层的出现,“一个最重要的方面是起于当时社会阶级的流动,即上层贵族的下降和下层庶民的上升。由于士阶层适处于贵族与庶人之间,是上下流动的汇合之所,士的人数遂不免随之大增。这就导使士阶层在社会性格上发生了基本的改变”。余先生特别强调,孔子儒家所代表的士,决不仅仅只是一特殊的社会阶层,是一群“劳心者”,更重要的是,他们以道自任,能够超越个人的私利去关注国家、民众的普遍利益。[3]“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孟子·梁惠王上》)士“传食”于诸侯之间,没有固定的财产来源,但并不因此便为他人所“御用”,而是肩负着超越其个人利益的价值理念和人生理想。孔子首先揭示的“士志于道”,便已规定“士”是基本价值的维护者,是“社会的良心”;曾参发挥师教,讲得更明白:“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论语·泰伯》)孟子明确肯定,士应该“尚志”,而“尚志”就是“仁义而已矣”(《孟子·尽心上》)。这些都说明,在儒家心目中,“士”首先代表一种精神信仰,一种责任担当,他们关注于人间的政治秩序和普遍利益,具有类似于近代“知识分子”的基本性格。当然,作为一个阶层,“士”也有其特殊身份与角色,“士者,事也,任事之称”(《白虎通·爵》)。士有自己的事业,他们以“仕”显身,成为职业的政治家、管理者,故“士之仕也,犹农夫之耕也”(《孟子·滕文公下》)。士人出仕如同农夫耕田,都是一种职业。但是,“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论语·微子》)。君子对于出仕,又有着自己的道义与原则,他们“见危致命,见得思义”(《论语·子张》),“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论语·泰伯》)。自由地游走于庙堂与江湖之间,“在本朝则美政,在下位则美俗”(《荀子·儒效》)。这样,士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同时还代表一种政治理念、社会理想,而士人选择出仕,不过是要将这一理念付诸实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