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践论范式”的理论贡献与未尽之处(1 / 1)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兴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关于“实践唯物主义”的大讨论。在讨论中,人们提出了各种具体观点。这些不尽相同的具体观点,都贯穿着一个共同的动机,那就是突出实践观点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以之为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归宿,来重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实质及其哲学变革的意义。受此影响,在辩证法问题上,人们也试图引进实践观点,以之充当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来重新理解辩证法的理论内涵和精神实质。

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在基本理论初衷上,是作为前述“自然主义范式”和“认识论范式”的替代者出现的,它对后两者表现出了强烈的不满,认为它们对辩证法根基的设定是不牢靠的。为此,它企求通过“实践”的引入,完成为辩证法奠基的使命,以捍卫辩证法的理论合法性。对于国内马克思主义哲学界以“实践”作为辩证法根基和载体的理论探索,本文估且以“实践论范式”命名之。

“实践论范式”基本认同“认识论范式”对“自然主义范式”所做的理论批判,但它同时认为,“认识论范式”对辩证法根基和载体的理解同样不具有本源性和奠基性。与“思维与存在”这一纯属知识论范畴的基本矛盾相比,人类实践活动领域的基本矛盾更具根本性和基础性,因此,辩证法的真正载体不应是人类的认识活动,而应是人类的实践活动。马克思的实践范畴找到了一种统一肉体和灵魂、实体和主体、思维和存在的辩证中介,“在作为中介的劳动和实践中,首先是主体指向对象、物和自然界,实施对象化的活动;其次又是对象、物和自然界趋向主体,实施属人的活动。因此劳动和实践既不是纯粹的自然界的运动,也不是生物界的活动,而是一种客观合规律性与主观合目的性的统一的活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和自然界的人化的双向活动。在这个运动中,思维和存在既是自为的,又是为他的,最后在劳动和实践中,它们被整合成了自在自为的存在”[18],“马克思的这种唯物主义一方面诉诸‘物质实践’、‘劳动’和‘生产’,从而和一切唯心主义划清了界限;另一方面,由于实践、劳动又是一个合目的的生活过程,主体的力量、能动性的力量也被自觉地整合于其中,从而和一切旧唯物主义划清了界限。……因此,马克思的确‘颠倒’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使之不再是绝对精神的自我回旋,但这种‘颠倒’,不是把辩证法简单地‘颠倒’在物质,即那种直观的自然(费尔巴哈)或抽象的自然(十八世纪的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而是‘颠倒’在作为思维和存在、人和自然的统一体的劳动和实践基础上”[19]。

“实践论范式”的出现,是辩证法理解史上一次具有极为重要意义的事件。与以前的各种范式相比,它对辩证法根基和载体的设定,表现出更为强大的解释力和感召力,有着重大的理论优越性。

首先,“实践论范式”超越了“两极对立”的思维模式,确立了实现各种矛盾关系辩证统一的中介和基础。如前所述,如何实现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精神与物质、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等矛盾性关系的否定性统一,是哲学史给辩证法留下的一个重大课题,在前述的“自然主义范式”与“认识论范式”里,这个问题始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实践论范式”以实践为基础,从实践出发来寻找这些矛盾关系统一的基础,比起“自然主义范式”和“认识论范式”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在它看来,“‘实践’是主体依据一定目的变革客体的感性活动,是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否定性的统一活动。……在这种活动中既包括了主体又包括了客体,既包括了思维又包括了存在,既包括了理论又包括了实践,是一种包括这一切在内又表现着它们本质关系的总体性活动。它既是属人世界与自然世界、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矛盾产生的总根源,又是解决这些矛盾的现实基础。离开实践,这些矛盾既无从发生,无从理解,也根本不能解决”[20]。应承认,以这种方式来理解各种矛盾关系,来确立各种二元对立关系辩证统一的基础,的确比此前的所有解决方式都具有更大的理论优越性和说服力。

其次,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体现了国内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者们对现代哲学意识的追求,表现了人们试图立足于现代哲学的视野,来重新阐释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可贵的理论追求。现代哲学观念变革的一个十分关键的方面,在于哲学关注的对象从追求对自在世界“终极奥秘”和“最高知识”的占有,转向寻求对现实的意义世界的阐释,从传统的实体本体论和抽象认识论转向生存实践论,并因此重新理解哲学的理论性质和理论功能,是现代哲学带来的一个重大变化。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正表现了学者们试图把辩证法从朴素的物质本体论与带有浓厚心理主义色彩的抽象认识论中解放出来,在现代哲学的境域中重新理解辩证法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性质。应该说,在这一点上,“实践论范式”的确提出了一些十分有启发性的思想,对于深化辩证法的研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例如,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突出地体现了辩证法的“能动性”“活动性”“否定性”和“超越性”等内涵。而这些,正是辩证法最为根本、最为重要的理论精神。再如,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突出地强调了辩证法与人的现实生活的内在关联,从而有效地解构了把辩证法视为与人的现实生活相敌对的抽象教条的独断主义。又如,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辩证法所独具的、区别于具体实证科学知识旨趣的人文解放旨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彰显,从而比较有效地捍卫了辩证法在当代语境中的理论价值。这些都表明,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与“自然主义范式”和“认识论范式”相比,的确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拓展和深化了辩证法的理论内涵,使辩证法变得更加亲切和富有人性,因而也更富于思想感召力。

再次,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也为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回应现代西方哲学的挑战、与之进行创造性的对话提供了一个比较宽广的空间,为生发和彰显辩证法在当代理论语境中所具有的潜在生命活力提供了一个富有启发性的生长点。在后文将要具体讨论,在现代西方哲学总的倾向方面,辩证法被视为传统形而上学的典型代表而遭到猛烈的抨击和否定,分析哲学视其为“无意义的胡说”,人本哲学视其为导致“存在之被遗忘”的罪魁祸首,辩证法如同一条气息奄奄的“死狗”而被宣判“过时”。但以“实践”为根基去重新阐发辩证法的理论内涵和性质,人们突然惊讶地看到,辩证法原来与现代哲学的理论旨趣在很多方面是基本一致或近似的,它们并非不共戴天的敌人,而是可以成为同气连枝、彼此呼应的同盟军。例如,二者共同对传统实体本体论进行反叛和纠偏(虽然具体路径各不相同),共同选取了对传统抽象的形而上学独断论的批判和解构的理论立场(虽然具体策略迥异),共同对人们生存于其中的现实生活世界产生眷顾和关怀(虽然具体阐释和理解各异),共同对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进行超越(虽然结论并不相同)等。所有这些充分表明,马克思哲学辩证法与现代哲学绝非互不相容的,而是在许多地方都站在同一理论视域,有着可广泛对话的空间。不仅如此,由于辩证法在许多方面独特的理论立场,它对现代哲学的诸多偏激之处还具有解毒和互补的功能,可以促使人们从更宽广的理论背景中去理解现代哲学的成败得失,反思其未来命运。

最后,与以上密切相关,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使得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可以在同一个理论地平线上吸收现代哲学中有关辩证法研究的研究成果,这对于丰富辩证法的理论内容,扩展辩证法的理论视野,提升辩证法研究的总体水平,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自黑格尔以后,现代西方哲学的一些流派和学者们从各不相同的方向出发,对辩证法进行了多维度的发挥,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在“自然主义范式”和“认识论范式”那里,由于思想水准的差距,这些研究成果基本被排除在视野之外而不可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注。但实践观点固有的现代哲学意识却使这种关注乃至对话成为可能,现代西方哲学具有代表性的辩证法研究成果,如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研究、萨特存在主义化的辩证法理论、东欧“实践派”的辩证法理论等,与国内的“实践论范式”在不少方面都有着可进行对话的通道。无疑,这对于改变以往长期存在的辩证法研究领域沉闷封闭僵化的状况,激发国内辩证法研究的理论活力,丰富辩证法研究的理论内涵,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最重要的是,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前所未有地凸显了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所蕴含的人文关怀,弘扬了人的主体意识,在理论上表达了辩证法内在于人的现实实践中,同时推动人发展的现实实践的“人文解放之学”的理论旨趣落实到具体的现实生活中,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了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人的精神要求与生存趋向,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性上,其意义都是不可低估的。就前者而言,以“实践”为根基,辩证法不再是关于世界的刻板原则,也不再仅仅是关于人的思维的抽象意识原理,而是关于人通过实践活动,不断超越自身,以推动自身总体性生成(当然这一点不是没有问题,在后面将对此进行批判性讨论)的“人文解放逻辑”。毋庸置疑,这的确比较深刻地揭示了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思想中的精华,使辩证法所蕴含的人道精神和人文价值关怀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展露。就后者而言,中国的社会转型呼唤一种能够表达并激励时代精神的哲学精神,而以“实践”为根基的辩证法所崭露的主体意识和超越精神正好满足了这种时代要求。因此,可以毫不过分地说,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无论是在理论逻辑上,还是在现实意向上,都具有深层的合法性根据。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辩证法的基础变得空前坚实和可靠,辩证法的理论合法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维护。甚至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把辩证法奠基于实践这一理论载体之上,辩证法才真正在当代哲学的理论场景中获得了一席之地,并体现出了其生命活力(在此之前,无论是“自然主义范式”还是“认识论范式”,都由于其在整体上低于当代哲学的平均水准而难以进入当代哲学的视野),同时表现出其对于当代人的现实生活而言所拥有的理论解释力和思想感召力。就此而言,我们认为,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是我们哲学领域辩证法研究中一次巨大的思想解放。关于这一点,凡是经历过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那场哲学观念变革洗礼的人们一定有十分深刻的感受。

经过十余年的讨论,到今天,在大多数不愿抱残守缺、不甘忍受教条奴役的学者们那里,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的观点,这一点已大体上达成了共识。在辩证法领域,实践是辩证法本源性的根基和载体的理论立场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放眼中国人对辩证法的整个理解史,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自马克思哲学辩证法于20世纪之初从西方传入中国以来,这种认同是我们迄今在这一领域所得到的最为重要的收获。

毫无疑问,对于“实践论范式”在为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奠基工作中所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我们应该给予高度的肯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实践论范式”对辩证法根基的奠定工作就一劳永逸地完成了。如果对国内“实践论范式”所展示的理论状态进行全面深入的反思,我们认为,“实践论范式”无论是在对“实践”、对“辩证法”,还是在对“实践”和“辩证法”关系的阐释上,都存在着不少理论上的重大缺陷和不足。它为辩证法奠基的工作仍然存在许多未能尽言之处,要真正使辩证法的根基变得更加牢固和坚实,我们有必要在充分吸收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往前再走一步。

首先,需要反思的是:“实践”作为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之间中介性的功能统一性“活动”,究竟是在何种意义上充当着辩证法的“载体”和“根基”这一具有“本体论”要求的角色?“实践”对传统抽象的形而上学的实体本体论的解构,是否有充足的理由表明: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已完全失却了“本体论”性质而必须由一种“活动”来承担?

这一问题的要害在于:“实践”在否定传统抽象的实体本体论,并由此摧毁了辩证法的教条化和神秘化以后,并没有因此确立起另一种相应的本体论承诺(一种不同于实体本体论的新的本体论),来承当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从而在实质上使辩证法的根基依然处于隐绰未彰、悬而未决的状态。

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过的,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其重大优越性之一就在于它突出地把人的活动性、能动性和超越性放到一个重要地位,因而使得把辩证法实体化、教条化和凝固化的倾向失去容身之地。这一点无疑具有重大价值。但是,人们在强调“实践”的“活动性”及其对“实体性”克服的同时,忘记了另一个同样重要的方面,那就是对“实践”所隐含的本体论承诺没有进行必要的澄清,忘记了实践作为一个活动性范畴所蕴含的本体论前提和设定。

也许会有人提出反对:拒斥形而上学本体论正是一切真正的现代哲学的特征,对传统实体本体论进行摧毁和解构,正是辩证法的基本初衷和重大理论功绩,因此,“实践论范式”对本体论基础的漠视,正是它的特点和优长之所在。在我们看来,这种反驳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对传统抽象实体本体论的批判,并不必然意味着抛弃本体论本身,并不表明本体论本身的无效,全面考察现代哲学的整个状况,本体论也并非没有自己应有的一席之地。而且就其发展的趋势来看,现代西方哲学正对本体论表现出越来越浓厚的兴趣,如何在新的地基上重建本体论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因此,以现代西方哲学拒斥本体论为由而逃避乃至拒绝对辩证法的本体论根基进行必要的反思和澄清,无疑具有似是而非的性质。

基于这种原因,在本书中,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充分消化和吸收实践论的已有成果的条件下,进一步把问题推进到对其本体论前提——“生存论基础”的澄清上。我们认为,只有先行彰显和揭示出“实践”所蕴含的本体论前提,把“实践论范式”提高到“生存论本体论范式”的水平,我们为辩证法奠基的工作才能更加脚踏实地,富有成效,也才能真正克服辩证法的知性化和实体化,辩证法才能在传统实体本体论的废墟上,找寻到自己亲切的、赖以安身立命的根基。

其次,需反思的是,国内“实践论范式”在对“实践”和“辩证法”所作的阐释中,还存在着障蔽实践的本源性意义,把实践(praxis)庸俗化、简单化的倾向,这种倾向已严重影响对辩证法理论精神的揭示和彰显,直接导致辩证法理论精神的扭曲和丧失。这些倾向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包括:把实践完全等同于经济学意义上的物质生产劳动,从而使之成为一个描述性的、中性的概念;以一种狭隘的功利态度和工具主义方式来理解和运用“实践”概念,从而使辩证法所固有的超功利的价值关怀和人文精神不再存在;把“实践”当成“实干”的代名词,以便为一些人提供辩证法实用化、工具化的理论借口,为辩证法沦为“变戏法”提供强大的思想支持;还有人在为“实践”与“物质”二者之间究竟何者为第一性、何者为第二性等无聊的问题担忧甚至争论不休,并认为以实践为辩证法的基础,“唯物主义”将面临威胁。因此,为了捍卫“唯物主义”,必须在坚持实践观点的同时,为人之外的“物质”留出独立的空间(这种观点一方面将导致“实践”与“物质”之间二元对峙,使实践观点失去理论上的彻底性,辩证法由此将成为一种折中主义的、破绽百出的理论;另一方面,“实践”与“物质”的二元构架将有可能被“自然主义范式”充分利用,最终使“实践论转向”所获致的理论成果毁于一旦)。对实践观点的上述理解充分表明,我们对“实践”的理解尚存在重大偏差,这给以“实践”为根基和载体的辩证法留下了重大的理论隐患。

最后,以“实践”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辩证法所固有的一些重要理论本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被展露,但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透辟的展开和阐发,甚至包含着严重的自我矛盾,直接影响人们对辩证法理论精神的深入领会。例如,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极为重要的本性是其革命性与批判性,以实践为根基,辩证法的革命和批判本性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表达,但是,在“实践”背后所隐含的总体主义情结使批判和革命性没有贯彻到底而笼罩在保守主义的阴影之下;再如,辩证法的另一个极为重要的特性就是对“矛盾”概念的高度重视,矛盾观点是辩证法的核心性观点,也是辩证思维区别于常规思维的特质之所在。以“实践”为根基,矛盾被理解为内在于实践活动的根本环节。应该说,这种理解的确比以往的范式都更好地解释了“矛盾”概念,但“实践”一方面承认矛盾为自身的环节,另一方面又悬设了一个终极矛盾,以实现最终统一,直到完全达到主客和解、思存同一、人我一体的目标。于是,辩证法便成为以承认矛盾为开始,以追求矛盾的终结为归宿的一种理论,因此其矛盾观点仍然是不彻底的,仍是带有浓厚的传统形而上学痕迹的;又如,“发展”是辩证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以实践为根基,发展被理解为人们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所实现的社会和历史的自我发展。应承认,这种发展观要比以前的理解深刻得多,但是,它一方面承诺发展原则,另一方面又认为这种发展遵循着某种客观的“规律”和“法则”,这种“规律”和“法则”如同“看不见的手”,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性质。很显然,承认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掌握和操控社会历史的命运,人的活动必然失去任何真实的自主性而只剩下表面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因而这种发展观仍然是不彻底的。以上这些,都暴露了以实践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所具有的理论局限性,它要求人们对辩证法更本源性的根基和载体进行进一步的阐释,以使辩证法的理论精神和理论本性更透辟,更充分地得到展现。

因此,在高度肯定“实践论范式”的重大意义的同时,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它的理论的不足。这些不足呼唤我们在充分吸收和发挥“实践论范式”的基础上,对之予以进一步的深化。而本书所做的,正是在此方向上的一个积极的尝试。

[1] [德]埃德蒙德·胡塞尔:《欧洲科学危机和超验现象学》,5~7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62页脚注,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下,772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6] 孙正聿:《哲学通论》,339页,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

[7] [苏]П.B.柯普宁:《作为认识论和逻辑的辩证法》,46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4。

[8] [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9] 《列宁全集》第38卷,1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10] 《列宁全集》第38卷,1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11] 《列宁全集》第55卷,2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12] 《列宁全集》第55卷,1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13] 《列宁全集》第55卷,2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14] [美]特雷尔·卡弗:《马克思与恩格斯:学术思想关系》,130~13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15] [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75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16] [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263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8] 袁新:《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基础的再思考》,载《哲学研究》,1996(2)。

[19] 袁新:《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基础的再思考》,载《哲学研究》,1996(2)。

[20] 王干才:《哲学观念变革简论》,296~297页,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