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最初将他的这一作为理性重建新模式的研究计划命名为“普遍语用学”(Universal Pragmatics)。但在他理论发展的后期,更倾向于使用“规范语用学”(Formal Pragmatics)来表述。这种术语上的变换,既表明了他在语用学研究中所使用的语形、语义和语用分析方法逐渐趋于整合的洞察,又展示了他的“语用学转向”的彻底性。无论如何,哈贝马斯语用学的根本目的,就是去辩明并重建可能的相互理解的普遍的、规范的条件或者交流行为的普遍的、规范的预设,为交流提供一种理想的环境。可见,规范语用学在他的整个理论中具有核心的地位。他的“语用学转向”,以及对“规范语用学”的探究,都是出于对理性重建的需要。具体地讲,哈贝马斯的这种“规范语用学”思想的特征体现在:

1.言语行为理论是规范语用学的出发点

为了使“规范语用学”这一理性重建的新模式建立起来,哈贝马斯认为,首要的一点就是应澄清语言使用的过程。因为现代社会的病源本质上是一种交流的扭曲,是在语言使用的过程中,主体之间缺少规范的对话情景所造成的,交流理性之重建的意义,只是在语言的使用中才凸现出来。规范语用学本质上就是把有能力主体之实践地被掌握的前理论的直觉知识(Know-how),转换为一种客观的和精确的知识(Know-that)的重建过程,即主体依靠对语言的规则系统的隐性知识,来在具体语境中转化为明确知识的过程,这一过程实际上是通过对语言的使用达到的。因此,寻找一种可靠的分析语言使用的方法论手段作为规范语用学的出发点,对于理性的重建就显得颇为重要了。为此,哈贝马斯考察了传统的从逻辑、语言学以及语言分析哲学的角度来处理语言使用意义的三种主要方法:

其一,意向论语义学方式。这种方式强调,讲话者使用符号以及由他所产生的符号的连接,来作为一种工具,去告知他的听者关于自己的信念和意向。以格赖斯等人为代表的这种意义理论,其基本思想可以归结为:①讲话者的言说效果,依赖于讲话者和听者对言说意向的理解;②主体用语言表达式来意指某事;③具体场景的言说用法,可以靠意向来延展到一般的情况中。[28]尽管这种意义理论仍然是基于语言使用的,但它只是把讲话者通过他在所予情景中使用的表达式意指的东西视为基本的。这使得以语言为媒介的主体的互动,与个体主体的表征的和有目的的活动相比,处于一种次要的地位。意向论语义学只是把握住了语言的意谓事态的功能,偏离了交流。在这里,所意谓的并不是由被所言说的决定的,语言的使用仅仅是有目的的行为主体的普遍主权的一种特定的现象。

其二,形式语义学方式。这种方式从弗雷格以来,就一直关注于语言表达式的语法形式,并把语言归属于一种独立于讲话者主体的意向和思想的地位。与语言的规则系统相比,语言使用的实践和语言理解的心理学只具有一种次要的地位。这种意义理论可以表述为:①它的对象是由语言表达式所构成的,而不是由讲话者和听者之间的通过语言使用的关联来构成,而后者是在交流过程中获得的;②对语言表达式之正确的用法和理解,并不源自讲话者的意向或语言使用者之间约定的一致,而是源自表达式的形式属性自身以及它们之间被构成的规则;③它以句子为核心,将语言与世界连接在一起。讲话者使用语言表达式讲述某事,从而表达一种思想,听者处于一种对所说命题做出“是”或“否”的断定的位置上。因此,“理解一个命题就是懂得在何种情况下它为真”[29]。这种方法,只是将言说独有地定位于语言与被视为事实之总体的世界的关系上,而未看到,参与者在交流中通过使用关于世界中某事的句子来达成理解。

其三,意义的使用论。这种方式则基于对语言意义进行理解的完全不同的洞察,它是维特根斯坦从对他曾经坚持过的形式语义方式的批判中发展而来的。它主张:①语言最基本的功能是使用,只有在使用中,语言才有意义;②语言的使用是一种游戏,没有共同的本质,而只有“家族的相似”,因此,语言和现实之间没有对应的逻辑形式,而是相关于社会实践的制度和约定,即语言表达式实践的习惯语境;③语言使用的有意义模式是多样的,语言工具并不首要地和主要地去描述或建立事实,它同样应在同等的尺度和重要性上去命令、要求、许诺等,因此,语言的表征功能在语言使用的众多方式不具有优先的地位。这种看法揭示了语言言说的行为特征,强调了具有互动实践的语言的内在联结,由此语言与世界的关系就退居到讲话者和听者之间的关系之后。但因为它强调确定语言表达式的语言游戏的实践不是在孤立的、有目的的个体之行为的后果,而是“人类的共同的行为”,是在制度和约定所制约的主体间际,通过共有的生活形式的先在理解来保持理解和交流上的一致。因此,学会去掌握一种语言,就是要求进入这种生活形式中。生活形式先在地制约着词和句子的使用,言说之有效和无效仅仅依照它们所属于的语言游戏的标准,从而把语言使用的意义都提交给语言游戏的习惯语境来决定。

在哈贝马斯看来,一般地讲,一个言语具有三种语用功能:表达讲话者的意向、表征世界的事态以及建立合理的人际关系。上述传统研究方式更多关注的是语言对世界的真理性表征和对主体的意向性表述,但事实上,对于交流行为和交流理性以及由此生活世界的理性化而言,最为核心的应当是合理的人际关系的建立。尽管这些理解语言意义的每一种方式都明确地占据着达成理解过程的一个方面,并具有相应的语用功能,或者从所意谓的视角、或者从所言说的视角,或者从所使用的视角,但它们并不能作为规范语用学的出发点,因为在这些方式中至少存在下列缺陷:①它们并未概括出交流之普遍的和不可避免的预设;②它们过于严格地将自己限制于逻辑和语法的工具上;③它们将人误导进实际上并未获得充分分析的形式化方式中;④它们孤立的、单一的目的决定了各自的片面性。[30]鉴于此,哈贝马斯不得不寻求能够克服这些缺点的第四种途径。

出于对上述传统分析方式之困难的反应,由奥斯汀开创并由舍勒进一步完善的言语行为理论这样就进入了舞台。奥斯汀紧随后期维特根斯坦,在个别的以言行事行为的基础上,探讨语言如何在生活形式中与互动实践密切关联,认为①讲话者在表征事态和表达意向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施行相关的行为,即他在说某事时,也在做某事,因此言语行为是意义和交流的最小单位;[31]②通常的言说包括“言有所述”和“言有所为”,前者即叙述句(Constatives),有真假,后者即施行句(Performatives),无真假,只有适当与不适当。因此,以真假来判定陈述之有无意义是不对的,施行句无真假,但确实有意义;[32]③言语之首要的功用并不是表明所述之命题内容,而是通过施行某种行为来建立人际关系。这样,言语行为理论就认识到了说某事的域面(形式语义学所关注的)和做某事的域面(语言使用论所关注的)。因此,它试图在两者之间构筑起相通的桥梁,从而超越了传统狭隘地关注于语言使用的断定和描述的模式,还包括了其他的诸如承诺、要求、警告等使用方式,这就本质地假设了主体在言语行为中去使用句子的交流能力,并将之视为就像语言能力一样是一种普遍的预设。这样一种看似简单的洞察,却在两千年来人类理智发展史中被忽视了,它启迪人们认识到语言的真正目的是去交流、达成理解并建立合理人际关系,而不是其他。同时,这一认识并未忽略通过真值条件语义学所产生的语言和客观世界、句子和事态之间的关系。这样,奥斯汀就在“朝向把真值条件语义学与语言游戏语用学相结合的言语行为理论的路途中,走出了第一步”[33]。更为重要的是,一方面,它克服了形式分析方法由于聚焦于句子而内在地存在着的三种抽象谬误:①“语义学家的抽象”,即语言意义的分析能够把自身限制于句子的分析,从而独立于影响此句子使用的语用语境;②“认识论者的抽象”,即所有的意义都可以追溯为命题内容,间接地把意义还原为已断定句子的意义;③“客观论者的抽象”,即根据可客观地明晰的真值条件来确定意义,从而抽象于能够被归属于讲话者和听者的真值条件的知识。[34]另一方面,它也避免了语言使用论将语言的使用等同于语言游戏,过分地强调游戏的无共同本质性,导致普遍规则和共同预设无法建立的局限,在一定意义上通过语用分析的途径对语义分析方法做了有效补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认为言语行为理论“表征了一种范式的转变”,是“语言哲学中向前发展的重要一步”,[35]从而将之视为自己规范语用学研究的一种成功的出发点。

当然,言语行为理论对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而言,只是一种必要的出发点,并不是全部。事实上,由于言语行为理论自身存在的局限,同样受到了哈贝马斯的批判。

2.有效性主张是规范语用学的内核

规范语用学之所以能够成为理性重建的模式,关键在于,其一,哈贝马斯意义上的语用学,把定向于理解和交流的语言使用视为是语言使用的原初的或主要的模式,其他的诸如策略的、工具性的使用都是寄生于它的,这就内在地与他对交流理性的重建相符合;其二,产生自日常交流过程中的有效性主张(Validity Claim),即主体在交流中为了交流的顺畅所预先假设的理想化的合作原则,自身具有的先验于语境的潜势(Context-transcendent Potential),既为交流理性定位了一个基础,又为社会批判提供了一种标准,而对有效性主张的阐明正是语用学的核心目的之一。因此,交流理性特别地依赖于对这种有效性主张的探究。哈贝马斯的这一洞察是通过下列途径达到的:

首先,从奥斯汀、舍勒等人的言语行为理论出发,哈贝马斯将理性重建定位于日常的交流之上,将言语行为视为交流的最小单元。这样,言语行为就在文化再生产、社会整合以及社会化的论域中,成了社会的(生活世界)整合和再生产的一种重要的机制,成了交流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因此,它的语用功能的实现,特别是合理人际关系的建立就显得特别重要了。但是,不同的交流者为何能在具体的交流过程中达成理解,他们如何能够在不同的具体语境中使用言语来履行行为,这些问题成为促使哈贝马斯进一步思考的动力。

其次,阿佩尔的“先验符号学”思想启示哈贝马斯思考存在于言语行为中的普遍预设。德国当代哲学家阿佩尔在建构自己的“先验符号学”思想时认识到,语言的先验性是知识可能的先决条件,为了成功地建立起解释和认识世界的语言系统,必须赋予主体以先验的功能,这就是说,为了使交流得以进行,一种对语言共同体的先验约定是必不可少的。[36]这使哈贝马斯认识到对共同言语行为的普遍预设的需要。因为交流者在施行、理解和反应言语行为时,实际上已经不自觉地做出了特定的假设,必然地已经接受了某种共同约定的东西,而这种共同的预设只有离开行为的事实时才会观察到,它具有一种先验的约束力量。

最后,乔姆斯基的语言学理论为哈贝马斯对交流之普遍预设的研究提供了思路。美国当代著名的语言学家乔姆斯基在阐述他的语法理论时,将人所具有的语法知识分为两部分,普遍语法和个体语法,前者是全人类先天所共有的,后者则是后天学得的。[37]普遍语法的存在使得人具有了普遍的语言能力,因此,语法理论的任务,就是去面向所有有能力的交流者建构普遍的规则系统,从而允许潜在的交流者在一种语言中,就能生产出并理解了所有语言中句子的能力。从方法论上讲,哈贝马斯认为他的规范语用学的交流理性的重建,是与乔姆斯基的语言学思想相通的。借助于乔姆斯基对语言能力的阐述,他提出交流者同样应当具有“交流能力”,即言语行为之主体是否具有“交流能力”,是使得交流者能否在各种语境之下,都能以可接受的方式完成交流行为的前提。这进一步加深了他对一种交流主体的普遍预设的思考。

由此,哈贝马斯认识到,进行交流的行为的任何人,如果他想使交流成功的话,在施行任何以达成理解为基本取向的交流行为中,必须提出普遍的、有交流能力的言语者自觉地遵守的基本预设——有效性主张。具体地讲,这些有效性主张是:①表达的可理解性(Comprehensibility),即讲话者必须选择一个可理解的表达,以便讲话者能够与听者从语言结构中获得正确的理解;②命题的真理性(Truth),即讲话者提供的陈述,必须是真实的,以便听者能够分享讲话者的知识;③意向的真诚性(Truthfulness),即讲话者表达自身的意向必须是真诚的,必须满足以导致听者对讲话者的信任;④言说的适当性(Rightness),即讲话者选用的言说必须是适当的,应当符合公认的言说交流背景,从而使听者认可。[38]这些有效性主张作为每次交流行为的背景知识,只有在预设并满足它们时,交流行为才能得以持续。

这样一来,讲话者和听者也就在有效性主张的基础上具有了作出承认、接受或拒绝等行为的可以依赖的普遍的理性基础——交流理性。这种建立于有效性主张之上的交流理性表现为:①它并不是理性的一个本质概念,而是借助于纯粹形式的特征,通过程序来进行定义的。因此,它首要地指称语言和行为中的知识的使用,而不是知识的一种属性。尽管它包含着一种乌托邦的视角,但这个视角仅仅表明生活和生活历史的可能形式的结构之特征的形式说明,而未扩展到生活或个体生活历史的具体形式上;②它是对康德以来为知识构筑形而上学式理性基础论企图的一种反对。自康德以来,为知识寻求一种“阿基米德基点”,就成为哲学家们思考的中心。特别是康德通过对理论的、实践的和美学的理性的重建,把哲学归结为具有“引路者”和“最高判断”的作用,可以一劳永逸地建立所有知识的基础,并且为理性的所有论域提供最终裁决和保持这些论域统一的任务。与此相反,哈贝马斯认为,哲学更应扮演一种“位置守候者”的角色,即由它而产生的知识不是绝对的,而是假想的,并受制于经验的检验。在交流地建构的理性的各个论域之间,只有一种规范的、通过程序来进行限定的统一。交流理性作为一种调解者,把各个域中在专门的对话中所获得的知识反馈进日常的交流实践中;③它并不是那种抽象地位于社会生活的历史和复杂性之上的理性的概念,而是已经运行于现代社会的日常交流实践中。因此,它并不从超现实主体的观点来运行并指称一种独立于语境的理想语言,从而产生必然的和确定的陈述,而是产生自既受语境限制又先验于语境的有效性主张。尽管有效性主张在各种方式中先验于有效性的所予语境,但它们总是产生于交流行为的特定的时空地被限定的语境中。由此,交流理性就定位于现代社会的交流实践中,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交流行为才可能作为社会(生活世界)的再生产的首要机制发挥作用;④它克服了西方哲学的“逻各斯中心”(Logocentric)的偏见,并在以实践为理论的首要性这一出发点上,重新思考了传统哲学的信念。西方哲学传统一直保持着固定于命题的真理性这一有效性的单一论域上,并受制于逻各斯中心主义的统治。而哈贝马斯则把他的交流理性视为,它不仅包含了命题的真理性,而且包括了表述的适当性和交流的真诚性。这种交流理性的多论域性就要求有更多的话语,从而有效地克服了单一话语所导致的极端性和统治性,既避免了系统和工具理性的过分膨胀,又为主体的互动交流提供了鲜活的语境基础。[39]

可见,有效性主张在哈贝马斯的以规范语用学为模式的理性重建中,起着一种核心作用。因为它们既是依赖于语境的,它们总是通过有血有肉的个体们,在社会文化和历史的情景中,出于实际交流的需要而被产生,但它们又是先验于语境的,这种内在的先验的语境力量,是建构交流的日常过程的理性潜势,它作为一种强理想化的普遍预设和行为规则,对个体之行为目的的实现起规范作用,并涵盖所有形式的交流行为,从而将规则的“规范”和语言的“使用”内在地连接起来。只有在这个意义上,一种“规范语用学”的研究才成为可能。因此,它与通常的经验语用学研究不同,它是“使得理解的实践过程成为可能的普遍前理论的和暗含的知识之重建的一种准先验的分析”[40],而后者并不与普遍的能力的重建相关,只是与语言使用的特定成分的描述和分析以及具体的言说语境相关。同时,这样一种理性重建的新模式也与康德式理性的“先验重建”不同,康德的重建,采取的是寻求可能的理论知识和道德行为之先验基础的形式,它不可避免地与经验相割裂。而哈贝马斯的普遍条件和普遍结构的重建,则只是一种假设,其目的主要是唤醒有能力主体对其自身语言所具有的规则意识(Rule Consciousness),自觉地遵守交流的合作原则。只是在此意义上,它才具有先验性,而无论是具体的知识重建还是检验,都需要经验主体和经验科学的直接参与,因此,它又是与经验不可分割的。

3.交流模式的设计是规范语用学的目标

一旦规范语用学的研究以言语行为理论为出发点,并将有效性主张作为基本预设,一种新的交流模式就有可能被设计出来。奥斯汀、舍勒等人的言语行为理论将言语行为分为叙述式和施行式言说,前者以认知为目的,显题化(Thematized)了言说的命题内容,后者以交流为取向,显题化了人际关系的建立,并给予表达式一种具有承诺的约束特征的力量的施行语力(Illocutionary Force),使得朝向世界的语言的认知使用成为可能,讲话者和听者借此得以用言语行为建立起人际关系。这样一种命题∕施行的言语双重结构被哈贝马斯所采纳,并将之视为规范语用学理性重建的任务。这一结构的特征可以图示为:

图4.1

但是,哈贝马斯认为,在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的这个图式中,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他把言语的意义归诸叙述的或描述的内容,不承认对言事行为可以进行意义分析;[41]其二,他把施行语力看作一个非理性的概念而不是理性概念,认为语力是言语行为的非理性部分,而实际的理性部分则为命题内容所独占。这两方面的问题所导致的后果在于,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本质上仍然是停留于早已被哈贝马斯所批判过的语义分析的层面上,而未进入语用空间中。特别是他的“施事语力”作为非理性的概念主张,忽视了作为所有交流句子之理性基础的施行语力与有效性主张之间的关联,故事实上未能把全部的交流地使用的言说与原则上是超语境的有效性主张联结起来,而只是将所有的有效性主张都归结为单一的真理性主张。这导致了以损害与世界的其他关系以及相应的语言功能为代价,片面地强调与世界的认知的和工具的关系。因为正是这种讲话者用言语行为来激发听者依照所做承诺(即对有效性主张的满足)来行为的能力,使得有效性主张就不再仅仅关注于命题部分,而是开放向所有的真理性、适当性和真诚性主张。这些有效性主张,实际上构成了所有涉及的主体间际认知的聚合点。故如何从语用的层面上,在言语行为和有效性主张之间建立起全面的连接,就成为交流模式之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在哈贝马斯看来,重要的是,不再仅仅为了句子而在语义层次上澄明有效性条件,而是在语用层次上为言语来澄明有效性条件。在此方面,达米特的语言意义思想为朝向对有效性问题的语用的重新解释走出了第一步。达米特指出,在听者认识到,只有在简单的直陈式观察句子中,断定句的真值条件才能被满足时,真值条件语义学就能从其中抽象出来。依赖于句子“真”和借句子作出一个断定之权利的“可断定性”之间的语用区别,达米特就用一种间接的知识取代了真值条件的知识,即根据认识断定条件,而不是断定本身来解释意义。这样一种用当真理条件被满足时,讲话者应懂得什么的“可断定性条件”(Assertibility Condition),来取代对真理条件的强调的“认识论转向”,就与交流者自身的知识关联起来,使句子的有效性问题,就不再能够被思考为从交流过程分离出来的语言和世界之间的关系。

但哈贝马斯对此并不满足,他似乎要转向得更远一点。在他看来,达米特的可断定性条件仍然存在两个主要的缺点:①他的可断定性条件的概念先在于断言性言说,从而真理性主张的先在性,超越了其他种类的有效性主张;②他的可断定性条件的概念是不充分地语用的,它仍然停留于分析的语义层次上。因为它在概念上独立于履行有效性主张的实践。[42]为了使非断定性言说诸如诺言、祈使、承认等在同等的基础上留有空间,哈贝马斯提出“可接受性条件”(Acceptability Condition)。他指出,“当我们懂得什么使一个言语行为可接受时,我们就理解它的意义。而当我们懂得了一个讲话者能够提供的为了达到与听者就主张之有效性达成理解的理由种类时,我们就懂得了是什么使它成为可接受的”[43]。由此,哈贝马斯就完成了从分析的语义层次向语用层次的变动,有效性主张构成了所有涉及的主体间际认知的聚合点,它们在言语行为提供的动力以及听者用“是”或“否”采取的态度中,起一种语用的作用。讲话者在此所关注的是言说而不是句子,言说成为核心的分析单元。从而使得有效性主张内在地成了语用的概念。这样,一方面,哈贝马斯就既在言说意义和超语境的有效性主张之间进行了结合,将语用分析视为是对语义分析的补充;另一方面又在语用的层次上,将语言的意谓、表征和使用功能与达成理解的真诚性、真理性和恰当性的有效性主张结合起来,从而既注意到了使用语言表达方式的多样性,又强调言说的意义和社会实践之间的联结,注意于对交流活动所发生的生活形式的建立和约定。在这个意义上讲,哈贝马斯的对言说意义的语用分析,可被视为是“奥斯汀、舍勒和弗雷格及达米特的幸福联姻”[44]。

同时,哈贝马斯由此也看到,在日常的交流过程中,交流者为了理解言说,就必须懂得,支持有效性主张的理由尽管原则上是无止境的,但它们总是要受到具体言说语境的限制,因此,这些理由之有效性从来就不是可一次并永久地被决定,而是,它们是可错地被进行解释的,即可以在新证据和新直觉基础上修改。同样,言说的语用域并不全部地依赖于有效性主张,这种语用语境自身为有效性主张提供一种语用解释,因此,它也内在于有效性主张。对这一思想的深刻洞察使哈贝马斯同时提出了真理的语用概念,即真理只有在语用语境的基底上,能够经受住所有拒斥它的企图时,一种主张才是真的。因为这种语用语境“既是一个命题集,又是一个复杂的事件”[45],它为真理提供了行为的、社会的实践基础以及一致性的表达和记录,使真理成为一种规定的观念的力量,而不是理想化假设。这些思想构成了哈贝马斯语用学的标志性特征。

通过对有效性主张的澄明,哈贝马斯就认识到了言语行为与有效性主张之间的关系:①言语行为产生有效性主张,这些主张拥有不同的类型,对于每一个言语行为,讲话者均同时产生了三种有效性主张,它们都是言语行为的确定特征;②语言的交流使用是语言使用的首要模式,其他模式,如间接的和工具的模式,都是寄生于它的;③在以交流为核心定位和使用的言语行为和有效性主张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连接。理解一种言语行为,就是理解它所产生的主张;④有效性主张确定言语行为的言事模式和言语行为种类。[46]这样,哈贝马斯就建立起他所需要的交流模式:对于每一个有效性主张而言,言语行为都有一个相应的结构成分来与之相对应:命题的、施行的以及表态的。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三种交流模式:认知的、互动的和表达的。它们分别指称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尽管对不同的交流目的而言,讲话者对有效性主张、交流模式和世界的选择会有所不同,但它们同时地存在于每一个言语行为中,使交流的语用功能得到了全面的实现。这种模式可表示如下:[47]

表4.1 规范语用学的特征

从表中可看出,哈贝马斯实际上试图将运行于现代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所有行为,都统一于这样一种以语言为媒介的交流模式中。这种交流模式能够使人类在一步一步地逼近自然情景的同时,不会牺牲掉人类行为的协调发展。具体地讲,这种交流模式体现出的优势在于:①除了言语行为的标准形式之外,它承认言语行为的语言的实现的其他形式,从而使得在交流的基本模式外,形成了以言行事语力的多样性,进而得以在每个个体语言中形成规范的人际关系的文化网络;②除了精确的、直接的言语行为外,它承认超语词地提供的暗含的、间接的、非言词的言说,对它们的理解依赖于听者从语境中来推断;③它包含了从孤立的言语行为到言语行为系列、文本以及会话的所有交流类型;④除了客观的、“规范—构造”的和表达的态度之外,它承认对每个言语行为来说,交流中的参与者同时地与客观的、社会的和主观的社会相联结;⑤除了言语这一达成理解的层次之外,它通过个体参与者的行为的协调产生了交流行为的层次;⑥除了交流行为之外,它内在地与既作为参与者的背景知识又为行为之发生提供了舞台的生活联结起来。[48]依靠这种交流模式,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就以一种全新的风格和方式,使传统意识哲学的主观性的感性构想转变为对语言的、符号的互动过程的理想化、可操作性的分析,使得交流行为运行在规范有序的理想环境中,交流理性奠立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生活世界和系统获得了协调发展。由此,业已被老一代法兰克福理论家们带入死胡同的社会批判理论真正地重新建构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