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成立之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或“关贸总协定”)是管辖各缔约方之间关税和贸易问题的“组织”[1]。经过八轮多边贸易谈判,GATT各缔约方的关税大幅度降低,取消了一些非关税措施,且形成了一些货物贸易领域的基本规则,这些都为WTO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关贸总协定的产生
(一)背景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瓜分世界市场的争斗日趋激烈,最终导致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一次世界大战不仅未能引起各国的反省,反而加剧了各国之间的对立,伴随着世界性经济危机,各资本主义国家贸易保护竞争愈演愈烈。
美国1930年通过历史上著名的《霍利-斯穆特关税法》(Hawley-Smoot Tariff Act of 1930),将美国进口平均税率由38.2%急剧提高至55.3%,使美国关税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为了应对美国的高关税,英国1932年通过了《进口税法》,并在英联邦之间签订了《渥太华协定》,对从美国进口的全部产品施加高关税。加拿大、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也先后提高了关税。到1931年年底,先后有25个国家采取了报复措施,进口税率比1929年提高60%~100%。相竞的贸易保护政策不仅使各国贸易额急剧下降,而且同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一起重创了各国的经济。同1929年相比,1933年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工业生产下降了37.2%,其中美国工业生产下降了46.2%,德国下降了40.6%,法国下降了28.4%,日本下降了8.4%。
世界主要工业国认识到,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开展,进而制约了各国经济的发展。这样的共识,在1927年的世界经济会议和国际联盟的相关报告中都有所体现。由于没有良好的国际合作机制,各国之间缺乏互信,虽然认识到进行国际合作、降低贸易壁垒的重要性,却很少采取实质性的措施,1933年伦敦世界经济会议的失败即是最好的例证。
1933年罗斯福出任美国总统,开始采取应对危机的新政。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罗斯福总统提议的《互惠贸易协定法》(Reciprocal Trade Agreements Act)。根据该法,美国同21个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双边贸易协定,将关税水平降低30%~50%,并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扩展到其他国家。《互惠贸易协定法》作为“新政”的一个组成部分,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复苏,更重要的是它是进行国际贸易合作与协调的初步实践,为战后以美国为主导的多边贸易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GATT的产生过程
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还没有结束时,人们就开始认识到贸易保护主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1941年8月,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在共同发表的《大西洋宪章》中声称:“希望达成各国在经济方面的合作,为确保全体更进一步的经济发展,且不分国家大小,战胜或战败,对其经济所需的原料,均可在平等条件下通过国际贸易途径获得。”
1943年2月,美国开始着手建立包括国际贸易组织在内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并结合实践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为了获得英国的支持,1943年9月,美国与英国代表在华盛顿举行了第一次非正式会议,分别就就业和贸易的关系、取消出口限额和削减关税与取消特惠等问题进行了会谈,为日后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作了铺垫。
1944年7月,在美国主持下召开了著名的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美国还同时提议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但是由于美英之间的分歧较大而进展缓慢。
1945年12月,经过美英之间的第二次国际贸易体系非正式会谈,美国国务院发表了“供贸易和就业国际会议考虑的建议”,建议中包括了国际贸易的一般规则。同时,美国外交部开始邀请一些国家进行多边谈判,以期达成多边贸易协定。1946年2月,美国在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提交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同年10月在第一次国际贸易组织筹委会上,各参加国讨论了该草案并对其进行了修订。但是由于美英两国的矛盾,会议的结果却并不乐观。
1947年4月,筹委会在日内瓦继续谈判。考虑到短期内很难建立国际贸易组织,但各国的高关税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美国的提议下,各主要贸易国进行了大幅度降低关税的多边谈判。谈判进行得非常顺利,达成了123项双边协议,并拟定了关税减让义务的一般条款,这两个部分共同构成了《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同年11月15日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澳大利亚和加拿大8国签署了该议定书,并宣称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生效之前临时适用该议定书。1948年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15国也签署了该议定书,签署国达到了23个。各缔约方一致同意,待《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生效后,将以宪章的贸易规则部分来取代关贸总协定的有关条款。
1947年11月至1948年2月,联合国贸易和就业国际会议在哈瓦那召开,讨论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Havana Charter,又称《哈瓦那宪章》)。1948年4月24日,53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哈瓦那宪章》。该宪章共有9章和1个附件,主要内容有宗旨和目标、就业和经济活动、经济发展与重建、商业政策、限制性商业惯例、政府间商品协定、国际贸易组织、争端的解决和一般规定。但是,美国国会认为该宪章与国内立法存在矛盾,不符合美国利益,因而未批准该宪章。受美国影响,除黎巴嫩外,其他国家也未批准该协定。由于没有获得必要数量的国家的批准,国际贸易组织未能建立起来。从此,关贸总协定便开始了“临时适用”,承担起了协调国际贸易秩序的重担,且一直临时适用了近半个世纪。到1994年年底,关贸总协定的正式缔约方已达到了128个,这些缔约方的贸易额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关贸总协定虽然存在着一些缺陷,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极大的推力。
二、关贸总协定的内容及其多边贸易谈判
(一)GATT 1947的主要内容
GATT 1947起初有35条,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国际社会先后在1949年、1955年和1966年对其进行了三次补充与修订,最终文本由序言和四个部分构成,共38条,另外还有9个附件。
GATT 1947的条文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协定的第1、2条,其中第1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第2条规定各方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列入关税减让表,作为附录构成协定的一部分。
第二部分是协定的第3~23条,对缔约方的贸易政策作出了规定:第3~10条分别规定了国民待遇、放映配额、过境自由、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海关估价、费用与进出口手续、原产地标记和贸易条例的公布与实施;第11~14条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禁止及相关问题;第15~23条分别规定了GATT与IMF之间的合作、取消出口补贴、国营贸易企业的非歧视、发展中国家实施数量限制的关税灵活度、保障措施、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磋商和争端解决。
第三部分是协定的第24~35条,协定第24条规定了区域贸易;第25条规定了缔约方的联合行动;第26~35条规定了协定本身的实施规则:GATT的接受和生效、减让的停止和撤销、减让表的修改、关税谈判、协定与未生效的《哈瓦那宪章》的关系、协定的修正、协定的退出、“缔约方”的定义、协定的加入、协定附件、特定成员方之间互不适用协定。
第四部分是协定的第36~38条,主要以“贸易与发展为专题”,就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二)关贸总协定体制下的多边谈判
1947~1994年,GATT共主持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每一轮谈判被称为一个“回合”。八个回合中,前五个回合主要商谈关税减让。第六个回合开始涉及非关税贸易壁垒,但结果并不理想。第七个回合更侧重于非关税贸易措施。[2]第八个回合即乌拉圭回合,将在后面论述。
1.第一回合
1947年4~10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了第一回合多边贸易谈判,23个缔约方达成了123项双边减让协议,涉及45 000项商品,影响近100亿美元的世界贸易额,使约占进口值54%的商品的平均关税降低35%。该回合谈判虽然是在GATT1947草签和生效之前举行,但仍被习惯性地视为关贸总协定的第一轮谈判。
2.第二回合
1949年4~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了第二回合谈判。该回合谈判的主要目的是给处于创始阶段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提供进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机会。因此,除了23个缔约方外,丹麦、多米尼加、芬兰、希腊、海地、意大利、利比里亚、尼加拉瓜、多米尼加、乌拉圭和利比亚就加入总协定进行了谈判,其中9个国家加入了关贸总协定。该回合达成了147项双边协议,增加关税减让5 000多项,使占应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
3.第三回合
1950年9月~1951年4月在英国托奎举行。该回合谈判议题之一是讨论当时的联邦德国、韩国、奥地利、秘鲁、菲律宾和土耳其加入总协定的问题。本回合谈判仍是“双边谈判、多边受惠”的模式,由于缔约方增加,总协定成员的进出口额分别占世界进出口总额的80%和85%。关税减让方面,美国与英联邦成员之间分歧较大,谈判进展缓慢。尽管如此,该回合谈判仍达成150项关税减让协议,涉及商品8 700多项,使占进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6%。
4.第四回合
1956年1~5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日本在此回合中正式加入了关贸总协定。[3]美国国会认为在前几轮谈判中,美国的关税减让幅度明显高于其他缔约方,因此对美国谈判代表的权限进行了限制。受此影响,美国代表团对进口只给予9亿美元的关税减让,而其本身所受减让约合4亿美元。英国在本轮谈判中作了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本回合共增加关税减让商品3 000多项,但仅涉及25亿美元的贸易额,使占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税率15%,谈判成果甚微。
5.第五回合
为了应对1957年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monic Community)对美国的冲击,美国副国务卿狄龙建议发动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该回合谈判于1960年9月~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又称“狄龙回合”。本回合共有45个国家参加,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1960年9~12月,着重就欧共体创立所引发的关税同盟等问题与有关缔约方进行谈判,同时就第四轮的相关问题进行再谈判;第二阶段1961年1月开始,就新减让项目及新加入成员减让项目进行谈判。本轮谈判就4400种商品达成了新的关税减让,使占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关税降低了20%,共涉及49亿美元的贸易额,但农产品等敏感产品仍被排除在外。
6.第六回合
1964年5月~1967年6月第六回合谈判在日内瓦举行,这轮谈判是时任美国总统肯尼迪根据1962年通过的美国《贸易拓展法》提议召开的,故又被称为“肯尼迪回合”。本回合谈判内容从前五轮的单一关税减让谈判向多议题谈判转移,第一次涉及了非关税壁垒,并制定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即GATT1947第6条实施细则。本论谈判首次讨论了“贸易与发展”问题,并将其增加为总协定的第四部分,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的优惠待遇。从关税谈判看,美国提出了“直线减税方案”,建议有关各缔约方各自减税50%;而西欧成员则认为:如果有关成员各减税50%,美国的关税仍高于西欧国家,因此提出“削平”方案,即高关税国家多减,低关税国家少减或不减,从而缩小双方的关税差距。最后谈判中16个缔约方采取了“直线减税”的方案,另外36国依然采取了传统的关税减让方式。最终,该轮谈判使关税平均水平降低了35%,影响400亿美元的贸易额。值得一提的是,该轮谈判同意波兰加入总协定,开创了“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加入GATT的先例。
7.第七回合
1973年9月~1979年4月第七回合谈判在日内瓦举行,因本轮谈判由时任美国总统尼克松发起,开始称为“尼克松回合”,但尼克松因“水门事件”下台,便改以发起谈判的部长级会议举行地日本东京来称呼该轮谈判为“东京回合”。部长级会议就该轮谈判,提出了一个范围最广泛、目标最庞大的谈判安排,共有102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本回合,包括29个非缔约方。本回合谈判结果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就关税减让谈判而言,一部分成员方开始尝试“公式减让方式”[4],关税减让涉及3000多亿美元的贸易额,全部商品的关税下降了35%。第二,非关税壁垒的谈判成为了该回合的重点,经过激烈争论达成了对签字成员生效的《进出口许可证协议》、《海关估价守则》、《补贴与反补贴守则》、《政府采购协议》、《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反倾销守则》、《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牛肉协议》和《国际奶制品协定》。第三,进一步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通过了《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互惠和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的决定》,授权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
三 、从GATT到WTO
(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背景和议题
1.背景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世界经济增长缓慢,世界贸易起伏较大,随着日本和西欧的崛起,美国、日本和欧共体三方的经济贸易摩擦加剧;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日益低下,债务负担严重。在严峻的贸易形势下,以政府补贴、双边数量限制、市场瓜分、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为特征的新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新贸易保护主义采取了一系列相对隐蔽的方式,绕开GATT规则,极大地恶化了国际贸易环境,侵蚀了GATT的规则。
从GATT的规则来看,虽然总协定自1947年签订后,经过多次修改,但很多规定未能有效地执行。例如,GATT1947第6条第2款允许各缔约方政府以保护农产品市场为理由,对进口农产品的数量加以限制;同时各缔约方必须允许进口农产品在国内市场占一定比例。然而,实践中该条款几乎完全被各国政府所忽视。另外,GATT1947第19条“保障措施条款”被滥用、解决争端的制度缺乏应有作用等问题大量存在。[5]
2.议题
为了遏制贸易保护主义,避免全面的贸易战发生,力争建立一个更加开放、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美国、欧共体和日本共同倡导发起了该轮谈判。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上确定了谈判的议题和目标。
本轮谈判确定了15个议题,分别是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关贸总协定条款、保障条款、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总协定体制作用和服务贸易。其中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服务贸易是新议题。
启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目标:第一,通过减少或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改善市场准入的条件,进一步扩大世界贸易;第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将更大范围的世界贸易置于统一的、有效的多边规则之下;第三,强化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第四,促进国际合作,增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同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加强贸易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
(二)乌拉圭回合谈判建立WTO
1987年1月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开始,时任关贸总协定总干事的阿瑟·邓克尔为执行主席,按照15个议题分为15个谈判组。初期谈判平稳,但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后却进展艰难。1988年12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了中期评审会议,由于在很多重要问题上的谈判立场没有达到可以妥协的地步,人们一般认为这次部长级会议是失败的。1989年在日内瓦召开“四月会议”,就农产品、保障条款、知识产权、纺织品和服装4个重要议题进行再磋商,进而达成了妥协。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时,并不包含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组织的想法,但是谈判过程中人们开始意识到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国际组织,很难将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进行整合和统一的有效实施。1990年欧共体轮值主席国意大利提出建立多边贸易组织(Multilateral Trade Organization)的倡议,得到加拿大的支持,[6]后经欧共体建议放入体制职能谈判小组进行谈判。1991年12月,体制职能谈判小组起草了一个仅有16个条文的协定,放在所有谈判协定的最后,提交贸易谈判委员会审议。[7]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上,乌拉圭回合的各议题项下的谈判结果以“一揽子”方式被成员一致接受,同时签署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协定》),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
[1] 虽然GATT没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是一个完整的国际组织,但实际上却承担了管辖国际贸易的职能。
[2] 黄东黎:《世界贸易组织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第21页。
[3] 日本“入关”经历了曲折道路,早在1949年美国就试图将日本最惠国待遇问题列入第三次全体缔约国会议议程,但是由于英国等国家的强烈反对,美国撤销了该议案。1952年日本政府表达了与总协定缔约方进行谈判的意愿,经过紧急磋商,1953年10月日本得以临时成员的身份加入了总协定。最终在第四回合谈判中,日本才正式加入总协定。
[4] 18个缔约方采用了公式减让方式。Z=A·X/(A+X),其中X代表起点关税,A代表一个因国家而异的系数,Z代表上述公式推算出来的关税税率,即削减后的关税税率。该公式由瑞士代表团提出,被称为“瑞士公式”。
[5] 王贵国:《世界贸易组织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13~14页。
[6] 加拿大建议新体制的名称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aganization)。
[7] 黄东黎:《世界贸易组织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