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职业设计与职业管理(1 / 1)

培训与开发 颜世富 1426 字 2个月前

11.3.1 职业设计

很多学者及管理实践者认为,职业设计也就是职业生涯设计,主要是指以个人为对象,确定职业目标,并采取实际步骤实现职业目标的过程。本书有专门章节详细阐述组织职业生涯规划和个人职业生涯规划,这里不再赘述。

11.3.2 职业管理

职业管理是指组织提供的用于帮助从事某类职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发展的行为过程。

1.新职业发布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订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

由于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我国职业结构在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涌现了一批新职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2004年8月份建立新职业信息发布制度以来,于2004年、2005年发布了五批共50个新职业。主要包括信用管理师、网络编辑员、房地产策划师、职业信息分析师、玩具设计师、黄金投资分析师、企业文化师、家用纺织品设计师、微水电利用工、智能楼宇管理师、健康管理师、公共营养师、芳香保健师(SPA)、宠物医师、医疗救护员、计算机软件产品检验员、水产品质量检验员、农业技术指导员、激光头制造工、小风电利用工、紧急救助员、室内环境治理员、水域环境养护保洁员、花艺环境设计师、印前制作员、礼仪主持人、数字视频合成师、集成电路测试员、网络课件设计师、霓虹灯制作员、计算机乐谱制作师等。

根据公开的程序,新职业的确立,须经过建议、汇总、论证、公示、发布等几个程序。对正在成长中的职业,也将向社会公布,征询意见。作为职业分类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托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http://www.lm.gov.cn)和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广泛开展对新职业意见建议的征求,并通过论证程序后,按季度向社会公布新职业以及相关工作最新进展。发布的新职业信息主要包括职业名称、职业定义、主要工作内容等。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订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订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制订的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我国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

我国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实现劳动者技能水平的提升,最终实现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实现就业。

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主要由政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由政府批准的技能鉴定机构,而不是由政府行政部门直接进行操作。实行了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和鉴定结果,使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知、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正的有效证件。

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文凭不同。学历文凭主要反映学生学习的经历,是文化理论知识水平的证明,而职业资格反映的是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职业资格与职业活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直接、更准确地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该职业所达到的实际工作能力水平。

我国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制订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订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明确“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大力开发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认真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使城乡新增劳动力上岗前都能受到必需的职业训练,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3.就业准入制度

所谓就业准入,就是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及消费者利益的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1999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颁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适应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需要,按照“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指导思想组织制订国家职业标准。首先组织制订并颁布了焊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锅炉操作工、车工、机修钳工、美容师、中式烹调师等90个技术复杂、通用性强,产品和服务对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及消费者利益影响大的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为落实《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奠定了基础。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公布了首批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职业(工种)目录。目录所含90个职业(工种)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选出的技术复杂,涉及重大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

根据劳动保障部发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同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要求,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给予相应处罚。

就业准入制度是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强制性措施,被世界多数实施职业资格证书的国家所采用。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对劳动者就业时所具备的职业资格进行规范,是从我国劳动力资源的素质和就业形势的实际出发而采取的一项积极措施。它对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配置,促进劳动者提高自身的技术业务素质,使我国的就业从安置型就业转变为素质型就业,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