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职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法官只有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校正自己的主观世界和价值观念,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的信任。法官的称职表现在以下多个方面。
(一)忠诚于司法事业
法官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法官应当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官应当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法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章规定了关于忠诚司法事业的原则性要求。第4条规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第5条规定:“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第6条规定:“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第7条规定:“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法官行为规范》在第一章中做出了忠诚的一般规定,第1条规定:“忠诚坚定。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第7条规定:“敬业奉献。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
《法官法》第7条规定的法官应履行的义务中明确指出:“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忠于职守”、“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的秘密”。
(二)坚持司法为民
法官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一贯的宗旨。我们的法院、法官是人民的法院、人民的法官,为人民司法应当是工作的应有之意,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工作的第一位。法官也是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没有任何理由不为人民服务,更不能耍任何特权,做有损群众利益的事。要心系百姓,竭诚为民,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把各项工作做好、做细、做实。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司法才能有权威。
1.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0条规定:“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行为规范》第39条规定:“树立调解理念,增强调解意识,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第4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但“有调解可能的,应当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引导调解”。第55条规定“讲求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坚持司法便民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1条规定:“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法官行为规范》第9条规定:“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第12条规定了当事人要求上门立案或者远程立案的情形:“(一)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收起诉材料;(二)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距离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方式接收起诉材料。”
3.尊重他人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2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三)业务过硬
由于法律是门社会科学,根基于社会生活,伴随着社会层出不穷的问题,往往会有一些新颖事物出现,法律的规定又往往落后于社会生活,因此法官一定要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孜孜不倦,努力提升自己的素养,丰富自己的知识积累,从而拥有过硬的司法本领,做一名知识型法官,以便于解决纠纷。这就要求法官要通过理论学习和司法实践,培养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平衡协调利益关系、调解和解、服判息诉和司法实务操作的能力。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坚持向办案实践学习、向老同志学习、向当事人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
(四)廉洁自律
保持清正廉洁是司法权威得以树立的基础,也是对法官道德素质的一项基本要求。法官的职务是一种公职,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公正处理案件,只有保持司法廉洁,法官才能不偏不倚地履行居中裁判职责。《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1.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仅是收取财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权钱交易,破坏了司法公正,污染了社会正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法官行为规范》第4条规定:“清正廉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2.不得参加有损廉洁形象的商业活动等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条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法官参加商业活动等营利性活动,很容易让公众产生权钱交易的联想,现实生活中也往往存在着这种现象,因此禁止法官参加商业活动既是保护法官清正廉洁的形象,更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需要。除此之外,法官也不能在其他单位兼职,为案件涉及的相关人员提供法律服务,这些都是为了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保证公正审判。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一)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二)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三)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四)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五)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六)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七)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正确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法官的家庭成员利用法官职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法官以自己的身份为家庭成员寻求特别的照顾,都会对法官的裁决造成不良影响,使他人失去对司法裁判的尊重。《法官行为规范》第85条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本人或者亲友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一)保持冷静、克制,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二)不得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得妨碍有关部门对问题的解决。”第86条规定,本人及家庭成员遇到纠纷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时,“(一)对本人的案件或者以直系亲属代理人身份参加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平等地参与诉讼;(二)在诉讼过程中不以法官身份获取特殊照顾,不利用职权收集所需证据;(三)对非直系亲属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诉讼案件,一般应当让其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官本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法官就好比一杆秤,一边挑着人民的矛盾纠纷,一边挑着公平正义。要做好这杆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要求法官必须廉洁自律。正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元旦贺词中强调的:“队伍强才能事业兴,作风硬方能力量恒。”作为一名法官,要做到风清法正,只有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作为一名法官,要耐得住寂寞,保得住自己的良心,守得住自己的道德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