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忠诚司法事业
忠诚司法事业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权是至关重要的权力,必须掌握在对党、国家、人民和法律绝对忠诚的人手中。作为法官,必须自觉地把“忠诚”作为工作中的价值标尺和行动指针,只有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对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忠诚、对法律的忠诚,才能一心一意把法院工作做好,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法官行为规范》第1条规定:“忠诚坚定。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第7条规定:“敬业奉献。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
(二)保证司法公正
对于法官来说,公正是法官职业的生命线。因此,法官职业道德对法官的根本要求就是保证司法公正,而其他各项要求都与公正密切相关。为了全面体现对法官各个侧面、层面的要求,也为了实施的便利,《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将公正从其他四项基本准则中独立出来,将“保证司法公正”作为第三章单独予以规定。保证司法公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独立
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也是《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所享有的权利,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权利,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维护司法独立,才能实现国家权力的相互制衡,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前提,只有充分尊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不屈从于任何权势和**,保持超然独立的地位,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实现司法的公正。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做出公正的裁判,首先需要尊重客观事实,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调查、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证据,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切忌主观推测,偏听偏信;有了明确的事实,还需要正确地使用法律,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合理行使裁量权。为此《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3.树立程序意识
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证,法官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可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法官行为规范》在庭审和执行方面予以了具体规定,例如第26条规定:“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第61条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措施。”
4.提高审判执行效率
司法效率与公正密不可分,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公正是司法效率的目标。这一道德规范的核心是要求法官在进行审判执行等工作时,严格遵守审限的规定,树立效率的意识,以最经济、最合理的投入获得最充分和最满意的效果。遵守法定审限是提高司法效率的最基本要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法官行为规范》第5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及时有效执行,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
法官除应当遵守法定办案时限等强制性规定外,还应当在整个审理活动中强化效率意识,将其作为工作的行动指南,贯彻落实到工作中,以效率求公正。《法官行为规范》第3条规定:“高效办案。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第69条第2项规定了:“及时处理信访事项。”
5.保证司法公开原则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公开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了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理过程公开。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道。《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法官行为规范》第27条关于开庭前的准备中规定了:“(二)公开审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公告;(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公开审理并解释理由。”二是公开宣判。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该公开宣布判决书及其据以做出判决的事实和理由。《法官行为规范》第36条第1项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6.保持中立的立场
“中立”就是处于对立的双方之间,不倾向或偏袒任何一方。法官应保持中立的立场,也就是说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之所以这样要求,主要是因为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性权力,依当事人请求而运行。常态下,当事人之间请求顺序是有先后的,司法部门无论是立案、审理,还是到具体执行案件也应尊重这个先后顺序。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的情况,不应特别倾向于某一个案件,不应怠慢任何一个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国家司法审判部门如果一直站在独立、中立的立场上适用国家法律,唯法律至上,严格按法律规定办理,就不会出现通过下通知要求对某一类案件快立案快审快执行的这一不正常现象了。
(三)确保司法廉洁
保持清正廉洁是司法权威得以树立的基础,也是对法官道德素质的一项基本要求。法官的职务是一种公职,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公正处理案件,只有保持司法廉洁,法官才能不偏不倚地履行居中裁判职责。《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四)坚持司法为民
法官的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应当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人民掌握好、用好审判权,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司法公正是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司法为民是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和归宿。坚持司法为民是党和人民的期望,是法官的立身之本。《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9条规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法官行为规范》第5条规定:“一心为民。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五)维护司法形象
法官的一言一行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影响着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塑造良好的法官形象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为法院密切与群众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因此,法官应当身体力行这一道德规范,塑造良好的法官形象,树立司法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权威。
1.精通业务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3条规定:“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精通业务,是法官作出正确公正裁判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司法形象的重要标准,只有法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才能使其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有准确的认识和正确高效的工作方法。《法官行为规范》中关于庭审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增强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审判质量”;关于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严格遵守格式和规范,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确保裁判文书质量,维护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文明司法
文明司法是维护法官司法形象最重要的要求,法官应当在工作中的各个方面坚持谦虚热忱的态度和文明的举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3.良好的道德修养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法官职业的道德修养是指法官在职业活动中,根据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在思想意识、情感、行为等方面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能力。法官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提高个人素质和品行,是提升法官个人魅力和人格感召力,以及维护司法形象的重要途径。《法官行为规范》第8条规定:“加强修养。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戴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
4.退休后的良好形象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这意味着法官退休后仍要保持良好的形象,继续坚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身体力行地维护司法权威,避免因其不当言行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这是法官职业道德对法官高标准高要求的重要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或者退休后的规定年限内,不得具有下列行为:“(一)接受与本人原所办案件和其他业务相关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的聘任;(二)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三)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