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律师的监督包括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监督和来自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外部监督两方面。律师事务所可以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督。此外,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一旦发现律师在执业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或者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惩戒或处罚。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可以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一)对律师的内部监督
对律师的内部监督其实就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监督。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律师从属于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为其联系业务和进行管理。因此,律师事务所可以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最直接和最有效的监督。
(二)对律师的外部监督
对律师的外部监督主要是来自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
1.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监督
我国2008年7月18日颁布实施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就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该法的第43~45条分别规定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律师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46条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该条既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具体监管职责,又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禁止性规定。该法第47条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律师的监督、奖励以及惩处等。
2.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监督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执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7]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设立了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自觉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另外,我国《律师法》第46条规定了律师协会的职责。如律师协会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对律师实施奖励和惩戒;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等。这些规定赋予了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监督职权,通过教育、监管和惩戒,律师协会实现了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
3.企业对律师的监督
对企业中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而言,主要的监督主体就是企业。企业通过设立纪检监察部门,对包括企业律师和外聘的法律顾问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当企业中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违法违规时,企业可按照公司内部章程或有关制度对其进行惩罚或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 毕东升:《论法院内部监督》,载《法律适用》,2000(9)。
[2] 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31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 《组织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4] 顾理平:《新闻法学》,84页,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5] 周永年:《人民监督员制度概论》,3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17条: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4)拟撤销案件的;(5)拟不起诉的;(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7] 刘金华、俞兆平:《公证与律师制度》,243页,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