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的执业条件(1 / 1)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职能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的根本职责在于独任审判案件或者参加合议庭审判。[1]作为审判活动的关键力量,法官素质和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审判能否顺利进行和法律能否正确适用。因此,法官应当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我国1995年颁布、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对法官的执业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法官执业的积极条件

除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外,根据《法官法》第9条的规定,担任法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得在我国担任法官职务。

(2)年满二十三岁。法官的职责在于公正审判,这要求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阅历。将担任法官的最低年龄确定为二十三岁,与大学生毕业的年龄基本一致。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官,不仅应严格遵守宪法,更应坚决拥护宪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法官除精通法律外,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包括热爱祖国和人民、遵纪守法、精通业务、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品行端正等。

(5)身体健康。身体健康是法官正常工作和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身患严重疾病或身体残疾的人,不得担任法官,这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官职业的良好形象。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只是普通法官执业的积极条件,对于人民法院院长的执业条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

(二)法官执业的消极条件

为确保法官队伍的素质,《法官法》第10条规定了不得担任法官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作为司法人员,法官应当以身作则,成为遵纪守法的楷模,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没有资格担任法官。

(2)曾被开除公职的。曾被开除公职说明其思想政治素质低,自我约束能力差,会影响到法官职业的形象。因此,这些人也不得担任法官。

此外,《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果某人已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任职,或者已成为律师,则不得再兼任法官。这也属于不得担任法官的情形,此项规定有利于保证法官的公正廉洁,维护法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