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和构建者。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使法律职业者必然成为法律秩序的维护者,法律职业者应当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捍卫正统的社会价值理念,努力构建稳定、健康的法律秩序。然而,法律与现实并非是一一对应的,法律具有滞后性和超前性。一方面,当现行的法律不能满足时代需求时,法律职业者应当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实践为将来法律的完善积累经验。另一方面,现实的落后也往往难以满足法律的价值诉求,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使命感也会在某些时间,将法律职业者推到进行变革与重建秩序的前台,要求他们在其中扮演特殊的角色,承担特殊的使命。
第二,法律职业具有专业学识性。法律职业的从业者一般是经过专门法律训练,从而拥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即“法律人”。法律职业的知识是一种专业性的知识,既包括关于法律规则的知识,又包括法律方法、法律观念甚至是法律理念的知识,具有非常鲜明的专业性。法律职业者的专业性源自系统的法学培养和完善的立法体系、严格的司法程序的要求,这使得他们以“会说话的法律”的特征与其他人区别开来,使得法律职业者群体成为社会的法律知识库。这种学识还包括专门的法律职业技能,因为法律是一门职业,任何想从事某种法律职业的人,除了掌握一般化、抽象化的法律原理和知识外,还必须掌握与其职业实践相关的知识、规范、经验和技巧。学习者必须亲身实践,在实践中学习、请教、领悟、体会。
第三,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具有独特性。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方式是一种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最大特点是思维的程序性。适用法律,要求法律适用者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作出判断,而法律意义上的“真相”其实强调的是程序意义上相对的“真实”,并不是现实中的“真实”,它与现实中或者哲学意义上所说的“真实”是有一定差距的。
第四,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法律职业者从事法律活动,不受外部力量的干涉,他们对自己的职业活动负责,自主地决定自己的活动。美国法学家昂格尔认为,法律在机构上的自主性在于,法律规则由那些以审判为主要任务的专门机构加以适用。因此,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因国家权力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区分而加以完善。这突出表现在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律师独立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方面。此外,他们的组织机构也是独立于其他机关或团体的。
第五,法律职业具有垄断性。在英文里,律师业或者律师界一词中的“Bar”,就有“关卡、障碍和栅栏”之意。词义本身表明这一行业具有封闭性和垄断性。法律职业的垄断性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法律职业者作为法律专家凭借上述专业的法律学识和法律思维上的优势而确立起来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是法律职业严格的准入制度把许多想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拦在法律职业的门外,而只让少数符合准入条件的精英进入法律职业的殿堂。
第六,法律职业具有共同的职业精神和伦理。法律职业是一种以法律为信仰的职业,有着共同的职业精神追求。在法律职业形成过程中,共同的法律信念、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凝化为职业者对法治的一种精神追求,进而升华为包括规则至上、权利本位、程序正当、权力控制、良法之治等为内容的一种法律职业信仰。另外,法律职业者内部还传承着一种职业伦理,这种职业伦理不同于大众伦理或公共道德,它与法律职业所追求的价值相联系,关乎法律职业者的社会地位和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