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侵权法概述(1 / 1)

法经济学 肖松 1584 字 4天前

一、侵权法的概念

侵权法是有关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侵权法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侵权行为的制裁和侵权损害后对受害人的补救等诸多问题进行了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侵权法的内容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在英美法系国家,侵权法则以判例的形式呈现。我国侵权法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两部法律中。

二、侵权法的主要内容

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是侵权法的两大主要内容,前者界定侵权法所规制的行为对象,后者规范侵权行为的后果承担。

(一)侵权行为

1.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侵权法的核心概念。由于侵权行为种类繁多与复杂,侵权行为缺乏一个普遍的不受争议的定义。在许多国家,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概念是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并不严格区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或者说法律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界定侵权行为。法律规定某些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则这些行为就是侵权行为。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使损害发生之人,应对他人负赔偿责任。”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第1384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之下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又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所生损害应负赔偿之责。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同样的义务。”第826条规定:“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故意加害他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立法也以此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界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行为的概念并不反映在成文法上,而是体现在判例中。侵权行为的含义一般由英美学者从判例中归纳而来。英国著名学者温菲尔德对侵权行为的定义备受推崇。温菲尔德认为,侵权行为的责任基于违反法律预先确定的义务而产生,这种义务对一般公民而言,对它的违反是可以通过追索待定的损害赔偿的诉讼加以补救的。

不过,侵权行为毕竟不同于侵权责任,前者是一种事实行为,后者是行为的后果承担。从逻辑上说,必须先明确侵权行为,才能讨论侵权后的责任承担。因此,有必要从侵权行为本身对概念进行界定。

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荷兰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范例。该法第162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指对权利的违反和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或不成文法的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但有合法或正当理由的除外。”这就首次从行为的角度而非责任的角度对侵权行为进行了一个独立的界定。

本书认为,侵权行为的实质在于其违法性。因此,本书将侵权行为定义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这种违法性体现在行为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违反了法定的义务或者法定的他人权益。这里所指的义务或者他人权益都是法定的,如果法律没有对行为人课以特定的义务或者没有对他人权益进行确认则不构成侵权。第二,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不确定的,指向所有人。它区别于相对权,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对第三人无约束力。第三,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即使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侵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依据法律规定均可以构成侵权。

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我们将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犯罪行为分别进行比较。表4-1和表4-2显示了侵权行为与其他两种行为的区别。

表4-1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表4-2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2.侵权行为的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我们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致人损害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的行为,应适用民法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有法律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2)作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行为的方式,我们将侵权行为分为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作为的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3)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行为人的数量,我们将侵权行为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是侵权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表现为:第一,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的行为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第二,行为的共同性。多个侵权人的行为彼此关联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第三,结果的单一性。数个侵权行为共同产生一个损害后果,数个侵权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法主要从侵权责任构成和侵权责任形式两大方面对侵权人的责任承担作出规定。

1.侵权责任构成

(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因过错(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时,应就发生损害负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侵权法的相关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包括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这四种侵权行为。

(2)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在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构成包括三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行为人针对受害人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其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我国侵权责任法将抗辩事由称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可以分为两大类: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正当理由是指行为人承认其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但其行为具有合法正当性。作为抗辩事由的正当理由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这几种情形。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归结于某种外部事件或他人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作为抗辩事由的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这几种情形。

2.侵权责任形式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八种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前三种方式强调损害预防,旨在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侵害;后五种方式强调损害填补,旨在对已经受到的侵害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