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权的概念
在法学上,财产权是一组所有者对资源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资源都可以成为财产权的对象。这些资源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必须是独立于主体(人或人的群体)的意志而存在的对象。也就是说,财产必须是与财产主体分离开来的。第二,必须是能够被人们所拥有的对象,即必须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第三,必须对人具有使用价值,即必须有用。第四,必须有稀缺性。
财产权的概念有宽有窄。从最狭义来说,财产权主要指的是物权。依照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较宽泛的意义上,财产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在内的财产性权益。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这种权利往往具有财产属性,因而也属于财产权。例如,甲销售给乙一批货物,就取得了主张乙支付货款的债权。这项债权具有财产属性,甲可以凭此债权获得货款,也可以将该项债权转让出去获得利益。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劳动成果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知识产权是一项无形财产权。股权是权利人因投资企业而享有的权利。股权主要包括投资分红权、企业剩余财产分配权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权等。
在经济学家眼中,财产权的含义更广,几乎等同于权利的概念。权利主体拥有的任何权利(具有财产性)都可以被认为是财产权。本章所讨论的财产权主要是指物权。
财产权是一组权利束,所有者可以自由地对财产行使各项财产权的权能。所有者可以自由地行使一项或多项权能,自由地占用、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其资源。所有者对财产权的自由行使,不受他人干涉,排除其他私人和政府的侵占。下面这则案例充分体现了财产权不受他人侵占的性质。
【案例2-1】
1866年10月13日,普鲁士大公国(德国的前身)的国王威廉一世来到波茨坦桑苏西宫。他正眺望美丽的风景时,发现前面有一座又残又旧的大风车磨坊,便下令拆除。但部下告诉国王,这是私人的房产。国王于是命令买下它后再拆除。但是,磨坊主无论如何不肯将他的磨坊卖给国王。威廉一世就派兵强力拆除了磨坊。此后,磨坊主将国王威廉一世告到了普鲁士最高法院,诉求赔偿一切损失。法官们毅然裁定:被告人因擅用王权,侵犯原告人由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触犯了宪法第79条第6款,责成被告人威廉一世在原址立即重建同样大小的磨坊,并赔偿原告误工费、各项损失费、诉讼费等费用150元。
二、财产权与经济效率
财产权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和持久性。[1]这些特征使得财产权能够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产生影响,从而影响经济效率。
首先,财产权具有排他性。排他性是资源有效使用的基础。财产权排除了他人对资源的权利主张,有利于对资源独立进行有效率的开发。例如,财产权人拥有一处果园,他就能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独立决定最优的种植产能。如果权利不排他,果园就会被过度种植,从而损害经济效率。
其次,财产权具有可分割性。财产权是一组权利束,这些权利是可以分割的。因此,权利人可以自己行使各项权利,也可以将部分权利转让出去,交由他人行使。权利的可分割性使得人们可以享受分工带来的好处,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
再次,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财产权的可转让性是交易的前提。人们的自愿交易能够改善各方的福利状态,从而促进效率的实现。
最后,财产权具有持久性。持久性是财产权利在时间上的规定性,它是对权利人利用资源的激励。例如,甲取得一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他将进行生产以最大化土地价值。从土地的投入到土地的产出需要一段时间。如果承包经营权不具有持久性,将影响甲对土地的正常投入,导致效率损失。
三、财产制度的起源
财产制度是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构建了一项关于财产制度起源的思想实验。在这项思想实验里,财产制度因人类的合作行为而起源。合作创造出一个对各方都有利的剩余,使各方的状况都获得改善。各方合作的实现依赖于各方谈判的成功。因此,在这里我们首先介绍谈判理论。
(一)谈判理论
谈判理论是阐述合作利益的来源和对利益进行分配的理论。它是财产法的经济理论基础,也是契约法、侵权法等民法的经济理论基础。我们以下例来描述谈判理论。
例:甲有一辆旧车,对甲值3000元。乙刚继承了5000元,打算从甲处购车。乙检查汽车后,认为车子对自己值4000元。如果二人谈判合作,汽车将从甲处转移到乙处。甲对汽车的估价低于乙对汽车的估价,所以双方存在谈判的可能。通过谈判,资源将从估价低的人转移到估价高的人。谈判的成交价格应当介于3000元和4000元之间,双方都将从交易中获利。我们假定成交的价格为3500元,甲以此价格将汽车转让给乙。
现在,我们将这一谈判过程用数字来进行描述。如果双方合作,合作后各方的利益为:甲卖掉车子,获得3500元现金,则甲的利益为3500元;乙获得一辆价值4000元的车子,以及除去购车支出还剩的1500元现金,则乙的利益为4000+1500=5500元。各方的合作解(合作后各方的利益之和)为3500+4000+1500=9000元。如果不合作,双方的利益为:甲仍保有价值3000的汽车,则甲的利益为3000元;乙仍保有5000元现金,则乙的利益为5000元。各方的不合作解(不合作各方的利益之和)为:3000+5000=8000元。合作解与不合作解的差即为合作剩余。本案中的合作剩余为9000-8000=1000元。这就是合作给双方带来的福利改善,使双方存在谈判的需求。双方谈判还要解决合作剩余的分配。双方会经过讨价还价,决定自己在合作剩余中占的份额。本案中的合作剩余1000元是平分给甲和乙,即甲和乙各获得500元的合作剩余。当然也可以有其他分配方式,但不管如何分配,双方的合作剩余总额是不变的。例如,甲方分享800元,乙方分享200元,则汽车的成交价格为3800元。双方的合作解为3800+4000+1200=9000元,双方的合作剩余仍为1000元,通常,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平分的方式分享合作剩余最易于合作成功。
通过此例,我们可以总结谈判过程的步骤。
第一,建立谈判的风险值。风险值是不合作解中的各方利益。例如在该案中,甲的风险值为3000元,乙的风险值为5000元。谈判必须使双方至少保有风险值,否则,合作就无利可图了。
第二,确定不合作解。不合作解即为各方的风险值之和。例如在该案中,不合作解为甲乙双方的风险值之和8000元(3000+5000)。
第三,确定合作解。合作解是合作后各方的利益之和。例如在该案中,假定汽车售价为y,甲乙双方的合作解为y+4000+5000-y=9000元。
第四,决定合作的剩余。合作解减去不合作解的余额即为合作剩余。例如在该案中,合作的剩余为1000元(9000-8000)。
第五,达成分配合作剩余的协议。合作各方通过讨价还价,确定自己分享合作剩余的份额。
(二)财产制度起源的思想实验
以谈判理论为工具,我们可以考查财产制度起源的思想实验。
财产制度起源的思想实验建立在以下四个假设之上:(1)一个简化的世界,只有人、土地、农耕技术和武力。(2)人们以土地为生,对土地拥有道德上的所有权,没有法律和政府。(3)保护土地财产的排他权是值得的。(4)人们是理性的,排他权靠武力而不是法律制度解决。上述假设描述了这样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上,一个人既是勇士又是农民,既防卫土地又耕种土地是很合理的。但是,对整个社会而言,这样的安排不一定有效率。如果存在一种比武力更节省费用的机制,就可以将原本用于武力的资源用于耕种粮食,生产更多的总产出。一种可能的机制是建立在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系统。只要产权系统运行的成本费用小于私人武力防御的全部个人费用总和,产权法律制度就具有规模经济,更有效率。认识到产权法律制度的比较优势,人们愿意就建立产权法律制度进行谈判。
运用谈判理论,将建立财产制度的谈判过程整理如下:首先,明确只靠自我武力建立财产所有权而没有法律保护的自然状态下的利益值(不合作解的风险值)。其次,确定建立产权法律制度的市民社会的合作解以及各方的合作剩余。市民社会建立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利益值与自然状态中自我武力保护土地财产的利益值的差额即为合作剩余。最后,各方达成分配合作剩余的协议。
为了描述方便,我们假定此简化世界只有两个人甲和乙。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种植谷物、偷取对方的谷物或防御谷物被偷,但每个人种植谷物、偷窃和反偷窃的技术水平有差异。我们考虑在自然状态下和市民社会中,甲和乙的利益状态。[2]在自然状态下,甲、乙二人的利益如表2-1所示。
表2-1 自然状态甲、乙二人的利益
由表2-1可知,甲实际能够消费的谷物为80个单位(50+40-10),乙实际能够消费的谷物为120个单位(150+10-40)。这是他们各自的风险值,其不合作解为200个单位(80+120)的谷物。现在,甲和乙决定进行合作,界定各自的产权,建立制止偷盗行为的执行机制,以便将更多的资源用于耕种,增加总产出。假定总产出增加为300个单位的谷物,即双方的合作解为300个单位的谷物,双方的合作剩余则为100个单位(300-200)的谷物。甲乙双方将通过谈判来分配合作剩余。一种合理的分配办法就是双方对合作剩余进行平均分配,即双方都得到50个单位的谷物。合作对双方的利益促进如表2-2所示。
表2-2 合作状态下甲、乙二人的利益
由表2-2可知,谈判合作使甲实际消费的谷物增加为130个单位(80+50),使乙实际消费的谷物增加为170个单位(120+50)。合作增进了甲乙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了效率的实现。
财产制度的思想起源可能与历史上财产制度的真实起源不同,但也可以是会发生的真实过程。在合作能给大家带来好处的情形下,人们愿意通过合作协商创建新的财产权利。
[1] 陈国富:《法经济学》,18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6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72页,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