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与法律法规(1 / 1)

目前在我国,在障碍儿童的教育方面虽然有政策可循、有法可依,但是法律法规还需完善和系统化,政策仍然需要不断改进。尤其在政策和法律执行方面,首先我们要解决有政策不遵从,有法不依的问题。如何落实政策,依法办事,仍然是一大难题。

(一)国家在特殊教育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以下是我国现行的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按时间顺序排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004年第四次修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政治制度和其他重要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残疾人的公民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006年修订),规定了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特别是初次提到了“随班就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有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1年施行,2008年修订),在残疾人保障方面有详细规定。

有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从法律层面全面规定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2年

起施行;2012年修正)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由国务院批准并颁布实施,2011

年修订),性质上是行政法规,具有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重要功能。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十条第三款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7.《残疾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由教育部修订),性质上是行政法规。

有学者建议制定比较系统、全面、综合的特殊教育法[2],规范相关的内容,尤其需要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统一,为残障儿童教育服务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内容全面的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公约,中国2007年签署。2008年6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公约》,同年8月31日《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2010年8月,按照《公约》有关条款规定,中国首次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递交履约报告[3]。

(二)国家在特殊教育方面的有关政策

特殊教育政策是国家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政策的制定相对于法律更加灵活快捷,可以比较快地适应社会变化,但是,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二者应当相辅相成。

从2006年起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政策,比如: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支持师范院校培养特殊教育师资;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等等。(详见附录1)

2.《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2009年)

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提出,国务院转发:

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加大特殊教育宣传力度,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详见附录2)

3.《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

总目标:

—残疾人基本生活总体初步达到小康水平。

—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通过实施重点工程,使83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并实施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改善32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

—进一步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基本生活。

—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残疾人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残疾人就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就业水平进一步提高。

—残疾人文化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体育活动得到普及。

—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及无障碍环境建设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的权益保障状况持续改善。

—残疾人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4.《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由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制定: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

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依托有条件的教育机构设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辐射带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提高随班就读质量。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建设。

建立多部门联动的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

实施“阳光助学计划”,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普及程度。重视0~3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帮助0~6岁残疾儿童家长及保育人员接受科学的康复教育指导。鼓励、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

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加快普及并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详见附录3)

5.《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由教育部制定。

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培训。

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国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地方政府制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详见附录4)

6.《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

由国务院颁布:明确儿童与教育主要目标: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5%……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专业化水平。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转介服务,开展多层次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详见附录5)

7.《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制定,经国务院同意并转发: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计划采取的主要措施:① 扩大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规模。② 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③ 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④ 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⑤ 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⑥ 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详见附录6)

(三)国家有关随班就读方面的政策

随班就读是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有机结合形式,也是我国特殊教育的主要办学方式。我国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是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

随班就读相关政策、法律和实践的大致发展过程如下:

1986年9月国务院转发《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提出特殊教育的“办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学班。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1988年11月,全国第一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格局。

1990年起国家教委先后五次召开了全国或部分省市随班就读工作的现场会、研讨会。

1990年首次公布、于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1994年首次公布、于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也对随班就读做出具体规定,使得随班就读教育形式的实施有了更切实的法律根据。

1994年,国家教委在江苏盐城召开了全国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会议,盐城会议总结前几年随班就读工作的经验,概括为“学前培训是基础,倾注爱心是关键,科学实践是根本,家庭配合是保证”[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三条规定,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第二十一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融合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

教育部2011年修订的《残疾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是最为集中规定随班就读工作的行政法规,它的任务是落实国家基本法和相关法规以及国家中长期发展纲要。该管理办法的第五条明确了“精神残疾(包括孤独症)”,使得“精神残疾”和“孤独症”的关系变得明了,这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阶段性的重要意义。(详见附录7)

(四)国家在自闭症儿童教育方面的有关政策

目前我国极度缺乏针对自闭症儿童教育的政策。原则上讲,既然自闭症已经被纳入了精神残疾的范畴,那么我国所有适用于残疾人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也都适用于自闭症个体,同样也适用于自闭症儿童。下一步我们非常需要明确地、有系统地出台针对自闭症个体的专项政策、法律法规,并且明确实施的方法。

我国现有义务教育法条文中的规定对于自闭症所列不够明确,现实执行当中容易造成疏漏。普通学校甚至培智学校只考虑弱智学生而把自闭症儿童排斥在校外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个法律缺陷在教育部2011年修订的《残疾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中有很好的修正,提法变为“随班就读对象是指所有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包括脑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包括孤独症)、多重残疾等残疾人。”义务教育法在以后的进一步修订当中,应当相应调整第十九条规定,明确对自闭症儿童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做出保护。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中提到,“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孤独症”的提法得到了明确,在政策上这是进步。可是,如果考虑到自闭症是一个谱系障碍,程度从重到轻跨度很大,特征不同,表现各异,对于重、中、轻度的自闭症儿童应该区别对待,应当安排适合他们的个别化教育形式,也许“自闭症”与其他重度残疾的并列略有不妥,需要在未来的政策中加以修正。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2009年)提出,“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值得注意的是“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排列的妥当性问题,以及与“视、听、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法律关系,在规定上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便实施。

从“八五”计划开始,国务院已经连续制定了五个残疾人事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目前,政策、纲领性文件的落实都在进行中,我们期待国家进一步加强完善自闭症儿童教育政策并切实予以落实。

《儿童孤独症诊疗康复指南》(2010年)强调了“为及时发现、规范诊断儿童孤独症,为其治疗和康复赢得时间”。在全国征求了部分医学专家的意见,以使医务人员掌握科学、规范的诊断方法和康复治疗原则,并能指导相关康复机构、学校和家庭对患儿进行正确干预,改善患儿预后,促进患儿康复。

常用筛查量表推荐ABC,CABS。

常用诊断量表推荐CARS,ADOS-G,ADI-R。

发育评估的量表推荐丹佛发育筛查测验(DDST)、盖泽尔发展诊断量表(GDDS)、波特奇早期发育核查表和心理教育量表(PEP)。常用的智力测验量表推荐韦氏儿童智力量表(WISC)、韦氏学前儿童智力量表(WPPSI)、斯坦福-比内智力量表、Peabody图片词汇测验、瑞文渐进模型测验(RPM)等。

诊断标准推荐参照ICD-10中儿童孤独症的诊断标准。

儿童孤独症的治疗以教育干预为主,药物治疗为辅。因儿童孤独症患儿存在多方面的发育障碍及情绪行为异常,应当根据患儿的具体情况,采用教育干预、行为矫正、药物治疗等相结合的综合干预措施。

干预原则:早期长程、科学系统、个体训练、家庭参与。

儿童孤独症的预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诊断和干预的时间,早期言语交流能力,病情严重程度及智力水平,有无伴发疾病。(详见附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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