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亨利·查尔斯·伦恩
有人曾说,人类能从昆虫身上获得极大的益处;事实上,这些益处是从人类观察、模仿昆虫保护自己利益的生存习惯中获得的。一句诗中说:“像蜜蜂一样工作”“像蚂蚁一样生活”,昆虫的社会里没有资本主义的驱使,但它们却能井井有条地协作,贮藏起对自己有用的食物。唯有一种昆虫,从未被当作人类社会的标榜——这就是蜘蛛。虽然蜘蛛也像其他昆虫一样,受生物本能的驱使,但他们却从不在保护自己猎物上花很大力气。人们常说蜘蛛是残忍的——尽管它们几乎从不主动吸引猎物,也并不会时常照看自己织起的网,但他们的猎物却总是在劫难逃。
现在,一个名为“社会(The Society)[1]”的组织以本文标题作为行事原则,即意图建立“一个保护作家、作曲家、艺术家出版权及表演权的社会”,这实在是与蜘蛛的做法如出一辙。若我们抽象地评价蜘蛛的习性,我们可以为它加以各种罪名;但在承认这样一个严苛的权利法体系之下,我们只有忽略在法律之外保护自己权益的必要,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看几个维护版权方面的实例。
我们的第一个案例来自于T.巴克豪斯(T.Backhouse)先生的一封信,他在信中告诉我们他允许在自己的音乐会上演唱华莱士(Wallace)的歌剧《安布尔女巫》[2]中的一首歌曲,为此被要求支付2英镑的费用。提出这一要求的哈利·沃(Harry Wall)先生为了让法律站在自己这一边,为巴克豪斯先生举了自己在克勒肯维尔[3]地方法院旁听的一件案子为证。在这件案子中,罗伦音乐厅的所有者因允许华莱士《玛丽塔纳》[4]中的两支曲子在音乐会上演出而被罚款4英镑,而演唱此曲的男高音歌唱家则被罚款2英镑。尽管为别人演出这些作品而收取费用的权利显然已经不是最近才确立的了,但在哈利·沃将此事曝光于世之前,所有的这些作品已在城市内外演奏百余次,且是不必解释也不必付费的。我们尚未知道所有演奏者和表演者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是多少;我们只知道所有演唱三重奏的歌唱家都遭受了罚款,而尽管在这种情况下的商业惯例是“允许一定程度的量产”,当一首合唱曲目被公开演出之后,合唱团内所有的演唱者都将为此支付款项。
如今,保护音乐作品的版权,使之不被免费发表或公开的权利已经存在,但此规定无法言说地忽视了一个事实——根据法律,艺术家们须为表演权向作曲家、出版者支付酬劳;但作曲家和出版者为艺术家们演奏自己的作品付费则已经是一种不成文的行业规范。我们不维护这一普遍认同的规定,反而极少强调这一连制定法律的人也一样认同的事实。不仅如此,即使音乐会的负责人们想在为演奏曲目授权这件事上保全自身,该法律也从未列出具体需要支付酬劳的作曲家们,而是一直保持被动,直到作品被公开演出之后才突然索要酬劳,并暗示如果报酬不能及时偿付,将诉诸法律程序。
我们不想提出任何没有保障的要求;我们的读者也会怀疑在没有任何事先告知的情况下为作曲家和作家们支付报酬的真实性、可能性。我们只能说,不要提读者们真的被告知,就算是他们主动问起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也是绝对会被拒绝的。为了证明以上这句话,我们可以举这样一个事实——一个歌唱家为此遭受了罚款,他想获知需要付报酬的曲目,却被告知只有缴纳了一年的赞助费21英镑之后才能获得想要的信息,而由于他只为慈善组织演奏了相关曲目,他可以不必交赞助费;我们也听说,我们音乐系统内最高层人士对于获知有版权的作品名单的要求也被驳回了。除此之外,我们也听到了一些流言,据说只有那些向有关部门提供作品被公开演出的消息的人,才能拥有所谓的“自由”——即获取名单并不受罚款;对此我们只能建议有关人士警惕他们身边,不要被这些传小道消息的人包围。
也许,所谓的“在戏剧领域建立版权保护的社会”强调的是为表演了特定的剧目而收取酬劳;但在这项规定广而告之以后,没有一个剧院的负责人敢在弄清自己究竟该付多少罚款之前,在他的剧院内上演任何一部戏剧。可以承认的是,我们不可以在获得英国作者的许可之前将他的著作翻译成别的语言并出版,但新的规定却说:“翻译权可以保留”。好了,现在所有能认字的人都不会不小心触犯法律了。我们当然可以举很多例子来证明,不论是在英国,还是在其他的国家,任何一项权利在已经明确规定属于作者或属于出版商的情况下,如果人们不能理解这项规定,并且这项规定是要建立在原有规则之上去打破原有规则,那么这种不合理的规定就不符合英国人所引以为傲的、公开公正的处理办法。
至于制定这一规定的机构,“社会(The Society)”,正在想尽一切办法远离作曲家和表演者;我也真诚地建议作曲家和表演者不要牵扯到哪怕稍有些可疑的作品,以远离“社会”。如果未来,一个作曲家或出版者能运用自己介于经营和艺术之间的才华,自由地为自己的作品做宣传,我们可以让他们在自己的作品首页陈述这样一些话:“不同于以往,如果作者愿意,还可以向有效宣传他的作品的人收取费用以授予他们宣传的权利。”从这一极端的假设中,我们便可看出这一规定的荒唐之处。甚至连农场主在自己的土地上放置捕兽夹或弹簧枪时,出于人道主义传统,也要事先警告路人,以免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伤。人们穿越农场,是基于他们相信农场是公共场所;在那种前提下,即使是最铁石心肠的农场主,也会为人们被暗枪伤到、被埋伏起来的夹子卡住而痛心的。
本文节选自The Musical Times(《音乐时代》)[5],[英]Henry Charles Lunn(亨利·查尔斯·伦恩)著,1876年第3期,第394—395页。选文为胡文漪译。
【导读】
亨利·查尔斯·伦恩(1817—1894年)是英国一位音乐理论学家,曾被收录进《音乐名人鉴》。他生前曾多次在《音乐时代》杂志上发表关于音乐会、音乐节的评论文章,并留有著作《音乐家灵感的源泉》。可以看到,作者主要的研究领域在于他所处时代的音乐,对于出版与版权的论述仅此一篇。此文原是他为英国音乐表演业界规范辩护的一篇短论文,但一百多年后以出版的视角重新审视,在独具价值的同时不失一丝新意与趣味。
本文写作风格轻松而随意,虽然因语言和时间的问题,有些地方读来拗口,但整体上没有学术论著的严肃晦涩。文章先以昆虫的习性引入“保护自己权益”的主题,然后通过列举几个真实的案例,介绍了英国当时有关机构会为某些特定曲目被公开演出而向负责人和表演者收取费用,以保护作曲家的出版权。不过作者却认为,作曲家为表演者付费表演才是当时英国音乐的行业规范,由此可推及画家、作家、出版家……况且该收费机构并没有列出应缴纳酬劳的具体曲目清单,他们可能是在借维护出版权的理由谋求私人利益。凡此种种都是广受当时英国音乐界诟病的,作者也不例外。最后,作者用类似的手段结尾,指出就连最铁石心肠的农场主都会为误伤了不知情的路人而痛心,可见版权管理机构的无情,以及其做法的不合理。
1710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妮女王法》,该法律主要保护已印刷成册图书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随后英国又分别于1801年、1814年和1842年推出了三部改进的版权法,主要延长作者的受保护期限。可以看到,19世纪初期的英国在对书籍作者的版权保护上持比较积极的态度,也因为其保护的对象由出版商转变为了作者,在世界上处于先进地位。但对于广泛意义上的出版作品,如音乐、画作、剧作等,在版权问题上缺少规范的成文规定。从本文来看,19世纪英国已在广义版权问题上有初步的规范,但缺少专门的管理部门,且在具体实施上几乎完全被行业习惯所取代。因此刚出现的版权管理机构不仅无法进行清晰的自我定位,无法明确制定规则,而且也因为与传统习惯相悖而被业界反对。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作者以音乐从业人士的视角批评了版权管理部门的做法,也是形象地表现了当时的英国社会对于版权这一方兴未艾之事业的不同声音。
从篇幅和行文风格来看,本文应是属于当时发表于专门杂志上的短评类文章,其长度适中,语言易懂,在翻译和选录上较便利,且较符合当今读者的阅读习惯;同时,本文发表较早,表现了英国早期对于版权问题的原始意见,在研究版权问题的演进、为后世提供借鉴方面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从内容上看,本文还原了19世纪英国音乐界对于版权规定的反对声音,在版权保护日益完善的历史潮流中,为当代读者提供了反思版权规定初期种种问题的特殊视角,并为后世不断解决问题、完善法律提供了宝贵的思路。
首先,本文作者质疑版权的规定有悖于“作曲家向演奏者付费”的业界习惯。按照今天的法律规则来看,我认为作者事实上混淆了两者意义之不同。作曲家向演奏者支付的表演费用中,默认包含了作曲家对自己作品公开表演的许可;而如果演奏者未经许可就表演了该曲目,则侵犯了作曲家的著作权,并需为此付出代价。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能从以作者为代表的19世纪英国音乐学家对此事的普遍态度中,看出当时英国作者与表演者的关系:作者大多是希望表演者将自己的作品广泛传播的,即使未经允许或利益受损——这有些类似古罗马时期的书籍作者。而在今后的社会演变中,作者则越来越注重作品带来的经济利益、对原作的保护,以及对著作权的强调,而非作品被广泛知晓带来的成就感。从中我们也能看出一种渐趋理性的社会价值观。
另一方面,制定版权保护规则的机构不能免费公开需支付版权费用的作品名单,这也是本文作者大力批判的又一重点。在我们看来,这的确反映了当时的版权保护机构还不具权威性和规范性。他们的做法更像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而不是维护法律的中立机构。后世将版权正式纳入国家法律,由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并对侵权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才大大加强了公民对版权保护的信服度。
总之,这篇文章让我们第一次认识到,原来版权保护问题并不是在人们无条件的支持下不断发展完善的,它甚至还被“业内人士”反对过。由此可见,我们今日对版权毋庸置疑的保护是政府、作家、表演者、剧院经理等多方经过反复协调、改进的结果。历史的前进需要对立的声音,而本文无疑充当了这一重要角色。
(胡文漪)
[1] 当时英国的一个机构,本文中提到的向作曲家、剧作家、作家及出版商支付酬劳的规定便是由它提出的。
[2] 即The Amber Witch,英国人威廉·文森特·华莱士(William Vincent Wallace)创作的四幕歌剧。
[3] 即Clerkenwell,是英国伦敦的一个地区,在行政区划上属于伊斯林顿伦敦自治市。
[4] 即Maritana,英国人威廉·文森特·华莱士(William Vincent Wallace)创作的三幕歌剧。
[5] Henry Charles Lunn,“The‘Authors’,‘Composers’,and‘Artists’Copyright and Performing Right Protection Society,”The Musical Times,1876(3),p.394-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