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2]辩论情况的辩论(节选)
[德]卡尔·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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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从省议会“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开始谈起,并且事先必须指出,在讨论这一问题时,我们间或将以参加者的身分发表我们自己的实际看法,而在以后的几篇论文中,我们将更多地以历史观察者的身分来注意并叙述辩论的进程。
这种叙述方法上的差别是由辩论的性质本身决定的。在辩论其他问题时,我们发现各等级的代表对各种意见的辩护是势均力敌的。而在新闻出版问题上则不然,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人稍占优势。这些人除了发表一些空洞的流行言论和老生常谈以外,我们发现他们还有一种病态的激动,一种由他们对新闻出版的现实的而不是想象的态度所决定的强烈的偏见;而为新闻出版辩护的人,总的说来对自己所辩护的对象却没有任何现实的关系。他们从来没有感觉到新闻出版自由是一种需要。在他们看来,新闻出版自由是头脑的事情,根本用不着心脏去过问。对他们说来,新闻出版自由是“异国的”植物,他们只是把它作为“业余爱好”来同它打交道的。因此,他们只是举出一些十分空泛而含糊不清的论断来对付论敌的特别“有力的”论据,可是就连最愚蠢的想法在未被彻底驳倒以前也自认为是很了不起的。
歌德[3]曾经说过,画家要成功地描绘出一种女性美,只能以他至少在一个活人身上曾经爱过的那种美作为典型。新闻出版自由也是一种美(尽管这种美丝毫不是女性之美),要想为它辩护,就必须喜爱它。我真正喜爱什么东西,我就会感到这种东西的存在是必需的,是我所需要的,没有它的存在,我的生活就不可能充实、美满。然而上述那些为新闻出版自由辩护的人,即使没有新闻出版自由,看来也会生活得很美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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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向我们显示出诸侯等级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论战、骑士等级的论战、城市等级的论战,所以,在这里进行论战的不是个人,而是等级。还有什么镜子能比关于新闻出版的辩论更真实地反映省议会的内在特性呢?
我们从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论敌开始,而且——这是合理的——从诸侯等级的一位辩论人[4]开始谈起。
我们不想详谈他发言的第一部分,即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书报检查制度都是恶等等”这一部分,因为这个论题已经由另一位辩论人比较透彻地分析过了。不过,我们不能不谈一下辩论人的独特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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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辩论人看来,书报检查制度存在的事实就这样推翻了新闻出版自由;这在事实上是正确的,这是真理,它十分真实,甚至可以用画地形的方法来确定它的界限,——只要越过一定的界限,它就不再是事实和真理了。接着,我们又听到了这样的说教:
“无论在言语上或在文字上,无论在我们莱茵省或在整个德国,都看不出真实而高尚的精神发展受到了束缚。”[5]
据说照耀着我们新闻出版界的这种真理的高尚光芒,就是书报检查制度赠送的礼物。
首先我们用辩论人过去的论据来反驳他自己。我们举出的不是一个合理的论据,而是政府的一项法令。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正式宣称:直到现在,新闻出版一直受到太大的限制,它还必须设法具有真正民族的内容。辩论人可以看到,在我们德国,信念是可以改变的。
但是,把书报检查制度看作我们优秀的新闻出版业的基础,这是多么不合逻辑的奇谈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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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人究竟斥责新闻出版自由的哪些东西呢?他斥责的是:人民的缺陷同时也是他们的报刊的缺陷;报刊是历史的人民精神的英勇喉舌和它的公开形式。辩论人是否已经证明,德国的人民精神不能享有这一伟大的天赋特权呢?他曾表明,每个国家的人民都在各自的报刊中表现自己的精神。难道德国人的具有哲学修养的精神就不应该具有连满脑子动物名称的瑞士人(按照辩论人自己的说法)都具有的东西吗?
最后,辩论人是否以为,自由报刊的民族缺陷并不是书报检查官的民族缺陷呢?难道书报检查官置身于历史总体之外,不受时代精神的影响吗?很可惜,也许正是这样。但是,凡是思想健全的人,谁能不原谅报刊的民族的和时代的过失,却原谅书报检查制度的反民族的和反时代的罪过呢?
一开始我们就指出,在形形色色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人进行论战时,实际上进行论战的是他们的特殊等级。起初诸侯等级的辩论人提出了一些圆滑的论据。他证明新闻出版自由是不合理的,他的根据便是书报检查法中表现得十分明显的诸侯信念。他以为,德国精神的高尚而真实的发展是由于上面的限制造成的。最后,他进行了反对各国人民的论战,他怀着高贵的怯懦责骂新闻出版自由,说它是人民自己对自己使用的一种粗野而冒失的语言。
现在我们就要谈到的骑士等级的辩论人[6]不是反对各国人民,而是反对人。在新闻出版自由方面他驳斥的是人的自由,在新闻出版法方面他驳斥的是法律。在谈论新闻出版自由问题本题之前,他先涉及不加删节地每天发表省议会辩论情况的问题。我们一步一步地跟着他走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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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都是不完善的。书报检查制度不完善,新闻出版法也不完善。从而人们认识了它们的本质。关于它们的思想的合理性再也没有什么可谈的了,我们只能从最低级的经验的观点出发来进行或然率[7]计算,以确定最大的危险在哪一方面。是采取措施通过书报检查制度来预防恶本身,还是通过新闻出版法来预防恶的再现,这纯粹是时间上的差别。
我们看到辩论人如何狡猾地借空谈“人的不完善性”来回避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之间的本质的、内在的、特性的差别,把原则问题上的分歧变成了集市上的争吵: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哪一个给人的打击更厉害?
但是,如果把新闻出版法和书报检查法两者对比一下,那么,首先要谈的不是它们的后果,而是它们的根据,不是它们的个别运用,而是它们的普遍合理性。孟德斯鸠早已教导说,专制比法制更便于运用。[8]而马基雅弗利则断言,对于君主,作恶比行善带来的后果更好。[9]如果我们因此不想证实耶稣会的一条古老格言,即好的目的(甚至目的是不是好,我们也怀疑)会使坏的手段变得神圣,那么我们首先就应当来研究一下,书报检查制度就其本质来说是不是一种好的手段。
辩论人把书报检查法叫作预防措施,这是对的;这种措施是警察当局对付自由的一种防范措施;但是,他把新闻出版法叫作压制措施,那就不对了。这是自由把自己当作一种标尺来衡量自己的例外情况的一种常规。书报检查措施并不是法律。新闻出版法并不是一种措施。
在新闻出版法中,自由是惩罚者。在书报检查法中,自由却是被惩罚者。书报检查法是对自由表示怀疑的法律。新闻出版法却是自由对自己投的信任票。新闻出版法惩罚的是滥用自由。书报检查法却把自由看成一种滥用而加以惩罚。它把自由当作罪犯;对任何一个领域来说,难道处于警察监视之下不是一种有损名誉的惩罚吗?书报检查法只具有法律的形式。新闻出版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新闻出版法是真正的法律,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它认为自由是新闻出版的正常状态,新闻出版是自由的存在;因此,新闻出版法只是同那些作为例外情况的新闻出版界的违法行为发生冲突,这种例外情况违反它本身的常规,因而也就取消了自己。新闻出版自由是在反对对自身的侵犯即新闻出版界的违法行为中作为新闻出版法得到实现的。新闻出版法宣称,自由是罪犯的本性。因此,罪犯在侵害自由时也就是在侵害他自己,这种对自身的侵害对他来说就是一种惩罚,而这种惩罚对他来说就是对他的自由的承认。
因此,新闻出版法根本不可能成为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措施,不可能成为以惩罚相恫吓的一种预防罪行重犯的简单手段。恰恰相反,应当认为没有关于新闻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因为作为引力定律,重力定律推动着天体的永恒运动;而作为落体定律,只要我违反它而想在空中飞舞,它就要我的命。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因此,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它是法,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所以,甚至当它完全没有被采用的时候,例如在北美,它也必须存在,而书报检查制度正如奴隶制一样,即使它千百次地作为法律而存在,也永远不能成为合法的。
现实的预防性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只是作为命令才起预防作用。法律只是在受到践踏时才成为实际有效的法律,因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因此,法律是不能预防人的行为的,因为它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所以,法律在人的生活即自由的生活面前是退让的,而且只是当人的实际行为表明人不再服从自由的自然规律时,自然规律作为国家法律才强迫人成为自由的人;同样,只是在我的生命已不再是符合生理规律的生命,即患病的时候,这些规律才作为异己的东西同我相对立。可见,预防性法律是一种毫无意义的矛盾。
因此,预防性法律本身并不包含任何尺度、任何合乎理性的准则,因为合乎理性的准则只能从事物的本性(在这里就是自由)中取得。预防性法律没有范围,因为为了预防自由,它应当同它的对象一样大,即不受限制。因此,预防性法律就是一种不受限制的限制的矛盾,这一法律所遇到的界限并不是由必然性产生,而是由任性的偶然性产生,书报检查制度每日都明显地证实着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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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指出,新闻出版法是一种法,而书报检查法则是一种非法,但是,书报检查制度自己承认它不是目的本身,它本身不是什么好的东西,因此,它所根据的原则就是:“目的使手段变得神圣”。但是,需要不神圣的手段的目的,就不是神圣的目的;而且,难道报刊就不会也接受这个原则并且大声宣称“目的使手段变得神圣”吗?
因此,书报检查法不是法律,而是警察手段,并且还是拙劣的警察手段,因为它所希望的它达不到,而它达到的又不是它所希望的。
书报检查法想预防自由这种不合心意的东西,结果适得其反。在实行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家里,任何一篇被禁止的,即未经检查而刊印的著作都是一个事件。它被看作殉道者,而殉道者不可能没有灵光和信徒。它被看作一种例外。自由永远不会不被人所珍视,而普遍的不自由的例外就更加可贵了。一切秘密都具有**力。在社会舆论对自身来说是一种秘密的地方,形式上冲破秘密境界的每一篇作品对于社会舆论从一开始就具有**力。书报检查制度使每一篇被禁作品,无论好坏,都成了不同寻常的作品,而新闻出版自由却使一切作品失去了这种特殊的外表。
如果书报检查制度是正直的,它就要预防任性;可是它却把任性提升为法律。它不可能预防任何一种比自身还严重的危险。威胁每一生物的生命的危险就是该生物丧失自我。因此,不自由对人说来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姑且不谈道德上的后果,请想一想,不容忍自由报刊上那些令人不快的东西,也就不可能利用它的长处。不要玫瑰的刺,就采不了玫瑰花!有了自由的报刊,你们会丧失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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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叙述已经表明,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的差别就是任性和自由的差别,就是形式上的法律和真正的法律的差别。适用于本质的东西也适用于现象。适用于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两者的合理性的东西,也适用于它们的运用。新闻出版法和书报检查法各不相同,法官和书报检查官对待新闻出版的态度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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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报检查官除了上司就没有别的法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有义务在把法律运用于个别事件时,根据他在认真考察后的理解来解释法律;书报检查官则有义务根据官方就个别事件向他所作的解释来理解法律。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不独立的书报检查官本身就是政府的一员。法官最多可能表现出个人理性的不可靠,而书报检查官所表现出的则是个人品性的不可靠。在法官面前受审的是新闻出版界的一定的违法行为,而在书报检查官面前受审的却是新闻出版的精神。法官根据一定的法律来审理我的行动;书报检查官不仅惩罚罪行,而且他自己也在犯罪。如果我被提交法庭受审,我的过失一定是违反了现行法律,而在法律受到违反的地方就至少应当存在着法律。在不存在新闻出版法的地方,也就没有新闻出版法可能被违反。书报检查制度不是控告我违反了现行法律。它宣布我的意见有罪,因为这个意见不是书报检查官和他上司的意见。我的公开行动愿意听从世界、国家及其法律的评判,但是它却被提交给隐蔽的纯否定的势力审判,这种势力不能被确立为法律,它怕见阳光,而且不受任何普遍原则的约束。
书报检查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它要惩罚的不是违法行为,而是意见;因为它无非是一个以条文形式出现的书报检查官而已;因为任何国家都不敢把它利用书报检查官这一工具实际上所能干出的事情在一般的法律规定中表述出来。因此,书报检查制度的执行不是交给法庭,而是交给警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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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败坏道德作用的是受检查的报刊。最大的恶行——伪善——是同它分不开的;从它这一根本恶行派生出它的其他一切没有丝毫德行可言的缺陷,派生出它的丑陋的(就是从美学观点看来也是这样)恶行——消极性。政府只听见自己的声音,它也知道它听见的只是自己的声音,但是它却耽于幻觉,似乎听见的是人民的声音,而且要求人民同样耽于这种幻觉。因此,人民也就有一部分陷入政治迷信,另一部分陷入政治上的不信任,或者说完全离开国家生活,变成一群只顾个人的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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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来谈谈新闻出版自由的辩护人。我们从一个主要的提案[10]开始,我们现在不谈这一提案的引言中表述得中肯而正确的较一般的论点,这样可以使该报告中独特而典型的观点更加突出。
提案人希望新闻出版自由这种一定行业的自由不要像到现在为止那样被排斥在一般的行业自由之外,他把这个内在矛盾看作不彻底的典型例子。
“手脚的劳动是自由的,而头脑的劳动则要受到监护。当然是受更有智慧的头脑的监护吧?上帝保佑!书报检查官是不在此例的。上帝要谁当官,就会给他智慧。”[11]
首先令人奇怪的是把新闻出版自由归结为行业自由。但是,我们还不能直接摒弃辩论人的观点。伦勃朗曾把圣母像画成尼德兰的农妇;为什么我们这位辩论人不能把自由描绘成他所熟悉和常见的模样呢?
我们也不能否认辩论人的言论有相对的正确性。如果把新闻出版仅仅看成一种行业,那么,它作为头脑的行业,应当比手脚的行业有更多的自由。正是由于头脑的解放,手脚的解放对人才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大家知道,手脚只是由于它们所服务的对象——头脑——才成为人的手脚。
因此,无论辩论人的观点乍一看来是多么独特,我们仍然应当无条件地承认,这种观点比德国自由派那种毫无根据、含糊其词、模棱两可的议论来得高明,这些自由派以为,把自由从现实的坚实土地上移到幻想的太空就是尊重自由。这些流于幻想的空谈家、这些伤感的狂热者把他们的理想同日常的现实的任何接触都看成是亵渎神明。对我们德国人说来,自由之所以直到现在仍然只是一种幻想和伤感的愿望,一部分责任是要由他们来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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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由、财产自由、信仰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审判自由,这一切都是同一个类即没有特定名称的一般自由的不同种。但是,由于相同而忘了差异,以至把一定的种用作衡量其他一切种的尺度、标准、领域,那岂不是完全错了?如果一种自由只有在其他各种自由背叛它们自己而自认是它的附庸时,它才允许它们存在,这是这种自由气量狭窄的表现。
行业自由只是行业自由,而不是其他什么自由,因为在这种自由中,行业的本性是按其生命的内在原则不受阻挠地形成起来的。如果法院遵循它自己固有的法规而不遵循其他领域(如宗教)的规律的话,审判自由就是审判自由。自由的每一特定领域就是特定领域的自由,同样,每一特定的生活方式就是特定自然的生活方式。要狮子遵循水螅的生命规律,这难道不是反常的要求吧?如果我这样去推论,即既然手和脚以其独特的方式发挥职能,那么眼睛和耳朵这两种使人摆脱他的个体性的羁绊而成为宇宙的镜子和回声的器官,就应当有更大的活动权利,因而也就应当具有强化的手和脚的职能;如果我这样去推论,我对人体各种器官的联系和统一的理解将是多么错误呵!
在宇宙系统中,每一个单独的行星一面自转,同时又围绕太阳运转,同样,在自由的系统中,它的每个领域也是一面自转,同时又围绕自由这一太阳中心运转。宣称新闻出版自由是一种行业自由,这无非是在未保护之前先行扼杀的一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保护。当我要求一种性格要按另一种性格的方式成为自由性格时,难道我不是抹杀了性格自由吗?新闻出版向行业说道:你的自由并不就是我的自由。你愿服从你的领域的规律,同样,我也愿意服从我的领域的规律。按你的方式成为自由人,对我说来就等于不自由;因为如果木匠要求他的行业自由,而人们把哲学家的自由作为等价物给了他,他是很难感到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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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的最主要的自由就在于不要成为一种行业。把新闻出版贬低为单纯物质手段的作者应当遭受外部不自由——书报检查——对他这种内部不自由的惩罚;其实他的存在本身就已经是对他的惩罚了。
当然,新闻出版也作为一种行业而存在,不过那已不是作者的事,而是出版商和书商的事了。但是,这里所谈的不是出版商和书商的行业自由,而是新闻出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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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既然所谈的是够资格的作者和不够资格的作者的问题,那么,要想做得彻底就不能单在个别人中间进行划分,而应当把新闻出版业再分成各种行业。对著作活动的各种不同领域是否颁发各种不同的营业证呢?也许够资格的作者应该什么都会写吧?不言而喻,如果写皮革方面的问题,鞋匠比律师更够资格。写节假日应不应当做工的问题,短工并不比神学家不够资格。因此,如果把资格同特殊的客观条件联系在一起,那么,每一个公民在同一个时候都会既是够资格的作者又是不够资格的作者——在同他的职业有关的方面是够资格的,而在其他各方面则不够资格。
且不说这样一来新闻出版不会成为把人民联结起来的普遍纽带,而会成为分离人民的真正手段,等级的差别就会在精神上得到固定,而出版物的历史就会降低到某几种特殊精神动物的自然历史的水平;且不说那时由于这种划分还会发生各种难以裁断又不可避免的争论和冲突;且不说平庸和狭隘将被当作新闻出版界的准则,因为特殊的东西只有在与整体相联系而不是相脱离的情况下,才能从精神上自由地加以考察。且不说这一切,但是,因为阅读和写作一样重要,所以也必须有够资格和不够资格的读者,这是在埃及得出的结论,在那里祭司既是够资格的作者,同时也是唯一够资格的读者。因此,只允许够资格的作者享有购买和阅读他自己的著作的资格,也就非常合理了。
前后多么矛盾!既然特权得势,政府当然有充分的权利说,它在自己的一切行为取舍方面是唯一够资格的作者。既然你们认为自己除了你们特殊的等级以外,作为公民也有权写文章谈论最普遍的事物即国家,那么你们想排除在外的其他普通人作为人难道就无权对极其特殊的问题,即对你们的资格和你们的著作作出判断吗?
那样一来将会产生可笑的矛盾:够资格的作者有权在不受书报检查的条件下写文章谈论国家,而不够资格的作者却只有在受到书报检查的条件下才能写文章谈论够资格的作者。
你们从你们那一伙人中招募一帮官方作者,那是肯定实现不了新闻出版自由的。那样一来,够资格的作者都成了官方的作者,书报检查制度同新闻出版自由之间的斗争就变成了够资格的作者同不够资格的作者之间的斗争。
第四等级的一个成员[12]正确地提出:
“如果对新闻出版应当加以约束的话,那就让各党派都受同样的约束好了,就是说,在这方面赋予任何一类公民的权利都不应当比另一类公民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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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是个人表达其精神存在的最普遍的方式。它不知道尊重个人,它只知道尊重理性。你们要以官方的方式用特殊的外在的标志来确定精神的表达能力吗?对别人我不可能是什么样的人,对自己我就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这样的人。如果对别人我没有权利成为英才,那么,对自己我也就没有权利成为英才;难道你们想把成为英才的特权只赋予个别人吗?每个人都在学习写作和阅读,同样,每个人也应当有权利写作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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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我们这位辩论人想要把匿名的和用笔名的作者排除在新闻出版自由之外并使他们服从书报检查制度[14],那么我们必须指出,书报上的署名与问题无关,但是在实行新闻出版法的地方,出版者服从法院,并且通过他,匿名作者、用笔名的作者也服从法院。亚当给天国的动物命名[15]时忘记给德国报纸的记者起名字,所以他们就永远是无名氏。
提案人企图限制人,即新闻出版的主体,而其他等级则想限制新闻出版的客观材料即它活动和存在的范围。于是就产生了一场无聊的讨价还价:新闻出版自由应该有多少自由?
一个等级想要使报刊只限于讨论莱茵省的物质、精神、教会方面的事情[16];另一个等级希望出版“乡镇的报纸”[17],这一名称本身就已说明内容的局限性;还有一个等级甚至希望在每一个省只有一种报纸可以坦率地发表意见[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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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一贯的正常的典型表现来看,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上新闻出版自由的辩护人同他们的论敌没有内容上的区别,只有方向上的不同。一部分人由于特殊等级的狭隘性而反对新闻出版,另一部分人则由于同样的狭隘性为新闻出版辩护。一部分人希望特权只归政府,另一部分人则希望把特权分给若干个人。一部分人要实行全部书报检查,另一部分人则只要一半,一部分人想要八分之三的新闻出版自由,另一部分人一点也不要。愿上帝保护我免遭我的朋友们的伤害!
但是,报告人和农民等级的几个议员的发言同省议会的普遍精神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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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不可遏止的向前推移,会产生现有立法中尚无适当规定的新的重大的兴趣或者新的需要,每当这样的时刻,就必须制定新的法律来调整这种新的社会状态。这就是我们面临的时机。”[19]
这是真正历史的观点,它是同臆想的观点相对立的,而臆想的观点却先扼杀历史理性,然后又把它的遗骨当作历史的圣物来敬奉。
“任务(编纂新闻出版法典)当然不是很容易解决的;将要进行的第一次尝试也许很不完善!但是,所有的邦都应感激首创这件事情的立法者,而在像陛下这样的国王领导下,普鲁士政府也许已经光荣地沿着唯一可能通向目的的道路走在其他各邦的前面了。”[20]
我们的全部叙述已经证明,这种英勇果敢的观点在省议会上是多么孤立。这一点议长[21]本人曾经无数次向报告人指出过。最后,农民等级的一位议员[22]在他愤愤不平的、但是绝妙的演讲中也说出了这一点:
“正像猫围着热粥打转一样,大家都在这个问题上兜圈子。”“人类精神应当根据它固有的规律自由地发展,应当有权将自己取得的成就告诉别人,否则,清新的河流也会变成一潭恶臭的死水。如果说对某个国家的人民特别适宜于享有新闻出版自由的话,无疑这就是稳重而善良的德国人民,他们需要的与其说是书报检查制度的精神紧束衣,不如说是促使他们从麻木状态中奋起的刺激,这种不能无拘无束地向别人表达自己思想感情的情况很像北美的刑事犯监禁制度[23],这种极端严酷的制度常常使囚犯发狂。如果一个人没有指责的权利,他的赞扬也是没有价值的。这种缺乏表现力的情况就像一幅缺乏阴影的中国画。但愿我们别与这种死气沉沉的民族为伍!”[24]
回顾新闻出版问题的全部辩论过程,我们便不能抑制由于莱茵省代表会议而产生的那种无聊乏味和令人不快的印象,因为会议代表们在故意顽固到底的特权和生来软弱无力的不彻底的自由主义之间摇来摆去。我们首先怀着不满的心情看到,普遍的和广泛的观点几乎完全不存在,在对新闻出版自由问题进行辩论以至抹杀这一问题时,态度是轻率肤浅的。我们再一次反问自己:难道新闻出版同等级代表们相距太远,没有任何实际关联,以致他们不能以实际需要所产生的浓厚兴趣来为新闻出版自由辩护吗?
新闻出版自由抱着最含蓄的博得好感的企图向各等级递上了请愿书。
省议会刚一开始就展开了一场辩论,在辩论中议长指出,刊印省议会辩论情况,同刊印其他各种文件一样,要经书报检查机关批准,但在这里,由他议长代行书报检查官的职责。
就在这一点上,新闻出版自由问题难道不是已经和省议会的自由相一致了吗?这个冲突之所以尤其有趣,是因为这里通过省议会本身已向省议会证明,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自由的每一种形式都制约着另一种形式,正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只要某一种自由成了问题,那么,整个自由都成问题。只要自由的某一种形式受到指责,那么,整个自由都受到指责,自由就只能形同虚设,而此后不自由究竟在什么领域内占统治地位,将取决于纯粹的偶然性。不自由成为常规,而自由成为偶然和任性的例外。因此,如果在涉及自由的特殊存在时,认为这是特殊问题,那是再错误不过的了。这是特殊领域内的一般问题。自由终归是自由,无论它表现在油墨上、土地上、信仰上或是政治会议上。如果一定要自由的忠实朋友用表决方式回答“自由是否应该存在?”这一问题,他本来应当感到这损伤了他的自尊心。但是,就是这位自由的朋友在表现自由的独特的素材面前却将要手足无措起来;他只知有种不知有类,为了新闻出版忘记了自由。他以为他所判断的对象是一种同他毫无关系的本质,而他同时又对自己的本质判了罪。这样一来,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宣判新闻出版自由有罪,也就是宣判它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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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马克思写于大约1842年3月26日—4月26日
本文节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6—202页。
【导读】
这一篇马克思关于出版思想的选文,是前一篇《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的继续和深入,在时间上有前后关系,在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认识和观点上是进一步的推进。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于1841年5月23日至7月25日在杜塞尔多夫举行。
这篇文章是马克思为《莱茵报》撰稿的开端,也是撰写的有关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几篇文章中的第一篇。撰写不早于1842年3月26日,不晚于4月26日,署名为“莱茵省一居民”。它分六次连续刊登在1842年5月5、8、10、12、15和19日《莱茵报》第125、128、130、132、135和139号。该文发表以后,在各界人士中引起极大的反响。马克思当时打算就这届莱茵省议会辩论的下列几个问题写四篇评论文章,即关于新闻出版自由问题;关于普鲁士国家和天主教之间的宗教纠纷问题;关于林木盗窃法问题以及关于莱茵省限制地产析分的法律草案问题。最终,公开发表的有两篇,这便是其中关于新闻出版自由问题的一篇,政论家卢格曾经赞誉说:“对于出版自由再不能有比这更深刻更透彻的了。”选文时,考虑到全篇字数较长达4万多字,仅节选其中与出版关系较为密切的部分。
要了解这篇文章的关键点之一,便是要了解这次会议的背景,此次普鲁士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于1841年5月23日至7月25日在杜塞尔多夫举行。普鲁士各省等级会议即省议会,建立于1823年。省议会由国王召集,会议由下列四个等级的代表组成:(1)诸侯等级的代表即过去受封的德皇家族的代表;(2)骑士等级即贵族的代表;(3)城市的代表;(4)乡镇代表。由于拥有地产是参加省等级会议选举的主要条件,所以大部分居民实际上被剥夺了选举权。选举资格的限制和选举方式保证了贵族在省议会中占大多数席位。从1827年起,省议会由国王不定期地召开,其权限仅限于商讨地方经济和省的行政管理问题。在政治方面,省等级会议只具有极有限的谘议权即对政府提交给它们讨论的一些法案和提案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议会辩论情况的辩论是由于一些城市发生了请愿运动而引起的。会后在科布伦茨少量刊印了《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供省议会议员个人使用。当年的《杜塞尔多夫日报》还全部刊登了有关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情况,其他报纸也作了报道。马克思在这篇文章中,利用这些材料进一步发挥了他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阐述的思想,尖锐地指出,省议会和人民代议制之间毫无共同之处,莱茵省议会违背人民的利益,维护等级特权。他把矛头指向了普鲁士封建专制制度,要求新闻出版自由,批评普鲁士的书报检查立法,批判封建等级代表制,提出新闻出版应该具有人民性,能够代表人民精神的观点。
从出版史的角度看,本文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这是一篇为新闻出版自由辩论的檄文。马克思在这篇文章中,深刻阐述了他对于出版自由的理解,他也表达了他对出版自由的一种“喜爱”:“新闻出版自由也是一种美(尽管这种美丝毫不是女性之美),要想为它辩护,就必须喜爱它。我真正喜爱什么东西,我就会感到这种东西的存在是必需的,是我所需要的,没有它的存在,我的生活就不可能充实、美满”。他以正在发生的“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这一事件为契机,展开了他对该会议议题“新闻出版自由问题”中一系列的观点的抨击,并引出了他与诸侯等级代表的辩论、贵族等级代表的辩论、与城市等级代表的辩论、对出版自由辩护人错误观点的批判,对农民等级代表辩论的肯定。他一语道出了其中的真谛:“辩论向我们显示出诸侯等级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论战、骑士等级的论战、城市等级的论战,所以,在这里进行论战的不是个人,而是等级。还有什么镜子能比关于新闻出版的辩论更真实地反映省议会的内在特性呢?”
马克思在逻辑严密的一步步论证中,指出了这些等级的奇谈怪论的荒谬,比如:“据说照耀着我们新闻出版界的这种真理的高尚光芒,就是书报检查制度赠送的礼物。”马克思指出:“把书报检查制度看作我们优秀的新闻出版业的基础,这是多么不合逻辑的奇谈怪论!”谈到骑士等级的辩论人时,他说,他们“不是反对各国人民,而是反对人。在新闻出版自由方面他驳斥的是人的自由,在新闻出版法方面他驳斥的是法律。”
在驳斥中,马克思专门对“出版法”这一概念进行了进一步厘清,对贵族等级辩论人所提出的书报检查法和出版法的关系作了重新界定,并对书报检查制度和出版法,法官和书报检查官对待出版物的态度作了根本的区分。文中指出“在新闻出版法中,自由是惩罚者。在书报检查法中,自由却是被惩罚者。书报检查法是对自由表示怀疑的法律。新闻出版法却是自由对自己投的信任票。新闻出版法惩罚的是滥用自由。”在论证中,马克思对新闻出版法进一步给出了诠释,这些思想都是在出版史上具有重要价值的判断:“因此,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它是法,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所以,甚至当它完全没有被采用的时候,例如在北美,它也必须存在,而书报检查制度正如奴隶制一样,即使它千百次地作为法律而存在,也永远不能成为合法的。”
面对省议会上的“为新闻出版自由辩护的人”,马克思同样指出了其症结所在,他们把“新闻出版自由归结为行业自由”,这一种归类和论断,同样是不成立的,“宣称新闻出版自由是一种行业自由,这无非是在未保护之前先行扼杀的一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保护。”
而针对农民等级的报告人,他们提出:“人类精神应当根据它固有的规律自由地发展,应当有权将自己取得的成就告诉别人,否则,清新的河流也会变成一潭恶臭的死水。”这一系列的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言论,马克思则给予了积极的肯定,马克思称:“这是真正的历史的观点”。然而,尽管这样的观点非常宝贵,可是他也遗憾地看到“这种英勇果敢的观点在省议会上是多么孤立”。马克思始终坚定地认为,新闻出版自由的人民性,是历史所赋予新闻出版的一大特性。
结合前文的系列论述和辩论,针对出版自由这一核心的主题,马克思在文末指出:“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因为各种自由之间也有着密切的关联,如果新闻出版的自由都无法活动,其他的自由根本是无从谈起的。这也是马克思对于新闻出版在人类文明进步中地位的一个重要肯定。
(王剑飞)
[1]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是马克思为《莱茵报》撰写的有关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系列文章中的第一篇,撰写时间在1842年。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于1841年5月23日至7月25日在杜塞尔多夫举行。
[2] 普鲁士各省等级会议即省议会,建立于1823年。会议由下列四个等级的代表组成:(1)诸侯等级的代表即过去受封的德皇家族的代表;(2)骑士等级即贵族的代表;(3)城市的代表;(4)乡镇代表。由于拥有地产是参加省等级会议选举的主要条件,所以大部分居民实际上被剥夺了选举权。选举资格的限制和选举方式保证了贵族在省议会中占大多数席位。
[3] 歌德(1749—1832):德国著名的思想家、小说家、剧作家、诗人、自然科学家、博物学家、画家,是德国和欧洲最重要的作家之一。见歌德《模仿和超过法尔科内》。
[4] 指莱·佐尔姆斯·劳巴赫伯爵。
[5]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
[6] 指马·洛埃男爵。
[7] 即或然比,也叫概率和机会率。事件中某不定事项发生的机会和测量值。
[8]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启蒙时期思想家。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卷第5章第14节。
[9] 《马基雅弗利全集》第1卷。
[10] 主要的提案是1841年6月17日由科隆代表亨·梅尔肯斯提出的。
[11] 1841年8月5日《杜塞尔多夫日报》第213号。
[12] 指约·卡·安·采托。
[13] 1841年8月5日《杜塞尔多夫日报》第213号。
[14] 1841年8月5日《杜塞尔多夫日报》第213号。
[15] 参看《旧约全书·创世记》第2章第20节。
[16] 见海·约·狄茨的提案,载于1841年8月8日《杜塞尔多夫日报》第216号。
[17] 这一提案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和《杜塞尔多夫日报》上都没有发表。
[18] 见安·威·许弗尔的提案,载于1841年8月8日《杜塞尔多夫日报》第216号。
[19] 1841年8月5日《杜塞尔多夫日报》第213号。
[20] 1841年8月5日《杜塞尔多夫日报》第213号。
[21] 佐尔姆斯·霍亨佐尔姆斯·利希公爵。
[22] 即约·亨·鲍尔,他实际上是城市等级的议员,《杜塞尔多夫日报》误称其为农民等级的议员。
[23] 北美的刑事犯监禁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单人监禁制度,即对犯人昼夜都实行单独监禁;另一种是囚犯缄口制度,这种制度规定犯人白天在一起劳动,但不得相互交谈,否则予以严惩。
[24] 1841年8月8日《杜塞尔多夫日报》第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