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媒体的批评变得越来越热闹了,尤其是对受众比较关心的那些文化现象,不同的媒体往往做出迥然各异的解释和评价。这应该说是好的现象,因为有差异存在,才会有文化多样性的存在;有文化多样性的存在,才会有思想的活跃、碰撞和创新。
然而,平心而论,在很多场合下,媒体的批评给受众留下了浮躁、喧嚣和单纯炒作的印象。比如,张艺谋导演的影片《英雄》开演以来,几乎成了各种媒体轮番“轰炸”的目标。赞扬它的媒体把它看作国产片发展中的里程碑,而否定它的媒体则把它理解为张艺谋艺术生涯中的滑铁卢。当然,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不能否认,影片《英雄》自身存在着一些引起争论的因素,然而,有些媒体的批评是否在这里也起了推波助澜,甚至兴风作浪的作用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
尤其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媒体的批评显得有点“匪气”或“霸气”,特别是在一些小报上,经常出现“审判某某某”“某某某出局”这样的文章标题,这类文章甚至在内容上也随意地对被批评的对象使用“弄虚作假”“欺世盗名”这样的大字眼。当然,只要名实相副,这样的大字眼完全是可以用的,但如果名过于实,或在不了解事情真相的情况下任意下判断,或随意地侵犯对象的隐私,进行人身攻击等,那就显出“霸气”来了。
其实,这种“霸气”在媒体批评中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我们早已指出,近年来,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些负面的因素也竭力利用社会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备,乘虚而起。这种“霸气”在社会生活中的蔓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比如,在一些餐饮街的鳞次栉比的饭店中,经常可以见到这样的店名——“皇后”“帝王阁”“王中王”“王上王”,有的甚至干脆采用“南霸天”这样的店名;在商品的商标中,也经常可以见到这样的名字——“厨帝”“凉霸”“小霸王”“超霸”;在有些地区,也经常可以见到“车匪”“路霸”“菜霸”“鱼霸”“乞霸”(乞丐帮的头领)“厕霸”等;甚至在学术界也存在着某些“学霸”,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垄断学术资料、职称晋升和学术评估等资源。显而易见,这种“霸气”也渐渐地渗进媒体的批评中。
毋庸讳言,媒体掌握着话语权和社会舆论的导向权,因而在当代社会的精神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并遏制媒体批评中的这种不良倾向的蔓延。
媒体批评陷入的怪圈
如果我们把目前媒体批评中出现的“霸气”放在一定的历史跨度中加以考察,就会发现,作为媒体批评的一个极端的“霸气”,常常和它的另一个极端——“泄气”构成一个有趣的怪圈。
众所周知,在十年浩劫中,在以“四人帮”为代表的文化专制主义的**威下,当时的媒体批评的“霸气”是有目共睹的。它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政治化,即上纲上线,把媒体批评直接转化为政治制裁;二是道德化,即把法律应予保护的个人隐私夸大为所谓“生活作风问题”,把媒体批评直接转化为道德评判;三是情绪化,即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把媒体批评直接转化为宗派(或“小山头的”)情绪的发泄。
“**”后,在清算这种文化专制主义的过程中,媒体的批评又滑向另一个极端,即完全“泄气”,除了在辞典中还有“批评”这个词以外,在现实生活中几乎已经很难找到与这个词真正相对应的媒体行为了。在这个时期,媒体批评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匿名化,即不仅行批评者通过采用笔名而实际上处于匿名的状态下,而且被批评的对象也在所谓“一些学术著作”“有的影视作品”这样模糊的提法中被匿名化了,以致读那个时期媒体批评的文本,既不知道行批评者是谁,也不知道被批评者是谁;二是形式化,即批评成了一种单纯的形式,甚至成了它的对立面——恭维的一种独特的表现形态,一些媒体指出某个被批评的对象的“微瑕”,仿佛只是为了印证它们的恭维是多么真诚;三是边缘化,即用文化生态的多样性作为借口来驱赶媒体批评,一直把它放逐到最不容易引起受众注意的边缘状态中。
近年来,在经历了长时期的疲软状态后,媒体批评似乎又渐渐地从“泄气”滑向“霸气”。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现象呢?除了我们上面分析过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的负面因素的作用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贫乏而不起眼的批评内容需要用震撼视觉或听觉器官的“霸气”的语言来支撑。与“**”时期不同,当前媒体批评中的“霸气”主要表现出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修辞化,即倾向于用耸人听闻的大字眼来评论十分平常的文化现象;二是细节化,即很少批评对象(如一部电视连续剧)的思想倾向,而只注重对其细节(如剧中人物的服饰、行为是否得体)的分析;三是商业炒作化,即在媒体批评中,政治上的、意识形态方面的动机弱化了,但商业炒作的成分却强化了,甚至批评本身也成了商业炒作中的一个筹码。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媒体批评常常会陷入“一放就霸气,一收就泄气”的怪圈之中。
媒体批评何以自律
媒体批评如何走出自己的怪圈,即如何摆脱那种“霸气”和“泄气”交替出现的格局呢?事实上,这个问题不光关涉媒体批评的方式和技巧,更重要的是,关涉媒体自身的文化形象,即媒体在当今的文化生活中如何安身立命的问题。
在通常的情况下,媒体批评会受到两种力量的驱迫:一种力量是内在的,即尼采所揭示的权力意志。一般说来,任何媒体都会有这样的欲望,即希望自己比其他媒体搞得更好,而这种欲望正是寻求支配的权力意志的具体表现。实际上,“霸气”和“泄气”都是这种权力意志的外露,这里的差别仅在于:前者是肯定性的外露,后者则是否定性的外露。另一种力量是外在的,即媒体在话语世界中所拥有的支配性的力量。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媒体之为媒体,就是因为它们拥有这样的力量。这种合法的、强大的力量也会助长媒体去追求并实现话语霸权。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媒体更应该注重自律,积极而谨慎地使用自己的批评权。具体说来,媒体批评应该确立以下三种意识。
一是法律意识。媒体批评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任何批评都是在当今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诚然,随着实际生活的发展,某些不合理的法律条文也会得到修正,甚至废弃,但在相应的法律条文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媒体批评必须在它们的基础上展开。媒体的批评权并不是无限的,事实上,每一个公民所拥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如人权、财产权、劳动权、知识产权、隐私权等)构成了媒体批评的界限。要言之,只有当媒体批评对每个人的合法权利表示尊重的时候,它才可能获得每个人的尊重。
二是责任意识。我们很难把责任意识划定在某个确定性的范围内,实际上,对于媒体批评来说,责任意识无处不在,但最重要的责任意识体现在社会生活的领域里。媒体并不只是一个赢利性的商业机构,诚然,在市场经济导向的社会中,这个功能对于媒体来说,也是不可或缺的。换言之,媒体在发布文化信息,包括进行文化批评的时候,也不得不考虑收视率、收听率、销售量和利润等因素,然而,对于它们来说,更重要的是社会责任以及它们关于这种责任的自觉意识,因为媒体的特殊性正在于它们对社会舆论的导向和对人心的引导。如果某个媒体把自己等同于普通的商业机构,其文化批评就无法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发展。
三是平等对话的意识。显然,蕴含在“霸气”中的核心观念是不平等的意识。然而,人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即使是拥有合法话语权的媒体,也不应该以不平等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话语权。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真理是由争论确立的,历史的事实是在矛盾的清理中被陈述出来的。只有平等的、对话式的批评,才能铺就通向真理的道路;也只有摆事实、讲道理、坚持以理服人,正确地对待并行使自己的批评权,媒体批评才能走出自己的怪圈,有效地遏制自己的“霸气”,得到受众的普遍的信赖和尊重。
[1] 本文原来的标题为“媒体批评如何走出自己的怪圈”,原载《文汇报》,2003-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