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主义实践与《资本论》的现实意义(1 / 1)

1.琼·罗宾逊问道:“理论的实际应用如何呢?被想象成戳穿资本主义伪装的价值规律是如何培育出社会主义经济的呢?”[60]她所追问的,是劳动价值论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也即劳动价值论的实践意义问题,或者说,是价值规律与社会主义经济的关系问题。可以说,这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这一问题又进一步演化为围绕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展开的旷日持久的讨论。

2.如所周知,马克思认为,在未来新社会中,由于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和与之相联系的旧式分工,商品生产的社会基础将不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将消亡,价值规律因此将不再起作用。或者说,价值规律不再是按比例分配劳动的实现方式,取而代之的将是对物质生产过程的有计划的调节和控制。[61]但现实情况却是,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没能消灭商品货币关系,反而先后走上了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道路,甚至出现了资本关系强势渗透和强力作用的局面。

3.人们据此认为,马克思的理论或所谓的“设想”与社会主义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落差、不一致,甚至是矛盾。他们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一些人把马克思的理论同所谓“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相联系,进而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绝对对立起来[62],而另一些人则撇开马克思的理论,着力说明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所谓“内在统一性”。对这两种观点,笔者都不敢苟同。

第一,应该把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社会”区别开来,应该把“制度”层面的分析和“社会”层面的分析区别开来。任何制度无疑都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联系在一起,是后者的具体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而在社会层面,任何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都不是纯而又纯的和单一的,而是除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既存在着旧的生产关系的残余,也存在着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

第二,从商品生产和交换来看,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和发展有一个过程。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生产处于从属地位;资本主义则使商品生产成为社会生产的主导形式,从而完成了从“商品生产”向“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转变,商品生产也发展到其顶峰。当然,决不能由此就将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因为市场经济只是按比例分配劳动的一种实现形式,这种形式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就已经存在着,并不是资本主义的创造发明。从商品生产向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只是一种程度或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变化。何况,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也不是资本主义的本质性规律。

第三,从社会主义社会来看,商品货币关系的消亡也有一个过程。社会主义不可能一下子就消灭商品货币关系,它既可以以“从属”的形式存在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同样也可以以“从属”的形式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一下子就消灭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不可能一下子就消灭与此相联系的旧式分工。不仅如此,对于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来说,为了充分吸收资本主义在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文明成果,就必须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必须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于是,就出现了市场在按比例分配劳动中的作用大于计划的作用的情况。

第四,以此来看,马克思上述论断的立足点是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在制度层面,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适应的按比例分配劳动的实现方式,是“计划”而不是“市场”,是自觉的调节和控制,而不是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在此意义上,计划与市场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因而是彼此对立的,企图寻找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内在统一性,不过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幻想。而在社会层面,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可以并存,作为按比例分配劳动的不同实现方式,计划和市场同样可以并存。在此(也只有在此)意义上,又不能把市场与计划,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绝对对立起来,否认市场和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发展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可见,所谓马克思的理论与社会主义实践之间的落差和矛盾,纯粹是一个伪命题。

第五,如何看待社会主义的传统模式呢?它把“国家所有制”确立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与此相联系,把“行政命令”确立为按比例分配劳动的实现方式。正因为如此,一些人把它看成是一种“命令体制”或“命令经济”,进而把这种命令经济等同于计划经济。[63]其实,既不能把命令经济等同于马克思所说的“计划经济”,也不能将二者绝对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因为前者毕竟是后者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同样的逻辑也适合于国家所有制与公有制之间的关系。传统社会主义的问题,不在于实行国家所有制和命令经济,而在于把它们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最高形式和唯一形式,拒绝探索公有制的其他实现形式和计划经济的其他实现方式,同时,绝对排斥私人所有制和商品生产。在此问题上,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体所有制和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的思想值得认真研究。

4.在澄清社会主义(未来新社会)与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后,再来看劳动价值论对于社会主义的实践意义。

在琼·罗宾逊看来,把价值规律应用于社会主义时,会面临种种难题。例如,“我们无法采用简单地计算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小时的总和的方法,估算出一年之内生产出的产品的总价值”。因此,“作为国民收入计量单位的劳动价值,根本没有用途”。[64]由于用劳动时间难以进行国民收入核算,所以,劳动价值论毫无实践意义。但问题是,马克思从来没有认为劳动价值论的实践意义在于为计算国民收入提供具体的操作方法。这是因为,首先,“国民收入”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并不是抽象的,或者说,并不存在一个脱离了生产关系的抽象的和一般的国民收入概念。在不同的生产关系中,国民收入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能一概而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国民收入概念就不尽相同。其次,即使是在同一种社会形态中,计算国民收入与确定商品价值量,这是两个层面性质不同的问题。一个处于本质层面,一个处于现象层面;一个属于本质性追问,一个属于现象性操作。计算国民收入,是一个具体的操作问题,而在商品生产条件下,任何操作都是一种价格操作和价格计算,而不是价值计算。资本主义如此,社会主义同样如此。最后,现在通行的计算国民收入总量的“GDP”方法,不仅是一种价格指标,而且是一种交易价格指标,与商品价值量毫无干系。这就说明,现象层面的价格计算,可以完全不考虑本质层面的价值量和劳动时间。

马克思不无深刻地指出:“政治经济学中实践上有意义的东西和理论上必要的东西,彼此相距很远。”[65]探求价值之谜在理论上是必要的,因为不理解商品的价值,就不明白商品的价格。但是,在实践上有意义的则是价格,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所关心和了解的是价格而不是价值,人们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根本不需要知道价值是什么,价值与价格有什么区别。否则,他就不是一个正常的人。而对于商品价格,琼·罗宾逊问道:“怎么才能从农产品价值中推导出农产品价格呢?”她要求从商品价值中能够具体计算出其价格来,否则就说明,“价值仍然没有实际内容,价值不过是一个词而已”。[66]劳动量或价值量是多少,商品价格就是多少,在市场上就卖多少钱,即企图从价值量中直接计算出表现这种价值量的货币量来,这无异于取消了价值规律,取消了商品货币关系。因为,只要有价值,就会有价格波动,后者是前者唯一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现实中,不仅无法从价值量或劳动量中直接推论或计算出商品的价格来,而且就是商品的价值量,也不可能从人的头脑中直接推论或计算出来。它是一个社会的过程,是一个隐含在人们有意识的价格操作背后的自发的和无意识的社会过程。只要是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就在起作用,但任何人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不可能借助于劳动价值论把价值规律转化为具体的操作程序,并加以实际的运用。

5.尽管说劳动价值论在理论上是必要的,但如果无助于具体的操作或应用,那么,它究竟有无实践意义?如果有,其实践意义究竟是什么呢?马克思曾经说:“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67]这或许为我们理解劳动价值论的实践意义提供了启示。

商品生产是社会主义在其初级阶段上不能跳过的自然发展阶段,与此相应,价值规律仍然作为重要的经济规律发挥作用,这是不能用法令取消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带来的痛苦是什么呢?在谈到流通运动时,马克思说:“流通是这样一种运动……这一运动的各个因素虽然产生于个人的自觉意志和特殊目的,然而过程的总体表现为一种自发形成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尽管来自自觉的个人的相互作用,但既不存在于他们的意识之中,作为总体也不受他们支配。”[68]这揭示了价值规律作用的自发性和人们在价值规律面前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使得人之于经济规律的关系就如同动物之于自然规律的关系,其主体地位和主体性丧失殆尽。同样立足于商品交换和流通,马克思还指出:“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因为,“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占有者”。而无数事实证明,这一跳跃,即商品转化为货币的道路“决不是平坦的”。[69]其中充满了各种偶然因素和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恰恰来自于价值规律作用的自发性和人们在价值规律面前的盲目性,并且,由此给商品生产者带来的痛苦甚或不幸也自不待言。

那么,如何缩短和减轻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带来的这种痛苦呢?一般而言,就是要充分发挥国家的作用,加强对经济运行的自觉干预和调控。只要不能彻底实行马克思所说的计划经济,从而彻底消除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所固有的偏弊,可以说,这就是缩短和减轻痛苦的唯一路径。当然,各个国家如何实现对经济运行的干预和调控,这决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具体的实践问题。这里,且不谈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就是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如何加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方面,也不仅多有探索,而且手段和方法也多有创新。这些方法甚至反过来,成为以市场经济为改革取向的社会主义国家学习、吸收和借鉴的对象。如所周知,这些手段既有经济方面的,也有法律方面的,还有行政方面的。在经济方面,既包括财政手段,也包括货币手段。这些干预手段和方法,虽然不能与马克思所说的计划经济划等号[70],但对于降低人的行为的盲目性和价值规律作用的自发性,从而缩短和减轻人们在市场经济中遭受的痛苦,无疑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20世纪四五十年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甚至对一些重要经济部门实行国有化,并制订出各种经济计划。尽管说这些计划往往难以落实,而且随着20世纪80年代新自由主义的回潮,出现了重新私有化的逆流;但是,这些举措对于保证国家宏观调控职能,对于最终扬弃市场经济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在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能提供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技术手段,但是,它在按比例分配劳动的实现方式的意义上对商品价值规律的本质性揭示和把握,既为社会主义国家也为资本主义国家进行“整体”或“总体”的宏观调控,提供了理论根据和学理支撑。人们无论能否意识到,也无论承认与否,这或许就是劳动价值论的实践意义所在。

6.最后,关于理论的检验标准和现实解释力问题,前面提到,衡量和检视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的标准,并不在于具体操作,而在于其内在逻辑和外在解释力。

对劳动价值论的现实解释力,琼·罗宾逊也持一种否定态度。例如,她认为:“这一理论并不适用于自然商品”,但“马克思从来没有明确这一点”。[71]这里,所谓的“自然商品”,就是指那些并没有耗费人的劳动,或人的劳动可以忽略不计,但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自然物品。对此现象,马克思的解释是:“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占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另一方面,虚幻的价格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的价格,这种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对象化在里面——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72]马克思对“虚幻价格”的解释已经非常明白,无须多言。

其实,面对现实中的一些经济问题和经济现象,劳动价值论提供了非常独到的解释视角。就拿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来说,可以说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是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与资本主义的增殖规律彼此矛盾、碰撞、冲突的结果。因为,一方面,只要是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就是社会按比例分配劳动的唯一实现方式,只有遵循价值规律,才能保持物质生产过程的各种比例关系。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的占主导地位的规律是增殖规律,其现象形态就是利润规律。价值增殖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目的,逐利性是资本的本性,资本总是流向利润率较高的生产领域,这势必会造成物质生产过程中各种比例关系的失调,从而周期性地引发经济危机。马克思说:“在这里,价值规律不过作为内在规律,对单个当事人作为盲目的自然规律起作用,并且是在生产的偶然波动中,实现着生产的社会平衡。”[73]在此意义上,经济危机不过是市场价值规律反抗资本增殖规律的集中爆发,是恢复物质生产过程所要求的各种比例关系的强制的和暴力的方式。资本主义实现了从商品生产向商品经济的转化,使得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得到了充分展开和发展;同时,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的增殖规律、利润规律又极大地压制、挤兑价值规律,以致出现了马克思所说的现象,即由于“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74],所以“‘直接的’价值规定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的作用是多么小”[75]。资本主义就是这样充满了矛盾和悖论,其实,资本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和悖论。

[1]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49~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英]琼·罗宾逊:《经济哲学》,安佳译,4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 程恩富:《现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四大理论假设》,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1)。

[4] 转引自[英]琼·罗宾逊:《经济哲学》,安佳译,4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5]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 Karl Marx,Capital,Vol.Ⅰ,New York,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67,p.47.

[7]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57、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9]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0]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0~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4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3]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407、4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4]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407、4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5]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4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6]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7]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55、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8]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9] 以此来看,传统教科书把商品界定为“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并不准确,因为,“A物和B物在交换之前不是商品,它们通过交换才成为商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照此,商品的本质规定并非来自物质生产的目的论设定。

[20] 王峰明:《经济范畴与“形式规定”——马克思经济学本质观的哲学基础和当代价值》,载《天津社会科学》,2014(2)。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3] 参见王峰明:《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意义——以政治经济学的价值理论为例》,载《教学与研究》,2012(1)。

[24] [英]琼·罗宾逊:《经济哲学》,安佳译,4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1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6] 《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2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2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26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28] [英]琼·罗宾逊:《经济哲学》,安佳译,4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29]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22、12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0]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2] 马克思曾讲,把《资本论》的方法描述为“辩证方法”是恰当的。(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对此方法,可以在多个层面、多种角度加以理解和阐释。本章用“现象学方法”或“本质抽象法”表述和阐解之。

[33] [英]琼·罗宾逊:《经济哲学》,安佳译,4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4]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同样的思想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84~8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6]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22~1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8]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9]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2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0] [英]琼·罗宾逊:《经济哲学》,安佳译,4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41] [英]琼·罗宾逊:《经济哲学》,安佳译,4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4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35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4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384、3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1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45]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4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6] 《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281~28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4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2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35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5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2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4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5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44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55] 参见[英]琼·罗宾逊:《经济哲学》,安佳译,4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5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4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7] 陈旸、李帮喜:《何谓与为何:价值转形百年之争》,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09-22。

[58]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1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9]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1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0] [英]琼·罗宾逊:《经济哲学》,安佳译,47~4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61]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6~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2] 参见[奥地利]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人的行动:关于经济学的论文》,余晖译,284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63] 参见[波兰]W.布鲁斯、K.拉斯基:《从马克思到市场:社会主义对经济体制的求索》,银温泉译,176页,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64] [英]琼·罗宾逊:《经济哲学》,安佳译,4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65] 《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2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66] [英]琼·罗宾逊:《经济哲学》,安佳译,52、5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67]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4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9]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27、12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0] 关于“经济计划”和“国家干预”之间的区别,参见[美]莫里斯·博恩斯坦编:《东西方的经济计划》,朱泱等译,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71] [英]琼·罗宾逊:《经济哲学》,安佳译,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7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3]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5] 《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25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