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共识”的重建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清楚地看出,“价值共识”不是一个单纯从观念主义立场出发即可把握的课题,而是始终与人们的生存方式内在联系在一起的。它既是人们生存方式变动的产物,同时又对现代人的生存方式有双重效应。因此,要实现“价值共识”的当代重建,同样不能从观念主义的立场出发,而应该立足于对人们生命存在和发展方式的辩证领悟的基础之上。正是在这一点上,生存论辩证法表现出了重大的理论启示意义。
要实现“价值共识”的当代重建,至关重要之处在于确立一个重建工作赖以进行的参照系。立足于马克思哲学生存论辩证法的理论视域,在我们看来,这一参照系不是别的,而只能是人的生命存在及其历史发展。以人的生命存在及其历史发展作为参照系,我们可以发现,在“价值共识”与人的生命存在之间,会形成如下几种可能关系:
一是“价值共识”成为压制人的生命的外在束缚,从而导致人的生命的“硬化”;二是“价值共识”的崩塌使人的生命失去必要的约束,从而导致人的生命的“软化”;三是“价值共识”与人的生命保持内在的和谐,成为内在于人的生命并促进人的发展,提升人的生命质量的真实力量。
立足于人类的自我生成的历史,与上述第一种情况相适应的正是人类的前现代社会。正如我们在前面指出过的,在此阶段,人的生存状态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本质特征的。就像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描述过的,在此阶段,“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是整个的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或者说,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种个体”。[18]个体的生命完全屈从于共体,共体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整个社会结构处于“同质”和“未分化”的状态。在此种情况下,“价值”完全成了“共体”维护自身合法性和利益的工具,个人只有服从于共体,他才是有“价值”的,否则,他就要被排除在“价值”之外而成为整个社会的弃儿。黑格尔曾这样描述这种状况:“共体只能通过压制这种个别性来保持自己,而且,因为个别性精神是共体的本质环节,所以共体实际上也在制造个别精神,因为它通过它采取的高压态度就把个别性精神造成为一种敌对原则。”[19]这表明,在这种状态下,所谓“价值共识”在实质上只不过是共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性,实现社会整合的工具。对每一个生命个体而言,“价值共识”意味着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外在规范,它与个体的自由生命是相异化的,是个体生命必须放弃自身而无条件服从的异己力量。简言之,在此阶段,“价值共识”与人的个体生命处于敌对状态之中。
很显然,与上述第二种情况相适应的是我们在前面着重分析的现代社会阶段。在此阶段,现代人生存方式与现代社会结构的转型,导致了“价值分化”,并由此使“价值共识”成为一个问题。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对于人的生命发展来说,“价值分化”所带来的效应是双重的和辩证的:一方面,它使个体生命从前现代社会“硬性”的“价值共识”的强制性束缚中摆脱出来,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生命自由空间,个体独立的人格因此而得以确立;另一方面,它又导致了价值观的完全私人化,从而使个人的生命失去了一切必要的普遍性和公共性的约束。诚如黑格尔所言,这种完全生活在“公共性的丧失”中的个体只能是“偶然性的个人”,“个人法权既没有结合于一般个体的一种更为丰富或更强有力的特定存在,又没有结合于一个普遍的活的精神”[20],“当初管制它并把它约束在自己的统一体性里的那个精神已经瓦解,已不复存在了。——因此,个人的这种空虚的一,就其实在性而言,乃是一种偶然的特定的存在,一种无本质的运动和行动,它不会有持续存在的”[21]。完全丧失公共性约束,失去“价值共识”规范,使个体间的意义共契瓦解,社会的公共生活所需要的价值缺位,个体生命将因此成为孑然一身的“孤家寡人”而无所安顿。
以上是“价值共识”已经经历过的两个历史阶段。可以看出,在这两个阶段,“价值共识”与人的生命发展之间始终存在着一种深层次的内在矛盾。在前现代社会,“价值共识”由于其“一元性”“绝对性”、强制的“公共性”等特性而成为个体生命自由的异在力量,而在现代社会,“价值共识”则因为其无约束的“多元性”“相对性”和“私人性”而使个体生命成为离散性、随机性的“偶然存在”,两个阶段虽然表现特点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价值共识”始终与人的生命处于外在疏离状态。
上述“价值共识”的历史命运及在不同的阶段,“价值共识”与人的生命的不同性质的关系,给“价值共识”的当代重建提供了深刻的启示。它启示人们,要真正实现“价值共识”的重建,首先必须避免回到前现代社会那种“价值共识”与人的生命相敌对的状态。那种一元性、绝对性和强制的公共性与人的生命相异化的“价值共识”必须予以扬弃和否定,倘若“价值共识”的重建意味着恢复前现代社会的这种硬性约束的他律的“价值共识”,那么这种“重建”就只能是一种可悲的倒退。与此同时,也必须超越现代社会所带来的那种“价值共识”完全“缺席”的状态,给完全“多元性”“私人性”和“相对性”的价值予以必要的约束,从而避免人的生命因价值共识的完全丧失而陷入“无政府主义”的幽谷。也就是说,我们必须避免两种极端倾向:一是“保守主义”,即把“价值共识”的重建解释为回到前现代社会那种价值成为专制力量的状态;二是“无政府主义”,把“价值共识”的重建理解为一种毫无意义的多余工作。
这充分表明,“价值共识”的当代重建必须建立在对人的生命存在及其历史发展的辩证领悟基础之上,人的生命在经历了与“价值共识”的外在异化,以及对“价值共识”的抽象否弃之后,进一步的任务应该是寻求与“价值共识”达成相对的和谐,保持必要的张力。只有“价值共识”建立在人的生命自由的基础上,“价值共识”的重建才是有根基的。
从对人的生命存在及其历史发展的辩证领悟出发,我们马上可以洞见到:要实现价值共识的当代重建,以一种辩证的方式处理与人的生命发展内在相关的如下三重矛盾关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是私人性与公共性、个性与共性之间的辩证关系。
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指出,价值的“领域分化”、价值的“公私分化”及终极价值信念的“私人化”都是现代人生存方式和现代社会结构变化的产物,它们对于促进个体人格的独立曾产生过重大作用,因而在历史上的积极意义是不容否认的。就此而言,进行“价值共识”的当代重建,必须充分吸收历史发展的重大的成果,而不应该倒退到前现代社会价值的“同质性”和“未分化”状态中去。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价值分化”又使“价值共识”成为难题,如果完全局限于个体性、局部性、领域性的价值,局限于个体“私人性”的良知决断,又会使“价值共识”付之阙如,从而日益难以满足当代人的现实需要。这样,在“私人性”与“公共性”、“个性”与“共性”之间便形成一对基本的矛盾。要解决“价值共识”的当代重建问题,必须寻找和创造一种既能保持价值的“领域性”和“私人性”空间,同时又能使这种“领域性”和“私人性”保持开放态势,避免自我封闭的辩证中介。以一种知性的方式,片面地强调其中任何一方面,都只会使“价值共识”的重建陷入困境。
其次,是“一”与“多”、“相对”与“绝对”的矛盾关系。
前面已经指出,现代人生存方式和现代社会结构的分化所导致的“价值分化”意味着价值的“多样化”和“相对化”,而“价值共识”的重建则意味着追求价值的统一性和一致性。过度的多样化与相对化必然陷入“无约束的多元论”,从而使一切“价值共识”成为不可能,但过度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又有可能使“共识”成为压制个性和差别,束缚生命自由的绝对的、独断性力量,从而阻抑社会生活各领域的自主发展和个体人格的独立(正如传统社会的情形一样)。因此,在这里同样必须克服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并在“一”与“多”、“相对”与“绝对”的矛盾关系中寻找到一种必要的张力和平衡,否则,如果以一种知性的方式割裂二者的辩证关系,“价值共识”的重建就有可能或者重新成为压制人的专断性力量,或者成为完全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
最后,便是现实性与理想性、经验性与先验性之间的矛盾关系。
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指出的,“价值分化”及由此导致的“价值共识”危机是当代人类所面临的一个“现实”。与此相比,“价值共识”的重建无疑是一个需人们努力去实现的“理想”。但是,这一“理想”不应该脱离“现实”而由外在强加,而应该以现实为基础并从现实中“内生”出来。如果它完全与现实相脱离,并成为一种居高临下的要求现实与之相适应的外在的先验性规范,那么,这种“价值共识”就有可能成为一种强制性,与现实生活相敌对的“乌托邦”。因此,在现实与理想、经验与先验之间实现一种辩证的平衡,对于“价值共识”的重建同样是十分重要的。倘若以一种知性的方式割裂现实性与理想性、经验性与先验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价值共识”的重建将成为一个难以实现的目标。
以上,我们从生存论辩证法的视角出发,阐明了要实现“价值共识”的当代重建,必须处理好“个性”与“共性”(“私人性”与“公共性”)、“一”与“多”(“相对”与“绝对”),以及“现实性”与“理想性”(“经验性”与“先验性”)等之间的内在矛盾关系。立足于人特殊的生命存在方式理解上述矛盾关系,我们就会发现,所有这些,都是内在于人的生命存在之中并构成人的生命内在环节的矛盾关系。正如我们在前面曾经论述过的,人的生命不是线性的、单一的存在,而是由多重矛盾关系所构成的否定性统一体。个性与共性、相对与绝对、现实性与理想性都是具体的、完整的人的生命的内在环节,真理不存在于其中任何一方,而存在于这些矛盾关系的否定性统一之中。任何对这些矛盾关系的割裂,都意味着人的生命的抽象化。历史上,人的生命的这些内在环节都是以一种片面的、知性的和抽象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在前现代社会,共性、绝对性和一元性的一面得到了抽象和片面的表现,而在现代社会,个性、相对性和多元性的一面得到了抽象和片面的表现。这二者都是对人的生命的知性割裂,并因此导致了人的真实生命的失落。今天要实现“价值共识”的当代重建,我们绝不能企求回到前现代社会依靠强制性的“集体意识”来维持“价值共识”的状态,也不能无视“价值分化”的极端发展所造成的“价值共识”困境,而应该超越这二者的知性对立,在一个更高的立场上来寻求人的生命内在矛盾关系的重新整合,使“价值共识”真正成为内在于人的生命并推动人的生命发展的真实力量。这便是生存论辩证法在“价值共识”的当代重建这一问题上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