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以分析哲学为代表的英美哲学是20世纪初作为传统形而上学的一个极端的叛逆力量而出现的,而以黑格尔为代表的辩证法理论便是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攻击目标。在它看来,辩证法纯粹是由于语言的误用而引起的语言混乱和思维混乱,因此是毫无意义的“胡说八道”,是人类理性走上歧途的荒谬产物。为了捍卫人类健全的知识和理性,把辩证法之类的“邪说”彻底清除出去,无疑属于当务之急。

分析哲学在判断一种思想和理论是否有意义时,臣服于两个最基本的标准,首先是“可验证”标准,即看这种思想和理论是否可被验证(“证实”或者“证伪”),只有具有“可验证性”的思想理论才是有意义的;其次是“无矛盾”标准,即看这种思想和理论在逻辑上是否存在矛盾,只有在逻辑上“无矛盾性”的思想和理论才是有意义的。在对辩证法进行评判时,它所运用的正是“可验证性”与“无矛盾性”这两个基本标准。

按照第一个标准,即“可验证性”标准,辩证法毫无疑问是传统形而上学的典型代表之一,它分享着形而上学的全部“荒谬特性”,既无法被经验证实,也无法被经验证伪,因而是应该予以彻底清洗的思想呓语。

在分析哲学家看来,根据“可验证标准”,辩证法完全符合形而上学的特征,即它的命题“宣称表述了某种在全部经验之上或之外的东西的知识,例如表述了事物真实本质的知识,表述了自在之物、绝对者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的知识。……斯宾诺莎、谢林、黑格尔……的主要理论都属于形而上学(在我们所说的这个名词的意义上)”[1]。“他们自负要传授一种比经验知识更高级的知识。这样他们就不得不割断他们的命题与经验之间的全部联系;恰恰因此,他们也就使这些命题失去了任何意义。”[2]科学哲学家波普尔则从另一立场出发(即证伪主义立场)提出批评:“辩证法模糊而灵活,足以解释说明这种出乎预料的情况,正像它可以解释说明不出所料的以及碰巧不曾实现的情况一样。不管事情怎么发展都合乎辩证法的图式;辩证法家永远不必担心未来经验的反驳。”[3]辩证法的思想和命题从来不必担心任何被证伪和反驳的危险,因而是毫无意义的。

以此为基础,分析哲学家们对辩证法的理论性质作出如下分析和判决:

首先,在哲学观的层面上,辩证法是根本不具有“科学性”的理性臆造。哲学就是研究数学、科学语言的逻辑,哲学在当代思想世界中只能作为逻辑而存在,这是自弗雷格以来的分析哲学对哲学的一种最为基本的自我理解。在他看来,“哲学只不过是科学的逻辑,哲学是科学的逻辑这个看法是和除了经验科学之外的逻辑(包括数学在内)便是唯一可崇敬的认识活动这个信心,以及哲学应当在《数学原理》的传统下继续前进这个信念有关的”[4],“哲学不是别的,而只是对科学的逻辑分析”[5],“哲学唯一正当的任务就是逻辑分析”。不难推断,从这种哲学观出发,辩证法这种形态的“哲学”很显然是没有容身之地的,它既不“科学”,也不合“逻辑”(数理逻辑),更不懂得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对理论命题进行分析,以澄清其意义,因而是与“科学的逻辑”相抵触的。在此意义上,辩证法不过是一种盗用哲学之名的“伪哲学”,其存在是“哲学的耻辱”,理所当然应遭到“科学的哲学”的清洗。

其次,在语言的层面上,辩证法作为形而上学的典型代表,其根本错误在于混淆了“表达”与“表述”二者的根本差别,用语言的“表达”职能取代了语言的“表述”职能,从而导致了语言的僭越和思想的混乱。按照卡尔纳普的区分,语言具有“表达”和“表述”两种功能。所谓表达功能,主要指那种抒发个人情感、表现个人心理状态、展示个人想象等的语言,“几乎一个人的一切有意识和无意识的活动,包括他的语言的发抒,都表达着他的情感、他当时的心情、他对反应的暂时的或恒常的倾向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所以,我们可以把一个人的几乎一切活动和语言都看作是征象,我们能够从这种征象作出关于他的情感和性格的某种推断。这就是活动和语言的表达作用”[6],除此之外,语言还具有表述作用,即“表述一定的事态;它告诉我们,是怎样一回事;它们有所断定;它们有所述说;它们有所判断”[7],这种作用就是语言的“表述”作用。辩证法的命题,“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因为它们无所断定,它们既不包含知识也不包含错误,它们完全处在知识领域之外、理论领域之外,处在真或假的讨论之外。但是,它们像笑、抒情诗和音乐一样是有表达作用的”[8],在此意义上,辩证法的语言与抒情诗之间有着巨大的类似性,它们两者都不具有表述作用,都没有理论内容,但两者都表达了某种情感和心绪,因而都具有表达职能。辩证法只具有表达职能而不具有表述职能,这一点尚无大错,但辩证法却不愿承认这一点,它总是企图有所断定,有所判断,有所述说,企图发挥表达的功能,这一点才是它的真正缺陷之所在。“危险在于形而上学的欺惑人的性质;它给予知识的幻相而实际上并不给予任何知识,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拒斥它的理由。”[9]辩证法把“逻辑和诗搅浑了”,它是“一首杰出的诗,充满着刺激我们想象力的图景,但没有科学解释所具有的那种说明问题的力量”[10],本来仅具有表达职能的辩证法却企求行使表述职能,这种僭越宣告了辩证法的破产。

最后,在哲学的理论功能上,辩证法扮演的是阻碍知识进步、破坏社会发展的教条主义角色。辩证法可以逃避一切批判和检验,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适用,这就使得辩证法总是以一种超越时空、超越条件的绝对真理体系的面目出现。“黑格尔认为哲学发展着,但是他自己的哲学体系却成了这个发展的最后的最高的阶段,不可能再被取代了。马克思主义者对于马克思的系统也采取了同样的态度。因此马克思的反教条主义态度只存在于正统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之中而不存在于实践之中;而马克思主义者依照恩格斯《反杜林论》的先例,运用辩证法主要是为了辩解,为了捍卫马克思主义系统免遭批判。……由于辩证法,反教条主义态度不见了,马克思主义自身变成了一种教条主义。它足够灵活,可运用辩证方法而躲开任何新的攻击。于是它变成了我所说的强化的教条主义。”[11]批判是理论的生命,只有在不断的批判之中才会有科学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然而,辩证法既逃避经验的证实,又逃避事实的反驳。这种失去了批判精神,沦为教条主义的辩证法,其结果必然阻碍科学和社会的进步,导致理性与社会的灾难。

以上就是英美哲学家根据“可验证性”标准对辩证法所做的批判。从这些批判可以看出,他们对辩证法的批判火力主要集中在一点:辩证法不可验证,因而与传统形而上学属于同一个家族。因此,拒斥辩证法,宣告其非法,乃是拒斥形而上学的题中应有之义。

如果说根据“可检验性”标准对辩证法所做的批判,是在批判整个形而上学这个大的范畴内进行的话,那么,根据第二个标准,即“无矛盾性”标准对辩证法所做的批判,则完全是专门针对辩证法本身的。在他们看来,从这个方面对辩证法展开攻击,更具有毁灭性的打击力。

众所周知,分析哲学在进行哲学活动时,所运用的主要工具是现代逻辑,现代逻辑为之提供了一套系统地看待语言、对语言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分析哲学充分利用这一工具,在哲学领域发动了一场被称为“语言学转向”的革命。而现代逻辑的主要特征有两个:“一个是构造形式语言,另一个是建立演算系统。概括起来,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形式化。形式化体现了现代逻辑的基本精神……也可以说,现代逻辑的基本精神是由形式语言和演算系统体现出来的。”[12]即是说,现代逻辑在本质上属于“形式逻辑”。

作为形式逻辑,现代逻辑最基本的信念便是思想和理论不能存在“逻辑矛盾”。两个互相“矛盾”的陈述绝不可能同为真,或者说,一个由合取两个“矛盾”陈述所组成的陈述,根据纯粹逻辑理由,必定被斥为虚假的。逻辑“矛盾”意味着思想的混乱和理论的崩溃,“矛盾”就是“无意义”的代名词。对此马尔库塞所做的概括是中肯而深刻的:“当代数理逻辑和符号逻辑自然和古典逻辑大不相同,但它们同样根本反对辩证逻辑。就它们的立场而言,老形式逻辑和新形式逻辑都表现了同样的思想方式。对已确立现实的否认能力、欺骗能力和弄假能力的经验,被从在逻辑和哲学思想的起源阶段曾经隐约出现的‘否定性’中清除出去。随着这种经验的排除,维持‘是’和‘应当’之间的紧张关系、以自身的真理的名义来颠覆已确立的话语领域的概念成就,也同样从所有将成为客观的、精确的、科学的思想中被排除出去。”[13]

因此,分析哲学对“矛盾”的批判和否定,直接针对的就是辩证法最基本的原理,即对立统一原理或“矛盾”原理。分析哲学家们十分清楚:“矛盾”是辩证法最为内核的概念和原则,否定了其存在的合法性,也就等于宣告了辩证法的终结。

波普尔在《辩证法是什么》一文中,记录着一则经典逻辑运演的定理:p∨非p→q,即从p与非p的合取推出任意命题q,即从“矛盾”可以推出任何命题。我们可以从“现在是太阳高照并且现在没有太阳”这个自相“矛盾”的命题,推论出恺撒是叛徒。并且用同样的方法我们还可以推出其他我们想推出的任何陈述,如“恺撒不是叛徒”;我们还可以推出“2+2≠5”和“2+2=5”。不仅可以推出任何我们喜欢的陈述,也可以推出并不喜欢的否定陈述。因此,“如果接受‘矛盾’,就要放弃任何一种科学活动,这就意味着科学的彻底瓦解。这一点可以这样来证明:如果承认了两个互相‘矛盾’的陈述,那就一定要承认任何一个陈述;因为从一对‘矛盾’陈述中可以有效地推导出任何一个陈述来”[14]。由此便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一种理论含有‘矛盾’,则它可以导出一切,因而实际上什么也导不出。如果一种理论给它所肯定的每一信息都加上其否定,那就不能给我们任何信息。因此,一种包含着矛盾的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是毫无用处的。”[15]

另一个著名的科学哲学家本格与波普尔可谓异口同声。他在《对于辩证法的批判》一文中同样对辩证法的“矛盾”观点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认为,按照辩证法的“矛盾”学说,任何事物都具有两方面的相反相成的性质,“对于具体客体的每一性质都有一个反性质”,“矛盾”是任何对象和任何属性都拥有的因而具有普遍性。然而,事实上,并不是每一种性质都有一种反性质。例如,具有质量这一性质就不具有所说意义上的对立面,因为并不存在反质量或负质量。因此辩证法所认为的“任何事物都具有矛盾性质”的主张根本不具有普遍性,它对矛盾普遍性的承诺是虚假和富有欺骗性的。由此出发,他接着指出:“辩证法论者……倾向于把对辩证法的批评称之为‘反辩证法’或‘形而上学’的。……这种做法正是心照不宣地承认辩证法的‘法则’最终不是普遍的。因为如果它们是普遍的,如果它们是关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规律,那么无论在人们的头脑中还是在头脑以外,都将不会有任何非辩证的东西,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将辩证地思考和行为。这样一来,辩证法的说教也就是不必要的了。”[16]在此意义上,辩证法论者关于“矛盾”具有普遍性、辩证法具有普遍性的主张在根本上就是“自语相违”,充满悖谬的。

在对辩证法的“矛盾”概念和原理进行摧毁之后,这些哲学家们进一步揭露了辩证法由于盲从“矛盾”观点,给健康的理性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所带来的巨大危害的事实。

在最直接的意义上,承认“矛盾”,必然导致毫无原则的诡辩,这种诡辩的必然结果就是科学和理性的毁灭。由于接受逻辑“矛盾”,辩证法可以在任何时候为自己的正相反对、自相矛盾的主张提供辩护。就像古希腊的诡辩家智者们一样,它“对每样东西都可以采用完全相反的说法”,它意味着承认“某物体在1938年1月1日上午九点带正电”这一陈述,与关于同一物体的另一陈述“它在那一个时刻不带正电”同时为真;与此相关,由于承认“矛盾”,一切对辩证法的检验都成为多余的,由于承认“矛盾”的合法性,辩证法必然因无限的模糊而灵活,它将“足以解释说明出乎预料的情况,正像它可以圆满解释说明不出所料的以及碰巧不曾实现的情况一样”。于是,一切确定性和明晰性都消失了,一切原则和规则都被抛弃了,很显然,以此为前提,一切科学研究都将成为不可能。正是在此意义上,波普尔概括道:“断言矛盾不需要避免甚至不可能避免,必然导致科学的瓦解,批判的瓦解,也即理性的瓦解。应当强调,任何一个想发扬真理、启发智慧的人都必须甚至有责任训练自己清楚确切表达问题的艺术——即使这意味着要放弃某些微妙的隐喻和机智的语义双关。”[17]

更严重的是,承认“矛盾”,必然会导致教条和僵化,从而给科学和社会进步带来严重威胁。就科学而言,科学是不能容忍“矛盾”的,相反,科学只有通过揭露“矛盾”、批判“矛盾”并排除“矛盾”才能获得发展。但辩证法家们却主张容忍“矛盾”,认为“矛盾”富有成效,丰富多彩,促使进步。这种对“矛盾”的容忍必然导致以一种僵化教条的态度去强制性地要求和限制科学研究,甚至导致“两极化”的思维方式,这种“两极化”的思维方式“忽略了中间状态或过程”,“试图将现实以及丰富的科学理论强行纳入一种预设的、使思想简单化的两极模式”[18],从而压制科学思想的自由竞争,阻抑科学取得任何成果。“如果我们决心容忍矛盾,那么批判以及一切人类智力进步都必定同归于尽。”[19]在此方面,黑格尔是最为典型的代表。他试图躲开康德对形而上学中的“教条主义”的反驳,认为“矛盾”不但不可怕,而且恰恰构成了存在的本性,这种对矛盾的容忍“建立了一种极端危险的教条主义。这种教条主义再也不需要任何种类的打击。……这使他的系统坚不可摧,免于遭到任何一种批判或打击,从而它也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意义上的教条主义,我愿意称之为一种……‘强化的教条主义’”[20]。这一点同样体现在社会历史观上,在对社会历史发展进行理解时,如果采用矛盾观点,将会导致严重的僵化的教条主义。在这方面,“马克思抛掉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却保留了黑格尔的这种教义:历史发展的动力是辩证的‘矛盾’、‘否定’和‘否定的否定’,因此,可以根据这一客观的关于历史发展的‘辩证规律’,来预言历史的进程”[21]。然而现实的历史发展总是充满偶然性,充满不可预见性,认为历史的发展遵循矛盾的、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必然导致以一种现成的、刻板的原则和教条来规定社会历史的发展,从而给个人的自由带来巨大威胁。因此,无论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还是在社会历史领域,容忍“矛盾”,就等于容忍教条,就等于容忍专断和强制。在此意义上,“矛盾”在根本上就是一个与科学发展、与现实生活相敌对的概念。

因此,最后的结论便是,“矛盾”是无意义的,甚至是危险的。辩证法容忍和主张“矛盾”,正是它的荒谬之处。

以上,我们分别从分析哲学的两个标准,即“可检验性”标准和“无矛盾性”标准出发,评述了英美哲学对辩证法激烈的批判和否定。通过如上评述,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两点:

第一,在运用“可检验性”标准展开对辩证法的批判时,分析哲学实质上是以实证科学作为知识的标准样板,并以之作为评价一切知识样式的无条件的前提和参照。他们坚持认为:认识必须依据事实而获得有效性;以物理科学为代表的实证科学的精确性和确定性是一切认知活动的典范。因此,他们在攻击包括辩证法在内的形而上学时,完全采用经验主义的意义标准。他们相信,除了数学和逻辑学的,以及可被经验所证实的实证科学的陈述是有意义的以外,任何别的陈述都是没有意义的。包括辩证法在内的传统形而上学之所以没有意义,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完全与“事实”无关,而不是像实证科学一样,可以被经验所证实。实证科学知识是人类知识唯一的、标准的典范,这是分析哲学在否定辩证法时所持的最为深层的信念。

第二,在分析哲学的视野里,“辩证法既是一种逻辑理论,又是一种关于世界的一般理论”[22],因此,在运用“无矛盾”标准展开对辩证法的批判时,它正是从“逻辑理论”和“世界一般理论”这两个角度出发来理解并对辩证法的“矛盾”概念进行解构的。就前者而言,它认为唯一合法的逻辑就是形式逻辑,所谓辩证逻辑纯属无稽之谈。以形式逻辑为标准,辩证法的“矛盾”概念违反了形式逻辑最基本的不矛盾律,因而是毫无意义的;就后者而言,它认为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社会历史和人类思维)的存在和运动根本不遵循辩证的规律和法则,因此,辩证法把“矛盾”视为关于客观世界的一般规律的描述和规范性范畴,是对客观世界实际图景的粗暴歪曲,因而“矛盾”概念是一个毫无根基、毫无意义的概念。

分析哲学的“非辩证法”运动在现代哲学中,尤其是在英美哲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其影响之下,辩证法一度成为人人喊打的“死狗”,成为一个被废止和被终结的名称。在此意义上,要真正理解辩证法的当代命运,为辩证法在当代理论语境中的合法性存在进行有效的辩护,我们就必须充分考虑它对辩证法所提出的种种诘难,并在理论上做出积极的回应。

首先我们应该克服一种简单化的态度,即认为分析哲学对辩证法的诘难和批判纯属无中生有,甚至认为它是资产阶级哲学家们对辩证法毫无根据的诬蔑和谩骂。在此,“不要笑,不要哭,而要理解”,乃是唯一合适的态度。

我们认为,分析哲学对辩证法的批判和否定绝不是毫无根据的,而是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理论背景的,是与辩证法理论的历史状态内在相关的。这种历史状态,如果根据笔者在前面的说法,就是说:在历史上,辩证法长期处于“无根”状态,人们长期以一种知性化和实体化的方式理解辩证法,致使辩证法呈现出一幅扭曲的形象,分析哲学家们在当时所看到和理解的辩证法,正是这种以扭曲形象出现的辩证法,他们对辩证法的攻击和否定所直接针对的也正是这种状态的辩证法。因此,要理解分析哲学家们对辩证法所做的批判和否定,最重要的就是弄清这一重大背景,澄清分析哲学的这一“前理解状态”。

综观分析哲学对辩证法所做的种种诘难,可以看出,它所看到和理解的辩证法基本可归入“自然主义范式”。也就是说,它主要是在“自然本体论”的意义上理解并批判辩证法的。这种“辩证法”正如我们第二章曾详细分析过的,主要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1)认为辩证法的对象就是客观世界,客观世界的存在和运动遵循着辩证的规律和法则,辩证法即是关于客观世界最一般规律的科学;(2)辩证法最重要的理论功能是解释世界,揭示客观世界的“奥秘”,提供关于客观世界的“客观知识”,因此,辩证法最为根本的理论特性在于它的“科学”性;(3)在思考辩证法与具体实证科学的关系时,它认为辩证法所揭示的是客观世界最具普适性、最具一般性的规律,具体实证科学揭示的仅是某一局部、某一方面的规律,因此前者对于后者拥有天经地义的指导权,后者必须服从前者的权威,否则将不能取得任何进展。

辩证法之所以在分析哲学眼中呈现出这一形象,原因是复杂的,其中既有历史的原因,如黑格尔唯心辩证法浓厚的形而上学色彩给人们留下的成见,也有由于哲学立场和理论气质的差异所形成的理论偏见。但除了这些,还有一个更为直接的因素,那就是当时整个辩证法研究领域所特有的理论气氛。考察历史,不难发现,当卡尔纳普、赖欣巴哈、波普尔等哲学家对辩证法进行批判时,整个辩证法研究领域正笼罩在第二国际,尤其是斯大林教条主义的阴影下,“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正是当时“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们所极力倡导和宣传的辩证法的权威版本。受此影响,当时许多人所知道、接受的辩证法就是这种形态的辩证法,仿佛这就是辩证法的标准模式,甚至就是“辩证法本身”。考虑到这种特殊的时代背景,分析哲学家们主要从“自然主义范式”的意义上来理解辩证法,也就不足为怪了。

经过上述澄清,我们可得到这一认识:分析哲学在对辩证法进行批判和否定时,它视线中的靶子主要是“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只有立足于上述这一认识,我们才能够充分理解分析哲学在运用“可检验性标准”和“无矛盾性标准”对辩证法进行讨论时所蕴含的真实意图和完整意义。

运用“可检验性标准”批判辩证法,分析哲学所鞭挞的实质是自诩“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为科学,自命揭示了客观世界一般规律的狂妄和僭越。正如我们在前面曾多次指出的,辩证法的使命就是揭示客观世界最一般的规律,提供客观世界的完整图景,辩证法是最高等级的“科学”,提供关于世界的终极解释和最高知识,这即是“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最为基本的自我理解。受惠于英国经验主义强大的常识感,秉持着对自然科学的深刻理解和信念,分析哲学家是绝不可能接受“辩证法是科学”,甚至是“科学的科学”这种“毫无根据的吹嘘”和“形而上学的神话”的。分析哲学家们清楚地看到,现代自然科学发展的成果已经充分表明,客观世界并不遵循所谓“辩证规律”和法则。科学之为科学,最为重要的一个条件即在于“可检验性”(或者可“证实”,或者可“证伪”)。“可检验性”是科学与无意义的形而上学之间划界的根本标准,照此标准,辩证法是根本不配享有“科学”之名的形而上学。它以科学自居,所表明的不过是它的无知、狂妄和荒谬。因此,辩证法关于“科学”的自我标榜,恰恰证明了辩证法的破产。

而运用“无矛盾性”标准批判辩证法,分析哲学所针对的实质是“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企图在自然科学中运用辩证逻辑,并以辩证逻辑代替形式逻辑在科学研究中的地位,以辩证逻辑来干涉和强制具体科学研究的僭越。我们在前面曾指出,“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认为自己拥有指导具体科学研究的义务和责任,辩证逻辑高于形式逻辑,因而在具体科学研究中拥有不言自明的权威性。但是,分析哲学家们凭借对科学的深切理解,坚信在科学研究中,形式逻辑是唯一适用的逻辑,科学理论内在地要求精确、一致、明晰和自恰,它不能容忍矛盾,矛盾的存在意味着理论的自我崩溃和瓦解,因而是科学的终结。在此意义上,只有形式逻辑才能保证健全的科学理性,如果运用辩证逻辑去“指导”科学研究,尤其是运用“矛盾”原理去“指导”科学研究,那么,科学家将丧失正常的科学思维而成为不可理喻的“巫师”,科学研究将丧失严格性和一致性而成为自相矛盾的“胡言乱语”。

这就是分析哲学对辩证法所做的批判和否定工作的深层根源和真实所指。

澄清了这一点,我们也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分析哲学对辩证法的批判与我们在本部分第二章中对“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的批判有着共同的旨趣,那就是拆解“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所赖以生存的合法根据,揭示和彰显“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的无根性。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分析哲学对辩证法的批判和否定是发人深思的,它所提出的反驳和诘难有着重大合理性。它从其特有的哲学立场出发,有力地向人们昭示了:以揭示客观世界的一般规律自命的、以“最高科学”自居的辩证法是根本不成立的。如果把辩证法理解为“科学”,理解为关于世界的一般规律的体系,那么,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混淆哲学与科学的界限,使辩证法陷入阻碍科学和社会发展的僵化的教条主义和独断主义中,因而是科学和哲学的两重不幸。因此,在这方面,我们基本认同分析哲学所做的批判,并且主张我们的辩证法研究应该关注并充分吸收分析哲学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改变以往以一种简单、武断的态度把它们悬置的浅薄做法,以丰富和深化国内的辩证法研究。

然而,问题是:证明了“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的无根性是否就足以宣告辩证法本身的非法呢?驳倒了以科学自居的“辩证法”,是否就足以表明辩证法本身完全失去了容身之地呢?“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的无根性是否足以证明辩证法本身的彻底破产呢?正是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上,我们与分析哲学的立场又有着重大的不同。

在我们看来,分析哲学对“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的批判是发人深思的,但它对辩证法的全盘否定却又是狭隘和肤浅的。分析哲学的最大功绩在于运用“可检验性”标准和“无矛盾”性标准揭露以提供世界的“最高解释”自命、以“科学”自居的“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的无根性,但是,“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的无根性只能表明,人们对辩证法的某种解释范式出了问题,而绝不意味着应摧毁辩证法本身。

的确,“可检验性”标准和“无矛盾”性标准在摧毁假冒科学之名的形而上学时的确是十分有效的,但它们的合法性也仅限于实证科学的范围之内,倘若超出了实证科学知识的范畴,它们就失去其效用。我们可以承认,“可检验性”是具体实证科学的特质之所在,然而辩证法之为辩证法,恰恰就在于它是一种不同于实证科学思维方式的哲学思维方式,辩证法所给予人们的恰恰是一种不同于经验常识,不同于科学的特殊智慧。我们也可以承认,“无矛盾性”是具体实证科学的重要规定,然而,辩证法对矛盾的理解完全不是在知识论的意义上进行的,而完全是一个与人的生命相关的生存论本体论概念(对此后面将进行详细阐述)。因此,运用“可检验性”标准和“无矛盾性”标准,分析哲学只是驳倒了以提供最高知识自命、以科学自居的“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而没有驳倒辩证法本身。以为凭借这两个标准就可以一劳永逸地终止辩证法,恰恰暴露出了分析哲学科学主义立场所固有的狭隘性和独断性,暴露了它固守实证科学知识而排斥其他知识类型的偏执和狂妄(在这方面,罗蒂等人的指控是中肯的:分析哲学只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学科帝国主义”和另一种表现的“基础主义”和“形而上学”)。

因此,如果我们能够超越“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的无根性,在新的地基上去重新确立辩证法的真实根基并阐发辩证法的理论精神,那么,我们就能既充分吸收分析哲学对“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批判所获得的积极成果,同时又能有效地捍卫辩证法的理论合法性。分析哲学通过对辩证法的否定和批判,从反面向人们凸显了这一课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捍卫辩证法的理论合法性,维护辩证法的理论尊严,我们必须尽快摆脱辩证法的无根状态,确立辩证法坚实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