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美国哲学传统中的语用思维(1 / 1)

美国哲学传统中的语用思维滥觞于皮尔士开创的实用主义哲学和普遍符号学。一方面,从洛克开始的语言哲学中的语用思维,经过德国、英国和法国的发展,最终在美国结合进了实用主义哲学中。美国实用主义和现代语用学特别是言语行为理论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实用主义的功利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理念强烈地影响了现代语用学的科学目的和对象,另一方面,皮尔士普遍符号学的建构经由莫里斯发展,将语用学视为现代符号学的分支之一,构成了现代语用学的另一主要来源。本节的目的正是要具体考察语用思想在美国哲学传统中的发展、表现和风格,从哲学渊源的角度认识现代语用学的形成发展轨迹。

(一)实用主义视野中的语用观念

皮尔士是实用主义运动的奠基者,他的哲学纲领可以看作对哲学中占主流的笛卡尔主义的一种反应。笛卡尔式思维认为,观念是心灵中的事情并构成它的内容,从而心灵作为内在空间具有优先进入的权利。这种心灵和意义的表征理论把现代哲学引入到怀疑论的道路,成为实用主义首先批判的目标。①在皮尔士看来,哲学的普遍目标应当是使我们的观念清晰,去澄清符号的意义,去便利交流。从这个意义上讲,实用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方法,类似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哲学,“实用主义并不解决真正的问题。它仅仅表明,所提的问题并不是真正的问题”②。为此,皮尔士在“如何使我们的思想清晰”一文中提出了“实用准则”:“考虑一下我们设想我们概念的对象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效果,这些效果能够设想有着实际的影响,那么,我们对这些效果的概念,就是我们关于对象的概念的全部。”③所以,为了确定一个理智概念的意义,应当思考必然地源自此概念的真理的实践后果,这些后果的总数就构成了此概念的整个意义。

基于这种认识,实用主义用概念所产生的行为和效果来界定概念和符号的意义。尽管在此,意义的“证实”在于概念所被认为具有的实践后果,而不仅仅在于与实在的一致与否,因而与逻辑实证主义的理论具有特定的类似性。但在实用主义那里,并不像证实论那样把意义和真理等同并用对象或事态来检验意义。而是,概念、信念或观念的检验,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观察而是积极的检验。信念或思想必须使我们的行为有意义,并对我们的活动行为有影响。因此,信念的感觉是一种特定的指示,在人类的本质中存在的某种习惯,它确定我们的行为、信念不同从而产生了不同的行为模式。这一核心观念不仅在皮尔士的哲学中,而且在整个实用传统中都是特别重要的。但应当看到,它们并不是通过布伦塔诺和现象学传统中它们所指向的抽象的意向对象或通过弗雷格意义上的命题来个体化的,而是通过它们所产生的行为习惯来进行的。习惯决定着意义和内容,习惯的一致依赖于它如何导致我们行为和实践。

为了标示这种哲学观念上的变化,皮尔士把“实用主义”(Pragma-tism)追溯到康德对“Pragmatisch”的使用上。在其道德哲学中,康德已经在三种类型的行为和支配这些行为的三种规则间作了区别:道德行为、实用行为和技术行为。第一种类型的行为具有支持自由的目的,基于理智并被绝对命令所统治,这种行为是善的,独立于任何外在目的;

第二种行为,即实用行为,则是某事的使用或某人去获得一个特定目标的行为,基于智慧和对世界的知识;第三种行为,即技术行为,是事情的机械操作,基于技术并通过严格规则来确定。后两种行为均是基于假设的命令,不像绝对命令一样,在它自身中并没有告诉我们什么是善的,而只是为了特定目的时是善的。①在康德的影响下,皮尔士指出,“‘实践’(Praktisch)和‘实用’(Pragmatisch)之间可谓差之千里,绝大多数对哲学感兴趣的实验科学家也持有同样的看法。‘实践’适用于这样的思想领域,在那里实验科学家的思想根本无法为自己建立坚实的基础,而‘实用’则表达了与人类的特定目的的联系。这种崭新的理论最为引人注目的特征正是在于它对于理论认识与理性目的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的确认。正是这种考虑决定了我对‘实用主义’这个名称的偏爱”①。

后来的詹姆斯进一步发展了皮尔士的思想。但他把“Pragmatism”解释为源自希腊的“Pragma”,意为“实践”“行为”。这与语用学(Pragmat-ics)具有相同的词源。他把意义和真理,与价值的基本范畴联结起来,并在实用的检验中用“有用性”来替代“效果”概念,认为知识并不是意义或存在的沉思,而是在事物的确定中用行为来对未知发现假说的检验。这种视角上的改变,使詹姆斯的实用主义成为以道德为基础的心理学和真理理论的一部分。对于詹姆斯而言,信仰、观念及真理的意义,在于它们的使用或有用,在于它们在我们的生活中所做出的差异,即真理就是使用。詹姆斯由此就发展了一种真理的实用概念。一个陈述的功能的可能性和操作构成了它的真,这使他与陈述仅仅被归于真或假的静态意义的思想完全不同,而是,真理不仅涉及陈述,而且涉及陈述在特定行为语境中的作用。

另一位著名的实用主义者杜威则不仅仅关心于意义和价值,而且关心于那些需要解决的真实的生活问题,包括逻辑的、政治的、伦理道德的、美学的、科学的和教育的等问题。他把自己解决这些问题的理论称为“工具主义”。在他看来,理智是一种工具,它处于生活的即刻的和实践的利益的生物需要之外,并且是为了这些实践的利益和关系发展的目的而创造的,“工具主义通过主要思考思想如何在对将来的后果做出实验性决定中起作用,来构建出关于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各种形式的、准确的逻辑理论。这就是说,它企图通过从那种归之于理性的改造或媒介的作用中,引申出普遍为人们所承认的区别和逻辑规则,从而把这些区别和逻辑规则建立起来”①。杜威试图去发现理智行为的普遍的形式的预先条件,强调思想的有目的本质。

实用主义的产生使语用学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由于皮尔士把实用主义视为符号和意义的普遍理论的符号学的一部分,更使语用思维在美国有了体系性和建设性的发展。从大约1860年起,皮尔士就开始了占据他整个生命的计划:普遍符号学的建构。这一思路源于洛克,并反映了中世纪语法、逻辑和修辞三学科间的区别,而作为语言符号理论的语言则是符号学的一部分。本质上讲,皮尔士的整个哲学系统都是建基于他对现象和实在的分类上,借助于康德的范畴学说,他在纯粹感觉、无生命事实和符号表征三种类型的现象和实在间作了区别,并将之称为:第一位、第二位和第三位的实在。第一位的存在模式是可能性,第二位的存在模式是现实性,第三位的存在模式是实质性。在皮尔士看来,所有更高级的精神过程,如理性、表征和符号自身,均是建基于第三位实在之上。由此,皮尔士把语法、逻辑和修辞三学科重新解释为符号学的三个分支,并把它们系统化为各自处理作为第一位、第二位和第三位符号的学科。

因此,传统的符号(如语词)代表或表征了一个对象或一类事物或对象的观念的二元关系,就由此被皮尔士的三元关系所取代,使先前符号仅静止地代表事物的状态被激活了,而与符号的使用者和理解者联系起来。这种三元关系包括三个方面的指向,即抽象观念、对象和解释者。在此,符号自身经由解释倾向才能代表对象,解释倾向自身是解释过程的结果,或者是通过符号的行为在解释者中所产生的效果,它调节了符号和所指对象间的关系,并把符号约束于解释者心灵中的所指项上。因此,一个符号能够作为符号起作用并具有意义,是通过一种精神的运行,在此,讲话者和听者在对话或语境中把意义归属给它。

此外,由于这种语言使用的规则仅当人类能够使用符号时才能被获得,所以皮尔士在图像(icon)、标记(index)和象征(symbol)三种不同的符号类型间作了区别。在他看来,图像是一种直接表征事物的符号,而不论对象是否实际存在,它的意义基于相似性,如一幅画;标记是通过在符号和对象之间的自然联结的关系而代表事物的符号,它的意义基于邻近性,如烟代表了火;象征则是通过规律,通过把此符号与对象相关联,或为那个对象而积极地使用该符号的规则或习惯而表征对象的符号,它的意义基于约定、使用或习惯,如语词。①所以,总体上,皮尔士的符号学的特征在于,认为符号和对象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使用或解释此符号的行为来调解的,此行为在日常语言使用中是基于一种习惯或规则。

以皮尔士为代表的早期美国实用主义思想,不仅在其理论的建构中赋予语用思维以全新的意义,而且启迪了后来的美国哲学家,特别是实用主义所导致的行为主义思想和皮尔士的符号三元关系理论,由莫里斯继承和直接利用,成为语用观念在美国发展的新基点。

(二)莫里斯的行为主义语用学

皮尔士的符号学和实用主义很大程度上是认识论的和逻辑的,而杜威则使它用于实践上。在杜威工具主义实用主义哲学中,最为核心的概念是“行为”,这是一种真正的整体的行为概念。在他看来,一些理论对行为的整个单元的特殊刺激做出了特定的反应,所有其他行为都是由这些单元构成的。因此,行为是在有机体和意识内部进行的,具有有意识的、感情的和理智的特性。但对杜威来讲,行为的原初单元是整个有机体被涉及的行为,并且反应的机制存在于行为的整体发展中。按此观点,环境并不是行为存在的地方,而是行为的一个真正部分和有益条件。因此,实用主义首先并不是与抽象的玄思相关,而是与对科学方法、教育、法律以及社会道德等的具体问题的反思相关。心灵不再被视为是静止的,而是自然的一部分,它通过人类行为发展并改变了世界,这种行为在检验假说、信念、思想和在改进它们中作为工具而存在。

像杜威一样,米德(G.Mead)的实用主义关心的是“心灵和自我如何能从社会互动中突现出来?”的问题。米德把语言不仅仅视为思想的表达或事物的表征,而且基本地视为社会互动的一种重要类型。他写道:“我们不仅从表达内在意义的立场上,而且通过发生于群体的合作大语境中的信号和手势来探讨语言。意义就在这一过程中出现。”①所以,米德认为,“人们是通过使用意义符号进行社会交往的,也正是在使用意义符号进行社会交往的过程中,人们才产生了心灵、自我”②。意义符号的形式最先表现为姿势和对姿势的反应,经过长期演化,最后固定为语言符号,就是说,对于语言的来源和使用基本的东西是有机体发出的形体姿势,如手势或形体语言。动物间和人类间的交流的渊源是:某一个体的形体姿势促进了另一个体的相应反应,此反应由此发出另一个形体姿势以及他们间的反应。

意义由此就不是与词相联结的观念或表征,意义出现于我们对他人发出的信号效果的意识。这是一种意义的实用的和行为的理论。对自己的形体姿态有了意识,意味着个体开始对他们自己的形体姿态有了反应,就像他人对该姿态的反应一样。由此我们意识到我们自己和我们的行为的意义。同时,从一种刺激反应的部分到有指向目的的有意义行为,形体姿态由此就改变了自身的地位。人类能意向地使用它,使它成为一个有意义的符号,个体行为也成为社会行为的一部分。这就是说,意义是主体间际地被建构的,符号和人类社会秩序由此就是相互依赖的,因为意义既组织经验,且依赖于社会过程。这样,意义不仅密切地与行为和互动相关,而且也与对话整体相关,即该符号被埋藏于其中的整个社会和文化的语境。

另一位美国行为主义者德·莱格纳(De Laguna)也强调讲话行为的社会功能。她把语言理论与实用主义哲学联结起来,对语言的社会功能进行了研究。她首先指出语言的三个基本的事实:其一,语言不能被归纳为“观念的表达式”。讲话的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就像买和卖一样。它在社会中施行一种社会功能;其二,思想并不能先于会话,相反,会话是思想的先决条件;其三,语言的来源并不在于去交流观念的愿望。①因此,语言是一种表达或交流观念的手段是无益的和无结果的。但为何观念应当被交流?在她看来,不是去表达思想,而应当是影响行为。因为言语是最大的媒介,通过它人类的合作才得以发生。人类的各种不同的活动,通过合作而联系起来,以达到共同的和相互的目标。人类并不仅仅通过讲话来缓解感情和表达他们的观点,而是在他人那里唤起一种反应和影响他们的态度和行为。

可见,德·莱格纳对语言的功能和发展的解释是一种行为主义的观点。语言出现于人类的行为和互动中,并直接地被与行为的协调相联结。但是,在它的大部分的进化形式中,语言也能被与对行为的直接影响相分离,并成为交流和知识的转化的工具。尽管语言的语用功能,即触发并协调行为的功能是基本的(以疑问和命令为句子类型),但语言的最高功能是符号的功能(以宣称为句子类型)。前者的功能并不会使后者消失。它们总是一起出现,结合在大部分语言的基本功能,即社会功能中。可见,德·莱格纳想从语言的结构和使用上来研究语言,认为语言具有一种确定的和复杂的结构,正是这种内在结构,促使我们去探询它的发展与言语所施行的社会功能间的联系。

德·莱格纳指出,语言的结构是宣称的或陈述性的结构,而宣称或陈述的核心特征是断定,它的各种功能是社会进化的产物,在语境中获得解释。因此会话本质上是在发展的社会中具体行为的先决条件。在此,她提到会话的两种本质特征:第一个是事态或意向行为的陈述的本质的相关性——或功能的相互依赖。一个所予事态存在的陈述之所以如此,首要地是因为它可能承担着他人的行为。意向行为的陈述相关于情景来做出,该情景的基本特征被假设为对于讲话者和听者双方都是自明的。这就是说,会话导致了一种具体行为,叙述本质上就是施行。会话

的第二个特征是话轮:在提出一个问题和回答或赞同或反对间的转换全都是行为,这可以称为言语的特殊行为。语言这样就是一个深刻的社会现象,它首要地是基于讲话行为的。在其中,当语言在会话中,出于对话和交流的目的使用时,使用语言就是要激发起并协调人类的各种行为。因此,这些行为都可以称为是一种“言语行为”。①

在英美语用学和大陆语用学的发展和融合中,莫里斯起了重要的作用。他的整个一生的雄心之一,就是在三种发展于美国和20世纪前半期欧洲的哲学间架起桥梁: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在这个过程中,特别是在继承皮尔士的符号学理论和杜威、米德与德·莱格纳的行为主义思想的基础上,莫里斯创立了行为主义的语用学理论。

莫里斯将自己对符号的研究命名为指号学(semiotic),认为逻辑实证主义、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各自强调它的语形、语义和语用方面是片面的。事实上,符号具有三种类型的关系,包括与其他符号、与对象以及与人的关系,他把解决这三种符号关系的理论分别称为语形学、语义学和语用学。莫里斯明确指出,语用学是对“实用主义”这个词的有意复制,是“符号与它们的解释者之间关系的科学”,“解决符号学的生物方面,即处理存在于符号的作用中的心理的、生物的和社会的现象”,“从语用学的观点来思考,语言结构是一种行为系统。”可见,莫里斯的语用学明显地受到逻辑经验主义和行为哲学的影响。①后来卡尔纳普选择了由莫里斯所介绍的三分法,并在1939年的《国际统一科学百科全书》中,把思考讲话者或听者的行为、陈述和环境的领域归于语用学。

莫里斯和卡尔纳普的语用学概念具有明显的行为主义倾向。他们都认为一种语言就是一种活动或习惯系统,也就是对特定活动的倾向,主要用于交流及群体成员间活动的目的。语言的成分是符号,如声音或文字记号,是由群体成员所产生,以使其他成员觉察到并影响他们的行为。但与莫里斯不同,尽管卡尔纳普承认“语用学是所有语言学的基础”,它再由语用学、描述语义学和描述语形学组成,处理的是自然语言而不是理想语言。但他自己则关注于纯粹语义学和纯粹语形学,处理理想语言。卡尔纳普把对符号现象描述的和纯粹的研究间的区别,即自然语言使用的研究和形式语言的研究间的区别追加到莫里斯的语形学、语义学和语用学三分法上。开始时,卡尔纳普没有意识到,除了他设想的作为语言学部分的经验的语用学之外,还有纯粹语用学的可能。莫里斯认为,卡尔纳普本人的工作就属于这种纯粹语用学,并且它还成了后来形式语用学的理论基础。这种形式主义的语用学首先在1954年由巴一希尔在关于指示表达式的论文中,通过对指示词进行一种形式分析而提出。这种形式语用学的思想进一步由蒙塔古在1968年的“语用学”一文中得到发展。

而莫里斯的语用学则属于“行为主义的语用学”。在莫里斯看来,语用学是“一种符号学,它在符号存在的行为中处理符号的来源,使用及效果。”①基于他的时代的行为科学,莫里斯建立了一整套新的符号术语,其中最重要的是指号过程和指号行为的概念。指号过程中包含五种因素,即包括指号的接受者和使用者在内的解释者(interpreter),指号或指号媒介物(sign-vehicle)、解释(interpretation)、意谓(signification)和语境(context),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指号过程。同时,莫里斯看到,指号过程是同解释者的行为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从而强调指号与行为以及行为环境的关系,认为指号只有在交往过程中有人或动物充当它的解释者的情况下,才能起指号作用。

莫里斯的行为主义语用学总结了实用主义创立以来的语用思维,改变了把语用学单纯地视为与思想和心灵理论相关的传统观念,把语言的语形、语义和语用整合于指号学中,从而研究了人类行为的各个方面,有助于符号的、逻辑的、行为的、心理的和认识论知识的统一。正是通过莫里斯,美国哲学中的语用思想获得极大传播,特别是影响了阿佩尔、哈贝马斯先验语用学和普遍语用学的发展建构,可以说,实用主义和行为主义是美国语用思维的肥沃基础。

(三)后实用主义时期美国语用学的发展

从语言哲学的视角看,除了实用主义所激发的语用观念外,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和格赖斯也分别通过对“言语行为”理论和“会话含义”理论的研究促进了语用学的整体发展。

1.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英国哲学家奥斯汀开创的从行为视角研究语用的道路,后来由塞尔所继承和修正,使言语行为理论进一步完善化和系统化。具体地讲,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主要体现在:

其一,塞尔对言语行为进行了新的分类。在奥斯汀把完整的言语行为分为叙事行为、施事行为和成事行为的基础上,塞尔提出言语行为的四种类型,包括:①发话行为(utterance act),是说出语词和句子的行为;②命题行为(propositional act),通过对事物的指称和表述实施的行为;③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在说某事中所存在的行为,如提问、命令和许诺等;④成事行为(perlocutionary act),对听话人的行为、思想和信念等产生了影响的行为。①可以看出,在此塞尔用命题行为取代了奥斯汀的叙事行为,因为他认为奥斯汀不适当地分割了叙事行为和施事行为,而事实上,用作陈述的动词同样可以实施行为。本质上讲,塞尔和奥斯汀在言语行为理论分类上的分歧,实际是对语句意义(sen-tence meaning)和语力(illocutionary force)间关系的认识上的差异。奥斯汀把言语的意义归诸叙述的或描述的内容,不承认对言事行为可以进行意义分析,并认为语力和句子意义有根本的区别,前者是言语行为的非理性部分,而实际的理性部分则为命题内容所独占。塞尔则认为,命题不同于断定和陈述,断定和陈述是施事行为,而命题则不是,尽管并非所有施事行为中都包含命题内容,但大多数完成了施事行为的语句中,都包含命题成分和施事成分,后者指明了该语句的语力,所以语句意义和言语行为事实上是同一的。因为有意义的句子凭借所具有的意义,都能施行一定的行为,而言语行为同样可以借助于句子来表达,不同的话语可以用来表达同一命题,但可具有不同的语力。所以,塞尔指出,命题的表述是命题行为而不是施事行为,但命题的表述总是通过完成施事行为来表述的。

其二,塞尔对言语行为进行了新的认识,试图把言语行为逻辑化和规则化。对于塞尔来说,言语行为理论是其语言哲学的核心理论。因此,语言交流的最小单位不是符号(包括语词、语句等),而是言语行为,是在施行言语行为中所构造出或言说的符号、语词和语句。既然言语行为是人类交流的基本单位,那么必然受各种规则的制约。在塞尔看来,言语行为有两种规则,一是制约规则(regulative rules),它对现已存在的行为或活动实施制约作用,如交通规则;另一是构成规则(con-stitutive rules),它能够生成或创立新的行为形式并实施制约,如游戏规则。言语行为正是由一系列构成规则生成的并受其制约。为了找出构成规则的方法,塞尔提出“语力显示手段”(illocutionary force indicatingdevice)的概念。“语力显示手段”是指能够显示所说出的话语的语力的施事动词、语调、语气等语言手段。在塞尔看来,“语力显示手段”的构成规则包括:①命题内容规则(propositional content rule),指在表达命题时也表述了将要施行的行为;②预定规则(preparatory rule),讲话人和听者间具有共同的讲出并施行某种行为的意愿;③真诚规则(sincerityrule),讲话人真正想施行某种行为;④本质规则(essential rule),讲话人承担起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事实上,这些构成规则不仅是“语力显示手段”的使用规则,同时也是施事行为的构成规则,它们可以应用于各种类型的施事行为上,使每一个言语行为在特定的语境中都是可表达的,并施行特定的行为。

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颇具特色的一个方面,就是赋予语言交流以意向性特征,认为人们之所以能够对理解讲话者表达的静态符号或语词,是因为讲话者在发出该符号或语词时具有特定的意向,希望将所含信息传达给听话人并使他获得理解,这也是言语行为具有语力的原因所在。

除了对言语行为进行系统研究之外,塞尔后来看到,言语行为理论存在的一个基本假设就是,每一个言语行为,都是一个言语对应一种行为,这是一种理想化的交流模式。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是“一言做多行或一行得多言”,为此,塞尔提出“间接言语行为”(indirect speech acts)的概念,认为间接言语行为就是通过实施另一种施事行为的方式来间接地实施某一种施事行为,从而具体地丰富了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2.格赖斯的会话含义理论

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的对话准则系统和对推出言说的非对话或对话含义的理性内在过程的坚持,为从新的思维角度研究语用学提供了基础。为了在信息的偶然传达和真正的交流间划出界线,格赖斯把“意义”分为两类,即“自然意义”(natural meaning)和“非自然意义”(non-natu-ral meaning)。前者指如果不存在施事者从而也不涉及施事者的意图,话语的意义只是自然地被理解,那么,这类话语就只表达自然意义。关于非自然意义,格赖斯给出了它的如下特征:讲话者发出一个言说,具有非自然意义,当且仅当,①讲话者发出的言说,试图在听者那里引起某种效果;②听者理解了讲话者的意图并使该意图真正地实现。可见,在格赖斯看来,交流是由讲话者意图引发听者去思考或做某事所构成,它仅仅是通过使听者认识到讲话者是在努力去引起思考或行为,所以,交流过程中,讲话者的交流意向成了对话者之间的一种共有的知识,获得了交流意向的共有知识的话就意味着交流的成功。①

格赖斯区别“自然意义”和“非自然意义”的根本原因,就是看到了交流过程总是与交流的意向不可分割的,任何交流都涉及交流意向,成功的交流总是取决于听者对讲话者交流意向的理解,因此使用“非自然意义”来分析交流中话语的意义或信息交流的内容。格赖斯看到,在交流过程中的“非自然意义”,是由“所说的”(What is said)和“所蕴含的”(What is implicated)两部分组成的。“所说的”意指一个言说的真值条件内容,是字面意义,“所蕴含的”则是剩余的非真值条件的部分,在特定的语境中超越字面意义的含义。

格赖斯对理性对话属性感兴趣的基本动机,是希望将“我们的语词所说的”从“我们在言说它们中所蕴含的”中分离出来,而蕴含理论本质上就是关于如何使用语言的理论。为了这个目的,就必须使交流的目标明确,朝向对话者共同的关心的方向,所以,格赖斯提出对他的蕴含提供支持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即要求对话者的言说,符合所参与的会话的公共目的或方向。在这种有效合作的基础上,格赖斯进而提出四个基本的对话准则或普遍原则,作为指导方针,它们结合在一起表达了一种普遍的合作原则:②

格赖斯的这些准则,就是要求交流者在对话中,为了获得最大效果而不得不理性地和合作地遵守的东西,即交流者应当是真挚地、关联地和清晰地提供有意义的信息。

但是,交流者有时候会故意去违背这些准则,就是说,迫使听者去超越话语的表面意义而设法理解讲话者所说话语蕴含的意义,因此这种蕴含意义并不是从语音、语义和语法等语言系统内部来获得语言本身表达的意义,而是依据语境来理解话语的真实意义,解释话语的言外之意。会话蕴含关注的不是讲话者说了什么,而是讲话者说出的话语可能意味着什么。为此,听者必须从语言使用的真实语境方面来把握,它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而不是随着命题的真假而变化。

格赖斯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这种“会话蕴含”理论,使语言哲学关注的中心从“意义”(meaning)转到了“含义”(implicature),推动了语言学和逻辑学的发展,并使“语用推理”和“语用逻辑”成为语用学研究的新领域。特别是“合作原则”的适当问题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引起了一系列新的替代原则的研究。比如,在承继格赖斯语用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斯帕伯和威尔逊从人类认知角度研究交流,于1986年提出“关联原则”(principle of relevance),认为只有那些表现出关联性的现象才易于接受和理解,进行话语处理。这里的“关联”指话语内容或命题与语境之间的关系,其基本规则是:①在相同条件下,为处理话语付出的努力越小,关联性越大;②在相同条件下,获得语境效果越大,关联性越大。可见,关联论解释所依赖的基本主张是,人类认知系统被定向于关联的最大化,付出最小的努力而产生最大的语境效果。

美国哲学传统中的语用思维与英国哲学传统中的语用思维具有很多相通的地方,它们普遍地把语言视为一种分析工具,关注于语言使用、语境和行为,形成了声势浩大的英美传统,可以说,现代语用学正是产生自美国实用主义和英国的日常语言学派这两个思想之流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