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行合一新论[1](1 / 1)

知行合一说与王阳明的名字可以说是分不开的。王阳明之提出知行合一说,目的在为道德修养,或致良知的功夫,建立理论的基础。他对于知行合一说之发挥,颇得力于他的第一个得意弟子,他的颜回——徐爱的问题切磋,及徐爱短命死后,他便很少谈知行合一问题。到他晚年他便专提出“致良知”之教,以代替比较有纯理论意味的知行合一说。所以后来阳明各派的门徒所承受于他而有所发挥的,几乎全属于致良知之教及天泉证道的四句宗旨。他的各派门徒,对他的知行合一说,不唯没有新的发挥,甚至连提也绝少提到。此后三百多年内赞成、反对阳明学说的人虽多,但对知行合一说,有学理的发挥,有透彻的批评和考察的人,似乎很少。

知行合一说虽因表面上与常识抵触,而易招误解,但若加正当理解,实为有事实根据,有理论基础,且亦于学术上求知,道德上履践,均可应用有效的学说。而知行问题,无论在中国的新理学或新心学中,在西洋的心理学或知识论中,均有重新提出讨论,重新加以批评研究的必要。我甚且认为,不批评地研究思有问题,而直谈本体,所得必为武断的玄学(dogmatic metaphysics);不批评地研究知行问题,而直谈道德,所得必为武断的伦理学(dogmatic ethics)。因为道德学研究行为的准则,善的概念,若不研究与行为相关的知识,与善相关的真,当然会陷于无本的独断。至于不理会知行的根本关系,一味只知下“汝应如此”,“汝应知彼”,而由不使知的道德命令的人,当然就是狭义的、武断的道德家。而那不审问他人行为背后的知识基础,只知从表面去判断别人行为的是非善恶的人,则他们所下的道德判断也就是武断的道德判断。因为反对道德判断、道德命令和道德学上的武断主义,所以我们要提出知行问题。因为要超出常识的浅薄与矛盾,所以我们要重新提出表面上好像与常识违反的知行合一说。

要讨论知行问题,首先要将知行的概念界说清楚。也可以说是将知行二名词所指的范围划分清楚。

“知”指一切意识的活动。“行”指一切生理的活动。任何意识的活动,如感觉,记忆,推理的活动,如学问思辨的活动,都属于知的范围。任何生理的动作,如五官四肢的运动固属于行,就是神经系的运动,脑髓的极细微的运动,或古希腊哲学家所谓火的原子的细微运动,亦均属于行的范围。

照这样讲来,第一,“行”是一种活动,“知”也是一种活动。行是生理的,或物理动作;知是意识的,或心理的动作。知行虽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活动。但知与行皆同是活动。因此,我们不能说,行是动的,知是静的。只能说行有动静,知也有动静。但是我们承认任何学问思辨或意识心灵的活动都有生理的条件、物质的变化相伴随。

第二,“知”既指一切意识活动,当然包括各式各样的意识活动,而在这些样式不同或种类不同的意识活动中,也是有等级可分的。同样,“行”既指一切生理的活动,亦当然包括各式各样的生理活动在内,而在这些样式不同或种类不同的生理活动中,也是有等级可分的。我们现在不是研究意识类型学或行为类型学,我们也不必指出知与行的各种类型,我们也不必去排列各类型等级的高下。我们只需确认知与行都是有等级的事实即行。我现在只提出“显”与“隐”(explicit and implicit)两个概念,——从心理学借用的自然标准,来判知与行的等级。譬如,我们以最显著的生理动作,如动手动足的行为为显行;以最不显著或隐晦的生理动作,如静坐、思的行为为隐行。显行与隐行间只有量的程度的或等级的不同,同是行为,而且同是生理或物理的行为。同样,我们以最显著的意识活动,如思,推理,研究学问为显知,以最不显著或隐晦的意识活动,如本能的知识,下意识的活动等为隐知。显知与隐知间亦只有量的、程度的或等级的差别,而无根本的不同,或性质的不同。

第三,“知”“行”既有显隐等级的区别,则可以推知,最隐之行,差不多等于无行,如脑筋最轻微的一个运动,神经学家也无法研究,行为派的心理学家即用最精密的仪器,也无法观察。虽说几等于无行,但就理论上,我们也不能称之为生理动作。因此我们可以说,有所谓“无行之行”。同时,最隐之知,也差不多等于无知。如下等动物的意识活动和人的下意识活动,自己固不知其有知,他人也不觉其有知。但客观地讲来,此种“无知之知”,也是一种知。只可谓为隐知,但不能谓为绝对无知。

解释清楚了知和行的意义,明了了知与行同是活动,这种活动,同是有等级的差别,并且了解了有显行和隐行、显知隐知的区别,有“无知之知”、“不行之行”的事实,我们再进而解释“合一”的意义。

第一,就消极方面讲来,“合一”不是“混一”。说知行合一并不是说知行的关系是混淆不清,更不是把知行两个概念弄得混淆不分。持知行合一说的人绝对不是认知行是黑漆一团的混沌体,不可认知,不可分辨。反之,持知行合一说的人正是要想从知行合一的观点,更可以清楚认识知和行的真意义或真关系,更可明确把握什么是真知,什么是真行。持知行合一说的人,既不一味说知行是合一的或混一的,亦不一味说知行是对立的,二元的;他要看出知行关系的分中之合,又要看出知行关系的合中之分。他的工作形成一个三部曲:一、指出知行本来是合一的;二、分析清楚,知与行如何又分而为二,彼此对立;三、追溯出知与行如何最后复归于统一。

第二,知行合一乃知行同时发动(coincident)之意。据界说,“知”是意识的活动,“行”是生理的活动,所谓“知行合一”就是这两种活动同时产生或同时发动。在时间上,知行不能分先后。不能说知先行后;亦不能说,知后行先。两者同时发动,同时静止。不能说今日知,明日行。更不能说,此时只有意识活动,他时另有生理活动。用“同时发动”来解释“合一”,乃系采自斯宾诺莎。斯氏是主张身心合一的人。他便认为身体的动作与心的活动是同时发动的。他说:“身体之主动与被动的次序,与心之主动与被动是同时发动的”(coincident)(斯氏著《伦理学》分三命题二附释)。

第三,知行合一乃指与行为同一生理心理活动的两面,(two aspects of the same psycho-physical activity)而言。知与行既是同一活动的两面,当然两者是合一的。若缺少一面,则那个心理生理活动,便失其为生理心理的活动。因为知行合一是两面式的合一,若缺少一面,则那个心理生理的活动,便失其为生理心理的活动。因为知行合一是两面式的合一,所以可以解释作同时发动。譬如甲的知与乙的行可以在某时某分某秒钟内,同时发动,但甲的知与乙的行却不能认为合一。故必因知行是同一活动的两面,认知行合一为知行同时发动,方有意义。所谓知行是同一活动的两面,变即是说知行是那同一活动的整体中的中坚部分(integral parts)或不可分离的本质。无无知之行,亦无无行之知。知与行永远在一起(always together),知与行永远陪伴着(mutual accompaniment)。如像手掌与手背是整个手的两面。一方面,手掌是手掌,手背是手背,各有其性质,各有其功用,可以分开讲;但另一方面,手掌与手背永远在一起,永远相互陪伴着。假如把手掌割掉,不唯手背失其为手背,即手亦失其为手了。知行两面说,认知行合一构成一个整个活动。对此同一的活动,从心理方面看是知,从生理或物理方面看是行。也可以说用两个不同的名词,去形容一个活动的历程。

第四,知行合一又是“知行平行”的意思。平行说与两面说是互相补充的。单抽出一个心理生理活动的孤例来看,加以横断面的解剖,则知行合一乃知行两面之意。就知行之在时间上进展言,就一串的意识活动与一串的生理活动之合一并进言则知行合一即是知行平行。仔细分析起来,知行平行说包括下例三层意思:

(一)知识之主动,被动,变选进退的次序或程度,与行为之主动,被动,变选进退的次序或程度相同,换句话说,意识活动的历程与身体活动的历程乃是一而二,二而一,同时并进,次序相同。

(二)知行既然平行,则知行不能交互影响。知为知因,行为行因。知不能决定行,行不能决定知。知不能知身体动作,行不能使知识增进。

(三)上条就自然事实言,此条就研究方法言。以知释知,以行释行。各自成为系统,各自不逾越范围。以行释行,产生生理学、物理学及行为派的心理学。简言之,产生纯自然科学。以知释知,以思想释思想,可以产生纯哲学或纯精神科学。不遵范围,混乱系统,时而以知释行,时而以行释知,乃是一般矛盾的常识,非哲学非科学,夹杂不清,不能产生科学,亦不能产生哲学。前者纯用机械方法,后者纯用逻辑思考。

以上只是概括地、抽象地说明知行合一乃知行平行的意思。兹更进而从知行之内容方面,揭举实例,以表明知行之如何平行,如何合一。

第一,首先提出身心平行论或合一论者,斯宾诺莎的看法:

斯氏之意,以为知识方面陷于愚昧,则行为方面沦为奴隶。知的方面,只是些糊涂的经验,混淆的观念;行的方面,便是被动,便是情欲的奴隶。所知不出臆想与意见,所行便矛盾无行。若知的方面,进而为知人知物,对自然事物,对人的本性或情感有了正确的科学知识,则行的方面,便有征服自然、自立自由、利己利人的行为。最后,知的方面为知神则行的方面为爱神。对神有爱的知,则对神便有知的爱。

第二,力主为伦理学建立知识论或形而上学基础的英国新黑格尔派的领袖格林(T.H.Green)对于知行合一或平行的看法,可略提纲要如下:

格林先从知识论方面着手来研究伦理学。据他分析的结果,知与行的关系是平行并进的。知的方面为活泼有力的印象;行的方面,便为当下直接的行动。有观念的知识,与有动机的行为平行。知的方面有了自主的思想;则行的方面有了自由的意志。思想进展成为理性的系统,则意志进展成为坚定的自由的人格或品格。

由此足见他们两人的说法,实为表示知行并进的最好例子。但亦只可以当作例子看,不可把他们的说法看的太死。他们两人并没有高揭知行合一的学说。以上的例子,乃是我读斯氏的《伦理学》,读格林的《伦理学导言》,对于他们两人的思想的解释与叙述。目的在借用来表示知行合一或平行的意思,是否完全符合他们的原意,我是不敢保证的。

总之,照上面这种说法,任何一种行为皆含有意识作用,任何一种知识,皆含有生理作用。知行永远合一,永远平行并进,永远同时发动,永远是一个心理生理活动的两面。是低级的知永远与最低级的行平行。“无知”与“妄为”,“盲目”与“冥行”,永远是合而为一,相依为命。最高级的知与最高级的行,所谓真切笃实的行,明觉精察的知,亦永远合而为一,相偕并进。照这种说法,说假话,作汉奸的人,也是知行合一的。就是普通所谓“口是心非”、“言行不一致”的人,也是知行合一的。上至圣贤豪杰,下至愚夫愚妇,再下至禽兽昆虫,都一概是知行合一的。我们虽欲知行不合一而不可得!我们人类为自然的命运所决定,没有脱离行为的束缚,而单要纯知的自由。也没有放弃知识而只要纯行的自由。因为只要人有意识活动(知),身体的跟随(A.N.Whitehead即怀特海教授所谓the withness of the body)无论如何也是无法取消的。此种的知行合一观,我称为“普遍的知行合一论”,亦可称为“自然的知行合一论”。一以表示凡有意识之论,举莫不有知行合一的事实,一以表示不假人为,自然而然即是知行合一的事实。前者与理想的(经过选择的)知行合一论对立,后者与价值的知行合一论对立。

价值的或理想的知行合一说,认知行合一为理想的知或理想的行。认知行合一为“应如此”的价值或理想,为须加以人为的努力方可达到或实现的课题或任务(Aufgabe),是只有少数人特有的功绩。而自然的知行合一论则认为知行合一乃是“是如此”的自然事实。知行本来就是合一的,用不着努力即可达到,因此单就知行合一之本身言,并无什么价值,虽然有高级的或低级的知行合一之别,但以知与行的内容为准。

要求进一步了解自然的知行合一论与价值的知行合一论的区别,并详细明了价值的知行合一论的含意与内容,可分别说明如下:

第一,自然知行合一论者与价值知行合一论者对于知行之界说不同。前者认纯意识活动为知,纯生理物理动作为行;后者认显行隐知为行,认显知隐行为知。换言之,前者所认为一部分知行合一的活动(行的程度高,知的程度低的知行合一活动),后者只认之为“行”,前者所认为另一部分知行合一的活动(知的程度高,行的程度低的知行合一活动),后者只认之为“知”。前者合显隐知行之全,而分知行,后者只抽象地为方便计,指显知为纯知,显行为纯行。

至于知行各半,程度均等,无高低之分的知行合一活动(艺术生活大约属于此类),价值的知行合一论者,亦认之为知行合一。此为双方认识相同之点。

第二,就知行合一之意义言,双方的界说,亦各不相同。自然的知行合一说者,以显行与隐知合一,或显知与隐行合一,换言之,以每一活动里知行两者自行合一,同时合一。不同时之知行合一,显知隐行与显行隐知之合一,在自然说中,不可能。而价值的知行合一说者,则在不同的时期内。去求显知隐行与显行隐知之合一。因为知与行间有了时间的距离,故成为理想的而非自然的,因为要征服时间的距离与阻隔,故需要努力方可达到或实现。譬如,研究政治学,属知。将对于政治学或政治制度研究所得,实施出来,实际改革政治,属行。所谓知行合一,就是要能实施或实现对于政治学之知识、理想。换言之,所谓知行合一在某意义下即是要兼政治学家与政治改革家二者于一身。这种“知行兼有”合一观,当然是理想,是要努力方能达到的任务。而且知(研究政治学)与行(实际改革政治)间的时间距离当然相当久,甚且有至死不能“兼有”或“合一”的人。(至于此种“合一”或“兼有”是否真正有价值,又是另一问题。)

总之,价值的知行合一观,实即是知行二元观,先根据常识或为方便起见,将知行分为两事,然后再用种种的努力,勉强使知行合一,求两事兼有。因此对于知行合一或“兼有”的努力追求,可分为两个途径。一是向上的途径(upward path),即是由行(显行隐知)以求与知(显知隐行)合一的途径。一是向下的途径(downward path),即是由知(显知隐行)以求与行(显行隐知)合一的途径。向上的途径,是要超越不学无术的冥行,而寻求知识学问的基础,可以说是求知识化的途径。向下的途径,是要求避免空疏之知,虚玄之知,力求学术知识之应用,俾对社会国家人类有实际影响与裨益。可以说是求普及化、社会化、效用化的途径。

第三,照自然的知行合一说,知行不能互为因果,互相解释;但照价值的知行合一说,则知行可互相决定,互相解释。知可为行之因,行可为知之因。可以用一个人的知识来解释他所以产生某种行为的原因,可以用他的行为来解释他何以有某种知识的原因。

此外还有一种知行合一的例子:就是在时间上前后两种活动(一知一行)是紧接着的,无有长距离,用不着努力以求合一,而前后两种活动,自然合一。可分两方面说:

(一)先知后行例。如见虎(知)而跑(行);又如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知)而立往救援(行)。

(二)先行后知例。如有时兵士作战时受伤(行)而不自知。甚至相当时间以后,感觉疼时方知受伤(知)。

这两种例子,性质完全不同,当分别讨论。第二条的例子,乃是常识所谓“行而不知”或“先行后知”的例子,不是知行合一的例子。譬如一个人受他人影响,初不自知,事后反省,方恍然觉悟,我们决不能说这人是知行合一。关于此点,以后讨论詹穆士、兰格学说时,当更加论列。至于见虎而跑,乍见孺子将入于井而往救之的事实,和类似这种的事实,亦可以认作代表价值的知行合的事例。因为这都是好的行为,有价值的行为。如果见虎不跑,有被噬之危险,见死不救,将受良心谴责,或受社会非议,故有价值。再则见虎而跑,见死往救,虽然知与行间时间的距离很短,且也需要相当的努力。这种的知行关系,仍不是我所谓自然的知行合一,可谓为率真的(Spontaneous)知行合一。率真的知行合一,可算作价值的知行合一的一类。同样,王阳明常举如好好色如恶恶臭的例子,亦只能算作率真的知行合一,而非自然的或本然的知行合一。

至于常识或我此处所谓价值合一论者,所以要将知行分开于先,然后又求合一于后,其原因乃出于方便与抽象,上面已经说过。其实主要的原因,乃是基于客观的心理事实。盖因就自然的知行合一说论来,知与行本来就是合一的。但在这本然的知行合一体中,据心理学来看,有表象与背境的关系(figure and ground,figure一字甚难译。兹译作表象。表象即表露出来的现象,或表示全体,代表全体的现象的意思)。譬如,就显知隐行的合一体言,则显然知是表象,隐行是背境。故人即用这合一体中之表象(知)以代表之。又如就显行隐知的合一体言,则显然行是表象,知是背境。人们的心理作用,大都趋于注重表象,即用于代表全体。举实例来说,如吃饭本来是知行合一的活动,但在这吃饭的知行合一体中,生理动作显然是表象,意识动作显然是背境,因此常识大多认吃饭属于行。又如读书本来是生理心理同时活动的知行合一体。但因读书目的在求知(虽则,也有读书目的在作事的),且心理活动更较生理活动为显著。故在读书的知行之整体中,知为表象,行为背境,因此常识便认读书属于知的范围。又如医师治病,一方面要知道高深的医学,知道医理,一方面需要高明的诊治术或巧妙的割治手术,究竟在医生治病的工作中,知的成分多,抑行的成分多;知是表象,抑行是表象,就没有吃饭读书那样显著。因此有的人认知是表象,谓医生“知医”,有的人又以行为表象,谓医生“行医”。总之,我借用表象与背境的心理学来解释,一则可以说明知行本来是合一的全体的事实;二则,可藉以解释何以常识只以合一的全体中之主要的显明的成分表示全体的心理原因。

知道了知行有显隐的区别,知道了知行合一体中又有表象与背境的关系,我们可以进而讨论知行的主从关系了。合一与混一不同,前已言明。在混一体中,则无主从可分。但在合一体中,则可以辨别主从,亦应当辨别主从,且事实上任何二者联合之合一体中实有主从的关系。

所谓主从关系,即是体用关系,亦即目的与手段关系,亦可谓为领导者与随从者的关系。

就表面看来,知行之主从关系,好似视知行之显隐,或视知行之为表现为背境为准:在显知隐行的合一体中,似知为主,行为从;反之,在显行隐知的合一体中,则行为主,知为从。又好似,当知为表象时则知为主,行为从;当行为表象时,则行为主,知为从。但我的意思,要主从的关系的区别有意义的话,不能以事实上的显与隐或心理上的表象与背境定主从,而当以逻辑上的知与行的本质定二者之孰为主孰为从。

又价值的知行合一中,有所谓向上的途径,与向下的途径之别,则当由行以求与知行合一的途径中,似知为主,行为从。而在由知以求与知行合一的向下途径中,似行为主,知为从。但仔细研究起来,在向上途径中,知固为主,行为从;而在向下途径中,亦仍当以知为主,以行为从。兹试更进一步分析知与行的关系:

1.知是行的本质(体),行是知的表现(用)。行若不以知作主宰,为本质,不能表示知的意义,则行为失其所以为人的行为的本质,而成为纯物理的运动。因为物理的运动就是不表现任何思想方面、知识方面的意义的。故行为之所以超出纯机械的物理活动,而取得有意识的行为的资格,就因为它能够与知合一,服从知的指导,表示知的意义。知是不可见的,知藉行为而表现其自身。吾人一方面可以自内反省,而知自己之知或自己之思;一方面可以藉观察他人表现在外之行为,而知他人之知或知他人之思。故知是体,行是用;知是有意义的、有目的的,行是传达或表现此意义或目的之工具或媒介。故可下界说如下:行为者表现或传达知识之工具也;知识者指导行为之主宰也。

2.“知”永远决定行为,故为主。“行”永远为知所决定,故为从。人之行不行,人之能行不能行,为知所决定。盖人决不能做他所绝对不知之事。人之行为所取的方向,所采的方法,亦为知所决定。行为效率的高低,行为之坚定笃实否,为知识之颖敏深澈精到否所决定。被运之行为,为被动之知所决定。错误的行为为错误的行为所决定。道德行为,艺术创造、学术研究的行为为道德、艺术、学术的知识所决定。从价值的知行合一观点来说,则显知隐行,永远决定显行隐知。是此一较高级的知行合一体从外面去决定另一较低的知行合一体,是前因与后果(antecedent and consequence)的关系。从自然的知行合一的观点看来,知行同时发动,两相平行,本不能互相决定,但亦可谓为内在的决定或逻辑的决定。这就是说,知为行之内在的推动原因,知较行有逻辑的在先性。

3.“知”永远是目的,是被追求的主要目标;“行”永远是工具,是附从的、追求的过程。任何人的活动都是一个求知的活动。科学家种种实验观察、旅行调察的行为,是求知“是什么”(what)的历程。哲学家种种推论、分析、批评、怀疑的活动,乃是求知“为什么”(why)的努力。道德家的知识是关于“应做什么”(what ought we do)的知识;道德家的行为是为“应做什么”的理想,或价值之知所指导所鼓舞而产生的行为。他如军事家、政治家、工程师等,表面上好像以作战胜利、改革政治、开发自然等实际行为为主要目标,而以知识为附从的手段。其实深一层观察,任何伟大的军事家、政治家、工程师,他们最后的目的仍是求知,他们整个的生活仍是求知的生活,不过他们所求的知识,主要的乃是关于“如何做”(How to do)的知识罢了。没有“How to do”的知识,他们一件事也做不出来。他们事业上伟大的建树,乃是他们学问上(关于How to do)伟大知识的表现。无论什么人,无论在什么情形下,他的行为永远是他的知识的功能(action is always the function of knowledge)。

[1] 选自《五十年来的中国哲学》,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