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为何要强化规则意识
赵修义
作者简介
赵修义,男,1938年生,196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现为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上海市哲学学会顾问、上海市伦理学会顾问。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现代西方哲学和伦理学的研究,著有《马克思恩格斯同时代的西方哲学》、《现代西方哲学纲要》、《教育与现代西方思潮》、《赵修义文集》等。多年来关注当代中国道德建设问题,经常就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发表时评。
核心观点
现代法治社会就是一个需要靠良好的规则系统来维系的社会。法律往往是多种规则的混合。其中既有技术规则,也有游戏规则,更有道德规则。一旦离开了对规则的遵循,也就没有社会秩序可言。
只有在具有良好规则意识的支配下,人们才会努力去准确地、完整地解释规则在特定情况下的含义和要求,而不是将“情况特殊”作为违规的借口,或者通过有意曲解来敷衍了事。
很多规则具有道德意蕴
现代法治社会就是一个需要靠良好的规则系统来维系的社会。法律往往是多种规则的混合。其中既有技术规则,也有游戏规则,更有道德规则。一旦离开了对规则的遵循,也就没有社会秩序可言。
我们中国人比较习惯使用的,是“规矩”这个词。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以往,“规则”这个词是用得比较少的。大概自从中国加入WTO之后,它才逐渐为大家所熟悉。
学界对“规则”有不少研究。简单地说,所谓“规则”,就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一些通则。它说的不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或者一种客观的规律,而是说“什么是应当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在现代城市生活中,我们天天会遇到许多规则,比如出行要面对交通规则,行人过马路要走斑马线,红灯停,绿灯行。这些说的都是:什么该做,什么不能做。
而如今,作为社会现代化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普遍、公开、理性的规则系统,已越来越成为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保证。现代法治社会就是一个需要靠良好的规则系统来维系的社会。法律往往是多种规则的混合。其中既有技术规则,也有游戏规则,更有道德规则。
技术规则体现的是一些不可违背的客观规律。比如“进入建筑工地必须戴安全帽”、“红灯停,绿灯行”。违背了,就会发生事故,甚至会危及生命。现代化程度越高,使用的技术越发达,技术规则就越多、越细。从步行到自行车,从汽车到高铁、再到喷气飞机,人们需要驾驭的工具或技术越复杂,出行时需要遵循的规则就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严格。
游戏规则是“角色活动规则”。它所约束的是在特定活动中扮演特定角色的人们(比如棋手、运动员、股市交易员)的行动。一些程序性的规则也可视为游戏规则。凡是参与这一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循,否则就会被视为违规,并因此受到一定的惩处。好比打球、下棋,一旦赖皮,就会被视为球风、棋风不良,人家就不跟你玩了。这是生活的常识。
许多游戏规则是约定俗成的,也有许多是特意制定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很多规则也是有道德意蕴的。比如,当您参加一个活动、加入一个组织或者缔结一个契约之后,是否真的遵守相关规则,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遵守规则的问题了,同时还是一个是否遵守诺言的道德问题。
与特定活动中的游戏规则不同,维系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规则还具
有公开性(众所周知)、普遍性(对所有公民适用)和稳定性(长久地发挥作用而不会轻易改变)。这些规则往往都具有道德意蕴,甚至可以视为一种道德规则。因为,你若不遵循这些规则,就会给他人、给公众带来许多危害。比如,“红灯停,绿灯行”确实是一条技术规则,用以保障道路的畅通、车辆和行人的安全。但能不能信守这条规则,就是一个有没有社会公德的问题了。
我们的社会公德是由许许多多规则所组成的。所谓“公序良俗”,也是由各种规则构成的。所以,一旦离开了对规则的遵循,也就没有社会秩序可言。
规则意识何以如此重要
只有在具有良好规则意识的支配下,人们才会努力去准确地、完整地解释规则在特定情况下的含义和要求,而不是将“情况特殊”作为违规的借口,或者通过有意曲解来敷衍了事。
那么,什么是规则意识?为何有了规则,还必须使全体社会成员具有规则意识呢?
这是因为,无论哪种规则,都要由具体的个人来制定、运用和执行,而人们的行动,无疑是由自己的意识来支配的。从整个社会来说,首要的问题是“规则是否良好”;而对于公民道德教育来说,最直接的问题,就是“意识是否良好”。如果没有良好的意识,再好的规则也难以得到普遍的执行,规则就会被架空,社会就会处于无规则状态,公共生活也就无法正常运行。
所谓“规则意识”,首先是指关于规则的知识。俗话说,不知不为过。公民道德教育的一大任务,就是使现代公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准则家喻户晓,使人懂得明辨是非与善恶。
但关于规则的知识,还只是规则意识的一部分。更为重要的是,有没有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比如,会计做假账,往往并不是因为他不知道“不做假账”是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学生作弊,也不是因为不知道考试时是不能作弊的。甚至有一种比较极端的说法:世界上最懂得法律的人,除了法官和律师之外,就是屡屡犯案的惯犯或犯罪集团头目。他们不仅知道规则,还熟稔于如何规避规则、超越规则、寻找规则或者是监管的漏洞。因此,关键还是要有遵守规则的意愿。有了意愿,即使在没有外在强制的场合,也会自觉地遵守规则。对愿意遵守规则的人来说,一个具有特定意义的符号、指示牌、标语,一个提醒,就已足够让他知道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
当然,只有愿望还不够,还要有遵守规则的能力。这方面的能力是需要培养的。比如,运动员不应使用违禁药品。遵守这条规则,就需要有鉴别的能力。如果鉴别不清,就可能在不经意中违规。一般来说,未成年的青少年往往会更多地遇到缺乏能力的问题。但是,在迅速变化的转型社会里,成年人也会遇到一些能力上的问题,尤其是在新规则伴随着新事物快速出现的时候。这时,就首先有赖于遵守规则意愿的提高。有了意愿作为前提,能力提高才有了基础。
人们一边遵守规则,一边仍需要经过反反复复地自觉训练、反思总结、提高修养、养成习惯,以至于进入一个如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在这种境界中,遵循规则就成了人们习以为常,可以不假思索、自然而然的事。一旦达到了这种境界,人不论是否有他者监督,是否可以免除惩处,都会自觉自愿地去遵循规则。这正是大多数社会进行公民道德建设时的目标:把那些最基本的公民道德规范和相应规则,最终内化为每个公民所具有的道德素质。规则意识的增强,最终还靠公民内在
素质的养成。
为了使规则能够得到切实执行,社会要采取措施向人们宣传、澄清规则,并对违规现象施以各种惩戒。这些都需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这就是所谓“社会成本”。公众的规则意识越弱,社会需要付出的成本就越大。相反,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越强、素质越高,监管就可以做得越少、越省力。
当然,规则是相对固定的、普遍的,客观的情况却经常变化。有时候,情况会变得非常复杂,不同规则之间还可能发生冲突。这就需要人们准确、完整地理解和解释规则在特定情况下的具体要求和确切含义。否则,规则也很可能会因“情况特殊”而被架空。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有鉴于此,就更需增强规则意识。只有在良好的规则意识的支配下,人们才会努力去准确地、完整地解释规则在特定情况下的含义和要求,而不是将“情况特殊”作为违规的借口,或者通过有意曲解来敷衍了事。
遵循规则要落细落小落实
有的规则看起来很不起眼,即使做到了也并非意味着有很高的境界,但是,要真正做到却非常不易。通过这些看起来非常微小的事,反反复复进行教育和管理,可以激发起人们对规则的重视,培育起遵循规则的最起码的意愿。
那么,培育和强化规则意识,应该从何处着手呢?这里我讲几点粗浅的看法,供讨论。
第一,要更加重视基础性的工作。我们一般习惯于反反复复地灌输一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再加上树立和宣传一些境界高尚的道德楷模。这固然有益于社会风气。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规范需要通过许多非常具体的规则来体现。
有的规则看起来很不起眼,如上海曾提出的“七不规范”,即使做到了也并非意味着有很高的境界,但是,要真正做到却非常不易。为此,需要把规则细化,极其明确地划清“可做”和“不可做”的界限。不仅要讲应当如何如何,还要讲清什么是不该做的,原因是什么。通过这些看起来非常微小的事,反反复复进行教育和管理,可以激发起人们对规则的重视,培育起遵循规则的最起码的意愿。
这就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但是人们经由一件一件的小事,通过对自己的生活经验的反思、反复试错,才能从心底认识到遵循规则的重要。至于养成习惯,更是需要长期的努力,切勿走形式。
第二,在实施外部制裁、采取一些具有震慑或者说是“棒喝”效果的行动之后,需要持之以恒地引导和说理。不能仅仅满足于人们在行为上有所改变,还需要让大家学会思考。尤其是需要使人们把公共生活中的规则,当作是一条道德规则而不仅仅是技术规则和游戏规则来对待。不能总想着去弄出一套新的规避规则的办法,而是要从是不是具有尊重规则的意愿这一道德的角度去思考。这样才能激发人们的道德义务感或责任感。
这种道德责任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如果这个规则得到遵守的话,行动者会为自己的行动感到心安理得和自尊自信,行动者所属团体的其他成员及其代表会对他表示赞许和褒奖。另一方面,行动者如果违反了道德规则的话,他自己也会感到内疚和羞耻,他所属团体的其他成员及其代表会表示谴责甚至对其予以处分。
第三,要重视小舆论的营造。人们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或者是工作单位、亲朋好友、职业共同体。在这些生活圈里,违背规则的行为到底是受到默认、嘉许还是鄙视、责备,对于个体的影响甚大。这是非常有约束力的舆论氛围,且易于培育人们内在的羞耻心和内疚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