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权威的功能与体现
韩大元
作者简介
韩大元,男,吉林人,1960年10月出生,朝鲜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东亚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等。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学、比较行政法。主要代表性学术成果:《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宪法学基础理论》、《感悟宪法精神》、《生命权的宪法逻辑》等。曾获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第五届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
核心观点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宪法权威是宪法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的理念与理由,尤其体现为宪法对公权力和所有国家生活产生的拘束力和规范力。
对于社会治理中存在其他一些权威与宪法权威的关系,如政治权威、党的权威、个人权威、法律权威、制度权威等,应当维护宪法的至上性,其他任何权威都不能超越或代替宪法的权威,并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其他权威与宪法权威的关系,并通过宪法治理逐步形成宪法至上的社会共识。
宪法权威的功能
在现代社会中,宪法既是国家基本法律秩序的基础,也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宪法的核心精神就是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1.社会共识的形成。当前我国正处于制度的转型期,利益关系复杂,社会矛盾与冲突凸显,从公共权力活动到普通民众生活,都存在诸多问题,急需确立社会共识,寻求共同体的核心价值。为了有效地调整社会变革的内容与过程,需要建立客观上共同遵循的规则,以减少因社会变革可能带来的社会震动与负面影响。宪法本质上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进行妥协的产物,反映了利益主体的共同意志。维护宪法规范的至上性是各种政治力量获得正当利益的基础,也是发展自己利益的法律基础。
社会变革是一种利益的分化与重新调整的过程,涉及社会生活的不同侧面。改革最重要的是对制度的调整,实际上就是全面落实社会主义宪政,而这根本上是对国家生活方式和生存智慧的变革。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化,特别需要强调宪法的统合功能,通过对宪法权威的尊重和维护,全面实施宪法,突出宪法的调整功能,保持宪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2.社会稳定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一些重要成就:在立法领域,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行政领域,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在司法领域,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但是,法治建设越深入,宪法问题越加凸显,无论是立法、行政还是司法领域的法治改革,都面临重大的宪法问题亟需解决和解释。同时,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增加,社会结构调整面临着新的课题和挑战。
树立宪法权威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与保证。预防和降低社会风险,需要以宪法为根本,在宪法的指引下维护稳定、创造和谐。理性的
社会稳定是基于内在需求而形成的相对平衡的状态,不能只依靠人为的、外在的、压制性的力量。而要达到这种良性状态,必须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积极履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社会稳定的前提是寻求社会共同体的基本共识,而宪法恰恰是社会共同体基本价值的体现,维护宪法就是维护基本的社会共识,建立不同利益主体都能接受的最低限度的政治道德,以凝聚人心、维护国家的统一。
任何社会发展的要求首先要通过宪法规范的调整得到正当化与实现,宪法规范的至上性是衡量社会变革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不稳定因素与社会缺乏共识、缺乏诚信有着密切的关系。作为利益协调的规则体系,宪法为社会提供能够理性要素,妥善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达到使各方利益都得到表达和维护、不同利益主体相互理解和认同的和谐状态,并由此实现利益总体均衡的法治状态。要实现这种调节和均衡必须依据宪法,以宪法作为各种主体表达利益诉求的依据。
3.国家利益的维护。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维护宪法权威,是共同体存续和发展的基本途径,也是实现国家利益的制度路径。2011年9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首次界定了我国的六大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中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宪法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基本方式,也是最终保障。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是国家核心利益之一,是整个社会共同体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也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
在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关系上,宪法规定民族平等原则,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国家共同体意识。我国是多民族的统一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行中,我们不能只考虑宪法中规定的自治权的因素,还要坚持国家意识、国家观念、国家利益等核心价值,充分发挥宪法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作用。
在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上,一方面,宪法将“一国两制”的政治构想法律化,确立特别行政区制度为宪法上的国家制度;另一方面,港澳基本法是宪法精神和“一国两制”的体现,是对宪法的具体化,藉由宪法协调国家主权与高度自治之间的合理关系。在实践中,应当坚持“一国”的宪法主权,坚持“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宪制基础”的原则,发挥宪法治理在国家核心利益维护中的作用。
在国际政治中,宪法具有两项基本功能:一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二是维护人民尊严和安全。当前,国际关系日益呈现多极化趋势,中国既面临发展的机遇,同时在实现民族复兴的道路上,面临着各种严峻的挑战。当今世界的竞争既是经济的、政治的,也是制度的竞争,甚至可以说,制度的竞争具有根本性。建立具有高度权威和效力的制度规则体系,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持续繁荣的重要方式,也是能够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对话的价值基础。在讲究规则的当代,要确立中国在国际社会的独立自主地位和话语权,必须高度重视宪法不可替代的功能。
4.法治思维的
实现。中共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小康社会是公平有序自由和谐的社会,需要以法治推动、以法治保障,根本的是以宪法推动、以宪法保障。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出“法治思维”的理念,要求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科学发展、解决问题,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些重要理念为宪法权威的维护提出了新的课题,为探讨中国法治发展道路、全面实施宪法提供了理论指导。十八大后,我国法治发展将进入新的阶段,其中尤其要求发挥宪法功能。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法治思维首先是宪法思维,宪法在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地位。
宪法权威的体现
1.在价值认知上体现宪法权威。宪法的权威性首先源自每一个个体对宪法的确信。这种确信既是对宪法文本的尊重,也是对宪法理念的信仰,同时也是对宪法所维护的社会共识的自信。由此,树立宪法权威,就必然要有宪法自信。宪法自信是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和理论自信的综合体现,也是三个自信的统一体,因为在宪法中规定或确认了国家的发展道路、国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制度。树立宪法权威实质上就是树立制度、道路与指导思想的权威,有助于通过宪法凝聚国家意志和社会共识。
客观来说,人类历史上并不存在完美的宪法,然而,综观世界法治发达国家,其宪法权威都是建立在本国历史背景、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基础之上的。我国现行宪法尽管也存在着一些瑕疵甚至不足,但并不妨碍这部宪法作为根本法发挥最高法的效力。只有在价值认知上承认宪法的崇高地位,才有可能使一部不完美的宪法文本走向完美的宪政实践。
2.在社会生活中体现宪法权威。宪法权威最直接的体现在于其拘束力和规范力,主要体现为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宪法的自觉服从。维护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实现从依法治国向依宪治国的转变,使依宪治国成为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理念,在国家治理中依宪办事,使宪法成为共和国的根本法。
与法律对社会现实规范的直接程度相比,宪法往往不是以直接适用的方式调整社会生活,但这不构成回避宪法的理由。宪法不但构建了国家与社会的基本关系结构,而且维护社会的和谐运行,保障社会各方主体的正当利益。宪法应当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尊重和遵行。如果社会缺乏对宪法的认知,那说明社会自身还缺乏基本的价值判断,社会生活仍处于不够稳定的状态。
3.在宪法实施中体现宪法权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实施对于宪法权威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宪法实施是维护社会共同体价值的基础与过程,宪法实施状况的好坏决定了转型时期能否在根本价值层面上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良好发展。只有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坚持和完善宪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和体制,才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得到实现,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
(本章完)